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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如何整治

發布時間: 2023-08-09 01:01:44

❶ 私募基金單個投資項目風險如何控制

單個投資項目的風險控制是私募股權基金風險控制的重點,如果每個投資項目的風險都控制住了,私募股權基金的項目投資風險也就能全部控制住了。
實踐中,單個投資項目的風險控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
1、分段投資
分段投資是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為有效控制風險,避免企業浪費資金,對投資進度進行分段控制,投資資金的劃撥要按照項目進程分階段進行,而不要一次到位。
只提供確保企業發展到下一階段所必需的資金,並保留放棄追加投資的權利和優先購買企業追加融資時發行股票的權利。只有當前一階段項目運作良好,達到預期目標以後,後續資金才可以適時跟進。如果企業未能達到預期的盈利水平,下一階段投資比例就會被調整,這是監督企業經營和降低經營風險的一種方式。
2、股份比例調整
在項目投資中,私募股權基金運用復合型的金融工具,如轉換優先股、可轉換債券、附認股權債券或其組合等,進行投資中的股份比例調整,從而降低自己的風險。
股份比例調整既能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又能分享企業的成長,還能調動發揮項目公司管理的積極性,推動項目公司的發展而獲得更多股權。
3、合同制約
事前約定各方的責任和義務是所有商業活動都會採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風險規避措施。
為防止企業不利於投資方的行為,保障投資方利益,投資方會在合同中詳細制定各種條款,投資合同還可以設置條款保障投資者變現投資的權利和方式,股份比例的調整條件條款,追加投資的優先權,防止股份稀釋等。
4、違約補救
一般來說,在項目投資初始時期,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接受少數股權的地位,而項目公司管理層控制大多數股權,但投資方可以與項目公司簽訂一份投票權協議,以保持在一些重大問題上的特別投票權。
當項目公司管理層不能按照業務計劃的各種目標經營企業時,例如發現管理層違反協議,提供的信息明顯錯誤或發現大量負債等,項目公司要承擔責任。
5、對管理層的股權激勵和對賭協議
為了激勵目標公司的管理層,私募股權基金往往設立一些條款,當公司的經營業績達到一定的目標,可以依據這些條款對管理層進行股權的獎勵或者懲處。
對管理層實行股權激勵最常見的是對賭協議的約定與操作。
對賭協議也稱為估值調整協議,就是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投資協議時,對於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進行一種補充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投融資雙方可以行使某一種權利或義務,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投融資雙方則行使另一種權利或義務。
對賭協議也是投融資雙方進行股份比例調整的一種特殊方式,是一種沒有金融工具參與的直接的股份比例調整形式。
對賭協議似乎對於融資方有些不公平,但其實在法理上非常公平。對賭協議為投融資雙方都保留了一定的靈活性,是股權最終價格和公司內在真實價值進行互動估值,實際上有助於投融資雙方盡可能按照相對公平合理的價格進行股權交易。
私募基金認購門檻高達百萬,對許多投資者來講並不是一筆小數目,所以一切可能導致私募基金風險出現的因素投資者都必須知道,並了解如何控制風險。
如今,越來越多的投資者選擇將手裡的資金交給財富管理機構代為打理,以期達到風險和收益的平衡。其實,私募投資也可選擇專業的投資機構進行指導和配置。好的投資機構,都會有一套成熟的風控體系,為投資者提供安心服務.

❷ 私募基金行政監管措施 行政監管措施有哪些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監管基本原則是,堅持「適度監管、底線監管、行業自律、促進發展」,明確私募基金行業三條底線,確保私募基金規范運作:一是要堅守「私募」的原則,不得變相進行公募;二是要嚴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堅持面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三是要堅持誠信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底線。
具體監管措施有以下三方面:
(一)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開展私募基金業務情況進行統計監測和檢查;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採取7項有關措施:
1.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並要求其報送有關的業務資料;
2.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3.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4.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
5.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凍結或者查封;
7.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十五個交易日。
(二)中國證監會將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誠信信息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信用狀況,實施差異化監管。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依法對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

❸ 如何開展私募基金的風控工作

在證券投資市場,風險總是無處不在,我們並不知道它什麼時候會發生,會給我們造成多大損失。但是,我們可以通過採取各種措施減小風險事件發生的概率,或者把可能遭受的損失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以避免在風險事件發生時帶來難以承擔的損失。作為一個私募基金管理者,如何把握風控措施尤其重要,因為風控是私募業績持續穩定增長的保障。
國內陽光私募大多由早期的理財工作室(地下私募)轉型而來,操作雖是靈活,但依然保留著做賬戶理財的隨意風格,缺少管理大資金的經驗,並不看重風控環節,沒有完善的風控體系,這種現象普遍存在於規模較小的私募基金。
隨著私募基金的財富相應蔓延整個證券市場,「奔私」浪潮悄然吹起,眾多優秀的公募明星基金經理紛紛離開自立門戶,國內的公募基金成了名副其實的「黃埔軍校」。明星公募經理的加入不但壯大了陽光私募的整體規模和提高了私募基金影響力,更是把公募的管理模式運用到了私募,特別是風險控制體系,為陽光私募基金的規范化發展貢獻了寶貴經驗。由於他們的管理體系較為完善,隨之效仿的私募也逐漸增加。
根據過往親身調研私募基金的經驗,筆者總結了目前國內主流陽光私募基金的風險控制模式,與投資者分享。
從目前的陽光私募建立的風控體系來看,較為完善的是公募背景的私募公司,如星石、從容、尚雅、武當等,而這些公司大多是採取事前、事中、事後模式進行風險控制。
事前風險控制主要是指通過股票池管理、股票倉位控制、投資限制等來迴避風險的一種措施;事中風險控制是指投資指令是否能夠有效執行的過程,這主要依賴於決策者或者模型;而事後風險控制主要是指對前面兩個環節的總結和修正。
事前、事中、事後風險控制體系雖為大多私募所採用,但效果則不一, 原因何在?筆者認為:
其一,投研團隊,人是核心,一個強大的投研團隊能把事前風險發生的概率控制到最低,主要體現在精選股票和構建股票池。
其二,投資組合的配置,一個好的投資組合有利於對沖潛在風險,降低波動率。
其三,投資經理的決策,基金經理是公司的靈魂,其投資風格直接影響其投資策略,再而影響投資業績。
其四,指令的執行,當指令下達後是否被准確有效地執行,這依賴於風控人員和投資經理,人為因素佔主要比重,所以為了規避人為主導的風險,有的私募公司建立起交易模型,利用機器來執行交易指令,而人員在這個過程中主要擔當監控作用。
其五,事後的修正,並不是每次決策都能做到有效規避風險,這就要在每次失敗後進行反思和修正,避免下次出現同樣的錯誤。
我國的陽光私募基金正在發展初期,管理體制和監管模式都在探索之中,而私募基金內部的操作模式大多較為隨意,架構簡陋,有著完善建制的公司並不多,風控體系更是如此。2008 年的大熊市讓一大批私募基金管理人倒下了,因為他們並沒有強烈的風險意識,這根本在於沒有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
收益與風險並存,我們不能消除風險,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追求收益的同時,應採取各種措施來盡量減少風險事件發生的可能性,這就需要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而只有建立完善的風控體系,把收益和風險量化,私募基金才能長期跑下去,保持業績的持續穩定增長。

❹ 私募基金風險控制的幾種方式

投資項目的風險控制是私募股權基金風險控制的重點,如果每個投資項目的風險都控制住了,私募股權基金的項目投資風險也就能全部控制住了。 一、合同制約 事前約定各方的責任和義務是所有商業活動都會採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風險規避措施。為防止企業不利於投資方的行為,保障投資方利益,投資方會在合同中詳細制定各種條款,如通過制定肯定性和否定性條款來規定企業必須做到哪些事情,哪些事情不能做,通過合同制約防止企業做出不利於投資者的行為,投資合同還可以設置條款保障投資者變現投資的權利和方式,股份比例的調整條件條款,追加投資的優先權,防止股份稀釋等。 二、分段投資 分段投資是指私募 股權投資 基金為有效控制風險,避免企業浪費資金,對投資進度進行分段控制,投資資金的劃撥要按照項目進程分階段進行,而不要一次到位。只提供確保企業發展到下一階段所必需的資金,並保留放棄追加投資的權利和優先購買企業追加融資時發行股票的權利。只有當前一階段項目運作良好,達到預期目標以後,後續資金才可以適時跟進,後期工程才能夠上馬。如果企業未能達到預期的盈利水平,下一階段投資比例就會被調整,這是監督企業經營和降低經營風險的一種方式。 三、違約補救 一般來說,在項目投資初始時期,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接受少數股權的地位,而項目公司管理層控制大多數股權,但投資方可以與項目公司簽訂一份投票權協議,以保持在一些重大問題上的特別投票權。當項目公司管理層不能按照業務計劃的各種目標經營企業時,例如發現管理層違反協議,提供的信息明顯錯誤或發現大量負債等,項目公司要承擔責任。 此種情況下,私募股權基金可對項目公司提出嚴厲要求,通常的懲罰或補救措施有:調整優先股轉換比例,提高投資者的股份,減少項目公司或管理層個人的股份、投票權和董事會席位轉移到私募股權基金手中,解僱管理層等。 四、股份比例調整 在項目投資中,私募股權基金運用復合型的金融工具,如轉換優先股、可轉換債券、附認股權債券或其組合等,進行投資中的股份比例調整,從而降低自己的風險。特別是可轉換優先股的運用,通過優先和普通股之間轉換比例或轉換價的調整而相應調整私募股權基金和項目公司之間的股權比例,以滿足私募股權基金和項目公司雙方不同的目標和需求,既能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又能分享企業的成長,還能調動發揮項目公司管理的積極性,推動項目公司的發展而獲得更多股權。 私募基金 風險控制 應從源頭上開始,在投資項目的初期,投資人就應對投資的項目進行仔細地調查研究,在投資過程中,雙方訂立詳細地條款對權利與義務進行約定,如果投資公司違約,投資人就可以作出補救的措施,如果對於以上幾種控制風險的方式都有一定的運用,相信可以很大程度上規避掉投資人的風險。

❺ 私募基金風險控制措施

私募基金風險控制措施?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活躍發展,我國經濟市場中私募基金的投資行為已經出現一定的規模體量,這就需要嚴格的法律法規制度嚴格約束私募基金的資金募集與投資行為,促進私募基金的合法化進程加快,確定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

這是避免私募基金所有風險發生的根本條件,也是促進私募基金市場健康發展的前提條件。我國的私募基金長期處於法律邊緣的「灰色地帶」,其自身定位就十分尷尬,既沒有法律的保護也沒有法律的約束,這也對我國的經濟平穩健康發展造成了一定的隱患。
因此,需要建立起嚴格的法律法規,使私募基金的所有操作行為能夠有法可依。

其次,在法律上也需要明確私募基金的地位、性質與運作形式,並且對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或者管理結構的資格、能力、資金募集來源、募集信息等信息的公示等進行明確的規定。

目前私募基金已經成為經濟市場中一個重要的經濟力量,具有了一定的規模。但是高收益伴隨著高風險,私募基金所產生的金融風險也可能隨時爆發。
因此為相關法律法規就需要對私募基金的投資行為、操作規范、資金募集要求等進行嚴格地規定,同時對投資者與基金管理者或管理機構之間的協約簽訂納入法律要求的范疇內。

嚴格規定契約簽訂形式、操作要求、標准等對雙方利益產生影響的內容的法律效力意義,這對規范私募基金市場行為、維護投資者的利益、促進市場的穩定具有重要的意義。

❻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私募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私募投資基金行業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

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其登記備案、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適用本辦法。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私募基金業務適用本辦法,其他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對上述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業務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三條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第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託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第五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設立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發行私募基金不設行政審批,允許各類發行主體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向累計不超過法律規定數量的投資者發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發行監管制度,切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依法嚴厲打擊以私募基金為名的各類非法集資活動。

建立促進經營機構規范開展私募基金業務的風險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類私募基金的統一監測系統。第六條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本辦法、中國證監會其他有關規定和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對私募基金業開展行業自律,協調行業關系,提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發展。第二章登記備案第七條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報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三)主要股東或者合夥人名單;

(四)高級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

(五)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材料齊備後的20 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結登記手續。第八條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報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註明的基金類別;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資金募集過程中向投資者提供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應當報送基金招募說明書。以公司、合夥等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還應當報送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三)採取委託管理方式的,應當報送委託管理協議。委託託管機構託管基金財產的,還應當報送託管協議;

(四)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備案材料齊備後的20 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辦結備案手續。第九條基金業協會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辦理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第十條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夥人應當在20 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注銷基金管理人登記並通過網站公告。第三章合格投資者第十一條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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