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權基金標准合同在哪裡
❶ 國內關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規范依據是什麼
我國當前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一、修訂後的《公司法》和《證券法》
《公司法》是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建立和運營的主要法律依據,《證券法》則規范著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渠道。2005年《公司法》和《證券法》同步修訂,修訂後的《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200人以下為發起人並大幅度降低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標准;減低了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比例要求;對注冊資本分期到位做出新的規定、取消公司對外投資的一般性限制。而修訂後的《證券法》降低了上市公司資本規模要求,對盈利性不作硬性要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2006年8月27日全國人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進行了修訂,並於2007年6月生效,為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提供了法律框架。與私募股權基金有關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增加了有限合夥人和有限責任合夥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一般不得超過50人;二是允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合夥人;三是明確了合夥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原則,合夥企業的所得稅由合夥人分別繳納。
三、《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2005年年底,凱雷提出收購徐工機械85%股權,而徐工機械一直被認為是國內機械裝備企業的龍頭企業。2006年8月8日,商務部聯合六部委發布了《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加強了對涉及外資並購行業龍頭企業或重點行業的監管和審查力度,並嚴格限制境內企業以紅籌方式赴海外上市。境外上市企業必須在設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公司)審核批准後一年之內完成資金接收和迴流的全過程。紅籌上市的審批許可權由先前的市區級政府集中到了當前的商務部。
四、《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11月,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科技部等十部委聯合頒布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旨在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規范其投資運作,鼓勵其投資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五、《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與監管,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產業投資基金的概念、發起與設立、基金公司、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與監督管理、終止與結算、罰則等做出了陳述和規定。《辦法》規定:設立產業基金必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核准,產業基金投資者數目不得多於200人,擬募集規模不低於1億元,存續期限不得短於10年,不得長於15年。
除以上法律、法規外,《信託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均不同程度的對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的運營產生影響。
❷ 私募基金的登記備案哪裡查啊
現在只能在基金業協會的私募基金備案信息那查,但是只能看到最基本的管理人、託管等基本信息,更全面的就不會對外公布。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並以特定目標為投資對象的證券投資基金。私募基金是以大眾傳播以外的手段招募,發起人集合非公眾性多元主體的資金設立投資基金,進行證券投資。
拓展資料
私募基金特點:
1.股權投資的收益十分豐厚。與債權投資獲得投入資本若干百分點的利息收益不同,股權投資以出資比例獲取公司收益的分紅,一旦被投資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獲利可能是幾倍或幾十倍。
2.股權投資伴隨著高風險。股權投資通常需要經歷若干年的投資周期,而因為投資於發展期或成長期的企業,被投資企業的發展本身有很大風險,如果被投資企業最後以破產慘淡收場,私募股權基金也可能血本無歸。
3.股權投資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務。私募股權投資在向目標企業注入資本的時候,也注入了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各種增值服務,這也是其吸引企業的關鍵因素。在滿足企業融資需求的同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能夠幫助企業提升經營管理能力,拓展采購或銷售渠道,融通企業與地方政府的關系,協調企業與行業內其他企業的關系。全方位的增值服務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亮點和競爭力所在。
4.由於私募管理資金規模有限,他們不大會像公募那樣跟蹤指數(持有大量權重藍籌股),投資風格較為靈活,也就是說在做好風險管理後更多以挖掘個股(大牛股)為主,而且對市場出現的一些熱點把握也更為敏感。那些以前做的比較成功的公募基金經理,挖掘牛股能力都比較強,到私募後更能發揮其特長,不必像以前還要被迫大量持有一些表現一般的指數權重股,可以放開手腳去選股,甚至是可以做以前被公募基金視為有高風險的品種,比如ST和績差股,但前提是經過研究今後其咸魚翻身的可能性很大,而不只是傳統的「做莊」或「操盤手」的玩法。
❸ 求設立私募股權基金(有限合夥形式)的具體流程及所需要的相關文件
第一步工作:
1、開始准備注冊XX股權私募基金(以下簡稱為:基金)。
首先,准備發起基金的人(自然人或者法人)選擇獨立或者聯合朋友共同成為基金的發起人(人數不限,法人、自然人均可,但至少有一名自然人)。
然後,發起人在一起選定幾個理想的名稱作為該基金未來注冊成立後的名稱,然後選定誰來擔任該基金的執行事務合夥人、該基金的投資方向以及該基金首期募集的資金數量(發起人需要准備募集資金總額1%的自有資金),最後確認該基金成立後的工作地點(已能夠獲得地方政府支撐為宜)。
2、上述資料准備完成後,發起人開始成立私募基金的招募籌備組或籌備委員會,落實成員及分工。
3、確定基金募集的對象和投資者群體(詳見:股權私募基金(PE)獲利模式揭秘一文),即基金將要引入的投資者(有限合夥人)范圍。
4、製作相關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初次聯系的郵件、傳真內容,或電話聯系的內容;基金的管理團隊介紹和基金的投資方向;擬定基金名稱並製作募集說明書;准備合夥協議。
5、與基金投資群體的的聯系和接觸,探尋投資者的投資意願,並對感興趣者,傳送基金募集說明書。
6、開募集說明會,確認參會者的初步認股意向,並加以統計。
7、與有意向的投資者進一步溝通,簽署認繳出資確認書,並判斷是否達到設立標准(認繳資金額達到預定募集數量的70%以上)。
8、如果達到設立標准,基金招募籌備組或籌備委員會開始向指定地區的工商局進行注冊預核名。在預核名時按照有限合夥企業歸檔,最終該基金在工商營業執照上表述為:XX投資管理中心或XX投資公司(有限合夥)。
9、預核名的同時,如果基金合夥人願意,可以開始策劃與當地政府主管金融的部門進行接觸,從而爭取當地政府對該基金的設立給予支持(無償給予基金總額的10%-20%的配套資金)。
第二步工作:
1、預核名通過後,舉行第一次基金股東會,確認基金設立和發展的各種必要法律文件。發起設立基金的投資決策委員會。確定基金的投資決策委員章程、人員並確認外聘基金管理公司。
2、基金執行事務合夥人和外聘基金管理公司共同准備該基金在工商注冊的所有必要資料(包括:認繳出資確認書、合夥協議、企業設立登記書、委託函、辦公地點證明、身份證或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執行事務合夥人照片等);
3、資料准備完成後,由執行事務合夥人和外聘基金管理公司負責向工商部門提交所有注冊資料並完成注冊;
4、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和外聘基金管理公司負責人與政府主管部門進行實質性接觸,向政府提交基金的設立計劃和希望政府給予的支持計劃。該基金如果能夠得到政府的支持,可以讓該基金未來在很多業務上得到實質性的幫助(政府給予的配套資金;政府幫助下銀行給予的配套貸款;政府協助給予的低價土地;國家政策中政府給予的財政補貼;稅收優惠等),如果希望該基金得到政府的支持,設立該基金的計劃書可以寫上我們准備投資的方向與政府未來的發展方向一致。
5、選定基金未來放置資金的託管銀行,與銀行接觸並簽署意向協議。
第三步工作:
1、基金領取營業執照並開立銀行賬戶,完成基金稅務登記手續;
2、外聘基金管理公司與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人共同商議、策劃基金成立的對外發布會;
3、與政府金融主管部門繼續接觸,確認政府對基金給予的支持情況。
第四步工作:
1、基金發布會策劃完成,發布會運行時間表和執行計劃以及大會目標均獲得投資決策委員會通過;
2、發布會開始由外聘基金管理公司操作、實施;
3、外聘基金管理公司尋找、確認基金未來的首批投資方向,並提交擬投資項目的基礎資料給投資決策委員會。
第五步工作:
1、外聘基金管理公司對擬投資項目進行盡職調查,並製作相應的投資可行性研究、商業計劃書並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討論;
2、投資決策委員會了解擬投資項目的所有情況並進行研究;
3、外聘基金管理公司同時開始進行基金公司內部管理體系的文案建設;
4、外聘基金管理公司開始進行對投資方向進行全面的項目接觸、調查和研究;
5、外聘基金管理公司開始建立全面的基金運行管理體系流程(人員)准備。
第六步及其以後的工作:
1、投資決策委員會甄選項目後,一般獲得2/3以上委員同意後,可以通知託管銀行,進行投資准備;
2、基金管理公司委派的財務總監與資金共同進入擬投資項目,財務總監對項目資金具有一票否決權;
3、財務總監每周向投資決策委員會提交財務流水,每月對投資項目進行階段性審計,每季度邀請外界獨立審計事務所對項目出具獨立審計報告;
4、執行事務合夥人和投資決策委員會開始大面積接觸現有資本市場,獲得信息、吸收經驗、整合資源;
5、基金管理公司協助投資決策委員會不斷進行專業化學習,提高整體委員的金融專業水平。
❹ 個人投資私募股權基金組織部怎麼查詢
可到協會官網上查詢。
去協會網站上一般會有產品的公示信息,包括名字,管理人,成立日,託管人等信息,如果想查詢凈值就需要與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直接聯系了;基金合同上一般會有託管人的聯系電話。
私募股權基金是指對不能在股票市場自由交易的股權資產進行的投資。該投資的投資內容主要包括非上市公司股權或上市公司非公開交易股權兩種,形式主要有杠桿收購、風險投資、成長資本、天使投資和夾層融資等。
❺ 私募基金認購合同範本是怎樣的
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
(契約型私募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
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契約形式募集設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應當按照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資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契約形式募集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和其他類型投資基金應當參考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資基金合同。
第三條 基金合同的名稱中須標識「私募基金」、「私募投資基金」字樣。
第四條 基金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公平原則訂立基金合同,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基金合同不得含有虛假內容或誤導性陳述。
第六條 私募基金進行託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及投資者三方應當根據本指引要求共同簽訂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確約定不託管的,應當根據本指引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保管機制和糾紛解決機制。
第七條 對於本指引有明確要求的,基金合同中應當載明本指引規定的相關內容。在不違反《基金法》、《私募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基金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約定本指引規定內容之外的事項。本指引某些具體要求對當事人確不適用的,當事人可對相應內容做出合理調整和變動,但管理人應在《風險揭示書》中向投資者進行特別揭示,並在基金合同報送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時出具書面說明。
第二章基金合同正文
第一節前言
第八條 基金合同應訂明訂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據和原則。
第二節釋義
第九條 應對基金合同中具有特定法律含義的詞彙作出明確的解釋和說明。
第三節聲明與承諾
第十條 訂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及私募基金投資者的聲明與承諾,並用加粗字體在合同中列明,包括但不限於: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證在募集資金前已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並列明管理人登記編碼。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投資者進一步聲明,中國基金業協會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辦理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證已在簽訂本合同前揭示了相關風險;已經了解私募基金投資者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諾按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運用基金財產,不對基金活動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諾。
私募基金託管人承諾按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安全保管基金財產,並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私募基金投資者聲明其為符合《私募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保證財產的來源及用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條款,了解相關權利義務,了解有關法律法規及所投資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願意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私募基金投資者承諾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投資目的、投資偏好、投資限制、財產收入情況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基本情況真實、完整、准確、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遺漏或誤導。前述信息資料如發生任何實質性變更,應當及時告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機構。私募基金投資者知曉,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及相關機構不應對基金財產的收益狀況做出任何承諾或擔保。
第四節私募基金的基本情況
第十一條 訂明私募基金的基本情況:
(一) 私募基金的名稱;
(二) 私募基金的運作方式,具體載明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三) 私募基金的計劃募集總額(如有);
(四) 私募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范圍;
(五) 私募基金的存續期限;
(六) 私募基金份額的初始募集面值;
(七) 私募基金的結構化安排(如有);
(八) 私募基金的託管事項(如有);
(九) 私募基金的外包事項,訂明外包機構的名稱和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的外包業務登記編碼(如有);
(十) 其他需要訂明的內容。
第五節私募基金的募集
第十二條 訂明私募基金募集的有關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一) 私募基金的募集機構、募集對象、募集方式、募集期限;
(二) 私募基金的認購事項,包括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人數上限、認購費用、認購申請的確認、認購份額的計算方式、初始認購資金的管理及利息處理方式等;
(三) 私募基金份額認購金額、付款期限等;
(四)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規定的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等內容。
第十三條 訂明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將私募基金募集期間客戶的資金存放於私募基金募集結算專用賬戶,訂明賬戶開戶行、賬戶名稱、賬戶號碼、監督機構等。
第六節私募基金的成立與備案
第十四條 私募基金成立的有關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一) 訂明私募基金合同簽署的方式;
(二) 私募基金成立的條件;
(三) 私募基金募集失敗的處理方式。
第十五條 私募基金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履行基金備案手續。基金合同中應約定私募基金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完成備案後方可進行投資運作。
第七節私募基金的申購、贖回與轉讓
第十六條 訂明私募基金運作期間,私募基金投資者申購和贖回私募基金的有關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一) 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二) 申購和贖回的方式、價格、程序、確認及辦理機構等;
(三) 申購和贖回的金額限制。投資者在私募基金存續期開放日購買私募基金份額的,首次購買金額應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不含認/申購費)且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已持有私募基金份額的投資者在資產存續期開放日追加購買基金份額的除外。投資者持有的基金資產凈值高於100萬元時,可以選擇部分贖回基金份額,投資者在贖回後持有的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於100萬元,投資者申請贖回基金份額時,其持有的基金資產凈值低於100萬元的,必須選擇一次性贖回全部基金份額,投資者沒有一次性全部贖回持有份額的,管理人應當將該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份額做全部贖回處理。《私募辦法》第十三條列明的投資者可不適用本項。
(四) 申購和贖回的費用;
(五) 申購份額的計算方式、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六) 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七) 拒絕或暫停申購、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第十七條 基金合同中可以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之間,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向其他合格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方式、程序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關職責。基金份額轉讓須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要求進行份額登記。轉讓期間及轉讓後,持有基金份額的合格投資者數量合計不得超過法定人數。
第八節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 訂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名稱、住所、聯系人、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等信息。投資者基本情況可在基金合同簽署頁列示。
第十九條 說明私募基金應當設定為均等份額。除私募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每份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根據《私募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訂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一) 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獨立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二) 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及時、足額獲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費用及業績報酬(如有);
(三) 按照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所產生的權利;
(四) 根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監督私募基金託管人,對於私募基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基金財產及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制止;
(五) 私募基金管理人為保護投資者權益,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根據市場情況對本基金的認購、申購業務規則(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總規模、單個基金投資者首次認購、申購金額、每次申購金額及持有的本基金總金額限制等)進行調整;
(六) 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私募基金與其他第三方簽署基金投資相關協議文件、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 根據《私募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訂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一) 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和私募基金備案手續;
(二) 按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履行受託人義務,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三) 製作調查問卷,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向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合格投資者非公開募集資金;
(四) 製作風險揭示書,向投資者充分揭示相關風險;
(五) 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能力的人員進行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六) 建立健全內部制度,保證所管理的私募基金財產與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財產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分別投資;
(七) 不得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八) 自行擔任或者委託其他機構擔任基金的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委託其他基金份額登記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業務時,對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的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
(九) 按照基金合同約定接受投資者和私募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十) 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及時向託管人提供非證券類資產憑證或股權證明(包括股東名冊和工商部門出具並加蓋公章的權利證明文件)等重要文件(如有);
(十一) 按照基金合同約定負責私募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十二) 按照基金合同約定計算並向投資者報告基金份額凈值;
(十三) 根據法律法規與基金合同的規定,對投資者進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揭示私募基金資產運作情況,包括編制和向投資者提供基金定期報告;
(十四) 確定私募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確定基金份額交易價格的計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
(十五) 保守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資計劃或意向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六) 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業務活動的全部會計資料,並妥善保存有關的合同、交易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年;
(十七) 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不得從事任何有損基金財產及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十八)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投資者分配收益;
(十九) 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二十) 建立並保存投資者名冊;
(二十一)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基金業協會並通知私募基金託管人和基金投資者。
第二十二條 存在兩個以上(含兩個)管理人共同管理私募基金的,所有管理人對投資者承擔連帶責任。管理人之間的責任劃分由基金合同進行約定,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清的,各管理人按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聘用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擔任投資顧問的,應當通過投資顧問協議明確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託而免去其作為基金管理人的各項職責。
投資顧問的條件和遴選程序,應符合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規則的規定和要求。基金合同中已訂明投資顧問的,應列明因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請投資顧問對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情況。私募基金運作期間,私募基金管理人提請聘用、更換投資顧問或調整投資顧問報酬的,應取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同意。
第二十四條 根據《私募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訂明私募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一)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獲得私募基金託管費用;
(二) 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監督私募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財產的投資運作,對於私募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對基金財產及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有權報告中國基金業協會並採取必要措施;
(三) 按照基金合同約定,依法保管私募基金財產。
第二十五條 根據《私募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訂明私募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一) 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二) 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三) 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四) 除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外,不得為私募基金託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五) 按規定開立和注銷私募基金財產的託管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託管人另有約定的,可以按照約定履行本項義務;如果基金合同約定不託管的,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本項義務);
(六) 復核私募基金份額凈值;
(七) 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八)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復核私募基金管理人編制的私募基金定期報告,並定期出具書面意見;
(九) 按照基金合同約定,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權人的資金劃撥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十)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妥善保存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活動有關合同、協議、憑證等文件資料;
(十一) 公平對待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不得從事任何有損基金財產及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十二) 保守商業秘密,除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本基金的有關信息;
(十三)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保存期限,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業務活動的全部會計資料,並妥善保存有關的合同、交易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
(十四) 監督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現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
(十五) 按照私募基金合同約定製作相關賬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第二十六條 根據《私募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訂明投資者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一) 取得基金財產收益;
(二) 取得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三)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申購、贖回和轉讓基金份額;
(四) 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參加或申請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行使相關職權;
(五) 監督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履行投資管理及託管義務的情況;
(六) 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獲得基金信息披露資料;
(七) 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違反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約定導致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有權得到賠償。
第二十七條 根據《私募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訂明投資者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一) 認真閱讀基金合同,保證投資資金的來源及用途合法;
(二) 接受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如實填寫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調查問卷,如實承諾資產或者收入情況,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承諾為合格投資者;
(三)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匯集多數投資者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應向私募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上述情況及最終投資者的信息,但符合《私募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除外;
(四) 認真閱讀並簽署風險揭示書;
(五) 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繳納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款項,承擔基金合同約定的管理費、託管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六) 按照基金合同約定承擔基金的投資損失;
(七) 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募集機構提供法律法規規定的信息資料及身份證明文件,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募集機構的盡職調查與反洗錢工作;
(八) 保守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資計劃或意向等;
(九) 不得違反基金合同的約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
(十) 不得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投資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及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其他基金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九節私募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及日常機構
第二十八條 列明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情形,並訂明其他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情形:
(一) 決定延長基金合同期限;
(二) 決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內容或者提前終止基金合同;
(三) 決定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四) 決定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准;
(五)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針對前款所列事項,基金份額持有人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直接作出決議,並由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決議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九條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設立日常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二) 提請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三) 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基金託管人的託管活動;
(四) 提請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准;
(五)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日常機構應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選舉產生。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日常機構的人員構成和更換程序應由基金合同約定。
第三十一條 根據《基金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訂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及/或日常機構的下列事項:
(一)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二) 召開會議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三) 出席會議的方式(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採取現場方式召開,也可以採取通訊等方式召開);
(四) 議事內容與程序;
(五) 決議形成的條件、表決方式、程序;
(六)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及其日常機構不得直接參與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資管理活動。
第十節私募基金份額的登記
第三十三條 訂明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理份額登記業務的各項事宜。說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可辦理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業務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業務的,應當與有關機構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並訂明份額登記機構的名稱、外包業務登記編碼、代為辦理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的許可權和職責等。
第三十四條 訂明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份額登記機構或其他份額登記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份額登記數據的備份。
第十一節私募基金的投資
第三十五條 說明私募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一) 投資目標;
(二) 投資范圍;
(三) 投資策略;
(四) 投資限制,訂明按照《私募辦法》、自律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禁止或限制的投資事項;
(五) 對於基金合同、交易行為中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情形及處理方式進行說明;
(六) 業績比較基準(如有);
(七 參與融資融券及其他場外證券業務的情況(如有)。
第三十六條 根據基金合同約定,可以訂明私募基金管理人負責指定私募基金投資經理或投資關鍵人士,訂明投資經理或投資關鍵人士的基本情況、變更條件和程序。
第三十七條 私募基金採用結構化安排的,不得違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基本原則,直接或間接對結構化私募基金的持有人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第十二節 私募基金的財產
第三十八條 訂明與私募基金財產有關的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一) 私募基金財產的保管與處分
1. 說明私募基金財產應獨立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並由私募基金託管人保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不得將私募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2. 說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因私募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私募基金財產。
3. 說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收取管理費用、託管費用以及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費用。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以其固有財產承擔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私募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私募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4. 說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擅自將基金資產用於抵押、質押、擔保或設定任何形式的優先權或其他第三方權利。
5. 說明私募基金財產產生的債權不得與不屬於私募基金財產本身的債務相互抵消。非因私募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不得主張其債權人對私募基金財產強制執行。上述債權人對私募基金財產主張權利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明確告知私募基金財產的獨立性。
(二) 私募基金財產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立私募基金財產的託管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期貨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證券賬戶和期貨賬戶的持有人名稱應當符合證券、期貨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開立的上述基金財產賬戶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募集機構和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三) 私募基金未託管的,應當在本節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第十三節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第三十九條 參照中國證監會關於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管理相關規定,具體訂明下列事項:
(一) 選擇證券、期貨經紀機構的程序(如需要);
(二) 清算交收安排;
(三) 資金、證券賬目及交易記錄的核對;
(四) 申購或贖回的資金清算;
(五) 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 私募基金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的,應當具體訂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託管人發送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收付的投資指令的事項:
(一) 交易清算授權;
(二) 投資指令的內容;
(三) 投資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時間與程序;
(四) 私募基金託管人依法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五) 私募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六) 更換被授權人的程序;
(七) 指令的保管;
(八) 相關的責任。
第十四節私募基金財產的估值和會計核算
第四十一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訂明私募基金財產估值的相關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一) 估值目的;
(二) 估值時間;
(三) 估值方法;
(四) 估值對象;
(五) 估值程序;
(六) 估值錯誤的處理;
(七) 暫停估值的情形;
(八) 基金份額凈值的確認;
(九) 特殊情況的處理。
第四十二條 訂明私募基金的會計政策。
參照現行政策或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執行,並訂明以下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一) 會計年度、記賬本位幣、會計核算制度等事項;
(二) 私募基金應獨立建賬、獨立核算;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委託的外包服務機構應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編制會計報表;私募基金託管人應定期與私募基金管理人就私募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第十五節私募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第四十三條 訂明私募基金費用的有關事項:
(一) 訂明私募基金財產運作過程中,從私募基金財產中支付的費用種類、費率、費率的調整、計提標准、計提方式與支付方式等;
(二) 訂明可列入私募基金財產費用的項目,訂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私募基金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私募基金財產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得列入私募基金的費用;
(三) 訂明私募基金的管理費率和託管費率。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與私募基金投資者約定,根據私募基金的管理情況提取適當的業績報酬;
(四) 訂明業績報酬(如有)的計提原則和計算及支付方法;
(五) 為基金募集、運營、審計、法律顧問、投資顧問等提供服務的基金服務機構從基金中列支相應服務費;
(六) 其他費用的計提原則和計算方法。
第四十四條 根據國家有關稅收規定,訂明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繳稅安排。
第十六節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
第四十五條 訂明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政策依據現行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約定執行,並訂明有關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一) 收益分配原則,包括訂明收益分配的基準、次數、比例、時間等;
(二) 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與通知;
(三) 收益分配的執行方式。
第十七節信息披露與報告
第四十六條 訂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資者披露信息的種類、內容、頻率和方式等有關事項。
第四十七條 訂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以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