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房維修基金有多少
『壹』 房子維修基金多少錢
房子維修基金多少錢
維修基金的支付比例是由購房者向開發商購買房屋、辦理產權過戶時,按房屋總價2%至3%或者100至200元的標准交納。各地房地產管理機構按照地方實際情況,制定維修基金的具體收費標准。在銷售商品房時,買方和賣方應簽訂維修資金支付協議,由買方按照2至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開發商)繳納維修資金。碰春亂由開發商收取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的,不作為房屋銷售收入。
專項維修資金支付標准:多層(含電梯多層)90元/平方米,多層(含別墅)50元(各地房屋維修基金標准與經濟水平掛鉤,具體收取標准略有出入);單位單位的維修資金=單位單位面積x比例x單位面積。
注意:維修資金的具體標準是根據地方物業管理部門制定的,因此,不同區域的維護資金比例會有不同,請廣大業主到當地政府或房屋管理局網站咨詢。
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房屋維修基金?
房屋維修資金:房屋保修期屆滿後,房屋主體結構、公用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的大、中修和更新。主要承重構件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森含,樓板笑檔,屋頂等;公用空間指的是戶外牆壁,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公用設施設備是指在住宅及其配套區域內,由業主共有和使用的上下水管、設備、配電線纜及設備、電梯、公用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非經營性停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其他共用設施設備等。房屋維修資金是由房屋管理局負責管理的,其辦理手續比較繁瑣。
『貳』 住房維修基金是多少
法律分析: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集資建房)維修資金交存標准為: 多層住宅(7層以下,不配備電梯的):60元/平方米; 多層住宅(配備電梯的):90元/平方米; 小高層、高層住宅(7層以上,含7層):145元/平方米。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簡稱專用基金,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及設備的更新、改造等項目,不得挪作他用。專用基金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轉讓時,賬戶里的余額資金也隨之轉移給房屋的新的產權所有人。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叄』 購房維修基金繳納標準是多少
對於購房者,很有必要深入了解一下購房維修基金這方面的知識,這個基金該繳納多少?如何計算,購房者可不能麻煩了,今天小編將來和大家一起了解下關於購房維修基金繳納標准!
購房維修基金繳納標准
按照規定,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維修基金繳納標准在2%-5.2%之間。購房者首期按照多層房屋成本價的2.5%繳納購房維修基金,而高層的是按照成本價的3%繳納。但如果是房屋出售人的話,就是一次性按照多層房屋建築面積成本價的3%繳納房屋維修基金。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住宅公共維修基金怎麼算
1、當商品房在銷售的同時,購房者就會和售房單位簽訂關交繳房屋維修基金約定,通常是按照房款2-3%的比例交納。而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是屬全體業主共同擁有的基金,這里是不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2、對於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現行標准,高層(含帶電梯的多層)90元/平方,多層(含別墅)50元/平方米。
3、2009年12月31日後竣工的住宅、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住宅小區外與單棟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維修資金的標准,多層住宅(不帶電梯)每平方米50元,高層住宅(含帶電梯多層住宅)每平方米70元,通常都是由業主交存到指定的專戶管理銀行。
編輯總結:上文就是關於房屋維修基金的相關介紹,具體繳納標準的內容,繳納房屋維修基金相當於是對自己購買的房屋設施設備維護的一種保險,購房者應該在相關規定中的具體要求完善繳納的手續,及時的繳納公共維修基金,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肆』 物業維修基金收取標準是多少
房屋維修基金的收取標准沒有固定的參考依據,一般是按照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8%收取的。具體的收費標準是由當地的房管局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確定的,所以,業主只能按照開發商通知的標准交納房屋維修基金。一、物業維修基金收取標準是多少?
物業維修基金收取標准不李輪是法律統一規定的。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念磨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 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
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哪高信專項維修資金屬於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二、物業維修基金的使用是怎麼規定的?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
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並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經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六)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買了房子以後是要交房屋維修基金而不是物業維修基金,只不過,房屋維修基金可以由物業公司代為保管,但是房屋維修基金是專款專用的,如果物業公司隨便挪用房屋維修基金,也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