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銷售怎麼交稅
『壹』 基金和股票的交易需要交稅嗎
不需要,股票交易只有印花稅,印花稅由政府收取,賣出時收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買入不收,股票分紅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持有時間越長稅費越低,持有一年以上,稅費為0。
基金不要收取任何稅費,包括印花稅、基金資本利得所得稅、基金分紅所得稅等,只需要付交易手續費即可(申購費、贖回費和管理費)。
【拓展資料】
基金的交易規則與股票的區別,主要是指場外基金與場內股票之間交易規則的區別,其主要區別如下:
1.交易單位的不同
股票交易最小單位為100股,買入必須是100股的整數倍,而場外基金的起投金額,因基金類型不同,可能是1元、10元,甚至1000元。
2.交易費用不同
股票的交易費用主要包括傭金費用、印花稅、過戶費用,而場外基金交易的費用主要包括申購費用、贖回費用、管理費用、銷售服務費用以及託管費用,其中股票的交易傭金費用,投資者可以與證券公司協商,下調其費率,場外基金的贖回費用,與投資者持有基金天數呈反相關,即持有天數越長,其費用越低,甚至出現免贖回費用的情況。
3.資金到賬時間不同
股票賣出,資金立即到投資者的股票賬戶中,下一個交易日可取,而場外基金贖回,其資金到賬時間相對來說要晚一些,一般來說,貨幣型基金T+1個工作日到賬,股票型基金、債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T+4個工作日到賬,QDII基金T+10個工作日之內到賬。
廣義的基金是指一定數量的資金人為了某種目的而設立的基金。其中包括信託和投資基金、節約儲金、保險基金、退休基金和各種基金會。股票是股份公司出具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它是公司的股份形式。投資者通過購買股票成為發行公司的所有者,獲得預期的經營年化收益,並根據所持股份參與重大決策投票。
『貳』 一文看懂:私募基金增值稅怎麼交
根據不同分類交稅。
增值稅是針對應稅行為徵收的間接稅,納稅人如何繳納增值稅,取決於其具體的增值稅應稅行為。財政部稅政司《關於財稅[2016]140號文件部分條款的政策解讀》也明確規定「應根據取得收益的性質,判斷其是否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並應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對於「金融服務」的分類,私募基金增值稅應稅行為主要表現為:
(1)貸款服務
私募基金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等,均需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其中,上述的「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系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
換而言之,如果私募基金投資於銀行委貸、企業債券等取得的利息或具有利息性質的收入,應當繳納增值稅。考慮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就「貸款服務」可取得的進項稅抵扣有限,財稅[2017]56號文之「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的規定,實質上降低了「貸款服務」增值稅稅負。
需要提醒的是,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私募基金因投資國債、地方政府債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2)金融商品轉讓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徵收增值稅。
鑒於《證券投資基金法》已經明確將私募基金納入證券投資基金範疇,私募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同樣適用上述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
至於私募基金因買賣外匯、非貨物期貨等其他金融商品取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則應當按照財稅[2017]56號文計征增值稅。
當然,私募基金在持有股票期間,可能會取得股票分紅。由於股票分紅不屬於保本性收益,根據財稅〔2016〕140號文,該等股票分紅不屬於增值稅征稅范疇。
(2)基金銷售怎麼交稅擴展閱讀
註:這里假設增值稅附加=應納稅額×12%。實踐中各地增值稅附加率會有所不同。
(一)契約型私募基金A當期收到基金管理費50萬元(無進項稅額)。另外當期買賣公司債,買入價1000萬元,賣出價1100萬元。期間收到公司債利息50萬元,另收到所持有國債利息30萬元。
【1.管理費】
50萬元為直接收費金融服務銷售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6%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當期進項稅額] ×(1+增值稅附加稅率)
=[50÷(1+6%)×6%-0] ×(1+12%)
約3.17萬
納稅主體:該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
【2.債券買賣價差】
1100-1000=100萬元為該金融商品轉讓行為的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3%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徵收率×(1+增值稅附加稅率)
=100W÷(1+3%)×3% ×(1+12%)
約3.26萬
納稅主體:該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3.債券利息】
企業債利息50萬元為貸款服務的銷售額,國債利息收入免稅。按照簡易計稅方法,3%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徵收率×(1+增值稅附加稅率)
=50W÷(1+3%)×3% ×(1+12%)
約1.63萬
納稅主體:該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二)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當期買賣地方政府債,買入價500萬元,賣出價502萬元。該有限合夥企業為一般納稅人。
【債券買賣價差】
502-500=2萬元為該金融商品轉讓行為的銷售額。本案例應按照一般計稅方法6%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當期進項稅額]×(1+增值稅附加稅率)
=[20000÷(1+6%)×6%-0] ×(1+12%)
約1267.92元
納稅主體:該有限合夥企業。
『叄』 基金收入需要交所得稅嗎
不需要。基金的收益包含買賣的價差和分紅所得的收益。投資者低買高賣後的價差和基金分紅後到手的現金不需要支付個人所得稅。但如果該只基金購買某隻股票,該股票有分紅派息,則現金分紅部分會扣除所得稅。
以下幾種情況屬於暫不征稅的范圍:
1、對個人和非金融機構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2、對個人買賣基金暫不徵收印花稅。
3、對個人投資者買賣基金獲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也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單位購買基金取得的收益是需要繳稅的:
1、有限合夥企業的繳稅是先分後繳,和一般的企業繳稅方式是一樣的;
2、有限合夥基金的報表是屬於企業類的,因為有限企業並非金融公司。
但其實,我們買基金,對應的基金經理會去買股票、債券等投資標的,而買賣股票的這個過程肯定會涉及到印花稅、交易傭金等費用,基金收到成份股的分紅時也要交分紅稅......這些費用是免不了的,但不用我們個人投資者直接承擔,以分紅為例,監管規定:
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利息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投資基金從不同渠道以不同方式獲得投資收益,包括:
1.利息收入:基金的利息收入包括優先股股息、債券存款利息,對國外的貨幣市場基金而言,其基金資產全部都為商業本票、可轉讓存單或其他短期票券,收入完全都是利息。
2.股利收入:基金的股利收入是指開放式基金通過在一級市場或二級市場購入並持有各公司發行的股票,而從公司取得的一種收益。股利一般有兩種形式,即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現金股利是以現金的形式發放的,股票股利是按一定比例送給股東股票作為紅利。
3.資本利得收入:指證券買賣的價差收入。任何證券的價格都會受證券供需關系的影響,如果基金能夠在證券需求清淡、價格較低時購入,而在證券需求旺盛、價格上漲時賣出,所獲價差稱為基金的資本利得收入。資本利得分為已實現資本利得和未實現資本利得。相對於資本利得的是損失,它也分為已實現資本損失和未實現資本損失,構成投資基金收益的減少。
基金收益中的股利、股息、利息都是指基金已經實現的收入。至於收益中的資本利得/損失部分,應當是已經實現的投資收益或虧損。基金凈收益中的紅利、股息、債券利息和存款利息收入,可全部分配;對已實現收益的資本利得部分,則根據具體單一基金的投資目標而定,不同的種類基金應有不同的分配方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准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
『肆』 私募基金涉及的稅收問題
一、增值稅增值稅的納稅人可以劃分成兩類,一類是一般納稅人,一類是小規模納稅人。二者區分的標准為:工業企業,銷售額超過50萬;商業企業,銷售額要超過80萬。營改增的試點企業目前標準是500萬。
上述標准說的是如果公司的銷售額達到上述的標准就一定是一般納稅人了。如果達到這個標准,而沒有及時申請一般納稅人,稅收上會有處罰的。
如果基金公司它的銷售額沒有達到上述標准,也是可以自主申請的,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一般納稅人的申請,一般只要會計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生產經營的場所,即可給予一般納稅人的資格的。
1、一般納稅人
增值稅應納稅額等於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
銷項稅額根據銷售額計算,按照一定的稅率,一般來說私募的基金有一些涉稅服務,或者買賣金融商品,是按6%的增值稅稅率來確定銷項稅額的。然後,再減去進項稅額,進項稅額就是公司里日常一些經營活動當中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面確定的稅額,稅率可能是6%的,可能是3%的,也可能是17%的。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應納稅額等於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乘以徵收率,它沒有進項稅額抵扣的問題,這種計算方式和原來營業稅的方法比較像。
3、公司型和合夥型的增值稅
對於增值稅來講,公司型的和合夥型的主體從增值稅的納稅主體來說,都是應當繳納增值稅的單位,二者在增值稅上是不存在差異的,這可以從銷項端和采購端分別來介紹。
(1)銷項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主要業務可能就是買賣股票、債券,或者是買賣金融商品這樣的一些業務,交稅是按照營改增【2016】36號文的規定,它屬於金融服務下面的金融商品轉讓服務的稅目。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文件規定,是指轉讓一些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那對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來說,金融商品買賣的計稅方法是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之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一個正負差,按照盈虧相抵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如果說相抵之後是正差,我們就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按照正差除以1.06,再乘以6%,按照這樣的計算方式。如果是負差,就轉入下一納稅期間,與下一納稅期間的金融商品的銷售額相抵。但是,年末的負差,是不能轉入下一會計年度的。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進行核算,但是選擇之後36個月之內不能變更,並且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上就是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增值稅的計算方法,這個方法其實和原來營業稅的計稅方法差不多,只是按照增值稅原則做了一些調整。
(2)股權投資基金的銷項
營改增之後,對於一些企業的股權轉讓是否徵收增值稅現在其實沒有明文規定。之前在營業稅的時候,財稅【2002】 191號文件裡面明確的規定對股權轉讓是不徵收營業稅的。
根據營改增政策的延續性和國家領導層的指示,股權轉讓今後也是不徵收增值稅的。
上述股權轉讓的情形,只針對純股權轉讓,沒有通過像新三板這樣的交易平台。股權基金在退出時經過新三板的轉讓,是否交增值稅現在國家稅務總局尚沒有明確規定,各地也有不同的政策。
如果股權是通過新三板進轉讓,它即具有了金融商品屬性,可以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的增值稅目來徵收增值稅。
(3)進項
私募股權投資和私募證券投資的進項部分差別不大。購買固定資產、購買的辦公樓等、辦公用品,辦公場所,水電費,以及法律、會計,或者是稅務、咨詢服務的購買,均屬於進項范圍。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4、契約型基金的增值稅
契約型基金在稅法上採用的是納稅主體征稅原則。由於契約型基金是多方通過基金合同的形式組成,不確認它為納稅主體,所以,按照目前的政策來講,不繳納增值稅。但不包括管理人和投資者。
二、所得稅
1、公司型的基金所得稅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來繳納企業所得稅,和一般的公司繳稅的方式一樣,不再贅述。
2、合夥制基金所得稅
根據財稅【2008】159號文的規定,合夥企業是以每一個合夥人作為一個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是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
前款所稱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如果分配了一部分,那對於尚未分配的,當年留存的部分也要申報相關所得稅。
具體計算方法大家可以看參看財稅【2000】91號和財稅【2008】65號文件。
三、基金管理人的稅務處理
基金管理人可能是公司制的,也有可能是合夥制的,也有可能是個人。管理人主要的業務收入可能包括投資分紅、管理費,管理費按照一般慣例按照募集金額的2%來收取,還有一部分是超額分成收入,通常按照超額的20%進行提取。此外,可能還有一些咨詢收入。
1、所得稅
管理人如果是公司,則按前述方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果是合夥企業,那就是按照「先分後稅」原則,把所得按照合夥企業每年做一個匯算清繳,把類似的利潤實際分配,或者沒有實際分配的劃到合夥人一方,合夥人直接交稅。
注意:個人作為管理人取得分紅如何交稅?
全國各個地方的規定不統一,國家稅務總局未明確規定,基本上有兩種繳稅方式,
一種是按照20%,股息紅利,或者投資收益這樣來交所得稅。
二是按照生產經營所得,就是按照個體工商戶的5%到35%的稅率來繳納個人所得稅。
2、增值稅
作為一個基金的管理人,主要收入為募集總金額2%的管理費。對於公司和合夥,需要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照6%,小規模納稅人按照3%。個人作為管理人,統一按照小規模納稅人3%來繳納增值稅。
咨詢收入按照6%,或者是小規模3%的比例來繳納增值稅。
另外一塊比較重要的收入:收益分成,按照增值部分的20%提取。
針對這一塊增值稅怎麼處理?也存在爭議。主要在於對這個收益的定性上,是屬於投資收益,還是屬於因提供勞務所取得的服務的收入。
對這一個性質認定的不同,會導致不一樣的稅費,若為投資收益,則不需不繳納增值稅,只繳納所得稅。若為類似於服務、勞務的收益,除了繳納所得稅之外,還要繳納增值稅。
這里,建議各個公司,可以把收益的形式寫成從會計處理到合同簽訂上都不要體現服務性的概念,而是體現為投資收益的概念來處理。
四、基金投資者的一些稅務處理
基金投資者包括一些機構和個人。這裡面涉及到的收入包括轉讓的收入和持有期間的收益,涉及的稅種包括所得稅和增值稅。
對於公募基金來說,根據財稅【2008】1號和營改增【2016】36號文基本上可以確定,其相關投資的一些收入免徵增值稅和所得稅。但一般稅務局可能從自己審慎的角度來考慮,私募基金並不享受這些稅收政策的優惠。
1、投資公司型的基金
取得為股息紅利所得,按照股息紅利所得來繳納個人所得稅。當然,這個指的是分紅。如果把公司的股權轉讓了,即按照股權轉讓繳納個人所得稅,它是由支付方進行代扣代繳的,如果沒有扣繳義務人則要自行申報,稅率也是20%。
2、資於合夥企業基金
若為法人合夥人,收入按照25%來繳納企業所得稅。
若為個人合夥人,取得的分紅按前述方法繳納。
3、投資契約型基金
沒有所得稅的納稅義務。
若為個人投資者,從私募基金中獲得的投資收益,沒有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自行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很多理財產品的合同中會有這樣的一條規定,就是個人所得稅是由個人申報,基金不負責扣繳,實務當中也是這樣操作的。
五、稅收優惠
對於私募,主要就是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的稅務規定。
按照財稅【2015】11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規定,如果是有限合夥制的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兩年的其法人合夥人可以按照未上市中小高新投資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合夥人應該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然後不足抵減的可以在以後年度繼續抵扣。
『伍』 基金的收益是如何繳稅的
你好,目前,我國的稅收政策對個人投資基金有很豐厚的稅收優惠措施,基本上個人投資買賣基金不需要付任何稅金,包括印花稅、基金資本利得所得稅、基金分紅所得稅。
『陸』 私募基金的稅收問題有哪些,直接私募如何納稅
直接私募需要繳納增值稅。征稅方式分為兩種,一是簡易計稅方法,二是一般計稅方法;前者稅率為3%,後者為6%。由於管理費屬於私募基金的自營業務,一直都存在增值稅,按6%交,所以咱就以6%來舉例。我為大家整理了一個表格,便於理解下面的例子。
看題:假設我成立了一家契約型私募基金,向客戶收取了100萬元管理費,另外買賣股票獲利100萬;買賣金融債獲利100萬。(假設進項稅額為零,暫不考慮增值稅附加稅)
解:
1、管理費征稅
100萬元的管理費為直接收費金融服務,而這里的管理費就相當於增值稅銷售額。按照6%稅率計算:
根據公式,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那麼應納銷項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當期進項稅額]=[1000000÷(1+6%)×6%-0]
約5.66萬
2、股票、債券買賣收益征稅
炒股賺的100萬元是金融商品轉讓行為的銷售額,由於是契約型基金,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3%稅率計算: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1000000÷(1+3%)×3%
約2.91萬
買賣債券賺的100萬,同上也要征稅:=1000000÷(1+3%)×3%
約2.91萬
另外,咱們還要注意的是,債券還有利息,假設在持有期間收到金融債和國債利息均為10萬元,那麼這些利息也是要看「地位」征稅的。
金融債利息的10萬元相當於貸款服務的銷售額,而「地位」高點的國債利息收入則是免稅的。所以按照文件的簡易計稅方法3%稅率計算納稅額:=100000÷(1+3%)×3%
約2910
當然,合夥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征稅方法與契約型本質上還是一樣的,不同的則在於稅率而已。
『柒』 基金公司納稅主體
(一)納稅重點對於基金公司這個獨立納稅主體,應該是整個稅務檢查關注的重點:1、對於基金公司發行基金取得的收入,並不屬於基金公司自身的收入范疇,根據財稅字〔1998〕55號文件和財稅〔2002〕128號文件的規定,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這一塊收入本身就不是基金公司的收入,也就不存在對基金公司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問題。而對基金管理人從事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的規定徵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以及其他相關稅收。基金公司自身的收入構成包括:(1)管理費收入。管理費收入主要來自於投資基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和特定客戶資產等管理活動而取得的固定管理費收入和業績提成,並扣除適用情況下的專項風險准備金後按凈額確認。基金管理費是按照基金資產凈值的一定比例計提的,是基金管理公司最穩定的收入來源,占總收入比重往往超過80%.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並按月從基金資產中收取。費率水平視不同的基金產品而異:QDII普遍在1.85%左右;股票型或偏股型基金一般為1.5%;債券型基金多在1%以下;貨幣基金僅為0.33%。(2)基金銷售手續費及服務費收入。基金銷售手續費收入是銷售或贖回所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份額而實際收取認購費、申購費、贖回費等。銷售服務費是按基金合同中約定的基數和年費率計算,從基金資產中收取的費用。股票型基金的認購、申購手續費多在1%-1.5%,贖回費率約為0.5%,而貨幣基金一般免收手續費。在核算上,基金管理公司採取總額法或凈額法核算。總額法是將收取的手續費總額確認為收入,將支付給代銷機構的部分作為費用支出。凈額法則是將收取的手續費收入總額,減去屬於代銷機構收取的費用後確認收入。在收取方式上,有前端與後端之分。前端收費,即在投資者認購、申購基金份額時收取銷售手續費。而後端收費則是在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時才收取銷售手續費。採取後端收費時,基金管理公司會根據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時間採取不同的費率,以鼓勵長期投資。(3)利息收入等其他營業收入。其他營業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投資收益、投資咨詢顧問收入等,在基金管理公司的收入構成中比例較小,約為5%。(二)稅務檢查要點1、管理費收入是基金公司主要的收入來源。在稅收政策上,基金公司應該按全部的管理費收入全額繳納營業稅,並全部作為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在稅務檢查中,我們應該重點關注基金公司是否存在按扣除「專項風險准備金」後按凈額確認應稅收入,並以此作為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依據,從而存在少交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問題。2、手續費收入主要是基金公司取得的申購和贖回收費費收入。當開放式基金投資者申購、贖回基金時,需要向基金公司繳納申購、贖回費。但是,基金公司在取得這部分手續費收入的同時,需要向各種基金銷售渠道支付渠道費用,比如向銀行、券商支付一定的業務手續費。例如,某個人申購某開放式基金,基金公司按合同約定應收取10000元的申購費,但由於該基金是通過銀行代理發行的,基金公司需要就這筆申購費向銀行支付2000元的代理銷售費用(這個可以按筆算,也可以按業務量統一算)。這里就存在兩大關注點:3、利息收入等其他營業收入。在對基金公司其他收入的檢查中,對於基金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等其他收入,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對於基金公司運用自有資金買賣(申購、贖回)自己發行的證券投資基金時,取得的價差收入應按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這個應該是稅務檢查中需要關注的要點。但是,對於基金公司從這些證券投資基金中取得的基金分配收入不需要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捌』 私募基金的稅收問題有哪些,直接私募如何納稅
一、私募基金基金層面的稅收問題有哪些?
當前與私募基金相關的稅收主要是所得稅和營業稅,營業稅稅率相對單一,而涉及所得稅的政策較復雜。私募股權基金按組織形式可以分為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和契約制。對於公司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適用的法律有《公司法》、《企業所得稅法》。對於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適用的法律是《合夥企業法》。
對於契約型私募基金而言,傳統的通道型私募基金主要依據各類通道的規定,例如銀監會發布了《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規范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而直接私募尚無明確依據。
基金層面的稅收問題因私募基金組織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公司制私募基金因證券交易或股權交易所得收入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納稅,按照「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計算所得稅,稅率為25%。
由於《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故當公司型私募基金獲取被投資企業的股息、紅利時,可免交所得稅。其中,「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此外,對於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有專門的稅收優惠政策。2007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31號文)、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9年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 號)均有相關優惠政策,其中87 號文提出;
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 年(24 個月)以上,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 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二、直接私募如何納稅?
相比通道類私募產品,直接私募有眾多優勢:不僅可以節省通道費用,也可以引導私募公司走向規范化。不能否認的是,對於直接私募如何納稅的問題卻一直處於模糊的狀態,並不明朗。目前關於這方面的主流觀點分成兩派:
非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不是獨立工商實體,僅僅投資者的集合體、是一種契約關系。因此,非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在基金層面不用納稅,僅需在投資者層面納稅即可。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運行中有兩個層面的法律關系,一是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進行投資,二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間的募資和分配。由於是兩個法律行為,故需要分別履行納稅義務。在基金層面,要適用投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稅收制度;而在投資者層面,要適用收益取得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稅收制度。
但是,如前所述,我們認為,目前通道式的私募產品屬於國內契約制私募的雛形,因此,直接私募產品或將參照原通道類的私募產品,在基金產品環節不交稅,而由投資者分別納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 號)提出的「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此通知在表述中均是使用「暫不徵收」字眼,意味著我國或認為契約型基金應採納「實體課稅模式」,只是當前為了鼓勵契約型基金的發展而暫不徵收,這給未來直接私募的稅制增添了不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