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子公司如何運營
① 資產管理公司如何運營
經營資產經營管理公司的關鍵點在於:
1、要有完善的資產經營管理制度;
2、健全的公司治理架構;
3、高水平的資產經營管理人才團隊。
結合以上關鍵點,資產經營管理公司運營管理模式有如下幾大點:
1.把握重點,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管理
按照公司治理的法定程序,為實現對股權的管理和監督,資產經營管理公司向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監事,推薦總經理和財務主管,並接受資產經營管理公司的考察和監督。為加強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資產經營管理公司制定包括任職條件、任前考察、任免程序、履職程序、廉潔從業、定期述職、業績考核、獎懲制度等相關工作制度或工作指導意見,使他們切實履行對所投資公司經營管理的職責。
2.強化制度建設,規范治理結構
企業的發展要靠制度來保證,資產經營管理公司對所屬企業實施規范化管理,必須建立健全一整套與市場經濟運行規律相適應的基礎規章制度,用制度來指導和監控所投資公司的經營行為。針對過去存在無章可循、有章不循、違章不究的現象,資產經營管理公司須逐步建立並完善涉及所投資企業方方面面的規章,出台一系列涉及公司投資決策管理、資產管理、財務管理和人力資源管理等制度。同時,所屬子公司、參控股企業又根據上述制度的要求,結合自身行業特點、要求和運作情況,建立起各自的辦事程序和業務操作規程,形成雙層的制度網路,確保公司的規范化運營。
3.推廣全面預算管理制度,加強對企業監管
下屬企業進行規范化建設,改制為現代化公司,並歸屬於資產經營管理公司,在此階段,推行預算管理是資產經營管理公司作為母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和提升管理水平的有力手段。全面預算管理內容包括業務預算、資本預算以及財務預算等,管理模式是一套由預算編制、執行、內審、評估與激勵組成的可運行、可操作的管理控制系統。全面預算可以作為公司績效考核的標桿,企業資源分配的重要依據以及控制風險、提升收入與節約成本的主要手段。在預算的編制過程中應採取上下結合式。
4.加強財務管理,健全監督制度
資產經營管理公司對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可從四個方面著手,即財務預算控制、重大資本與財務事項控制、財務主管委派、財務報告與審計監督等。資產經營管理公司每年以綜合經營計劃的形式對子公司進行財務預算管理。凡屬重大資本與財務事項均需經本公司董事會批准後才能辦理,並報資產經營管理公司備案。子公司重大資本與財務事項包括,重大投融資、對外擔保、合並、分立、轉讓、中外合資合作、公司制改建、注冊資本變動、工資制度制定、財務預算及資產損失處理等。
5.制定經營業績指標,進行績效管理
資產經營管理公司制定經營目標體系和管理辦法,對子公司經營業績進行考核,維護投資者權益,並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企業效績評價指標將由反應企業財務效益狀況、資產營運狀況、償債能力狀況和發展能力狀況等方面的指標體系構成,能夠較為全面、准確地反映企業效績基本評價結果。以財政部頒布的《國有資本金效績評價規則》和《企業效績評價操作細則》為參考基礎,結合產業特點,資產經營管理公司制定出有各自特色的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在實踐操作中,資產經營管理公司可以通過凈資產報酬率、凈利潤、上繳款項和應收賬款回款率等幾項較為簡潔的經營指標對子公司經營業績進行考核,基於考核結果,提出相對應的獎懲意見和建議,將結果管理與激勵機制相結合,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② 銀行理財子公司能做什麼投資看完就知道怎麼買了
銀行理財子公司屬於主要從事理財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其設立機構為商業銀行。不具備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的資質,但是可以發行理財產品,且與銀行自有理財產品是不同的。那麼銀行理財子公司能做什麼投資呢?一、銀行理財子公司能做什麼投資
1、分級理財產品
此前商業銀行內設部門是禁止發行分級理財產品的,不過銀行理財子公司則是允許發行的。
分級理財產品產品拆分為「優先順序+劣後級」進行發行,優先順序和劣後級產品在投資預期收益和風險方面是存在差異的。如果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較強,可選擇高預期收益高風險的劣後級產品,如果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較弱,希望獲得固定預期收益,那麼可選擇優先順序產品。
2、固收類產品
中銀理財子公司中銀理財-穩富(封閉式)就屬於固定預期收益類產品,也屬於養老產品系列。這類產品的投資風險不高,屬於中低風險產品,起投金額也於公募基金類似,1元即可起存,業績基準在左右。
3、權益類產品
例如中銀理財-智富(封閉式)就屬於銀行理財子公司權益類產品,風險等級為中等風險,投資期限較長,投資預期收益也要高於固定預期收益類產品。
二、購買銀行理財子公司產品的注意事項
銀行理財子公司所發行的產品均誒符合資管新規的凈值型產品,不再剛性兌付,投資風險需由投資者自行承擔,因此購買銀行理財子公司產品需注意風險測評,選擇風險等級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產品。
以上關於銀行理財子公司能做什麼投資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溫馨提示,理財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③ 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的主要目的是
2018年12月2日,銀保監會正式發布了《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與徵求意見稿相比變化較小,主要體現為新增加了關於投資交易分離的相關規定,以及允許理財子公司投資本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等,具體解讀如下。
一、 正式稿與徵求意見稿的主要變化
1、新增加內容
(1)正式稿第20條,新增加了5%以下股權變動的報告要求,「銀行理財子公司變更持股1%以上、5%以下股東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2)正式稿第29條,關於非標的限額要求,增加了一句「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投資於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的,應當實施投前盡職調查、風險審查和投後風險管理。」
(3)正式稿第43條,新增加了關於投資交易分離的規定: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將投資管理職能與交易執行職能相分離,實行集中交易制度。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和異常交易監控機制,對投資交易行為進行監控、分析、評估、核查,監督投資交易的過程和結果,不得開展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交易行為。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對不同理財產品之間發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進行監控。同一理財產品不得在同一交易日內進行反向交易。確因投資策略或流動性等需要發生同日反向交易的,應當要求相關人員提供決策依據,並留存書面記錄備查。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4)正式稿第47條,新增加了關於對高管及投資交易業務人員的行為規范:「銀行理財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理財業務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進行證券投資,應當事先向銀行理財子公司申信老啟報,並不得與投資者發生利益沖突。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建立上述人員進行證券投資的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並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2、有變化內容:關於理財子公司自有資金投資本公司理財產品
徵求意見稿規定,「銀行理財子公司不得用自有資金購買本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正式稿的第33條修改為「銀行理財子公司以自有資金投資於本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超過其自有資金的20%,不得超過單只理財產品凈資產的10%,不得投資於分級理財產品的劣後級份額。」實際上允許理財子公司自有資金投資本公司的理財產品,但是有限額要求。此外,第33條還增加了一段內容「銀行理財子公司自有資產與發行的理財產品之間不得進行利益輸送。」
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相比「理財新規」的監管要求差異
監管部門考慮到理財子公司的風險隔離和相對獨立性,總體上《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比「理財新規」的投資范圍及合作機構等要求更寬松,但同時對關聯交易、利益沖突、投資交易分離等方面要求更嚴格。
(一)放鬆的要求
1、銷售起點和渠道放寬
(1)銷售起點進一步放寬
9月28日發布的「理財新規」將理財銷售起點從5萬下調到1萬,《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則參照其他資管產品的監管規定,不在《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中設置理財產品銷售起點金額,意味著銷售門檻放開。目前貨幣基金的銷售起點是1元,股票和債券基金的起點是1000元。
(2)首次滑如購買不強制要求面簽
理財子公司可通過營業場所和電子渠道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意味著不強制要求個人首次購買理財產品在銀行營業網點進行面簽。
(3)代銷渠道拓寬
理財子公司可以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機構代理銷售理財產品。「理財新規」規定銀行理財只允許銀行業機構代銷。
2、投資范圍放寬
(1)允許公募理財產品直接投資股票
允許子公司發行的公募理財產品直接投資股票;而「理財新規」只允許公募理財產品投資公募股票基金。
(2)非標資產限額放寬
投資非標資產的余額在任何時點均不得超過理財產品凈資含飢產的35%,刪掉了「理財新規」關於非標資產余額不得超過本行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披露總資產的4%要求。
3、允許發分級產品
允許理財子公司發行分級產品,但要做好充分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理財新規」要求銀行理財不允許發行分級產品。
4、合作機構范圍放寬
允許符合條件的私募投資基金成為理財子公司私募理財產品的合作機構、公募理財產品的投資顧問。
(二)更嚴格的要求
1、投資交易分離要求
明確規定「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將投資管理職能與交易執行職能相分離,實行集中交易制度。」並且對交易監控和日內反向交易等做了明確規定,類似於對基金公司的監管要求。「理財新規」沒有交易的相關內容。
2、要求建立投資者保護機制
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投資者保護機制,設置專職崗位和人員處理投資者投訴;而「理財新規」沒有相關內容。
3、公司治理相關要求
對理財子公司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提出明確要求,明確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監事會的職責,加強內控審計和人員管理。
4、強化風險隔離
加強關聯交易管理,要求理財子公司與其股東和其他關聯方之間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嚴格按照商業化、市場化原則開展業務合作,防止風險傳染、利益輸送和監管套利。
5、增加對高管及投資交易人員的規范
要求高管及投資交易業務人員的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進行證券投資,應當事先向銀行理財子公司申報,並不得與投資者發生利益沖突。這項規定參照公募基金的相關規定,而「理財新規」中沒有相關內容。
三、《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的積極影響
《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的正式出台意味著銀行理財子公司成立銀行理財子公司有利於強化銀行理財業務風險隔離,推動銀行理財回歸資管業務本源,逐步有序打破剛性兌付,符合資管新規和理財新規的要求,符合中央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總體要求。理財子公司將深刻影響我國資管行業、金融業的格局乃至實體經濟的融資結構,將更好地助力我國經濟轉型。
1、有利於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理財子公司將打破剛性兌付,通過凈值化產品實現風險和收益過手給投資者,避免風險積聚在銀行體系內,實現風險的可計量、可分散和可承擔,同時也有助於監管機構掌握相關市場數據和真實的風險情況,提高監管的有效性,提高金融系統的透明度,有利於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2、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
通過充分的信息披露使投資者認識到所投資產品的風險,實現投資者風險偏好與產品的匹配;通過打破剛性兌付、產品的凈值化使產品的凈值波動和風險充分暴露,有助於投資者及時掌握產品的風險;通過風險隔離以及風險分散,將有助於降低產品的整體風險,最終保護投資者利益。
3、有利於培育和壯大機構投資者
中國資本市場尤其是股市缺乏長期穩定的機構投資者,理財子公司的成立將一方面通過直接管理的產品參與資本市場,另一方面通過FOF類產品打通了客戶和資本市場的通道,遴選出市場上最優秀的機構投資者,有利於培育和壯大機構投資者隊伍,引導理財資金以合法、規范形式進入金融市場,促進金融市場穩定、健康發展,從而支持實體經濟融資。
4、有利於改善資管行業生態環境
過去幾年我國資管行業爆發式的增長很大部分是依賴於預期收益型的資金池模式,投資和產品分離定價模式不能充分反映投資風險。理財子公司的轉型有利於促進資管行業整體生態的改善,降低資金池產品的比例,促進凈值型產品的發展,實現風險過手,降低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
5、有利於推動銀行理財轉型
成立理財子公司一方面有利於風險與母行隔離,實現產品風險過手,降低銀行風險,另一方面有利於提高機制的靈活性,建立市場化機制,吸引市場化人才,使體制機制更適合資管行業的特點,這兩方面均有利於推進銀行理財轉型。未來理財子公司將依託於銀行的資金實力和渠道支持,大力發展凈值型理財產品,實現真正的「受人之託,代人理財」,承擔起資管轉型的排頭兵,提高資本市場效率,促進直接融資市場發展,改善企業的融資結構,助力實體經濟發展。
附件:《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要點內容
1、理財子公司設立條件
(1)發起設立銀行理財子公司的商業銀行資質要求: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理財業務專營部門連續運營3年以上、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股權,不將所持有的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等。
(2)金融機構股東資質要求:境內外金融機構作為銀行理財子公司股東要符合8個條件,包括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股權,不將所持有的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等。
(3)非金融企業股東資質要求: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銀行理財子公司股東要符合8個條件,包括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股權,不將所持有的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得低於總資產的30%等。
(4)負面清單:不得作為銀行理財子公司股東的負面清單有7條,包括股權關系復雜且不透明、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資產負債率、財務杠桿率明顯高於行業平均水平,代他人持有銀行理財子公司股權等。
(5)注冊資本:銀行理財子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金額為1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6)入股限制: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參股銀行理財子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或者控股銀行理財子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
(7)籌建申請和批准:控股股東商業銀行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籌建期為批准決定之日起6個月,籌建延期不得超過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8)開業申請:控股股東商業銀行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開業申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在收到開業核准文件並領取金融許可證後,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開業延期不得超過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9)高管任職要求:銀行理財子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准制度。
2、業務要求
(1)公募理財投向:主要投資於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不得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
(2)銷售管理:理財子公司可通過營業場所和電子渠道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理財子公司可以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機構代理銷售理財產品。
(3)投資管理要求:(A)限制與母行關聯交易,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於信貸資產,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主要股東的信貸資產及其受(收)益權或次級檔資產支持證券,面向非機構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不良資產受(收)益權;B)不得投資本公司發行的其他理財產品,只允許一層嵌套投資其他公司發行的資管產品。
(4)非標資產限制:投資非標資產的余額在任何時點均不得超過理財產品凈資產的35%。
(5)股票集中度限制:理財子公司全部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分級產品:允許理財子公司發行分級產品,但要做好充分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
(7)合作機構要求:私募理財產品的合作機構、公募理財產品的投資顧問可以是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但要符合相關要求,包括具備三年以上連續可追溯證券、期貨投資管理業績且無不良從業記錄的投資管理人員應當不少於三人等條件。
(8)自有資金投資要求:自有資金持有現金、銀行存款、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等具有較高流動性資產的比例不低於50%;銀行理財子公司以自有資金投資於本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超過其自有資金的20%,不得超過單只理財產品凈資產的10%,不得投資於分級理財產品的劣後級份額。
(9)業務資格要求:理財子公司發行投資衍生產品的理財產品的,應當具備相應的衍生產品交易資格;涉及外匯業務的,應當具有開辦相應外匯業務的資格。
3、風險管理
(1)公司治理:理財子公司應當建立組織健全、職責清晰、有效制衡、激勵約束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業務部門、風險管理部門和內部審計部門風險管理職責分工。
(2)業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理財業務管理制度,包括產品准入管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人員管理、銷售管理、投資管理、合作機構管理、產品託管、產品估值、會計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3)風險隔離:通過隔離資金、業務、管理、人員、系統、營業場所和信息等措施,將理財子公司與其主要股東之間,同一股東控股、參股或實際控制的其他機構之間進行有效風險隔離。
(4)投資交易分離:明確規定「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將投資管理職能與交易執行職能相分離,實行集中交易制度。
(5)關聯交易:銀行理財子公司不得以理財資金與關聯方進行不正當交易、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於關聯方虛假項目、與關聯方共同收購上市公司、向本公司注資等。
(6)風險准備金要求:理財子公司應當按照理財產品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准備金,風險准備金余額達到理財產品余額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
(7)人員管理:理財子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從業人員的資格認定、培訓、考核評價和問責制度,確保理財業務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要求高管及投資交易業務人員的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進行證券投資,應當事先向銀行理財子公司申報,並不得與投資者發生利益沖突。
(8)投資者保護機制: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投資者保護機制,設置專職崗位並配備與業務規模相匹配的人員,妥善處理投資者投訴。
4、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包括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重大事項報告、監管評估、監管措施以及違規行為處罰等相關內容。
此外,關於理財子公司的設立遵循商業自願原則,銀行可通過設立理財子公司開展資管業務,也可以選擇不新設理財子公司,而是將理財業務整合到已開展資管業務的其他附屬機構。商業銀行通過子公司展業後,銀行自身不再開展理財業務(繼續處置存量理財產品除外)。
④ 什麼是銀行理財子公司它的作用是什麼
國有銀行加入設立理財子公司行列,已是大勢所趨,很多銀行已經設立了銀行理財子公司,設立理財子公司可以使商業銀行更加專業,更加規范的進行理財業務和資金運作。那麼,什麼是銀行理財子公司?它的作用是什麼?接下來就一起看看吧。一、什麼是銀行理財子公司?
銀行理財子公司,是獲得了「公募基金+私募基金+類信託」的綜合牌照的公司,主要投資於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
因此銀行理財產品不再像以前一樣只有「固收」類產品,也有股票權益類資產,這類產品也就具有一定的「風險」。
二、銀行理財子公司的作用是什麼?
1、將業務規范化,將形式專業化,使得自身完全獨立,形成專業的業務機構。使得理財業務健康發展。讓減輕銀行資管業務,使其更專注於融資部分。
2、擴大理財和企業規模的同時,有效的獲得更大的投資機會,擴寬渠道,降低門檻,來吸引更多投資者投資。
3、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設立,明確了理財業務的法律地位,可以減少商行的中間手續成本。
4、銀行作為規模最大、覆蓋面最廣的金融機構設立理財子公司比原來更有管理優勢,與其他資產管理公司相比,更具有市場競爭力。
關於什麼是銀行理財子公司、它的作用是什麼的內容就說這么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溫馨提示,理財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⑤ 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的監督管理,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理財業務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銀行理財子公司是指商業銀行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主要從事理財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理財業務是指銀行理財子公司接受投資者委託,按照與投資者事先約定的投資策略、風險承擔和收益分配方式,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第三條銀行理財子公司開展理財業務,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職地履行受人之託、代人理財職責,遵守成本可算、風險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則,嚴格遵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第四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銀行理財子公司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與其他金融管理部門加強監管協調和信息共享,防範跨市場風險。第二章設立、變更與終止第五條設立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採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銀行理財子公司名稱一般為「字型大小+理財+組織形式」。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理財有限責任公司」或「理財股份有限公司」字樣。第六條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章規定的章程;
(二)具有符合規定條件的股東;
(三)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
(四)具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並具備充足的從事研究、投資、估值、風險管理等理財業務崗位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具備支持理財產品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和單獨核算等業務管理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信息系統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與措施;
(六)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七條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成立的商業銀行作為控股股東發起設立。作為控股股東的商業銀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
(二)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監管評級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已採取有效整改措施並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除外;
(五)銀行理財業務經營規范穩健;
(六)設立理財業務專營部門,對理財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經營管理;理財業務專營部門連續運營3年以上,具有前中後台相互分離、職責明確、有效制衡的組織架構;
(七)具有明確的銀行理財子公司發展戰略和業務規劃;
(八)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債務資金和委託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九)在銀行理財子公司章程中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股權,不將所持有的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除外;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八條境內外金融機構作為銀行理財子公司股東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債務資金和委託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六)在銀行理財子公司章程中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股權,不將所持有的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除外;
(七)符合所在地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要求;境外金融機構作為股東的,其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⑥ 銀行理財子公司是干什麼的
銀行理財子公司事務范圍首要是發行公募理財產品,供給理財參謀和咨詢服務。
【拓展資料】
銀行理財產品是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並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在理財產品這種投資方式中,銀行只是接受客戶的授權管理資金,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雙方承擔。
銀監會出台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對於「個人理財業務」的界定是,「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按照管理運作方式的不同,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我們一般所說的「銀行理財產品」,其實是指其中的綜合理財服務。
產品發展:
10日從銀監會獲悉,截至2012年11月末,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理財產品余額達7.61萬億元。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自2005年開辦以來發展迅速。2011年商業銀行共發行8.91萬款理財產品,2011年末銀行理財產品余額為4.59萬億元。
中國銀行業協會與普華永道聯合發布的《中國銀行家調查報告2012》顯示,近八成銀行家對理財產品業務發展持支持態度。同時,理財產品市場高速發展背後的風險也引起關注。50.9%的銀行家認為理財產品形成的大量表外資產,可能會對銀行的資產質量和經營穩定性帶來影響。
銀行家認為,理財產品的發展是銀行從以產品為導向轉變為以客戶為導向的重要實踐,當前更是面臨多種金融機構的激烈競爭,需要在平衡風險的基礎上繼續推進。
產品:
按照標準的解釋,應該是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並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在理財產品這種投資方式中,銀行只是接受客戶的授權管理資金,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承擔。
一般根據預期收益的類型,我們將銀行理財產品分為固定收益產品、浮動收益產品兩類。另外按照投資方式與方向的不同,新股申購類產品、銀信合作品、QDII產品、結構型產品等,也是我們經常聽到和看到的說法。
⑦ 銀行理財子公司是干什麼的與銀行理財有哪些區別
國內已有多家國有銀行設立了理財子公司。眾所周知,銀行是具備發行理財產品的資質的,銀行理財也是投資者較為信賴的理財方式之一,那麼銀行理財子公司是干什麼的,與銀行理財又有哪些區別呢?一、銀行理財子公司是干什麼的
銀行理財子公司一般由商業銀行作為控股股東發起設立,並經銀保監會批准,屬於專業理財金融機構。銀行理財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10億元實繳人民幣,且要求理財業務專營部門連續運營3年以上,並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股權。
二、理財子公司與銀行理財的區別
1、起投門檻
銀行理財產品的起投金額較高,一般為1萬元起投,但理財子公司發行的公募產品的起點金額大多為1元。投資門檻的降低既提升了理財子公司的資金募集能力,又增加了投資者低門檻理財產品的選擇空間。
2、購買渠道
購買銀行理財產品一般只能通過銀行自有渠道購買,例如銀行櫃台和網上銀行,且首次購買的投資者必須到網點面簽。
銀行理財子公司發行的產品不僅可以通過本行渠道購買,還可通過其他代銷機構購買,例如微信、支付寶等平台均可購買。且不設臨櫃要求,可通過電子渠道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測評。
3、分級理財產品
普通銀行理財產品中是不含分級理財產品的,但理財子公司可以發行分級理財產品。
以上關於銀行理財子公司是干什麼的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溫馨提示,理財有風險,投資需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