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案件宣判之後還有什麼步驟
⑴ 判決書生效後如何執行
1. 離婚判決書生效後如何執行
2. 判決書下來可以馬上執行嗎
3. 判決書生效後如何執行
4. 判決書生效後,具體要怎麼才能執行
5. 判決書生效後對方不履行怎麼辦
6. 刑法中判決確定之日和判決生效之日、判決執行之日分別是什麼時候
離婚判決書生效後如何執行
法院的判決書生效後,雙方當事人都應當自覺履行判決書所註明的各方義務,如一方拒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的,對方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生效的判決,但強制執行的標的只能是財物或者行為。
實踐中,並不擔心被執行人
聲稱「要錢沒有,要命有一條」,而最擔心的是被執行人就是沒有財產可供執行。
如果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也會束手無策,申請人只能等被執行人有財
產時,再申請法院執行。
但如果被執行人故意隱匿財產,拒不執行,申請人應當從兩個方面給其壓力:
其一,追加被執行人延期執行的罰息。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被執行人到期沒有履行義務,應當按應給付金額同期貸款利率的兩倍計算延期付款違約金。
這樣算來,如果被執行人拒不支付應付的錢款,每拖一天,就要多支付很多違約金。
而執行法律又沒有規定期限,只要被執行人還活著,哪怕是20年30年,都不可能躲掉履行支付的義務。
對於一個希望正常生活的人來說,早日結束被法院圍追堵截傳喚的日子,也是其內心的希望。
其二,積極配合法院,追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
法
院執行庭的人手旅猜備有限,又是日理萬機,每個法院手裡總是有幾十上百個案件,法官對某一當事人下的功夫相對較少。
因此,為早日實現自己的權益,當事人自己也要
採取一定的措施尋求被執行人財產的線索,必要時,可以再請一些專業調查機構予以協助。
如果感覺法院的力度不夠,或認為法院有意拖延,可以多和主辦法官交流
溝通,以避免雙方的誤會。
如果確屬承辦法官辦事不力,或辦事拖拉,可以通過其上一級領導或其它監管機構協調解決。
判決書下來可以馬上執行嗎
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後,會在一定的時間內出具判決書,法院出具判決書後會將判決書送達致當事人,當事人收到法院判決書後,如果沒有異議的,就要按判決耶的判決執行。
1、一審判決以後,從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為上訴期,未上訴的,十五日過後就生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二審判決略有不同,從二審判決時即為生效之日。
憑一審和二審判決書,以及強制執行申請書到一審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有效期限為二審判決之日起兩年。
第一審程序的行政判決書是指第一審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後,按照行政訴訟兆猛法的規定程序審理終結,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參照行政規章,就案件實體問題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
第二審行政判決書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行政案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終結,就實體問題依法作出書面處理決定製作的法律文書。
再審程序的行政判決書,是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的規定,經依法在身終結,就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處理的書面決定。
(1)金融案件宣判之後還有什麼步驟擴展閱讀:
法院強制執行常見手段: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1、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2、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
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
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拆毀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3、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內的執行措施。
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
⑵ 判決生效後對贓款贓物及其利息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由於查封、扣押、凍結的主體不同,人民法院判決後在案財物的處理程序也不相同。
1、人民法大迅院受理案件時,對於偵查機關凍結在金融機構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贓款贓物,應當審查是否附有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文 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通知該金融機構上繳國庫,伺時將判決書 送達有關財政機關。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執行通知書後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
2、對判仿返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依法不移送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由原審的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上繳國庫,同時將掘飢通 知及判決書送達有關財政機關。查封、扣押、凍結機關應當在接到執行通知書後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
3、對於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由原審人民法院依照生效的法律文書進行處理。除依法返還被 害人的以外,應當一律沒收,上繳國庫。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對於應當返還被害人的扣押、凍結款物,無人認領的,應當公告通知。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依法上繳國庫無人認領的款物在上繳國庫後有人認領,經查證 屬實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退庫或者返還。原物已經拍賣、變賣的,應當退回價款。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三百六十六條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經審查,確屬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的,應當判決返還被害人,或者沒收上繳國庫,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判決返還被害人的涉案財物,應當通知被害人認領;無人認領的,應當公告通知;公告滿三個月無人認領的,應當上繳國庫;上繳國庫後有人認領,經查證屬實的,應當申請退庫予以返還;原物已經拍賣、變賣的,應當返還價款。
對侵犯國有財產的案件,被害單位已經終止且沒有權利義務繼受人,或者損失已經被核銷的,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上繳國庫。
⑶ 所有案件都一定要經歷的步驟是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一般包括:立案、送達、開庭、原告宣讀起訴狀 、被告答辯、法庭確定爭議焦點及法庭調查、原告提交證據、被告質證、法庭辯論、最後陳述、宣判等幾個步驟。
刑事案件則要增加偵查和強制措施、庭前審查等步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畝擾行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李盯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迅嘩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採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⑷ 非吸案判決後 怎麼執行
法律分析:法院判決之後,送達給當事人,當事人還有10天的上訴期,過了上訴期不上訴,判決就會生效。
判決生效之後,法院會在兩周左右的時間內向看守所送達執行令。
接到執行令後,如果剩餘刑期在半年以上的,會轉到監獄去服刑。
剩餘刑期在半年之內的(不同的看守所有不同的規定,有的規定是剩餘刑期在兩個月之內的),就是看守所內服刑。
下達執行散陵令之後沖毀戚,家屬就可以申請會見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余棗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⑸ 金融借款無力償還法院判決後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無力償還銀行貸款,只是民事糾紛不會坐牢。
如果銀行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後,債務人不履行法院判決,銀行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有履行判決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情況嚴重的會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如果確實履行困難,法院也會寬限履行時間的。
《民法通則》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悔枯顫。債務人無力償還又有兩種不同的情況:碧敗一種是暫時無力償還。如屬於這種情況,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由債務人分期償還。另一種是永久無力償還。如果是永久無力清償的話,則只能就債務人的個人現有財產來清償了,這就要經過法院審理、作出判決,再付諸執敗鬧行,也就是說債務人有多少個人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就拿多少。
⑹ 金融詐騙判刑後還錢嗎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因受到詐騙而財產受到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告人因詐騙罪被判刑釋放後,除非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根據民事判決執行。否則釋放後法律並沒有規定要還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⑺ 金融案子已經判了又有人報案可以再審理嗎
法律分析:可以,終審已經生效了,如果滿足再審的條件,可以申請再審,即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有新的犯罪的,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總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孫扒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慧凱蠢刑期以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前陪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⑻ 金融案件撤案流程
1、申請撤訴是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後,宣告判決之前,原告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申請符合條件仔彎行的,裁定準許撤訴,案件審理終結;申請不符合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案件繼續審理,如果當事人有違法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準撤訴。不論是否准許撤訴,都必須以裁定的方式告知當事人。
2、按撤訴處理,即原告雖然沒有提出撤訴申請,但其在訴訟中的一定行為已經表明他不願意繼續進行民事訴訟,例如原鬧蠢告不按期交納訴訟費用;原告念嘩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等行為,因而,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注銷案件不予審理的行為,此類案件,經法院做出按撤訴處理的裁定後,案件終結。
⑼ 金融審判庭審理案件需要開庭嗎
一審基本開庭,二審基本不開庭。金融借貸案件,締約、履約規范,金融機構勝訴頃枝是必然的,難點在於執行和權利如何實現,因此,大量的告亮金融借貸案件,不論金額大小,很多案件是由金融機構的員工代理參與訴訟。因此,庭審在金融案件中的作用似乎不象其他案件重要。金融案件一審基本開庭,二審基本不開庭,僅雀友敏舉行聽證,再審,不開庭。上訴案件的改判率為15%,申請再審和抗訴再審改判率5-7%。
⑽ 銀行貸款被起訴後,判決書下來了,什麼階段可以分期還
因欠銀行貸款暫時無力償還被起訴屬於民事訴訟,法院判決生效後兩年之內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可否分期償還可以與原告銀行協商分期償還,如果原告銀行同意,就可以分期還。欠銀行鬧橘貸款遭到起訴通常屬於一般借貸糾紛,借貸糾紛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應受民事法律調整,不產生刑事責任,也就是不會坐牢。(10)金融案件宣判之後還有什麼步驟擴展閱讀:欠銀行貸款有一液拿團種不屬於借貸糾紛的特殊情況,是觸犯刑法的,叫做貸款詐騙罪。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敏茄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