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法募集基金
1. 如何進行公募基金募集,公募基金募集,如何保障證券投資者合法權益
一、是否公開募集 私募基金,顧名思義只能私下向特定的對象募集,而不能像公募基金(需要具備更苛刻的條件和審批手續)向公眾推廣募集。因此,公募基金的一些方法,在私募基金上是嚴格禁止的。比如,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宣傳,不能通過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實踐中,理財講座、投資研討會等宣傳形式無形當中把私募基金資金募集行為推向了犯罪的邊緣,基金公司應謹慎對待。如果相關機構採取上述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和推介,則有可能觸犯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這一界限。 二、是否注冊備案 合法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機構應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機構注冊,並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要求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非法集資中的「非法性」,是指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因此,私募基金設立某隻基金是否注冊備案,則是其合法的因素之一。 三、是否真實項目 私募基金的發起一般是基於某項目,在募集協議書上都需要標明該資金用於哪個項目。存在真實的項目是私募基金合法的關鍵因素。同時,真實項目還包括資金是否專項專用。私募基金應專款專用,最好能夠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託管或者進行委貸。基金財產必須區別於基金管理人的財產。實踐中,一些私募企業基金管理混亂,對基金不進行專款專用或者不進行商業銀行託管,甚至使用個人銀行卡周轉資金,不嚴格按照管理規定開展基金運營。一旦這些不合規行為被不法分子利用,出現「攜帶資金逃匿」、「據為己有肆意揮霍」、「將資金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等情形,容易給私募企業帶來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風險。因此,如果項目不存在,或者資金最終並沒有用在項目上,那麼則有可能轉化為「具有非法佔有」的集資詐騙行為。 四、是否人數眾多 私募基金對投資者和人數應有嚴格限制。在人數限定方面,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以股份公司形式設立的,投資者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200人;以有限公司和合夥制形式設立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投資者不符合上述規定和人數超過限制的,都很有可能構成非法集資。雖然,非法集資在入罪上並非單純的考慮投資者的人數(兼顧投資數額),但是針對私募基金的特點,如果投資者投資數額小,人數多,則有非法集資嫌疑。目前,私募基金通過代持股或渠道的方式募集資金,對此因謹慎操作。這種行為給私募企業的運營帶來了巨大的法律風險。一旦超過投資人數上限,就容易涉嫌向不特定對象募募集資金,從而具備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 五、是否承諾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者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給出明確還本付息或確定的回報約定,那麼該機構也構成違法。非法集資中的「承諾性」是指: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基金公司一般只能強調「預期收益」,同時應對投資風險予以明示。
2. 私募基金如何合規募集
01公開宣傳機構品牌
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可以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已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以下簡稱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託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
募集機構僅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公開宣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展戰略、投資策略、管理團隊、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國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02特定對象確定
1、合理的審查義務
公司應對所募集資金的投資者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確保投資者以書面方式承諾其為自己購買私募基金;(2)在基金合同中約定轉讓的條件。
2、調查問卷形式
募集機構應建立科學有效的投資者問卷調查評估方法,確保問卷結果與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問卷調查主要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1)投資者基本信息,其中個人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齡、學歷、職業、聯系方式等信息;機構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記中的必備信息、聯系方式等信息;
(2)財務狀況,其中個人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金融資產狀況、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於金融投資的比例等信息;機構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凈資產狀況等信息;
(3)投資知識,包括金融法律法規、投資市場和產品情況、對私募基金風險的了解程度、參加專業培訓情況等信息;
(4)投資經驗,包括投資期限、實際投資產品類型、投資金融產品的數量、參與投資的金融市場情況等;
(5)風險偏好,包括投資目的、風險厭惡程度、計劃投資期限、投資出現波動時的焦慮狀態等。
3、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
(1)投資者如實填報真實身份信息及聯系方式;
(2)募集機構應通過驗證碼等有效方式核實用戶的注冊信息;
(3)投資者閱讀並同意募集機構的網路服務協議;
(4)投資者閱讀並主動確認其自身符合《私募辦法》第三章關於合格投資者的規定;
(5)投資者在線填報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問卷調查;
(6)募集機構根據問卷調查及其評估方法在線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03投資者適當性匹配
1、募集機構應建立科學有效的投資者問卷調查評估方法,確保問卷結果與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
2、募集機構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建立科學有效的私募基金風險評級標准和方法。
募集機構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類型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推介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04基金推介
募集機構應當採取合理方式向投資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資風險,確保推介材料中的相關內容清晰、醒目。
1、推介材料
(1)私募基金的名稱和基金類型;
(2)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編碼、基金管理團隊等基本信息;
(3)中國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關誠信信息);
(4) 私募基金託管情況(如無,應以顯著字體特別標注)、其他服務提供商(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保管機構等),是否聘用投資顧問等;
(5)私募基金的外包情況;
(6)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概況;
(7)私募基金收益與風險的匹配情況;
(8)私募基金的風險揭示;
(9) 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及其監督機構信息;
(10)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投資者的重要權利(如認購、贖回、轉讓等限制、時間和要求等);
(11)私募基金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
(1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13)明確指出該文件不得轉載或給第三方傳閱;
(14)私募基金採取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形式的,應當明確說明入伙(股)協議不能替代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說明根據《合夥企業法》或《公司法》,合夥協議、公司章程依法應當由全體合夥人、股東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申請設立合夥企業、公司或變更合夥人、股東的,並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履行申請設立及變更登記手續;
(15)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2、非公開媒介渠道
不得通過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1)公開出版資料;
(2)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
(3)海報、戶外廣告;
(4)電視、電影、電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5)公共、門戶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
(6)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7)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8)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電話、簡訊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9)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3、禁止行為
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禁止有以下行為:
(1)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2)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
(4)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
(5)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
(6)推介或片面節選少於6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
(7)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8)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9)惡意貶低同行;
(10)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05基金風險揭示
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說明有關法律法規,說明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資者的相關權利,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並與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
風險揭示書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包括基金合同與中國基金業協會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風險、基金未託管所涉風險、基金委託募集所涉風險、外包事項所涉風險、聘請投資顧問所涉風險、未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風險等;
2、私募基金的一般風險,包括資金損失風險、基金運營風險、流動性風險、募集失敗風險、投資標的的風險、稅收風險等;
3、投資者對基金合同中投資者權益相關重要條款的逐項確認,包括當事人權利義務、費用及稅收、糾紛解決方式等。
06合格投資者確認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機構和個人:
(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於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07簽署基金合同
1、各方應當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簽署私募基金合同。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2、對所募集資金的投資者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確保投資者以書面方式承諾其為自己購買私募基金;
(2)在基金合同中約定轉讓的條件。
3、募集賬戶
募集機構或相關合同約定的責任主體應當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用於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向投資者分配收益、給付贖回款項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等,確保資金原路返還。
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賬戶監督協議,明確對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控制權、責任劃分及保障資金劃轉安全的條款。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賬戶監督協議的約定,對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實施有效監督,承擔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劃轉安全的連帶責任。
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過程中同時作為募集機構與監督機構。符合前述情形的機構應當建立完備的防火牆制度,防範利益沖突。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開立、使用的機構不得將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或者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08投資冷靜期
基金合同應當約定給投資者設置不少於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
1、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投資冷靜期自基金合同簽署完畢且投資者交納認購基金的款項後起算;
2、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關於投資冷靜期的約定可以參照前款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要求,也可以自行約定。
09回訪確認
回訪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確認受訪人是否為投資者本人或機構;
(2)確認投資者是否為自己購買了該基金產品以及投資者是否按照要求親筆簽名或蓋章;
(3)確認投資者是否已經閱讀並理解基金合同和風險揭示的內容;
(4)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及風險承擔能力是否與所投資的私募基金產品相匹配;
(5)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投資者的重要權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6)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未來可能承擔投資損失;
(7)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投資冷靜期的起算時間、期間以及享有的權利;
(8)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糾紛解決安排。
3. 基金的募集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基金募集方式分為公募基金與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是指可以面向社會公眾公開發售的二類基金;私募基金則是只能採取非公開方式,面向特定投資者募集發售的基金。公募基金主要具有如下特徵:可以面向社會公眾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和宣傳推廣,基金募集對象不固定;投資金額要求低,適宜中小投資者參與;必須遵守基金法律和法規的約束,並接受監管部門的嚴格監管。與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不能進行公開的發售和宣傳推廣,投資金額要求高,投資者的資格和人數常常受到嚴格的限制。如美國相關法律要求,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l00人,每個投資者的凈資產必須在100萬美元以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十七條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進行證券投資,應當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報,並不得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前款規定人員進行證券投資的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金託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職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4. 基金的募集程序有哪些步驟
一、准備注冊私募基金公司的資料,成立籌備委員會
1、開始准備注冊XX股權私募基金(以下簡稱為:基金)。
首先,准備發起基金的人(自然人或者法人)選擇獨立或者聯合朋友共同成為基金的發起人(人數不限,法人、自然人均可,但至少有一名自然人)。
然後,發起人在一起選定幾個理想的名稱作為該基金未來注冊成立後的名稱,然後選定誰來擔任該基金的執行事務合夥人、該基金的投資方向以及該基金首期募集的資金數量(發起人需要准備募集資金總額1%的自有資金),最後確認該基金成立後的工作地點(已能夠獲得地方政府支撐為宜)。
2、上述資料准備完成後,發起人開始成立私募基金的招募籌備組或籌備委員會,落實成員及分工。
3、確定基金募集的對象和投資者群體(詳見:股權私募基金(PE)獲利模式揭秘一文),即基金將要引入的投資者(有限合夥人)范圍。
4、製作相關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初次聯系的郵件、傳真內容,或電話聯系的內容;基金的管理團隊介紹和基金的投資方向;擬定基金名稱並製作募集說明書;准備合夥協議。
5、與基金投資群體的的聯系和接觸,探尋投資者的投資意願,並對感興趣者,傳送基金募集說明書。
6、開募集說明會,確認參會者的初步認股意向,並加以統計。
7、與有意向的投資者進一步溝通,簽署認繳出資確認書,並判斷是否達到設立標准(認繳資金額達到預定募集數量的70%以上)。
8、如果達到設立標准,基金招募籌備組或籌備委員會開始向指定地區的工商局進行注冊預核名。在預核名時按照有限合夥企業歸檔,最終該基金在工商營業執照上表述為:XX投資管理中心或XX投資公司(有限合夥)。
9、預核名的同時,如果基金合夥人願意,可以開始策劃與當地政府主管金融的部門進行接觸,從而爭取當地政府對該基金的設立給予支持(無償給予基金總額的10%-20%的配套資金)。
二、舉行第一次私募基金股東會,選擇託管銀行
1、預核名通過後,舉行第一次基金股東會,確認基金設立和發展的各種必要法律文件。發起設立基金的投資決策委員會。確定基金的投資決策委員章程、人員並確認外聘基金管理公司。
2、基金執行事務合夥人和外聘基金管理公司共同准備該基金在工商注冊的所有必要資料(包括:認繳出資確認書、合夥協議、企業設立登記書、委託函、辦公地點證明、身份證或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執行事務合夥人照片等);
3、資料准備完成後,由執行事務合夥人和外聘基金管理公司負責向工商部門提交所有注冊資料並完成注冊;
4、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和外聘基金管理公司負責人與政府主管部門進行實質性接觸,向政府提交基金的設立計劃和希望政府給予的支持計劃。該基金如果能夠得到政府的支持,可以讓該基金未來在很多業務上得到實質性的幫助(政府給予的配套資金;政府幫助下銀行給予的配套貸款;政府協助給予的低價土地;國家政策中政府給予的財政補貼;稅收優惠等),如果希望該基金得到政府的支持,設立該基金的計劃書可以寫上我們准備投資的方向與政府未來的發展方向一致。
5、選定基金未來放置資金的託管銀行,與銀行接觸並簽署意向協議。
三、領取營業執照,策劃發布會
1、基金領取營業執照並開立銀行賬戶,完成基金稅務登記手續;
2、外聘基金管理公司與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人共同商議、策劃基金成立的對外發布會;
3、與政府金融主管部門繼續接觸,確認政府對基金給予的支持情況。
四、開展發布會,確認基金未來的投資方向
1、基金發布會策劃完成,發布會運行時間表和執行計劃以及大會目標均獲得投資決策委員會通過;
2、發布會開始由外聘基金管理公司操作、實施;
3、外聘基金管理公司尋找、確認基金未來的首批投資方向,並提交擬投資項目的基礎資料給投資決策委員會。
五、對投資方向周密的研究和討論
1、外聘基金管理公司對擬投資項目進行盡職調查,並製作相應的投資可行性研究、商業計劃書並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討論;
2、投資決策委員會了解擬投資項目的所有情況並進行研究;
3、外聘基金管理公司同時開始進行基金公司內部管理體系的文案建設;
4、外聘基金管理公司開始進行對投資方向進行全面的項目接觸、調查和研究;
5、外聘基金管理公司開始建立全面的基金運行管理體系流程(人員)准備。
六、項目投票通過後,開始募集資金
1、投資決策委員會甄選項目後,一般獲得2/3以上委員同意後,可以通知託管銀行,進行投資准備;
2、基金管理公司委派的財務總監與資金共同進入擬投資項目,財務總監對項目資金具有一票否決權;
3、財務總監每周向投資決策委員會提交財務流水,每月對投資項目進行階段性審計,每季度邀請外界獨立審計事務所對項目出具獨立審計報告;
4、執行事務合夥人和投資決策委員會開始大面積接觸現有資本市場,獲得信息、吸收經驗、整合資源;
5、基金管理公司協助投資決策委員會不斷進行專業化學習,提高整體委員的金融專業水平。
5. 公募基金募集程序
第一步,先設立投資企業或者公司,然後在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
第二步,就是准備盡職調查材料、產品結構設計,產品基山配者本定型。
第三步,就是確定發行通道、銷售渠道,最後也是最重要的那就是產品備案。
基金的發行一般都是比較嚴格的,一方面是基金本身要向社會募資,因而如過程中沒監管參與就有著很多風險。
另一方面基金本身募集的錢和基金經理本身賬戶是分離的,且都在監管下,這樣的操作可以防止相關人員攜款私逃。另外在整個凈值調查過程中,私募機構要發產品,勢必要和外部各種形形色色的機構打交道,包括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經紀商、信託公司或公募基金等通道方,銀行或者三方銷售平台等資金方、銷售渠道等。
1.第一步,基金發行的基本流程就是先設立投資企業或者公司,然後在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
第二步,准備盡職調查材料、產品結構設計,產品基本定型。
第三步,確定發行通道、銷售渠道,最後也是最重要的那就是產品備案。
2.基賣首金的發行一般都是比較嚴格的,一方面是基金本身要向社會募資,因而如過程中沒監管參與就有著很多風險。另一方面基金本身募集的錢和基金經理本身賬戶是分離的,且都在監管下,這樣逗薯的操作可以防止相關人員攜款私逃。另外在整個凈值調查過程中,私募機構要發產品,勢必要和外部各種形形色色的機構打交道,包括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經紀商、信託公司或公募基金等通道方,銀行或者三方銷售平台等資金方、銷售渠道等。
3.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法律依據:
《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基金會必須在民政部門登記方能合法運作,就其性質而言是一種民間非營利組織。
6. 私募直營店:私募基金如何合規募集
首先在宣傳上不能公開宣傳,對投資者甄別上符合資管新規中的合格投資者要求,有募集監督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