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的基金會有哪些
⑴ 哪些基金會頒獎和特殊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1.曾憲梓教育基金會教師獎的獎金免徵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曾憲梓教育基金會教師獎免徵個人所得稅的函》(國稅函發[1994]376號)規定,對個人獲得曾憲梓教育基金會教師獎的獎金,可視為國務院部委頒發的教育方面的獎金,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2.國際青少年消除貧困獎免徵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際青少年消除貧困獎免徵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7]51號)規定,特對個人取得的「國際青少年消除貧困獎」,視同從國際組織取得的教育、文化方面的獎金,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3.「長江學者成就獎」 的獎金免徵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長江學者獎勵計劃」有關個人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函[1998]632號)規定,為了鼓勵特聘教授積極履行崗位職責,帶領本學科在其前沿領域趕超或保持國際先進水平,對特聘教授獲得「長江學者成就獎」的獎金,可視為國務院部委頒發的教育方面的獎金,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4.「特聘教授獎金」免徵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特聘教授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函[1999]525號)規定,對教育部頒發的「特聘教授獎金」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5.「長江小小科學家」獎金免徵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長江小小科學家」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函[2000]688號)規定,對學生個人參與「長江小小科學家」活動並獲得的獎金,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6.「母親河(波司登)獎」獎金所得免徵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母親河(波司登)獎」獎金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961號)規定,中國青年鄉鎮企業家協會是共青團中央直屬的社會團體,其組織評選的「母親河(波司登)獎」是經共青團中央、全國人大環資委、國家環保總局等九部門聯合批准設立的環境保護方面的獎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該獎項可以認定為國務院部委頒發的環境保護方面的獎金。個人取得的上述獎金收入,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7.陳嘉庚科學獎獲獎個人取得的獎金收入免徵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陳嘉庚科學獎獲獎個人取得的獎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函[2006]561號)規定,對陳嘉庚科學獎2006年度獲獎者個人取得的獎金收入(見附件),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在陳嘉庚科學獎業務主管、組織結構、評選辦法不變的情況下,以後年度的陳嘉庚科學獎獲獎個人的獎金收入,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稅。
8.劉東生青年科學家獎和劉東生地球科學獎學金獲獎者獎金免徵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劉東生青年科學家獎和劉東生地球科學獎學金獲獎者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函[2010]74號)規定,對中國科學院頒發的「劉東生青年科學家獎」、「劉東生地球科學獎學金」的獎金收入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9. 全國職工職業技能大賽獎金免徵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職工職業技能大賽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函[2010]78號)規定,對全國職工職業技能大賽獲獎者取得的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10. 中華環境優秀獎獎金免徵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華寶鋼環境優秀獎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30號)規定,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設立的中華環境獎(冠名中華寶鋼環境優秀獎),對中華寶鋼環境優秀獎獲獎者個人所獲獎金,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11.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獎金免徵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1年度李四光地質科學獎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8號)規定,對李四光地質科學獎獲獎者個人所獲獎金,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12. 黃汲清青年地質科學技術獎獎金免徵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五屆黃汲清青年地質科學技術獎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號)規定,對黃汲清青年地質科學技術獎獲獎者所獲獎金,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13. 明天小小科學家獎金免徵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天小小科學家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8號)規定,對學生個人參與「明天小小科學家」活動獲得的獎金,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⑵ 做慈善基金會能避稅嗎
如果是公募的慈善基金會,是可以免稅的;
如果是私募的慈善基金會,惡意操作就可能有避稅或逃稅的可能;
基金會是個獨立的法律實體,基金會的最大特點是隱秘性強,沒有成員或者股東。募捐者將資產的所有權、管理權和受益權全部轉移給基金會。
創立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公司實體。創立人的意願反映在基金會的章程和管理規定上,時間上可以規定期限或無期限。基金可以用於慈善、商業或家族目的。
慈善基金會的賬目是不公開的,富豪捐款到裡面的錢是可以逃避累進制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的,富豪子女在裡面擔任受薪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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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稅產生原因:
1、利益的驅動。在利益驅動下,納稅人除了在成本費用上做文章外,也打稅收的主意,以達到利益的最大化。
2、稅收管轄權的選擇和運用、稅制要素、征稅方法等方面存在差別,造成了稅務的不公平性,給避稅行為提供了便利的外在條件。
3、稅收法律、法規本身存在漏洞。由於納稅人定義的可變通性、課稅對象金額的可調整性、稅率的差別性、起征點與各稅稅收上的優惠政策等,使納稅人的主觀避稅願望能夠通過對現有政策的不足之處的利用得以實現。
4、各國各地之間為了吸引外來投資,加快經濟發展,以改善投資環境為由,出台優惠政策,犧牲稅收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為企業避稅提供了便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