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基金含哪些
Ⅰ 政府性基金包括哪些
1、養路費;
2、車輛購置附加費;
3、鐵路建設基金;
4、電力建設基金;
5、三峽工程建設基金;
6、新菜地開發基金;
7、公路建設基金;
8、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
9、農村教育費附加;
10、郵電附加;
11、港口建設費;
12、市話初裝基金;
13、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
以上就是政府性基金包括的內容。
政府性基金是什麼
政府性基金是一定時間內經過政府及其下屬部門審批後依法向特定群眾無償收取的非稅收入,大多投入公共事業之中,用於落實一定的經濟政策。這樣收取的資金不是即收即用的,而是嚴格按照兩條線路完成的。收取的資金全額首先全部被收入國庫,進行清點和匯總之後再嚴格按照一定的標准進行分配和支出。但中國關於政府性基金的法律體系仍然比較模糊,曾出現過政府性基金被濫用的現象。
拓展資料:
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1996號),自1996年以來,13項政府大項(收費)(合二為一)(合二為一),包括公路通行費、車輛購置附加費、鐵路建設資金、電力建設基金、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基金、公路建設基金、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農村教育附加費、郵電附加費、港口建設費、地方電話安裝費、民航機場管理和建設費等,均納入預算管理。為了自己做好政府性基金預算進行管理會計工作,制定本辦法。公路收費改革後,部分養路費不再適用。
原則和分工
預算管理原則和預算層次劃分
政府資金管理納入預算管理的一般原則是:資金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收入全額上繳國庫,收入先收後付,專款專用;分開預算,尋求自我平衡,余額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各級基金預算管理分為中央基金預算收入、地方發展基金預算收入和中央與地方資源共享基金銷售收入。新調整前,有關收入的劃分仍按原規定執行,即屬於中央的收入仍視同中央基金的預算收入;屬於地方政府的收入仍作為地方基金的預算收入;作為中央和地方共享的收入,仍然是中央和地方資金共享的收入。
地方財政部按照我們國家法律規定進行徵收的附加稅費,按照國務院[1996]29號文件管理要求企業納入地方財政資金預算後,也作為我國地方人民政府的基金收入,預算級為地方預算收入,繳入中央國庫。
Ⅱ 政府性基金包括哪些
根據《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規定可知,政府性基金包括:養路費、車輛購置附加費、鐵路建設基金、電力建設基金、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基金、公路建設基金、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農村教育費附加、郵電附加、港口建設費、市話初裝基金、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
政府性基金是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向特定對象徵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專項用於特定公共事業的發展。各項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除農村教育費附加由鋒友做稅務或財政部門負責徵收管理外,其餘各項基金由銀衡財政部駐各地專員辦事機構同級財政部門或經同級財告正政部門委託的部門負責徵收管理。
Ⅲ 政府基金有哪些
根據《全國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的內容可知,政府性基金包括鐵路建設基金、港口建設費、民航發展基金、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水利建設基金、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以及旅遊發展基金等項目。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國家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為支持某項事業發展並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資金,不同的基金項目其所歸屬的財政收繳部門也不同。
Ⅳ 政府性基金包括哪些內容
政府性基金包括:
養路費、車輛購置附加費、鐵路建設基金、電力建設基金、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基金、公路建設積極、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農村教育費附加、郵電附加、港口建設費、市話初裝等。
行政性收費與政府性基金有什麼區別?
行政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都是政府為提供特定社會公共產品和服務,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形式,是政府籌集資金的一種手段,是政府非稅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兩者的主要區別:
(1) 收取方式不同。政府性基金一般不與被徵收主體發生直接管理或服務關系;而行政性收費與提供具體服務或行使管理職責相聯系。
(2)收入特性不同。政府性基金屬於非補償性的,是政府憑借行政權力強制地、無償地徵收,與具有特定目的的稅收性質相同,是比較典型的「准稅收」;而行政性收費除專項收費外,一般具有補償性特點。
(3)收入來源不同。政府性基金的徵收渠道和形式較多,既有以稅收、價格為載體徵收,也有按銷售(營業)收入、固定資產原值、工資或政府非稅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而行政性收費收入一般只能來源於被管理或服務對象。
(4)資金規模和使用方式不同。政府性基金徵收數額一般都比較大,具有專門用途,嚴格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行政性收費數額一般較小,用於相關管理或服務中的開支。
政府基金是什麼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國家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為支持某項事業發展,按照國家規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資金。包括各種基金、資金、附加和專項收費。
政府預算支出科目分類
「政府預算支出科目分類主要分為支出功能分類與經濟分類 支出功能分類,簡單地講,就是按政府主要職能活動分類。我國政府支出功能分類設置一般公 共服務、外交、國防、公共安全等大類,類下再分款、項兩級,如一般公共服務類下分環境保護 事務、發展與改革事務等款支出,通常由財政總預算會計按財政支出的功能詳細列示,以反映政府 用於各項事務的總括支出。
法律依據:
《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性基金管理,進一步規范審批、徵收、使用、監管等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中發[1990]16號)、《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