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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司法如何防控

發布時間: 2023-05-16 00:54:22

A. 求「金融工作人員常見犯罪及防範策略「

淺談金融領域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特點、原因及預防對策
2011-04-08

乾縣人民檢察院 李保華

發生在金融領域的職務犯罪案件,不僅對金融事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而且誘發和加劇了金融風險,危害了社會的穩定與發展。銀行是金融管理貨幣資金的機構,責任重大。銀行幹部員工整天與現金、票據打交道,其工作人員既有各崗位各職級相關職責及權利,同時又存在各崗位各職級人員利用職務進行非法活動的土壤。因此,預防銀行工作人員高科技、高智能職務犯罪不能忽視。筆者結合典型案例,淺談銀行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特點、原因及防範對策。
一、 金融領域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特點
2006年,我縣某郵政貯蓄部王某在為縣人壽保險公司代理國壽養老年金險和國壽永泰年金險當保險到期兌付時,利用職務之便私自將5281.81元的養老金險利息和33883.59元的永泰年金險紅利予以隱匿並保存在葛某處,並於2007年底予以私分。通過對此案的調查分析,筆者發現銀行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具有一下特點:
(一)具備現金來源和接受現金的便利,打「現金」的主意。發案一般在金融基層一線要害部門的工作人員中間。銀行一線工作人員直接經手掌握公共資金,具備隱蔽作案的便利條件。他們每天從早到晚都和現金打交道,工作中手裡整點的錢和班後自己兜里消費的錢反差特別大,環境的熏染和金錢的誘惑,往往會使個別從業人員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嚴重錯位,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政治思想上的免疫功能。於是,個別人在「錢來錢去」中尋機作案。如某支行出納負責人辛某利用職務之便做陰陽帳,盜用密碼,互劃帳款等手法,使帳款相符、帳面假平,掩蓋庫存余額實存數。6年中辛在其崗位,累計竊取庫房現金256萬元,已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
(二)具備資金劃撥和業務運作的便利,打「票據」的主意。由於職務犯罪的專業性強,犯罪嫌疑人,特別是領導幹部,對業務較為熟悉,對於辦理業務手續、操作程序及審查要件等都了如指掌。銀行業務運作流程更新換代較快,特別是綜合處理系統和儲蓄(3、0版)處理系統上線後,「5031轄內往來」科目的核算和管理發生了一定的變化,個別人在系統升級後鑽「5031轄內往來」報單當日未達到空子,在「報單往來」中尋機作案。如某銀行上半年通報的6起案件中,多數是利用職務及綜合櫃員運作之便,通過儲蓄與對公「5031轄內往來」票據挪用資金,累計涉案總金額1518、3萬元。
(三)具備「貸款發放權」和參與(三查)的便利,打「回扣」的主意。由於金融是管理和經管貨幣資金的特殊行業,金融職務犯罪及金額造成的損失往往是巨大的,給國家造成的經濟損失也是十分嚴重的。隨著世行項目的開發運用,銀行的信貸業務進一步趨於完善,貸款運作的安全系數明顯提高。但由於貸款生效後,貸款資產質量在帳面反映存在滯後性,潛在風險形成的最終損失,要在貸款發放若干年後才能顯現出來。這樣,給心存僥幸見錢眼開、「胳膊肘往外扭」尋求既得利益的個別從業人員,提供了利用其職務幫助企業對付銀行,套取銀行信用。如某支行信貸員張某負責貸前調查,為企業貸款二百萬元,放款後的第三天便收受該企業20萬元。事隔一年半後,張某的腐敗行為才暴露,現已被法院以公司、企業人員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
二、金融領域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原因
(一)用人失察、失教、失管。從銀行的各項業務來看,在選人、用人上雖然要經過「要害崗位各級審查」的把關,但人員上崗定位以後,其失察、失教、失管的現象比較嚴重。如前述辛某自入行以來,表面上勤勤懇懇、任勞任怨,是行的歷年的先進個人,曾被推薦為總行先進個人。給人的印象,他是一個十分可靠和值得信任的好同志,工作中對其根本沒有絲毫介意。在出納崗位幹了12年,支行領導已換了4 任。當領導找其談話要給予調換工作時,曾被本人拒絕,並主動提出不調動崗位,「願為出納作貢獻」。這種「積極、向上、進步的假象,給領導用人造成錯覺,對「紅人」、「能人」、「名人」的問題姑息遷就,結果陷入「失查於禍起之時,震驚於案發之後」的被動局面,辛作案長達6年,之所以長期不被人察覺,一再矇混過關,其重要原因是,監督用人、管人的制度措施沒有得到落實。
(二)「金錢」的誘惑,喪失職業道德。法律觀念淡漠、個人貪欲膨脹、以權謀私、鋌而走險是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特別是信貸、營業部門工作人員發生職務犯罪的思想根源。他們大都手中掌握一定的資金分配權,很容易成為某些不法分子覬覦的目標。如銀行個別信貸員不能正確認識和處理工作關系,把銀企關系混同人情關系,將手中的權力同人際交往混淆在一起,最終感情超越原則,抵擋不住「金錢」的誘惑,以至成了企業的「內線」。更有甚者「同企業穿一條褲子」,幫助企業對付銀行,惡意套取銀行資金,並從中撈取好處。其表現:一是個別信貸員把正當的銀企關系逐步演變成夥伴關系;二是由夥伴關系逐步蛻化成利害關系。在利益的驅動下,步入腐敗的泥潭。
(三)監督制約機制形同虛設,業務檢查不到位,流於形式。規章制度落實不力、有章不循、違章操作給金融職務犯罪以可乘之機。不少案件表現為作案時間的持續性和作案次數的連續性,有的長時間不能被發現,反映出事後監督不細,崗位制約不嚴,自查、互查,檢查有的流於形式,不能及時發現問題,或發現疑點後也沒有深究,或責任追究失之以軟、失之以寬,未達到警示教育的目的進而導致案件的發生。在銀行各項業務中,特別是「敏感」部門的崗位,在內控和防範上,對業務中每個環節、每個步驟、每道關卡都制定了相應的制度和措施,規定的又細又全,手續嚴密,責任分明。然而,在落實這些監管措施時不到位,有斷檔和錯位現象,而來自上級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也存在走過場的形式主義,致使作案人在上級監督不到位、同級監督不了、下級監督無效的情況下,在職務犯罪「自由王國」里,任意作為。這是對銀行崗位監管失控而誘發職務犯罪的一個不可忽視的原因。
三、金融領域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
近幾年來,銀行系統職務犯罪案件不斷增多,涉案金額越來越大,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影響了社會的穩定,給國家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如何減少和預防銀行系統職務犯罪的發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課題。銀行系統職務犯罪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復雜的,要遏制職務犯罪就必須從防範入手,實現管理人、管規章、管監督三管齊下的預防工作格局,防患於未然。
(一)預防目標之一,管人。培育一支高素質的銀行幹部員工隊伍是預防職務犯罪的關鍵。銀行所有的經營活動都必須靠人來運作,每一個崗位的人員都負有重要的職責。崗位職責的重要性決定了銀行必須建設一支具有較高道德、職業素質和法律意識的幹部員工隊伍。要圍繞金融幹部職工的思想政治素質加強教育,夯實拒腐防變的思想基礎。抓政治理論教育,用科學的理論武裝頭腦,使之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抓職業道德教育,以職業道德力量抵禦腐敗侵蝕;抓警示教育,用法律和紀律約束廣大幹部職工的言行。一是嚴把進人用人關。要堅持德才兼備、用人唯賢的原則,聘用綜合素質高的員工,把道德規范、作風正派、既懂業務、又會管理的幹部提拔到領導崗位上來。同時,合理調配人員,對重要崗位人員實行月度風險津貼和風險考核,實行強制休假和崗位交流。二是加強崗前培訓。崗前培訓不僅是提高幹部員工工作技能和管理水平,更重要的是強化幹部員工按規章制度操作、按業務流程辦事的意識和依法經營理念。三是開展經常性的法制教育和規章制度學習。不斷地讓幹部員工了解法律、制度的具體內容,使幹部員工對每一項業務、每一個工作環節和每一個流程的規定、要求、風險提示、處罰力度都明明白白,消除因不知法而犯法、不知規章而違規的盲區,逐步提高員工職業素質。同時採取以案示教、案例分析,在內部信息網上通報違紀違規人員等靈活多樣的形式,教育員工把鐵規章、鐵算盤、鐵帳本視為銀行的生命,把遵紀守法視為基本的職業道德,幫助員工逐步樹立自律意識,自覺遵紀守法。
(二)預防目標之二,管規章。建立一套以防為主的內部控制機制,這是預防職務犯罪的根本。一是找准一線業務中存在薄弱環節和風險點,建章立制,有針對性地防範。通過建章立制,從內部堵塞管理細節上、工作作為上存在的漏洞,搭起縱向橫向環環相扣防範犯罪的籬笆牆,從客觀上減少犯罪的可能性。對發生違規問題多的單位,重點進行整頓,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規定的程序實地整改,加強預防措施,達到舉一反三的整改效果。二是強化員工遵守法律、遵守銀行規章制度的意識。經過多年的法制建設,規章制度的不斷完善,銀行已經不缺少成文的法律和規章制度。從對銀行職務犯罪內部原因來看,缺乏的是嚴格按法律和規章制度辦事的意識和態度,使職務犯罪有機可乘。銀行的各級管理人員要樹立依法經營、按章辦事的意識,既要對規章制度的內涵、重要性及其與經營效益的關系有清醒的認識,又要在經營中自覺維護規章制度和金融法規的嚴肅性。
(三)預防目標之三,管監督。加強對銀行經營秩序的監控,在依法制行上狠下功夫,這是預防職務犯罪的保障。在新舊體制交替過程中,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是難免的,只有加強監督才能減少和預防職務犯罪的問題。當前應著重解決好三個問題:一是加大監管的力度,制止違法經營和不正當競爭。要把銀行的經營活動統統納入法制化軌道,依法經營,依法管理,依法治行。要對規章制度執行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特別對管理混亂、案件頻發的單位更要進行重點整頓,發現問題限期整改。必須將各項經營活動嚴格限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二是發揮內控機制的作用,強化內部管理和監督。銀行內部控制制度是商業銀行為實現業務經營的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而形成的一種自我調整、自我制約、自我控制的制衡機制,隨著銀行內部專業化分工越來越細,銀行內部的控制顯得更為重要,特別是現代化科技手段在銀行業的廣泛應用,內控制度也應與時俱進,與之相適應。三是及時正確的處理違法犯罪行為。要主動與檢察機關聯系,對銀行內部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早發現,早解決,依法加大查辦銀行職務犯罪的力度,充分發揮法律的震懾作用。對違法犯罪人員,要准確有力地給予打擊,該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該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的要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該除名的一定要除名,決不能姑息遷就,保持銀行幹部員工隊伍的純潔性。

B. 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與案件防控

摘要: 近年來,商業銀行的操作風險造成商業銀行金融案件時有發生且涉及金額較大,從而引起業界人士重視。如何有效實現操作風險防範和管控,提升商業銀行內控工作綜合能力,已是商業銀行重要的關注點。本文就商業銀行操作風險進行分析,提出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與案件防控方面的幾點措施,在改善風險管理模式的同時,促使內控運行更為有效,從而降低與防範因操作風險引起的案件發生。

關鍵詞: 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案件防控

商業銀行操作風險概述

隨著信息化技術應用的深入,經營規模進一步擴大,商業銀行操作潛在風險不斷暴露,主要體現在操作風險監管機制不完善、監管工作不到位等方面。正如包商銀行,由於內部違規操作不斷蠶食銀行資金,最終成為我國第一起經由司法程序完成市場退出的商業銀行案例。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對操作風險的正式定義是:操作風險是指由於不完善或有問題的內部操作過程、人員、系統或外部事件而導致的直接或間接損失的風險。操作風險目前已成為制約商業銀行有效發展的風險之一,而引發風險的成因主要有銀行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風險、業務專業知識不足等方面。

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現狀分析

商業銀行操作風險主要表現在人員風險、內控風險、監管風險和信息 科技 風險這四個方面,具體體現出的問題如下:

1.人員風險關於商業銀行人員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四點:第一,工作人員挪用資金風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佔銀行或者客戶資金。例如:利用客戶對銀行的信任欺瞞客戶虛假操作業務流程,私自佔取客戶資金。第二,工作人員參與外部借貸、將其外部借貸風險轉移至銀行中。例如:銀行工作人員假借銀行名義出具借條及擔保書,甚至製作虛假存單交於出借人。第三,銀行內部理財保險的銷售存在違規行為,如誇大實際效益忽視風險、私自銷售未經批準的產品等。第四,銀行員工違規參與資金中介。在客戶貸款借新還舊過程中,信貸人員為高利貸資金中介提供便利以從中牟利或直接作為資金媒介牟利。

2.內控風險該風險主要是商業銀行內部控制制度制定、實施不到位導致的。近年來,商業銀行內部制定的業務操作流程對業務辦理具有很好操作指導意義,但往往缺少操作流程背後風險點的詳述以及風險提示。加上商業銀行缺少對風險防範培訓及合規意識教育活動的跟蹤與評估,導致僅在思想層面推行空中樓閣般的「風險文化」,銀行內部或風險部門提出的風控意見、建議及風險點排摸等工作很難得到工作人員鏈襲的主動響應。這對銀行日常業務活動的運行管理會造成一定的風險。隨著商業銀行各類電子渠道設備及應用APP的普及推廣使用,內部工作人員除了做好本職工作外還要承擔各項新業務、新產品考核,面對新業務、新產品也需要一個熟悉過程,在此過程中,極易出現操作不當、業務審核不嚴謹等情況,導致無法保證內控制度實施到位。

3.監管風險在實際工作中,部分商業銀行針對現行各項規章制度、具體流程缺乏相應健全、嚴謹、可行性的核查、評價標准,檢查工作無法深層次切中風險要點。對於監管核查中發現的問題存在「按制度執行加以整改」這種簡單的處理方式,忽略了規章制度、具體流程以及裂喚盯自身的缺陷和不足,從而導致商業銀行監管工作「形式化」,不易及時識別規章制度存在的漏洞及潛在風險,為故意犯罪行為留下機會。此外,一些商業銀行內部責任追究機制也存在執行不到位的現象。部分商業銀行在懲處違規行為時,懲處力度不足。處理銀行日常案件過程中,講究「人情」從輕處置。而在處理大型案件過程中,即使深入調查研究後,也會忽視對自身不利的內容、甚至縮減涉及范疇,降低處罰力度,客觀削弱了監管的嚴謹性和警示性,為銀行內部違規行為的發生增加便捷。

4.信息 科技 風險信息 科技 風險主要有信息安全風險和業務連續性風險兩個方面。商業銀行的運轉離不開信息 科技 的支撐。在信息系統的開發初期,系統安全性往往讓位與系統開發進度。新技術、新業務在應用推廣的同時,商業銀行 科技 監管如果無法跟上安全保障的需求及時做好配套升級措施,新系統缺陷與漏洞會逐漸顯現,並威脅信息系統安全。系統在運行期間可能由於設計缺陷、後台操作人員誤操作、黑客攻擊、網路波動等原因出現肆和故障,導致業務中斷無法正常辦理。業務辦理的不連續性,對櫃面、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都產生不利影響,不僅會造成客戶投訴,甚至會影響銀行聲譽產生較大經濟損失,這樣的風險需要我們認真對待。

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與案件防控措施

1.防範商業銀行內部欺詐行為商業銀行內部欺詐行為主要可以分為兩類:一是流程不規范帶來的欺詐。例如銀行櫃面挪用、違規借貸行為等,而針對這一形式風險防範的關鍵點是加強人防、技防管控,進一步優化系統、完善制度。二是行為不規范帶來的欺詐。例如:貪污行為、工作人員參與民間借貸等,防範此類風險的方式則是增加懲處力度,只要發現不當行為則嚴格按照相關機制懲處,從思想層面樹立較強意識。此外,大數據風控技術可以結合銀行內部信息(行內員工大額資金往來、貸款資金流向情況、客戶經理外出走訪記錄等)、政府公開信息(失信聯合懲戒信息、誠信檔案)等多維信息,利用大數據分析模型進行分析,既降低人工審查的成本支出,又提高銀行內部風險防範效果。為此,商業銀行應建立日常的大數據評估機制,對行內員工大額資金往來等重點防範項目進行長期監測。建立重大風險處理機制,賦予風控部門管理許可權,直接對接大數據分析模型,將大數據分析結果脫敏後,反饋給業務部門和 科技 部門,打破信息孤島,實現風險信息共享。

2.完善銀行內控制度完善內部控制制度需要全面梳理各項業務流程。針對銀行內部每項業務流程,應當清晰表明所涉及到的流程范疇,一般情況下採取流程矩陣圖的方式,詳細描繪出核心流程中所涵蓋的業務流程以及相應機構的許可權,並且對風險點作出扼要論述。如果需要進一步了解掌握進階內容,其編制的內控制度還需整合該流程識別風險關鍵點及相應具體機制條例內容,同時附上機制清單,並定期更新優化內容,使其更加符合商業銀行的發展導向。

3.重點防範外部欺詐行為基於當前互聯網金融背景下,重點在於有效防範網路途徑的違規違法行為導致的風險。其防範措施需要進一步提高相關系統的安全性及工作人員職業敏感性,對於異常交易能夠在事前給予阻止,在系統中設置外部欺詐行業特徵標簽庫,將符合標簽的交易行為通過系統自動拒絕或提醒工作人員加以重點關注。

4.有效防範流程類風險關於商業銀行流程類風險,一是由於流程設計缺乏合理性,進而需要有效開展相應風險評估工作,不斷完善優化流程。二是流程實施評估缺乏量化機制,從而需要強化監管工作,確保規定動作最大程度做到位或將規定動作穩固於相應系統當中。一旦發生此類風險,就需要深入追究,增加懲處力度,有效保障相關制度的執行效果。

5.構建嚴謹的分級授權體系、職位制約制度商業銀行內部實行綜合櫃員機制,即在所包含許可權范圍內由一人處理業務活動,因為是一人臨櫃的工作模式,不需要換人對其工作進行審核,一旦操作不當則會出現差錯。這需要商業銀行建立嚴密、規范的授權體系,實現靜態授權體系與動態授權體系高度融合的內部監管制度。其中靜態授權交易是指交易提交時均需進行授權的業務,比如授權按系統設定的需要相應授權級別的人員授權;而動態授權交易是指交易提交時觸發相應授權條件需進行授權的業務,比如授權條件為交易額度是否大於設定的機構或櫃員交易額度。只有這樣,才能有效防範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的發生。其中事後監督職位與業務辦理職位需實行分設、印章與憑證職位需做到分管分用模式,而記賬與對賬職位設置需謹遵分離原則,從而在商業銀行內部構建職位制約制度。此外,商業銀行在辦理各業務活動時,應根據業務所需配備相應的專職操作人員,嚴禁出現一人擔任多職位的現象。還可藉助遠程集中授權體系,將銀行櫃面業務活動集中後台進行授權,通過這樣的方式,將辦理工作人員與授權人員相互分離,實現授權業務標準的統一性,有利於防範風險。

6.建設健壯的銀行信息 科技 體系信息 科技 體系的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要立足商業銀行實際,從資源分配、設計層面、業務層面等多方入手,構建分布式、可升級、配置化的健壯體系。資源分配方面,由於銀行內部系統眾多,數據交互格式繁雜,數據量龐大,業務形式多樣,監管要求嚴格,故必須加大資金投入高標准建設。同時,系統建設既需要銀行領導高度重視,又需要 科技 、管理、業務等部門通力配合,才能使系統建設達到預期效果。設計層面方面,在構建信息 科技 系統時,設計是首要因素。其不僅要保證正常業務的開展,也需要考慮操作風險的防範。設計需要從軟硬體兩方面入手,如利用「異地容災」保障物理安全,利用安全、高並發框架來保障軟體安全等。業務層面方面,為防範操作風險,我們必須讓業務系統與業務系統緊密結合,形成系統控制流程,防範人為干預而導致的風險。綜上所述,商業銀行實施內部控制主要是構建風險防範、控制風險、事後調節的體系制度,其目的在於有效實現風險防控,尤其是對於其中操作風險管理而言。一方面,商業銀行為了建立健全的操作風險管理系統,人員管理、流程創新、完善相關系統是必然的;另一方面,進一步完善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體系,不僅能夠有效減少風險引發的幾率,而且有助於控制操作風險的影響范疇,減少風險造成的損失。


作者:張薇 單位:浙江台州黃岩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C. 金融犯罪的危害有哪些,如何防範金融犯罪

金融犯罪,指發生在金融活動過程中的,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諸如洗錢、金融詐騙等均是我們日常生活里所熟悉的金融犯罪類型。 從中國過去五年審判金融犯罪實踐看,金融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金融犯罪案件總體數量下降侍則寬,但老亮絕對數量大,發案率較高。2006年,全國各級法院審判破壞金融秩序犯罪案件1607件,金融詐騙犯罪案件是1633件。 第二,犯罪總額很大。金融詐騙犯罪,包括信用證詐騙、票據詐騙、貸款詐騙、集資詐騙等案件,犯罪總額都很大,動輒幾百萬、幾千萬甚至上億。去年全國法院判處金融犯罪案件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達43。52%。 第三,不僅擾亂了金融秩序,而且往往導致國有資產大量流失,影響社會穩定。近年來,像非法集資、集資詐騙這些案件往往涉及的被害人都是上萬的,而且被害人大部分都是下崗工人、普通老百姓,對老百姓的生活、生產造成很大的危害。 (一)深化金融改革,規範金融秩序 我國目前的金融體制的改革尚處於「瓶頸階段」,許多金融犯罪的滋生與金融體制的不完善直接有關。因此,要遏制和減少金融犯罪的發生,就必須不斷加快改革的步伐,盡快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新體制。為此必須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1)強化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使中央銀行真正起到對全國的各專業銀行進行領導和指導作用;(2)加快專業銀行向商業銀行轉變的進程,消除轉軌時間過長而衍生的種種弊端;(3)完善市場利率機制,在銀行利率方面充分利用價值規律來調節。與此同時,應加大對金融秩序混亂的整治力度,為此應重點抓好以下幾項工作:(1)禁止亂集資,對社會閑散資盯姿金的管理應納入法律化管理的渠道,從而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防止某些人利用集資進行詐騙活動;(2)規范同業拆借市場,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行事,對非法拆借行為觸犯罪刑律的,要嚴懲不貸;(3)嚴肅結算紀律,徹底消除多頭戶現象和跨行貸款現象,加強對銀行現金的有效管理,嚴防資金的「體外循環」。 (二)強化金融管理,堵塞各種漏洞 我國當前各種金融犯罪的滋生與金融管理疏漏和有章不循有密切的關系。為此必須加強金融監督與管理工作。從金融系統內部來看,應加強支票、印鑒的管理,信貸管理,假幣甄別的行業管理和信用卡業務的管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各種管理環節上存在的漏洞進行犯罪活動。從金融系統外部來看,應加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批管理制度,把好申請執照關、年檢關和考查關,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種證照為掩護從事非法的金融活動。與此同時還應加強對印章篆刻行業的日常管理,堅決取締非法從事印章篆刻的黑店,防止社會上不法之徒利用各種虛假印章進行偽造活動,從而杜絕各種偽造型犯罪滋生的渠道。 (三)加強思想教育,提高業務素質 要切實提高金融部門的工作人員的素質,增強他們抵禦和防範金融犯罪的能力,必須加強對他們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技能的培訓。從思想政治教育的角度來考察,當前在金融工作人員中應加強思想與宗旨教育,幫助他們正確地認識人生的價值,從而自覺地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自覺地抵禦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極端個人主義思想的侵蝕。此外,結合行業紀律和普法教育,還應加強法制與職業道德、制度和紀律等方面的教育,從而更好地規范他們的行為,保證國家金融方針、政策的全面貫徹執行,防止金融犯罪的發生。同時,還應當抓好對他們的業務技能培訓,通過不斷地學習新的業務知識,得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從而不斷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增加識騙防騙的能力,杜絕某些犯罪分子利用從業人員素質差而大肆實施金融犯罪活動的可能性。 (四)完善金融立法,增強執法力度 健全法制、嚴格執行是抗制金融犯罪最有效的方法。鑒於我國以往在金融立法與司法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我們認為,為了更好地防範金融犯罪的發生,當務之急應當健全金融立法,使金融業務活動在各個不同層次均能做到有法可依。在這里,主要應著手搞好以下四個方面的立法工作:(1)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快金融立法的步伐,凡是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尚未納入法制軌道的金融活動,均應及時制定相應的法律予以規范。諸如金融法、金融監督法、證券法、期貨交易法、信託法、結演算法等尚付厥如,應趕緊制定出台。(2)完善和健全金融管理體制的立法,強化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在這一方面,主要應根據銀行法的規定和金融改革方向,制定一些與銀行法相配套的管理法規,從而加強中央銀行對各專業銀行的非銀行金融部門的依法管理。(3)完善各項金融業務管理的立法。這一方面主要是指應把儲蓄業務管理、借貸業務管理、結算業務管理、現金管理納入立法的視野,使其管理法律化。(4)完善和補充金融崗位責任和法律責任制度的立法。通過這一方面的立法,強化金融部門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從而做到獎懲有據,賞罰分明。在做好金融立法工作的同時,為了消除金融犯罪分子僥幸、冒險的心理,還應當加大對金融犯罪的懲治力度。司法機關在辦理金融犯罪案件時,應主動出擊,發現疑點要及時查清,發現一起就應查處一起,不留後患。對於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從重從快判處,對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刑事案件,也不能等閑視之,不問不判。另外,對某些金融機構有案不報、有案不查、以罰代刑、自行消化的行為也要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惟有如此,方能將金融犯罪控制在最低限度,從而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廓清道路。

D. 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中面臨哪些風險,如何監管

網路金融風險:我國的監管狀況及完善對策 摘要:我國的網路金融風險監管存在法律體系不完善、行業協調及風險監管不理想、現行的風險管理模式與網路金融的發展不適應等諸多不足。因此,要通過健全法律制度、加強市場准入管理、完善監管體制、調整監管策略、構建安全體系等措施來加強我國的網路金融風險監管。 關鍵詞:網路金融,風險,監管網路金融是金融與網路技術全面結合的產物,其內容包括網上銀行、網上證券、網上保險、網路期貨、網上支付、網上結算等金融業務。網路金融的發展使我們面臨著不同於傳統金融的新的金融風險形式和類別,認真分析網路金融風險,加強防範和管理,是深化我國金融改革、實現穩健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對促進我國社會經濟又好又快地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一、網路金融風險分析(一)風險來源網路金融主要經營電子貨幣和電子結算等虛擬金融業務,因而除了具有傳統金融活動過程中存在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和市場風險外,從技術、業務和法律角度分析,還存在以下特定風險:1.技術風險。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1)安全風險。由於網路金融建立在計算機網路基礎之上,因此計算機網路技術方面的缺陷必然形成其安全隱患:一是目前許多金融機構採用UNIX系統主機終端模式,而UNIX系統未提供主機與終端之間的通訊加密,它本身是一個開放的系統,其源代碼已經公開,如從一台聯網的UNIX工作站上使用「跟蹤路由」命令,就可以看見數據從客戶機傳送到伺服器要經過的許多不同節點和系統,因而存在嚴重的安全漏洞。二是TCP/IP協議安全性差。由於Internet採用的是TCP/IP協議,該協議在實現上力求簡單高效,而較少考慮安全因素,大多數網上的信息加密程度不高,在電子郵件傳輸過程中很容易被窺探和截獲。三是防火牆安全性不高。目前許多防火牆在配置上無意識地擴大了訪問許可權,從而可能被外部人員利用,從中獲得有用信息。四是未能對來自網路的電子郵件攜帶的病毒及Web瀏覽可能存在的惡意Java/ActiveX4控制項進行有效控制,病毒通過網路擴散與傳染,傳播速度是單機的幾十倍,一旦某個程序被感染,則整台機器、整個網路也很快被感染。在傳統金融中,安全風險可能只帶來局部損失,但在網路金融中,安全風險會導致整個網路的癱瘓,是一種系統性風險。(2)技術選擇風險。網路金融業務的開展必須選擇一種技術解決方案來支撐,因而存在技術選擇失誤的風險。這種風險既來自於選擇的技術系統與客戶終端軟體的兼容性差可能導致的信息傳輸中斷或速度降低,也來自於選擇了被淘汰的技術方案,造成技術相對落後、網路過時的狀況,導致技術和商業機會的巨大損失。對於傳統金融而言,技術選擇失誤,只是導致業務流程趨緩,業務處理成本上升,但對網路金融機構而言,則可能失去全部的市場,甚至失去生存的基礎。2.業務風險。網路金融的業務風險主要包括:(1)操作風險。操作風險來源於系統可靠性、穩定性和安全性的重大缺陷而導致潛在損失的可能性,可能來自網路金融客戶的疏忽,也可能來自網路金融安全系統和其產品的設計缺陷及操作失誤。操作風險主要涉及網路金融賬戶的授權使用、網路金融的風險管理系統、網路金融機構和客戶間的信息交流、真假電子貨幣識別等。(2)市場信號風險。市場信號風險是指由於信息非對稱導致網路金融機構面臨不利選擇和道德風險而引發的業務風險。如由於網路銀行無法在網上鑒別客戶的風險水平而處於不利地位,網上客戶可能利用他們的隱蔽信息和行動做出對自己有利但損害網路銀行利益的決策,以及由於不利的公眾評價而使網路銀行面臨喪失客戶和資金來源的風險等。在虛擬金融服務市場上,客戶不了解每家金融機構提供服務的質量優劣程度,大多數會按照他們對網路金融機構提供服務的平均質量來確定預期的購買價格,往往出現提供低質量服務的網路金融機構可以被客戶接受,而高質量的網路金融機構卻被排擠出網上市場的現象。(3)信譽風險。信譽風險是指網路金融機構無法建立良好的客戶關系,不能樹立自身的良好信譽,從而無法從事金融業務。一旦網路金融機構提供的虛擬金融服務不能達到公眾所預期的水平,或者在社會上產生不良反應,或者網路金融機構的安全系統曾經遭到破壞,就形成了網路金融的信譽風險。無論這種破壞的原因是來自內部還是來自外部,都會影響社會公眾對網路金融的商業信心。3.法律風險。網路金融的法律風險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違反相關法律、規章和制度規定,以及在網上交易中沒有遵守有關權利義務的規定。這些法律和規章制度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財務披露制度、隱私保護法、知識產權保護法和貨幣發行制度等。二是網路金融法律的缺乏。我國網路金融還處於起步階段,相應的法規還相當缺乏,如在網路金融市場准入、交易者的身份認證、電子合同的有效性確認等方面尚無明確而完備的法律規范。因此,利用網路提供或接受金融服務,簽定經濟合同在有關權利與義務等方面面臨相當大的法律風險,容易陷入不應有的糾紛之中,不僅增加了網路金融的交易費用,甚至還影響網路金融的健康發展。(二)類別形式由於網路技術的不斷升級更新,網路金融風險也呈現出復雜性和多樣性的特徵,目前國際國內網路金融風險可以歸納為以下幾種類別:1.電子扒手。一些被稱為「電子扒手」的金融偷竊者專門竊取別人的網路地址,這類竊案近年呈迅速上升趨勢,因為Internet服務在給金融機構和用戶提供共享資源的同時,也為竊取金融機構、用戶秘密數據的非法「侵入者」提供了機會,一些竊賊盜取金融機構、企業秘密賣給競爭對手,甚至因好奇盜取金融機構和企業密碼,瀏覽企業核心機密。據美國官方統計,每年銀行在網路上被偷竊的資金達6000萬美元,而每年在網路上企圖利用電子化盜竊作案的總數高達5~100億美元。「電子扒手」多數為解讀密碼的高手,作案手段隱蔽,不易被抓獲,通常能夠查獲的約為1/6,而只有2%的網路竊賊被抓獲。2.網上詐騙。網上詐騙已成為世界上第二種最常見的網路風險,一些不法分子通過發送電子郵件或在互聯網上提供各種吸引人的免費資料等作為誘餌,當用戶選擇接受時,病毒也隨之進入用戶的計算機中,並偷偷修改用戶的金融軟體。當用戶使用這些軟體進入銀行的網址時,修改後的軟體就會自動將用戶賬戶上的資金轉移到不法分子的賬號上。網上詐騙包括市場操縱、知情人交易、無照經紀人、投資顧問活動、欺騙性或不正當銷售活動、誤導進行高科技投資等10種形式,據北美證券管理者協會調查,估計每年網上詐騙使投資者損失100億美元。3.電腦黑客。「黑客」是指非法入侵電腦系統者。克羅埃西亞3名中學生「闖入」了美國軍方的電腦系統,破譯了五角大樓的密碼,從一個核資料庫中復制了美國軍方的機密文件。據美國參議院一個小組委員會的估計,1995年全球企業界損失在「黑客」手中的財富達8億美元,其中美國企業損失4億美元。出於對「黑客」闖入國家安全防務系統的擔憂,甚至對未來「電子珍珠港襲擊」的防範,目前已經有許多國傢具有製造電子炸彈的能力,這對金融安全問題造成了極大的潛在風險。4.計算機病毒。計算機病毒已經對金融機構電腦系統形成了巨大的威脅,據英國《金融時報》報道,全世界已知的計算機病毒已達18000種,另外尚有上百種待查明的也在流傳。1999年4月26日CIH病毒的爆發,就使我國4萬多台電腦不能正常運行,大多數電腦的C盤數據被毀,其中中國民航的20多台電腦也被感染,部分航班時刻表數據被毀。近期公布的一份調查報告顯示,從2005年8月到2007年10月間,全國感染各類網路銀行木馬及其變種的用戶數量增長了600倍,用戶每月感染病毒及其變種的數量約有160種左右,而且病毒發展正在呈加速上升趨勢。5.信息污染。信息時代帶來信息污染和信息過剩,大量無序的信息不是資源而是災難。互聯網用戶數和網路業務量的急劇增加,帶來了新的問題,包括大量商品廣告等網上「垃圾」,不僅影響到網路金融機構發送和接受信息的效率,更嚴重的是使潛在的風險與日俱增。二、目前我國網路金融風險監管現狀自1998年3月6日,中國銀行成功進行第一筆電子交易,開啟網路銀行序幕以來,網路金融業務獲得了高速發展,但對其風險監管仍然存在著諸多不足。1.風險監管的法律體系不完善。目前,涉及網路金融的法律和制度僅有2004年8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以下簡稱《法》)和2001年6月發布實施的《網路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網路交易平台服務規范》等幾個辦法。「辦法」顯然帶有一些過渡性特徵,對於一些重大問題的規定不夠深入或並未觸及,且條文空洞,可操作性較差,已經不適應網路金融業務的發展實踐。《法》的出台有利於確定電子簽名的法律地位,但對客戶的安全教育並沒有相應的要求,對目前證書存放和容易被導出的風險沒有相應的防範規定,對中國金融認證中心(CFCA)與其他商業銀行自建認證中心的法律地位問題也沒有明確的解決方案。就風險監管的法律體系而言,還存在諸多空白領域,如:對網路金融交易主體各方的關系(即客戶、金融機構、網路服務商、網上商戶和金融認證機構等)不能依法進行調節,責、權、利及糾紛界定不清;作為跨國界的業務交易平台,網路金融容易產生管轄權、法律適用性、知識產權等法律界定問題,目前尚無專門法規來規范;黑客問題深深困擾著網路金融,在我國金融法規中,對黑客問題的處理和預防存在著模糊之處,《刑法》中量刑也很輕,不足以威懾其犯罪行為;作為故意犯罪,網路金融機構內部工作人員作案可能造成更大的損害,但目前並沒有相應的法律來制裁。2.行業協調及風險監管不理想。(1)缺乏統一的行業規劃。由於我國網路金融在起步階段沒有一個負責統籌規劃的部門,整體上缺乏統一和長遠的規劃,各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各自為政。(2)缺乏統一的行業技術標准。由於缺乏行業協調,各金融機構網路業務採用的硬軟體標准、數據加密強度、密碼設定、通訊安全控制等核心安全技術、傳輸數據包括格式、用戶介面(如IC卡)標准等關系安全的技術參數,目前仍沒有相應的行業標准。(3)缺乏統一的行業權威。由於統一的金融認證制度建設滯後,一些主要金融機構的網路金融認證大都採用自己的認證體系,致使已建成的中國金融認證中心(CFCA)頒發的電子證書覆蓋率較低。不僅影響網路金融證書的服務效率,而且各家金融機構重復開發認證系統,對社會資源也是一種巨大的浪費。以上問題的存在,不利於同業服務聯合與行業間的深度合作,也不利於網路金融行業的統籌發展和整體風險防控。3.現行的風險管理模式已經不適應網路金融的發展。(1)分業監管體制面臨挑戰。網路金融的發展已經逐步突破了傳統金融業的分工,模糊了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之間的界限,尤其是銀行業可以為客戶提供超越時空的服務,這不僅是對傳統銀行業務的挑戰,更是對現階段分業監管模式的挑戰。(2)外部監管體制面臨沖擊。網路金融是以全球客戶為服務對象,和傳統金融活動相比,它超越了分支機構設置的局限性,實現了服務對象的廣泛性,這為小金融機構和大金融機構的公平競爭和進一步推動全球金融一體化創造了條件,但同時也增加了監管難度,特別是對我國按經濟區域設置人民銀行和按行政區域建立銀行業監管機構的體制沖擊較大。(3)監管內容亟待充實。網路金融的發展不僅改變了金融機構與客戶的聯系方式,而且改變了傳統的金融服務方式、產品銷售方式和交易處理方式,如B2B(Business to Business,指在網上企業對企業的商務活動)和B2C(Business to Customer,指在網上企業和消費者之間的商務活動)結算支付方式等。這一系列變化直接或間接地加快了貨幣流通速度,擴張了電子貨幣的發行與創造功能,不僅促使金融市場潛在風險日益加大,而且使現行的金融監管內容亟待充實。(4)風險控制策略急需調整。金融機構在風險控制過程中,主要是表現為事後控制,事前規劃、事中監測與控制明顯不足,風險控制措施表現出很強的事後補救性,在風險控制手段上,表現出靜態性、滯後性,不能隨著業務的發展而不斷地調整控制策略與方法,這與網路金融的發展態勢極不適應。4.監管人才缺乏。網路金融業務的綜合性、高科技性對監管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熟悉金融業務和管理知識,又要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工程實踐經驗;既要有豐富、扎實的金融法規功底,又要有開拓金融服務等方面的寬廣視野,但目前在我國金融監管部門中,遠沒有形成一支能滿足網路金融業務監管需要的專業人才隊伍。三、完善對網路金融風險的防範和監控網路金融面臨的風險點多、涉及的利益面廣,有必要從完善法制環境、加強准入管理、健全監管體制、調整監管策略等方面入手,多管齊下,綜合治理。1.健全法律制度。可考慮以《商業銀行法》、《電子簽名法》和《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為基礎,制定或完善關於網路金融業務的法律和規定。(1)加大網路金融的立法力度。盡快制定《數據保護法》、《電子資金劃撥法》、《信息和通信服務規范法》等,明晰網路金融各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2)對現有法律不適應網路金融發展的部分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刑法》中關於金融計算機犯罪的內容及相關條款,對利用電腦實施的犯罪行為加大量刑力度,威懾「黑客」等不法分子。在《民法》中應體現社會經濟的時代特點,明確造成網路金融風險應根據不同情況相應承擔民事責任。(3)制定網路公平交易規則。在數字簽名的識別和確認、交易證據的保存、交易雙方當事人責任的分擔以及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方面做出詳細規定,以保證交易安全、出現糾紛時數字證據的真實有效和交易中的個人隱私。2.加強市場准入管理。(1)將技術設施狀況作為市場准入的條件之一。申請開辦網路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不僅要有相當規模的網路設備,而且還需要有確認交易對象的合法性、防止篡改交易信息以及防止信息泄露等方面的關鍵技術。(2)制定嚴密的內控制度。對網路金融業務的公示、信息披露和系統設計等要有制度性安排,對網路金融機構的設立或新業務的開展,必須具備完善的風險識別、鑒定、管理、風險彌補和處置方案。(3)制定、完善各類交易操作規程。對客戶申請開立賬戶、客戶授權的聲明、一般交易程序等擬定細則,防止違法交易和侵害網路金融交易系統的違法犯罪活動。(4)對網路金融業務實行類別管理。制定分類標准,對銀行金融業務能力和資信能力進行分級,從而對網路金融各種業務的開展加以限制和許可。(5)實施靈活的市場准入監管。按照開辦網路金融業務主體和其申報經營的業務不同,除對其資本充足率、流動性等進行檢查外,還要對其交易系統的安全性、電子記錄的准確性和完整性等進行檢查,對網路金融機構普遍建立相關信息資料、獨立評估報告的備案制度進行審查,保證網路金融機構在退出市場時客戶不會因信息缺失而造成損失。3.完善監管體制。(1)健全網路金融風險監管體系。成立「國家(網路)金融風險管理委員會」,由國務院分管領導任主任,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國家工業與信息產業部、公安部等部門為成員單位,負責推動網路金融風險管理立法,制定網路金融風險管理工作規劃,協調網路金融風險管理的重大工作事宜。在銀監會內設立「網路金融風險監管司」,作為「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建立「網路金融風險監管小組」,服從「委員會」和「監管司」的工作安排,組成能夠統一指揮、調度靈活的網路金融監管隊伍。(2)加強協同監管。「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和其他相關監管部門之間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相互開放各自的信息資料庫,並定期通報各自的監管情況,促進聯動監管,提高網路金融風險監管的准確性和時效性。(3)加強國際間的網路金融監管合作。我國金融監管部門應積極同有關國際組織(如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或與有關國家的金融監管當局建立網路金融監管合作制度,學習國際上的最新技術,對於可能出現的國際司法管轄權沖突等與相關國際組織或有關國家的金融監管當局及時進行有效協調。同時,藉助國際間的網路金融監管合作,加強對借用網路銀行方式進行非法避稅、洗錢等行為,對利用網路銀行方式進行跨國走私、非法販賣軍火武器及販賣毒品等活動,對利用網路銀行非法攻擊其他國家網路銀行的電腦黑客網站,以及其他國際犯罪活動進行全方位的監管,形成能有力保障我國網路金融健康運行和對全球網路金融負責的監管體系。4.調整監管策略。(1)不斷提升網路金融監管的現代化水平。在監管實踐中,應提高全面掌握網路金融機構業務經營情況的能力和對網路金融風險的預測水平,增強宏觀控制的系統性和前瞻性,還要加強網路金融監管規范化建設,提高網路金融監管的現代化、科學化水平。(2)完善對網路金融的現場和非現場檢查內容體系。在現場檢查中要著重對技術要素進行檢查:對網路金融客戶口令管理、網路防火牆功能、網路金融的場地與關鍵設備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確定網路金融是否恰當選擇適用於其環境的加密技術、關於網路金融系統病毒檢測和預防程序。在非現場檢查中要著重檢查業務發展規模,包括交易額、網上銀行客戶數、業務覆蓋區域和盈利能力,監測受到黑客攻擊和入侵的次數、受到病毒感染的次數、業務運作系統出現問題的次數等。(3)建立強制信息披露制度。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比傳統金融業務更為嚴格的信息披露規則,規范信息披露的內容、格式、頻度及職責等,通過財務報表、網上公示等手段披露有關網路金融業務的信息。(4)創新監管方式。充分利用網路信息優勢,建立實時跟蹤監測系統,加強監控,同時還可以在網路上採取「制定規則,巡邏抽查」的方式,對網路金融的運行狀況及是否「違規」進行抽查,一旦發現,及時糾正或採取處罰措施。5.構建安全體系。(1)加快研製和開發具有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先進信息技術。包括各種計算機設備、通訊設備、系統軟體、加密演算法等,從保護國家金融安全和國家經濟安全的角度提高網路安全性能。(2)改進網路運行環境。加強計算機網路和中心機房的管理,加大對計算機物理安全措施的投入,增強計算機系統的關鍵技術和關鍵設備的防攻擊、防病毒能力,維護計算機硬體安全,保證網路銀行所依賴的網路等硬體環境能夠安全正常運轉。(3)實現安全訪問。一方面通過網路的物理隔離和邏輯隔離方式,將非法用戶與物理資源相互隔離,另一方面通過應用系統的身份驗證和分級授權等登錄方式,限制非法用戶的訪問。(4)加強數據管理。統一數據標准,保證全國各金融機構之間的數據交換,實現信息共享,同時對網上數據進行實時監測和跟蹤,建立容災備份,避免數據丟失。(5)建立信任及信任服務機制,通過數字證書為參與網上交易的各方提供安全方面的基礎保障,防範交易及支付過程中的不法行為。6.加快人才培養。(1)進行學科培養。金融或財經院校要把握網路金融發展趨勢,加大金融知識的融合力度,對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託、網路技術等相關課程要進行交叉教學、重合教學,著力培養復合型、綜合型金融管理人才,為網路金融監管提供高水平後備人才。(2)適度引進。可以有計劃地從國際市場上引進急需的專業人才,一定程度上改變我國網路金融監管隊伍人才結構,同時也可以借機學習國際同行的監管經驗和技術。(3)注重對現有監管人員的培訓提高。要積極採取舉辦培訓班、考察學習、交流訪問、異地異行實習、委託培養等多種方式,加強對現有監管人員的培訓,努力建設一支既懂信息技術又熟悉網路金融運作和風險管理的高素質復合型人才隊伍,迅速、有效地促進我國網路金融的健康發展。作者:中國農業銀行安徽省分行 馮靜生3.現行的風險管理模式已經不適應網路金融的發展。(1)分業監管體制面臨挑戰。網路金融的發展已經逐步突破了傳統金融業的分工,模糊了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之間的界限,尤其是銀行業可以為客戶提供超越時空的服務,這不僅是對傳統銀行業務的挑戰,更是對現階段分業監管模式的挑戰。(2)外部監管體制面臨沖擊。網路金融是以全球客戶為服務對象,和傳統金融活動相比,它超越了分支機構設置的局限性,實現了服務對象的廣泛性,這為小金融機構和大金融機構的公平競爭和進一步推動全球金融一體化創造了條件,但同時也增加了監管難度,特別是對我國按經濟區域設置人民銀行和按行政區域建立銀行業監管機構的體制沖擊較大。(3)監管內容亟待充實。網路金融的發展不僅改變了金融機構與客戶的聯系方式,而且改變了傳統的金融服務方式、產品銷售方式和交易處理方式,如B2B(Business to Business,指在網上企業對企業的商務活動)和B2C(Business to Customer,指在網上企業和消費者之間的商務活動)結算支付方式等。這一系列變化直接或間接地加快了貨幣流通速度,擴張了電子貨幣的發行與創造功能,不僅促使金融市場潛在風險日益加大,而且使現行的金融監管內容亟待充實。(4)風險控制策略急需調整。金融機構在風險控制過程中,主要是表現為事後控制,事前規劃、事中監測與控制明顯不足,風險控制措施表現出很強的事後補救性,在風險控制手段上,表現出靜態性、滯後性,不能隨著業務的發展而不斷地調整控制策略與方法,這與網路金融的發展態勢極不適應。4.監管人才缺乏。網路金融業務的綜合性、高科技性對監管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熟悉金融業務和管理知識,又要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工程實踐經驗;既要有豐富、扎實的金融法規功底,又要有開拓金融服務等方面的寬廣視野,但目前在我國金融監管部門中,遠沒有形成一支能滿足網路金融業務監管需要的專業人才隊伍。

E. 我國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存在哪些問題

僅供參考:
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法律體系的四要素立法、執法、司法、守法來看,我國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均存在問題。
在金融立法上存在著五個方面的問題。
1,行政主導立法現象普遍。一是在法律制度設計之初通過授權性規則和兜底條款為行政權力的行使提供了寬泛的空間,使金融市場規制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和不穩定性;二是法律規則的制定和實施有明顯的部門化傾向。在綜合經營的背景下,必然導致同類產品和業務因實施主體不同,而要適用不同規則,進而引發規則適用混亂與監管套利。同時,行政主導立法既造成行政部門公權力無序擴張和制約不足,也給政府帶來遠超過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責任。
2,法律體系不夠完備,在橫向和縱向均存在不足。從橫向看,主要表現為上位法存在空白。一方面,缺少《期貨交易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基礎性法律;另一方面,現有上位法覆蓋范圍過窄,隨著金融新業態不斷涌現,這一問題日益突出。從縱向看,一是法律層次不清。《信託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都是混合立法,即將交易法和行業法糅合在一部法律內,且偏重行業管理,對交易活動規制相對薄弱。混合立法的益處是相對簡單,缺點是將一類金融活動歸為一個行業,容易造成監管分工不清和空白等問題,甚至演變成為監管者立法。例如,《信託法》將信託行為規范與信託業規范合一,將信託監管職責賦予中國銀監會 ,結果只有銀監會批準的信託公司才能從事信託業務,而銀行、證券、保險等機構從事的理財業務又是事實上的信託行為,監管機構不得不制訂各自的監管辦法,造成監管制度不一致。二是配套下位法欠缺。我國現有4家政策性金融機構,運行多年以後相關法律仍未出台。在保險領域只有一部《保險法》,而機動車財產賠償、保險產品費率釐定、互助保險等重要事項均缺乏配套立法。
3,法律過於寬泛和簡單,對執法機構授權過多。以《證券法》為例,在司法實踐中,約有3/4的證券案例未引用《證券法》,1/4的證券案例盡管引用《證券法》卻只引用其中7條內容,僅占證券法條款的3%。同時由於《證券法》關於虛假陳述、內幕交易的規定偏少,在司法審判環節存在很多障礙。法律適用性不夠導致執法環節只能以行政規章代替法律,放大了行政機構自由裁量權。
4,對金融機構過度保護,對投資人和消費者保護不夠。現有金融法律基本上都是以保護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和財產為宗旨,操作中往往以金融安全和國家利益的名義否定他人的合法財產權利,以行政處罰代替民事和刑事責任,使金融機構易於推卸責任,將內部風險外部化。維護金融安全應以市場主體權利、義務平衡為前提。對金融機構過度呵護使其缺少足夠的外部壓力,難以提高內控能力和履行社會責任。
5,法律更新不及時。創新多、變動快、變化大是金融市場運行的基本特點,但我國金融法律修訂周期明顯偏長,七、八年甚至更長時間修改一次很普遍。而境外修法的頻率要高得多。例如2000年以後日本的《保險業法》修訂了6次,平均2年一次。我國香港地區《證券及期貨條例》自2003年生效以來,十年間已經作了20次修改。
在金融執法上存在著三個方面的問題。
1,執法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程序性規范與標准仍有欠缺。目前規范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執法權力運行的規則尚不完備,沒有調查取證、行政處罰等專門的執法程序性規定,缺少對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類型化的認定標准和歸責原則,認定難、執行難的問題依然沒有解決。
2,以行政處罰代替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由於執法部門與司法機構缺少銜接,監管部門又在一定程度上負有促進行業發展職能,因此執法過程中過多採用行政處罰方式。加上行政處罰尺度彈性較大、透明度低,造成違法成本偏低,執法威懾力大打折扣,一定程度上姑息縱容了違法行為。
3,部分監管執法措施效力存疑。以證監會為例,其已經使用的監管措施共125種,但其中《證券法》明文規定的僅23種。《證券法》外的監管措施設置的合理性、程序正當性、救濟保障制度安排的效力等均存在疑問。
在金融司法上存在著兩個方面的問題。
1,案件篩選機制使大量金融爭議無法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在司法實踐中,大量金融爭議因篩選機制而未能通過司法程序解決。表現為:一是限制受理案件的法院,投資者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提起的侵權民事訴訟,相關司法解釋要求由上市公司所在直轄市、省會市、計劃單列市或經濟特區中級法院管轄;二是為案件當事人起訴設置額外的先決條件。例如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其虛假陳述行為,須經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並作出生效處罰決定。三是限定訴訟提起的方式。「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是《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權利救濟方式,理論上它能以較低成本實現投資者權益保護的效果。但在金融司法實踐中幾乎得不到適用,實際上已被束之高閣。
2,審判專業性有待加強,爭端解決機制單一。金融案件數量的急劇增長和所需專業知識的日益復雜,使法院和法官不得不在迅速審結案件與確保裁判質量之間探求艱難的平衡。同時,金融爭議多元化解決機制尚不健全,無法在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有效分流爭議,減輕法院壓力。
最後,在金融守法上,美國法學家伯爾曼指出,「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將形同虛設」。我國金融守法方面的最大問題:一是金融商品銷售者有法不遵;二是金融商品消費者法律意識淡薄,知識欠缺。由於民眾普遍缺乏對投資項目合規性和風險的鑒別能力及維權能力,在相當程度上縱容了產品銷售者的過度宣傳等違規行為。一旦風險暴露,又只能用「上訪」甚至極端手段挽回損失,使金融糾紛轉變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同時出於自我保護的需要,投資人只重短期投機而不做長期投資,影響了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
如何完善我國金融法律體系
在金融立法上,首先要調整立法理念。為此,一是要保持立法目的穩定性,避免隨形勢的變化而過於頻繁地調整,降低法律及其所調整社會關系的穩定性,削弱法律的權威性;二是要保持法律保護群體的均衡性,法律法規條款設計要以保護權利為准則,避免以政治性的判斷影響公正性;三是轉變既往立法「宜粗不宜細」的理念,實現立法技術精細化,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其次,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以調整立法程序,改進立法流程,提高立法、修法透明度為抓手,提高立法科學性、民主性。一是在提供必要立法資源和提高專業性的基礎上,更充分地發揮全國人大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的作用,統籌推進金融基礎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制定修改工作。二是明確立法權力邊界,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三是健全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探索委託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四是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廣泛凝聚社會共識。五是加強統籌規劃,完善金融立法、修法需求匯集機制,制訂擬出台重要金融法律、法規的時間表。六是建立健全立法質量與效果後評價制度,通過立法評估、執法評估等方式,發現存在的問題,及時修改完善。
第三縮短立法周期,提高立法、修法效率。一是根據經濟和金融領域需要,適度提高金融法律的修法頻率,更多運用「法律修正案」的立法方式,縮短時間間隔,適應形勢的快速變化。二是擴大重要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徵求范圍。
在金融執法上,一是健全執法檢查制度,推進執法主體、職能、許可權、程序、責任規范化。制定調查取證實施辦法,細化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查閱復制資料、封存文件資料等執法行為的實施程序;二是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明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法定情形和適用標准,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三是深化以權力制衡為核心的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堅持和完善查審分離制度,探索建立依法行政評估制度,明確評價方法和標准。
在金融司法上,首先,增強規則條文的司法性可操作性。為此,一是通過法律修訂,逐步增加可供司法判決引用的條款,提高金融法律的司法裁判性。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司法解釋,詳細定義有關犯罪行為(如什麼是非法集資、市場操縱、跨市場操縱).
其次,提高司法效率,維護金融秩序。對於金融市場強勢一方的侵權行為,要發揮司法維護金融秩序作用,賦予投資人可行的司法訴訟渠道,使之能通過司法途徑有效維護自身利益;同時,應加強融資方責任配置,逐步加大對證券犯罪的打擊力度,發揮刑罰威懾作用。為此,一是要配合司法體制改革的推進,充實司法資源,改革司法機構內部管理體制,提高司法有效化解和解決金融領域爭端的能力。二是要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的要求,以證券民事訴訟為突破口,取消不必要的前置程序,探索法院直接受理的有效模式。逐步減少和取消事實上存在的金融領域糾紛案件篩選機制。三是以推進金融仲裁為重點,建立訴訟之外金融爭議的多元化解決機制。
在金融守法上,提升全社會的守法意識,要通過多層次、多渠道、多領域加以推進。一是要加強金融知識普及教育,在金融機構櫃台、中小學、社區等通過投放宣傳冊、舉辦專題宣傳活動等方式,提升居民對金融商品和金融風險的認識;二是要進一步強化金融業行業協會和各種專業性商會的自律機制,在行業內建立起金融機構和類金融機構的行為規范,並及時通報相關信息;三是要加大對金融案件審判過程和結果的透明度,強化警示和震懾作用;四是要進一步健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特別要建立金融糾紛相關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機制。
近期需要調整的重點領域
首先,調整金融監管體系的法律基礎。目前中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突出問題,集中表現在監管機構協調性差,金融監管權力和職責分配不明確,特別是以機構的類型確定監管的對象的金融監管模式已不適應金融發展的需要。同時在監管主體涉及多個政府權力機構時,容易出現「有利爭著管,無利沒人管」的局面,形成監管機構的互相推諉、監管競爭與監管真空、同一機構多個監管標准等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金融監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監管的效率。上述問題的核心在於,各個監管機構分而治之的監管模式與金融市場的統一性之間出現了矛盾。對此,需要結合國內外經驗教訓,加快對現有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調整。即便在不對監管組織架構進行重大調整的情況下,把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業務相結合的制度、政策措施納入法律軌道仍是當務之急。
其次,調整信託相關法律關系。由於信託制度不健全,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並不順利,理財市場則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在下一步改革過程中,一是要研究修訂和完善作為上位法的《信託法》,明確信託的定義和范疇,細化對信託活動的規范,強化重要事項的監管要求並具體規定操作規程;二是努力通過各類相關下位法律法規的整合(包括資產證券化相關法規和理財產品相關法規)、統一監管目標,協調監管標准,規范監管機構的行為。
第三,建立金融衍生品市場法律框架。近年來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迅速,但金融立法遠沒有跟上。一是立法層次低,除《證券法》和行政法規《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外,其餘都是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二是行政規章多由各監管部門單獨制定,不僅分散凌亂影響執法效率,在執行過程中也容易導致部門之間的沖突;三是法律責任欠缺。《金融機構衍生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僅有三條罰則,威懾力有限,金融機構違規成本很低、懲罰力度不夠;四是《證券法》對場外衍生產品的具體管理並沒有實質性的條款規定,未能形成系統的場外市場監管法律規范體系,與其他法律制度如《破產法》、《物權法》、《擔保法》等也不相容。為此要盡快制定《期貨法》,明確期貨交易涉及的基本民事法律關系。以修訂《證券法》為契機,擴大「證券」及「衍生品」的范疇,將公募、私募的股票、債券及其他有證券屬性的金融產品、業務、服務創新均納入證券法調整范圍,確立場外市場的定位與監管框架。
第四,構建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現有法律法規中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的內容幾乎都是原則性的概括,操作性很弱。相關制度中普遍存在責任不明確、監管法規之間缺乏配套和銜接、違法違規懲處多為罰款而很少追究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等問題。在執法授權方面,既存在對行政監管機構授權過度問題,也存在授權不足問題,例如證監會在對上市公司進行調查時,往往會遇到阻力。為此,建議國務院法制辦牽頭制定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行政法規,未來應根據實施效果,適時上升為人大立法。
第五,完善金融安全網。盡快出台《存款保險條例》,明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組織模式。盡快出台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制度,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體系,規范市場退出程序。
第六,規范非正規金融活動。制定《非存款放貸人條例》,將包括P2P等網路信貸平台在內的非金融機構放款人、民間借貸納入放貸主體范疇,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多層次、多元化信貸市場體系,發揮民間借貸對正規金融的補充作用,合理引導民間融資活動健康發展。

F. 宏觀金融風險的防範

源於1997年下半年的亞洲金融危機,先是給泰國、印度尼西亞、韓國和馬來西亞經濟以重創,1998年底又席捲了菲律賓、香港、馬來西亞和新加坡。對當前發生在亞洲地區和其他地區(如巴西、俄羅斯)的金融危機的實質應當有清醒的認識。金融危機的背後隱藏著深刻的經濟危機,經濟危機又可能進一步誘發政治危機和社會危機。雖然我國的金融市場和人民幣幣值在東南亞金融風波面前保持了相對穩定,但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監管薄弱,金融秩序仍有待整頓。1998年12月9日閉幕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指出,「加快制定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有效機制」。因此,必須採取切實有力措施完善現行的中國法治,從制度上防範金融危機。

一國金融危機的爆發既有國內的原因(內因),也有國際大環境的原因(外因);就內因而言,既包括市民社會和市場機制本身存在的金融隱患,也包括政治國家和政府幹預誘發的金融隱患。因此,要從根本上防範金融危機,必須對症下葯,從公法與私法(民商法)兩個層面上構建防範金融危機的法律機制。由於篇幅所限,本文僅探討國內公法與國內私法中的金融危機防範問題。當然,從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角度探討國際金融秩序與經濟秩序的安定性與可信賴性、加強各國之間的立亮殲梁法協調與金融監管合作也是非常必要的。

二、從公法的視角看政府幹預在防範金融危機中的應有角色

(一)政府幹預過多過濫,不可能有效地預防和化解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只能加劇和推動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爆發

現在有一種觀點,認為我國目前能夠倖免金融危機的原因在於,政府對經濟生活進行了有效的干預,於是開始懷疑市場機制的作用,認為市場機制不如政府幹預可靠。筆者認為,必須承認以下事實:我國目前能夠倖免金融危機的原因很多,不僅有正確、及時的政府幹預,也有20年來改革開放所逐漸形成的堅實的基本市場經濟體制框架;亞洲金融危機給我國經濟生活已經造成了負面影響,而且這種影響有可能繼續加深;雖然我國人民幣的匯率穩定,但我國也為此付出了巨大代價;我國存在著不少爆發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隱患。

毋庸置疑,為避免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陰影,我國離不開政府幹預;即使亞洲金融改斗危機過去了,我們仍然要充分發揮政府幹預的積極作用。但問題在於,如何界定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范圍,如何處理好政府幹預這只「有形的手」與市場機制這只「無形的手」之間的相互關系,如何規范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行為。如果片面迷信政府幹預萬能論,不注重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一味縱容、鼓勵不符合公正、效率、法治精神的政府幹預行為,不僅不會阻撓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最終建立,而且會加劇和推動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爆發。成也蕭河,敗也蕭河。過去人們經常把「亞洲經濟奇跡」主要歸因於強大的政府幹預;今天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在很大程度上也主要歸咎於強大、過度的政府幹預。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腐敗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隱患;過多過濫的審批本身就是金融風險。

(二)為防範金融風險,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法律形式必須限制在五個層次上

恰當地界定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范圍,必須遵循以下原則:既要重視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方面的基礎性作用,又要注意發揮政府在彌補市場機制缺陷、維護良好市場秩序方面的導向和校正作用;既要著力塑造和保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主義市民社會,預防政府行政權對商法自治領域的不敬運當侵入,又要強調和樹立政府在經濟生活中的應有權威;既要告別政府萬能論,避免重彈政府大包大攬的老調;又要摒棄政府無為論,反對漫無邊際地削弱政府職能;既要堅決轉變和革除政府直接管理企業的舊職能,又要創造性地擴充和發展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新職能。

上述理念已經成為我國當前經濟體制改革的主導思想。但是,把理念轉化為現實,比起把理念表達清楚更為不易。在操作層面上如何解決好政府幹預與市場機制、企業自治之間的銜接與契合,法學界似乎還缺乏深入的探討。筆者認為,以經濟行政機關和企業的相互關系為座標,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法律形式可以從以下五個層次上去觀察:

1• 尊重企業商法自治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簡稱尊重型干預)。

這是第一層次的干預。商法自治是私法自治原則(Prinzip der privatautonomie
)或意思自治原則(L』 autonomie de la volonte
humaine)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根據該原則,企業在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容忍的范圍和限度內,有權為了追求自身的經濟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各種商事行為,從而為自己創設一定的商事權利、設定一定的商事義務,國家對此只能消極地予以確認和保護,而不能積極地予以干涉和妨礙。企業商法自治原則是市場經濟和市民社會的需要和體現,也是現代商法和經濟法的共同基礎。企業商法自治原則又可以引申出三項基本原則:(1)企業財產所有權尊重(所有權絕對或所有權不可侵)原則。企業的生存和盈利,要求這個企業擁有實實在在的財產所有權(包括法人所有權)、特別是可以使用的資源,最為典型的包括資本、勞動、管理與技術。(2)企業的商事行為自由(含契約自由)原則。盡管有些當代法學家發出了「合同死亡」的慨嘆,但契約自由在商法中作為一項根本原則並未發生動搖。(3)過錯責任原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誰有過錯,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營風險。該原則有利於鼓勵企業放心大膽地開展商事流轉、締結各種商事關系,更好地取得利潤的最大化。

在市場經濟社會,市場風險和金融隱患無時不在、無處不在。企業商法自治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建立利益與風險、權利與義務對稱機制,要求實現決策權利、決策利益與決策風險的企業化、分散化,能夠在微觀層次上自動、公平地抑制體制性金融危機的爆發。這種避險功能的發揮表現在兩個層次上:首先,有利於實現市場風險與政治國家的隔離,既避免了政治國家製造的市場風險,又能把現有的市場風險局限於市場機制之中,從而防止了市場風險對政治國家的沖擊;其次,能夠合理地在市場主體之間分配市場風險,從而實現市場機制本身對市場風險的吸收和消化。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債務人的違約、企業的資不抵債與關門破產不會誘發體制性的金融風險與信用危機。可見,為避免政府幹預製造不必要的金融風險,為避免全體納稅人與全社會承擔本不應由自己承擔的金融風險,必須強調企業商法自治、誠實信用、契約自由與自己責任等基本市場法則。

當前,經濟行政機關轉變職能的重要內容就是,尊重企業財產所有權和企業的經營自由,滿腔熱忱地推動企業主體的商人化、法人化和平等化,推動企業行為的市場化、自由化、契約化、競爭化、公平化、公正化、規范化和誠信化。政府作為市場經濟中的「裁判員」,要主動撤離資源的配置活動,不得隨意越過市場、直接干預企業的投融資等商事活動,更不得與民爭利。政府投資上項目,應當精而又精,把有限的財政資金用在刀刃上。重復建設,重復投資本身就是金融隱患。強調企業自治或企業意思自治,是政企分開、轉變政府職能、實現商事權利由政府回歸企業的關鍵。因為絕大多數商事活動是靠無形的手,即市場主體的個體自我調節機制去實現的。在這個意義上說,尊重型干預就是不幹預、少干預;微觀干預最少的經濟行政機關是最好的經濟行政機關。

鑒於我國多年實行計劃經濟體制,政府尚未完全養成自覺尊重企業商法自治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的習慣,政府的這種尊重義務應當被視為當前我國經濟行政機關對企業所負的首要義務。要在實踐中做到這一點,就需要在觀念上打破人們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盲目迷信國家和政府、甚至認為國家和政府萬能的固有觀念。在相當長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階段,我國將實行「小政府、大市場、大社會」的市場經濟體制,國家和政府不可能為公民個人和企業提供「從搖籃到墳墓」的一攬子福利,並因此而取消公民個人和企業的自我奮斗。

2•保護企業公平競爭與公正交易應有秩序( 簡稱保護型干預)。

這是第二層次的干預。僅僅尊重企業商法自治還是不夠的。因為企業的經營自由,在不法利益和不良動機的驅使下,有可能被濫用。假冒偽劣、限購排擠、商業賄賂、商業欺詐、虛假廣告、非法傳銷、傾銷、搭售、圍標、行政壟斷、經濟壟斷等丑惡商事現象也會滋生蔓延。沒有健全的市場管理法治,就沒有消費者和企業賴以公正交易和公平競爭的大舞台,政府進行宏觀調控的信號也會失真,從而誤導企業行為。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政府應當堅決制止和反對損害消費者和競爭者利益的不法、不正當行為,為企業和經濟組織創造良好的公平競爭與公正交易秩序,努力培育和維持一個涵蓋各類生產要素的、成熟、開放、誠實、公平、統一的社會主義大市場。要維護市場經濟的公正性、公開性、公平性,經濟行政機關必須發揮應有的保護性職能。但政府不得為了私利而限制公平競爭、壘起行政壟斷和地方保護主義的「籬笆牆」。行政壟斷和地方保護主義不僅保護落後,壓抑競爭;而且阻礙資金流、物流與信息流在全國大市場內部的循環,在深層次上潛伏著金融隱患。所謂「地方保護主義是塊臭豆腐,聞著臭、吃著香」的實用主義態度必須予以糾正。

保護型干預與尊重型干預是密切相連的。因為,保護企業公平競爭與公正交易應有秩序,實際上就是要保護企業商法自治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不被濫用。但要明確,企業商法自治原則受到了侵害,並不必然導致行政權的干預。在很多情況下,博大精深、體系嚴密的民商法原則和制度,包括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合同制度、民事侵權制度和民事責任制度等,都足以被企業和市場主體自覺引用,從而鏟除不法、不當的市場行為,理順受害人與不法、不當行為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恢復市場的正常秩序。而且,即使行政權介入的結果,導致了不法、不當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也不能代替受害人與不法、不當行為人之間私法關系的再調整。經濟行政機關以行政罰款代替民事賠償的做法更是錯誤。

3•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 簡稱宏觀調控型干預)。

這是第三層次的干預。政府直接管理經濟的傳統模式要盡快向宏觀經濟調控模式轉變。在真正還權於企的同時,把大多數經濟行政行為由政府對企業的直接、微觀管理模式轉變為間接、宏觀調控模式。把綜合經濟管理部門改為宏觀調控部門,絕不是簡單的名稱更換。宏觀經濟調控要「抓大放小」,該管的管住、管好;不該管的,放開、放活。宏觀經濟調控的對象與其說是企業,不如說是市場。因為,政府原則上不能直接介入企業的微觀商事活動,對企業決策直接產生影響作用的,與其說是政府,不如說是被政府引導和調控的市場。政府、市場、企業這三者的關系可以概括為政府調控市場、市場引導企業。

宏觀經濟調控以追求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宏觀利益為目標。如果說市場機制和商法自治原則的主要功能是保持和增強企業活力,那麼宏觀調控和宏觀調控法律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對國民經濟進行合理的調節,確保國民經濟經濟有序運行。所謂「沒有微觀管理權,宏觀調控權必然用不好」的觀點是錯誤的。

要確保國民經濟宏觀調控的方向正確、效果良好,就必須明確宏觀調控的目標。在實踐中,對此存在著廣狹不同的解釋。狹義解釋僅限於經濟增長率和全國商品零售價格漲幅;廣義解釋除覆蓋這兩項內容外,尚包括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增長率、居民消費價格漲幅、財政收支差額、貨幣發行量、外貿進出口總額、人口自然增長率、城鎮登記失業率、農村貧困人口減少數量、主要工農業產品產量、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基本建設計劃新增主要生產能力、廣播電視人口覆蓋率、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實際增長率。

筆者認為,宏觀調控的目標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在不同的社會經濟政治背景下,有著不同的內容。但不管在何時何地,宏觀調控的目標還是具有一些本質性的要求,那就是:平衡經濟總量,優化經濟結構,防範金融風險,抑制通貨膨脹,推動國民經濟的穩定、快速、健康、可持續發展。其中,總量平衡與穩定發展是宏觀調控目標中的精髓。當然,這種目標需要因時制宜、因地制宜,允許在不同的情形下有所側重。但是,片面追求國民經濟發展速度是錯誤的,在當前亞洲金融危機加深和世界經濟衰退的情況下,更是有百害而無一利。本世紀初的「泰坦尼克號」就是因為船長輕信了一位記者的建議、為創造輿論轟動而全速行駛、最終撞遇冰山而沉沒的。

為了實現宏觀調控的目標,就要設計一系列宏觀經濟調控手段。這些手段主要包括:(1)政策引導。即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方針和產業政策,在此基礎上制定行業規劃和行業政策,控制總量平衡,規劃和調整產業布局;(2)杠桿引導。即根據產業政策和規模經濟要求,運用利率、稅率、匯率和價格政策等經濟杠桿,引導企業調整產品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調整,實現資源合理配置;(3)信息引導。政府要及時發布各類與企業經營密切相關的宏觀調控政策及其貫徹情況的反饋信息,從而引導企業決策行為;(4)市場准入。即政府為了實現特定的宏觀調控的目標,根據法律規定,對適格企業發放行政許可。未獲行政許可的企業不得進入特定市場。為兼顧宏觀調控的有效性與經濟行政的廉潔性與公正性,應當嚴格規制政府發放行政許可的范圍與程序。行政許可的適用范圍要少些,少些,再少些;精些,精些,再精些。鋪天蓋地的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不僅起不到防範金融危機的作用,反而會對金融危機的爆發產生推波助瀾的作用。既然行政審批無法擔保上市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對投資者和社會負責,保障不了企業在被審批後一定能夠承擔社會責任,為何不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審批,代之以行政登記和高強度的社會信息披露制度呢?(5)行政指導。即政府為了實現特定的社會經濟利益目標,運用其享有的行政權,引導和規勸企業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6)法律監督。事中和事後的監督,與事先引導同等重要。政府要加強對企業商事行為的監督檢查,制止違反宏觀調控法律制度、破壞宏觀調控的企業活動。

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絕不是互相孤立、互不搭界的。它們應當彼此協調、相互銜接、相輔相成,共同構成一個內在統一的有機整體,即宏觀調控體系。在一部龐大的全國性宏觀調控大機器中,每個調控部門只不過是一個螺絲釘。因此,各個宏觀調控部門一定要識大體、顧大局,隨時牢記共同的宏觀調控目標。要強調部門間的團結、合作、溝通、默契和團隊精神。宏觀調控機制內部不能發生內耗。尤其是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這四家宏觀調控部門,要力戒不同的宏觀調控手段之間各自為戰、互不協調,甚至互相矛盾、互相抵銷、讓企業和市場主體搞不清究竟以哪個調控手段的馬首是瞻。值得指出的是,雖然我國的金融風險監管機構體系已經初步形成,既包括中國人民銀行,也包括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等監管機構。但是,這種多頭監管的體系也存在著各自為政、互不協調的弊病,亟待改革。這對於深化金融改革,逐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的金融調控監管體系,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應當明確,宏觀調控法的重心與其說是規制被調控者的行為,不如說是規制調控者的行為。宏觀調控者應當自覺接受法律的規制和監督。

4•促成企業享受法定權利和利益( 簡稱促成型干預)。

這是第三層次的干預。這一干預的特點是促成和幫助企業取得最佳的經營效果。它既不同於消極的尊重型干預和保護型干預,也不同於直接的給付型干預。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例如,提供企業決策和經營活動所需要的信息和咨詢;協調企業與其他單位之間的關系,保障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為企業正常的購並活動、投融資活動和其他商事活動,清除地方政府、政府部門或其他社會組織的不正當干預;為企業擺脫歷史包袱、輕裝上陣而建立和完善職工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體系。

政府進行促成型干預要注意度的把握,力求幫忙而不添亂、熱情而不專斷,力戒喧賓奪主、包辦代替,更不得助紂為虐。例如,政府可以為民營企業的合並和重組創造條件,但不得越位干預,硬性捏合、拉郎配;政府可以為企業的股票上市清除障礙,但不得搞「捆綁上市」、「包裝上市」的惡作劇;若此等等。

5• 向企業提供某種經濟利益( 簡稱給付型干預)。

這是第四層次的干預。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適當的經濟利益給付也是必要的。經濟行政機關有義務為了推動整體社會經濟利益(如鼓勵開發中西部地區、鼓勵開發高科技產品、鼓勵產品出口創匯、鼓勵民間投資、鼓勵企業承擔社會責任),而向企業政府采購、政府補貼和獎勵(如出口補貼、退稅、貼息)等經濟利益。當前,我國固定資產投資不是過熱,而是偏冷。為確保國民經濟的可持續增長,政府應當加大對科教、農業和城市基礎設施的投資力度,從而拉動市場內需,帶動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政府還可以直接向企業提供定單,與企業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包括政府采購合同在內的經濟行政合同將會愈來愈成為國家干預市場經濟的重要有效形式。

政府的給付型干預不僅適用於企業,而且也適用於作為公民個人的勞動者、消費者等市場主體。如政府有義務為勞動者創造就業機會、提供社會保障體系等。從廣義上說,經濟行政機關向企業提供的信息和社會服務,實質上也是一種給付,只不過與傳統的財物型給付有所不同而已。

給付型干預是圍繞特定的宏觀經濟調控政策,或者為了國民經濟的整體利益而展開的,不是為了企業的個體經濟利益而搞扶貧救濟、「普渡眾生」。應當充分體現平等對待的原則,不得開後門。因而,這與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無止境地向企業輸血、企業無休止地向經濟行政機關要錢要物的「跑部錢進」現象不同。

(三) 經濟行政權的行使要遵守法定、效率、公平、人權尊重四原則

1•經濟行政權法定原則

經濟行政權法定原則應予尊重。雖然政府與被干預企業之間不平等,但也要貫徹經濟行政權主體法定、內容法定與發動程序法定原則。要杜絕違法行政、脫法行政、賣法行政、弄法行政。經濟行政權的行使不僅要合乎行政法,也要合乎民商法和經濟法的規定。民商法和經濟法實質上都是對經濟行政權的限制。因為行政權力與商事權利都是資源的法律配置方式,二者此消彼長,是一種零合關系。商事權利的應有生存空間被確認、擴大了,行政權力的濫用空間也就相應地縮小了。行政權力製造的金融風險就能降到最低限度。

經濟行政行為本身就是法律手段。不少官方文件經常把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相提並論,有違法治精神。因為,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都是法律手段;二者有時很難劃分,如稅收手段;法治經濟也不容忍超法律的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建議把上述提法改成「民事手段、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或者「立法手段、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的三分法。

不僅具體行政行為要合法,抽象行政行為也要合法。在政府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時,既要大膽地推進經濟體制改革、果敢地進行制度創新,也要注意避免無謂的名詞創新,預防和減少不應有的概念混亂。經濟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中的術語應盡量與現行法律和基本法學原理中的術語一致起來。為解決好這一問題,政府部門應當自覺、主動地聘請法學家參與經濟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論證、起草和把關。

2•效率原則

經濟行政權的行使要體現合法性原則,也要體現效率原則。政府要增強服務和效率意識,自覺樹立尊重市場主體合法利益的市場主體本位意識,從骨子裡面剔除輕視企業權利、鄙視商法自治的封建官本位意識。要增強政府的公僕意識,必須十分強調納稅人的主人意識、公民的人權意識。一些政府工作人員誤以為「經濟法治」是指政府用法律手段(法)治企業、整企業,而不是指依法保護、成全、服務於企業。這種觀念急需轉變。要破除官氣十足的衙門作風,克服「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說、事難辦」的怪現象,制止公文丟失、公文旅行、審批速度過慢、甚至謊稱公文丟失、拖著不辦、坐等進貢行賄等封建社會舊官場上惡劣伎倆的重演。經濟行政機關應當有一部可資遵循的、對辦事期限作出明確規定的《行政程序法》。依筆者之見,如果經濟行政機關超過了法定辦事期限,仍然不給予明確答復,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反對;那麼,有關的企業和市場主體有權推定經濟行政機關已經默示地表示同意。此種推定權,應當得到所有經濟行政機關,乃至全社會的尊重。其他經濟行政機關不得以該機關沒有審批、蓋章為由,拒絕為企業和市場主體提供行政服務。

G. 預防從業人員金融違法犯罪指導意見的基本原則

(一)加強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認真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全面從嚴治黨戰略部署,層層壓實黨建工作責任,著力強化制度執行,維護法規制度嚴肅性和權威性,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銀行業保險業不折不扣得到貫徹衡薯罩執行。
(二)堅持健全長效機制與短期重點懲治並重。持續強化風險內控機制建設,有針對性地解決社會反映強烈、犯罪案件頻發、對於銀行保險機構穩健經營有重要影響的重點領域違法犯罪問題,懲防結合,標本兼治,管住人、看住錢、築牢制度的防火牆。
(三)堅持內部管控、行業自律與外部監管三管齊下。構建「落實機構主體責任、建立行業協作機制、強化外部監督管理」三位一體的預防犯罪工作體系,形成齊抓共管的治理格局。
(四)堅持金融監管部門與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聯動協調,形成防範打擊合力。通過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協調配合,發揮個案警示作用,建立跨區域、跨部門、跨領域手瞎的監督懲處機制。

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第一條劃入的職責
(一)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
(二)原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的相關職責。
第二條主要職責
(一)制定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的規章制度和辦法;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
(二)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范圍。
(三)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咐鬧實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四)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五)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六)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提出存款類金融機構緊急風險處置的意見和建議。
(七)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H. 如何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一、堅持守法經營哪碧弊,依法防範風險。國家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金融監管部門為維護國家金融安全,防範各類金融風險,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規和規章,這是防範金融風險的法律武器,必須用好用足。金融企業要依法經營,善於運用法律手段防範和化解風險,監管部門要依法監管,依法加強監督指導,提醒企業防範風險;執法機關要嚴格執法,對於違法進行金融活動,造成風險和損失的,要及時糾正制裁。盡量減少風險另外,還要善於運用政策和其他機制防範風險。
二、恪守社會責任,有效防範風險。防範金融風險,需要金融企業恪守自己的職責定位和社會責任。首先,金融業要履行儲戶資金保險箱的責任,把維護儲戶資金財產安全放在第一位,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底線內開展經營活動,就能夠有效防範風險;其次,金融業要履行儲戶財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只有把資金投入正當的經營活動,用於有利於國計民生的行業和產業,金融財產才可能隨著實體企業的發展壯大而不斷增值。
三、重視科技運用,切實防範風險。金融企業應當堅持防範風險、科技為先的原則,不斷加大對科技防範的投入,密切關注適時跟蹤金融違法犯罪的最新動態,不斷總結經驗教訓,及時根據違法犯罪手段的最新變化進行周密應對,實現「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牢牢把握控制風險的主動權和先機慧隱權。
四、建立健全制度,努力防範風險。我國金融業發展較晚,特別是一些新興金融企業起步更晚,金融管理經驗不足,對金融風險認識不足,規章制度不健全,是難以避免的現象。因此,應當建立健全防範金融風險的制度規范體系,包括風險預警制度、風險提示制度、風險緊急處置制度,風險化解與補救制度、風險防範聯動機制等。切實做到對各類風險早發現、早預警、早處置、早補救。
五、發揮體制優勢,共同防範風險。我國的金融體制和金融管理有其特色和優越性,已經形成了政府主管部門主導、金融監管機構負責、金融企業實施、國家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共同參與、金融系統相互聯動的風險防範與控制格局,這個優越性是我國特有的,是非常有效的李族,應當把這些優越性充分發揮出來。通過分工負責,明確責任,各司其職,共享信息,形成多道金融風險防線。
六、加強分析研判,科學防範風險。金融風險盡管無處不在,多變突發,但如果深入研究,通過解剖具體個案,互通風險信息,全面總結經驗,加強交流合作,就能認識和把握形形色色的金融風險發生的特點和規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一條 為了確立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明確其職責,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系,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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