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金融需要什麼人才
① 碳資產管理師有用嗎
很明確的告訴你,有用。
低碳之路是中國「十二五」乃至更長時期內發展的必由之路;人才培養被視為建立未來全國性碳交易市場的基礎能力建設。國內碳交易人才數量嚴重不足,具有專業背景的行業專家較少,且優質人才難以適應中國碳市場快速推進的諸多新要求。業內人士預測,國家或地方政府會在不久的將來出台相關人才培訓政策及從業人員資質標准。
碳人才:中國碳交易市場受制於人的短板
「低碳經濟與管理」是該中心開展的「前沿產業應用領域新知識新技術新技能新工藝新協作全國緊缺人才」(C ET T IC)職業培訓項目的其中一項。相對於全國統一教材的職業資格體系而言,C E T T IC對社會新需求「反應更快」,目前所涉知識或技能接近百個 , 年 培 訓 接 近2 0萬 人 次 。C E T T IC官方網站顯示,該項目具有「部委行會品牌,學校技術支持,證書全國權威」等優勢。
然而,由於缺乏系統的教育培訓,一位業內專家表示,一些產業界、金融界人士至今還對碳交易存在誤解,比如覺得碳交易就跟炒股票一樣簡單,比如把中國碳交易現階段的商品化和未來的金融化混為一談;比如把碳排放大戶的能源企業與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政策「活生生」對立起來,使他們錯失了轉型升級或布局新能源的良機。
人才建設的滯後性已經給中國參與全球碳交易製造瓶頸。國內碳交易領域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投資咨詢人士透露:「雖然我國在開發利用清潔發展機制(C D M )方面較其他發展中國家有明顯優勢,但中國作為一級市場的賣家將核證減排量出售給國外的企業、基金、國際機構等,定價權還處於劣勢,成交價格與國際市場價格相差較大。此外,中國的C D M 項目將越來越多地 受 到 發 達 國 家 各 種 條 件 的 限制。」
該人士稱,這其中既受國際談判進程、碳市場整體行情的影響,但也有「人的問題」。一方面,業主單位(如水電、風電等新能源企業)缺乏英語人才,不擅長到國際市場尋找買家;或者是對C D M 規則的誤用、濫用導致項目被否比例較高,其他項目甚至受聯合國E B暫停簽發的牽連。另一方面,國內金融機構缺乏對C D M 相關知識及政策法規的深度把握,投資水平與風險管理能力嚴重欠缺,使我國在全球碳交易市場上缺乏定價權。
即便對於碳交易中的第三方認證機構而言,專業人才隊伍建設也日益迫切。一個被聯合國確認為指定經營實體(D O E )的跨國「碳判官」工作人士向記者訴苦稱,負責項目審定工作的人員,一是要具備工業背景,二是英語水平高,符合這兩個條件的工程師本來就少,即便有也大多不願意從事這項「半年出差,半年寫報告」的苦差事。該人士稱,中國的C D M 項目全球最多,每個審核員都處於超負荷工作狀態,報告質量也不可避免地下降。
碳審計:事關中國碳交易市場穩定發展
「隨著低碳綠色轉型的推進和國內碳交易市場的興起,碳資產管理師、碳交易師、碳審計師將有望與注冊會計師、律師一樣,成為新的就業熱門。」《京都議定書》談判中國代表團原成員、培訓主辦方的北京中創碳投科技有限公司戰略總監錢國強說道。
一位參與國家發改委決策咨詢的國內專家預測,以碳交易市場為例,未來電力、能源、鋼鐵、水泥等重點行業可能將被分配限量的二氧化碳排放配額,排放超標的企業需要到市場上去購買排放配額或抵消信用。由於企業之間交易的商品為無形的碳排放權或抵消信用,確保相關數據的真實、可靠是碳交易市場順利運行的基礎,這需要建立嚴格的標准和一套可信的排放數據報告與核查制度。
「這一切,需要在政府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內配備專業人員。」錢國強預測,國家或地方政府會在不久的將來出台相關人才培訓政策及從業人員資質標准。
以碳審計為例,錢國強表示,在進行碳交易之前,國家監管部門需要摸清企業的碳排放狀況(俗稱「碳家底」)。比如國家給某企業一年的免費排放配額只有100噸,企業如果如實上報排放量110噸,就要花錢買10噸的配額;但如果謊報為90噸,就能賣出10噸的配額並獲利,「這些都是白花花的銀子啊。」
「重點行業的重點企業溫室氣體 的 監 測 、 報 告 與 核 查 體 系(M R V ),是國內碳市場建設的基礎工作。如何規范企業的上報行為,如何進行第三方的獨立核查,採取怎樣的抽查方式,這些都與碳審計息息相關。」錢國強進一步補充道,「對於當前不斷涌現的自願減排交易活動(V E R )乃至未來強制性的 中 國 碳 排 放 交 易 系 統(中 國E T S),如果因為碳審計滯後導致項目濫竽充數,很容易挫傷市場投資者信心,最終導致國內碳價格暴跌,嚴重影響碳交易市場穩定。」
碳培訓:國家職業資格鑒定呼之欲出
今年初,國務院公布印發的《「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將「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單獨列出。國務院提出,加強應對氣候變化教育培訓,加強應對氣候變化基礎研究和科技研發隊伍、戰略與政策專家隊伍、國際談判專業隊伍和低碳發展市場服務人才隊伍建設。國務院強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負總責,政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
碳交易領域多位專家告訴記者,隨著碳交易高端人才需求的快速增長,以及行業技術標准、培訓師資設施的完善,碳金融相關職業有望納入人保部等多部委編制的《國家職業分類大典》,甚至進入國家職業資格的全國統一鑒定體系,從而有望解決碳人才「查不到職業資格,評不了高級職稱」的困境。
當前碳交易市場最需要哪些人才?錢國強表示,一是政府和企業的管理人員。二是技術人員,主要是能開發、運用衡量碳排放和減排的標准和方法體系,如溫室氣體清單、碳足跡等低碳認證標准、碳交易及相關減排項目的核算標准和方法等。三是操作人員,主要是具體執行和實施相關標準的人員,包括碳排放統計與報告、獨立第三方核查、登記注冊系統運行與維護、碳交易操盤等。
業內專家指出,伴隨中國的低碳轉型,國內相關低碳領域的教育和培訓業務日益火爆,僅作為環境交 易 所 和 多 省C D M 項 目 服 務 中心,一年就有逾10個區域性甚至全國性的培訓項目。但上述專家指出,低碳領域的教育培訓基本仍處於標准不統一、目標不明確、定位不清晰的相對無序狀態。
「由於中國仍處在低碳轉型起步階段,而且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主導,因此政府需要在低碳人才支撐體系的建設過程中發揮作用。」一是對中國低碳人才體系建設進行全面評估,組織實施重點人才培訓計劃;二是制定相應政策與標准,動員社會力量構建完善的人才培訓網路,充分利用各類專業機構的教育培訓資源,積極培養各類低碳人才;三是針對未來碳交易市場的關鍵領域和重點崗位組織、實施相應資質評定製度,確保國內碳交易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② 請問我國碳金融行業就業前景如何
作為一個理財師,我個人對於我國碳金融行業還是比較開好的,對於這個行業的未來就業前景我也比較有信心,當然任何一個行業都有其自身的一些弊端,也有其一定優勢,那麼我國碳金融行業就業前景如何呢?我下面做一個自己的分析:
第一、我國碳金融行業是我國積極發展的一個行業,根據我國國務院最近頒布的一些文件來看,未來的我國碳金融行業會得到國家在稅收方面的大力支持,這對於這個新興的行業有很大的助力,也促進整體行業的發展。
第二、我國碳金融行業現在企業的規模在不斷的擴大,特別是一些發達經濟地區,這個行業已經出現大規模的擴建,為宜缺少的就是人才,所以碳金融行業的就業前景,應該從這里能看出端倪,未來的人才需求在擴大中。
第三、我國碳金融行業建立這些年以來,人員情況還是比較復雜,專業的人才不足,根據目前的統計,碳金融行業的人才缺口應該不少於三百萬,從這一點來說,碳金融行業的就業前景十分的樂觀。
第四、我國碳金融行業在未來的交易中會越來越市場化,而且規模會不斷的擴大,這一方面是國家的政策導向,更重要的是我國經濟轉型的需要,所以碳金融行業未來的業績會十分不錯,那麼就業前景自然十分廣闊。
第五、我國碳金融行業的盈利模式比較多,而且成本在逐年的下降,這樣的情況下,你在這個行業就業的話,那麼個人的收入也不會比較客觀,由於碳金融行業的人才較少,那麼個人進入的越早,升職的機會越大。
綜合上面的分析,大家可以看出這個行業十分不錯,而且未來的潛力巨大,加上國家的支持和人才的缺乏,那麼進入這個行業,應該是一個很不錯的選擇。
③ 碳資產管理師的能力
1 掌握碳交易原理,熟悉世界各國主要的碳市場發展狀況,能登錄主要的國內外碳交易磨告網站觀察碳價,了解當前各國碳交易政策的基本內容;
2 熟悉碳資產開發兆橋的流程管理,並能配合碳資族游猛產的開發服務工作和第三方審核;
3 掌握依據ISO14064-1和IPCC2006,在公司層面上溫室氣體盤查和量化的方法學;
4 了解如何編溫室氣體報告和碳資產管理;
5 了解碳交易合同談判,能夠參與碳交易活動。
④ 碳金融、低碳金融、低碳經濟三者的關系,求專業的解答。
低碳金融①是金融部門把環境保護作為一項基本政策,在投融資決策過程中充分考慮潛在的環境影響,把與環境條件相關的潛在回報、風險和成本都融入日常業務中,通過對社會經濟資源的引導,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1]其核心是將自然資源存量或人類經濟活動造成的自然資源損耗和環境損失,通過評估測算的方法,用環境價值量或經濟價值量進行計量,並運用於金融資源配置和金融活動評價等領域。作為一種新的社會價值尺度,低碳經濟目前已成為國際社會主流的戰略選擇,是世界各國發展低碳經濟、搶占碳交易市場戰略制高點的關鍵。
「十二五」時期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我國面臨的能源與環境壓力進一步加大,以建設生態文明和發展低碳經濟為契機,大力發展低碳金融,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首先,碳交易市場具有全球應用價值和明確的收益前景,發展低碳金融有利於我國把握碳交易市場的巨大潛力,增強國際競爭力;其次,我國傳統的粗放型發展模式難以為繼,充分挖掘和有效利用低碳金融的資金融通和杠桿調節作用,是我國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能源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必然選擇;第三,碳排放權的「金融屬性」日益凸顯[2],積極發展低碳金融有利於我國推進碳交易人民幣計價的國際化進程,在新一輪國際貨幣定價體系中掌握更多的主動權和話語權;第四,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低碳金融是推進金融產業經營模式創新和業務范圍擴充的有效手段,有利於增強金融機構的社會責任感。
一、我國低碳金融發展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圍繞碳減排權,發達國家目前已經開始構建以碳交易市場為基礎,包括碳基金、碳保險、碳證券、銀行貸款以及一系列金融衍生品為支撐的低碳金融體系。與發達國家的實踐相比,我國低碳金融的發展目前還處於起步階段,雖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存在明顯不足。
(一)相關政策法規陸續出台,但對實踐的支撐作用有限。
在發展低碳經濟方面,我國參照和遵循的國際公約主要有1998年簽署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2002年的《京都議定書》。在此基礎上,我國於2007年6月正式發布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作為我國低碳經濟發展和節能減排的指導性文件。在低碳金融方面,我國參照和遵循的主要是「赤道原則」①和聯合國環境署發布的《金融機構關於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的聲明》②。在具體的業務指導方面,中國環保總局與世界銀行國際金融公司(IFC)於2008年合作制定了《綠色信貸環保指南》,以規范國內低碳金融的管理機制。
總體來看,我國目前低碳金融的操作與管理主要參照相關的國際准則和公約,國內雖然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法規,但多為指導性的意見和綱要,缺乏規范性和可操作性文件,難以起到有效指導實踐的作用。此外,低碳金融的支持性政策缺失,突出表現在財政補貼、稅收減免和金融優惠三方面的政策尚未出台,導致金融機構的發展信心不足,缺乏業務拓展的動力。
(二)金融機構創新意識突出,但業務績效相對低下。
在目前的政策和監管機制下,我國商業銀行還不被允許直接投資或在國內外市場上進行碳排放權的買賣。因此商業銀行的項目切入點主要有綠色信貸和財務顧問服務兩種。
1.綠色信貸有力推進了低碳金融的業務創新。
2008年,興業銀行公開承諾採納「赤道原則」,並於2009年1月成立可持續金融的專門業務經營機構———可持續金融中心,負責能效金融、碳金融、環境金融等領域的業務經營和產品營銷。同時,興業銀行推出多種新型業務模式,覆蓋了能源生產、運輸和使用等多個環節,突破了原有企業貸款注重擔保條件、期限較短等固有缺陷,減低貸款門檻,拓寬貸款期限。在具體的項目推進上, 2006年5月興業銀行與IFC合作簽署了「能源效率融資項目」,以IFC認定的節能、環保型企業和項目為基礎發放貸款,IFC同時為貸款項目提供相關的技術援助和業績激勵。此外,興業銀行推出以CDM機制項下的核證減排額收入(CERS)作為貸款還款來源之一的節能減排融資模式,實現了低碳金融業務的創新。[5](PP405-406)2.財務顧問有效拓展了低碳金融的業務領域。
2009年7月,浦發銀行以獨家財務顧問方式,為陝西兩個水電項目成功引進CDM開發和交易專業機構,預計每年至少為項目業主帶來160萬歐元的售碳收入。[6]2009年10月,浦發銀行作為唯一的金融業代表,與天津中新生態城投資管理公司等聯合發起成立了中國第一個自願減排聯合組織———生態城綠色產業協會(EGIA),旨在推廣低碳金融解決方案。此外,為打造「低碳銀行」形象,浦發銀行制定了《信貸投向政策指引》和《關於開展能源效率融資項目的營銷指導意見》,對授信企業和新建項目「有保有壓、區別對待」,即對綠色產業提供重點授信支持,對環境污染、能耗超標企業明確不得與其建立授信關系,確保將優先的金融資源投入環保,致力於建設可持續發展的節約型社會。金融風險的能力。
(三)碳交易平台逐步建立,但國際競爭力有待提高。
1.碳交易市場建設相對滯後。從國內環境權益交易市場來看,目前已有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權交易所三家機構,其中北京環境交易所是政府批准設立的特許經營實體,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是綜合性國際化環境能源權益交易市場平台,天津排放權交易所是綜合性排放權交易機構。除上述三家主要機構外, 2009年山西呂梁節能減排項目交易中心、武漢、杭州和昆明等幾家交易所也相繼成立。此外,大連、貴州、河北和山西等交易所目前也都在緊密籌備中。雖然各地碳交易平台成長迅速,但只是一級交易平台,碳交易市場的容量有限,遠落後於美國、歐盟等國家和地區。此外,各交易所之間缺乏溝通,業務內容和經營准則差異較大,離統一的碳交易平台還有相當差距, CDM機制支持低碳經濟的作用有限。
2.注冊項目成交偶然性大。我國目前已成為世界上CDM最大的供應國。據CDM執行理事會網站預計,未來中國每年將獲得1. 9億噸碳排放權簽發量,佔CDM項目年簽發總量(3. 2億噸)的59%。[7]
截至2009年9月,國家發改委批準的CDM項目共有2232個。盡管在供應量上占絕對優勢,但由於缺乏統一的碳交易平台,我國現有的幾個地區性交易所還處於試點階段,交易清淡,已發生的交易項目偶然性很大,且已成交的CDM項目價格遠低於國際通行價格。有資料顯示,目前國際市場上碳排放交易的價格一般在每噸17歐元左右,而我國國內的交易價格只在8-10歐元左右,不及歐洲二級市場價格的一半。[8]可見,我國低碳金融業目前處於全球碳交易產業鏈的低端,缺乏定價權和國際話語權,市場潛力未充分挖掘。
二、我國低碳金融發展的約束因素分析。
低碳金融的發展反映出我國本土市場對未來碳交易市場的敏感性,但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約,我國低碳金融的發展面臨明顯的兩難境地:一方面,低碳金融要符合向低碳經濟轉型的國家政策需要;另一方面,金融機構要確保自身業務的可持續增長。要協調好上述兩方面的問題,就必須深入分析制約低碳金融發展的相關因素。
(一)意識約束是制約低碳金融業務發展的根本原因。
長期以來,金融機構被認為與環境問題無關,但隨著我國資源環境壓力不斷加大,企業的社會責任被逐步提上議程,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被要求參與到環境問題的解決中來。在此情況下,如何在原有經營模式與新的發展策略之間尋求一條可行出路,就成為金融機構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課題。然而,由於低碳金融短期內投資成本大於經濟收益,金融機構對開展低碳金融業務的態度普遍比較謹慎,目前已成交項目的價格偏低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金融機構對低碳金融業務的收益狀況存在質疑。同時,我國目前有關低碳金融業務發展的政策法規和實施框架至今尚未落實,金融機構的生存環境和盈利空間存在顯著差異,一些達不到低碳發展標準的業務行為給其他金融機構造成了不良影響。此外,低碳金融興起和發展的時間較短,我國金融機構對其利潤空間、運作模式、風險管理、操作方法以及項目開發、程序審批等均不熟悉。在未對低碳金融業務充分把握的情況下,金融機構不敢貿然介入其中。
(二)成本約束是導致低碳金融預期收益不良的重要條件。
1.低碳金融發展的機會成本分析。低碳金融的發展強調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三者並重。
要實現金融領域的低碳發展和生態創新,初期需要巨大的資金投入和強力的政府支持。按照國際通行做法,為消除市場風險,政府資金通常先行注入,商業資金後續跟進。但我國目前低碳金融領域的政府作用有限,在4萬億刺激經濟的投資中,屬於低碳經濟生態環保的投資比例只有5%,低碳金融的發展動力主要源自企業自身的社會責任。巨大的市場風險和有限的投資回報並存,導致低碳金融業務的機會成本較高,國內金融機構普遍持觀望態度。
2.低碳金融發展的交易成本分析。由於缺乏碳交易定價權和統一的碳交易平台,我國的CDM項目發起人在同國外CERS需求方接洽時只能進行分散的「談判」,交易成本巨大,容易造成CERS的壓價現象,使我國投資者處於不利地位。此外,基於項目的交易涉及跨國項目的報批和技術認證等問題,監管部門要求指定的國際運營機構來負責項目的注冊和實際排放量的核證,所涉及到的費用高昂。在政策缺失的情況下,CDM機制和節能減排所蘊涵的巨大商業價值短期內無法有效轉化為現實利潤,金融機構發展低碳金融業務的經濟目標與生態目標存在矛盾。
盡管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意識不斷提高,業務模式也得到積極拓展,但就項目實施的效益而言則不盡如人意:首先,從業務創新的主體來看,低碳金融業務目前主要集中在少數商業銀行,大多數金融機構的積極性不高,普遍持觀望態度;其次,低碳金融業務面較窄,大多數銀行設想有餘、執行不足,呈「蜻蜓點水」狀③。第三,碳信用機制尚未建立,我國從事低碳金融業務的機構普遍缺乏抵禦和防範國際(三)稟賦約束是阻礙低碳金融模式創新的直接根源。
1.交易環境不健全。由於低碳金融業務的項目鏈條較長,在融資擔保和合同訂立等方面需要特定中介機構的介入與協助。我國目前低碳金融領域的中介機構發展不成熟,中介機構的專業人才儲備也不到位,導致開展低碳金融業務的內部動力嚴重不足。此外,目前國際碳交易主要集中在發達國家和地區,存在嚴重的市場分割,我國缺乏統一的碳交易平台,從事碳金融交易的市場形式多種多樣,既有場外交易機制,也有不少的交易所;既有政府管制產生的市場,也有參與者自發形成的市場。這些市場在制度安排上差異較大,絕大多數市場效率比較低。
2.業務模式亟須創新。當前國內商業銀行在低碳金融方面雖有所行動,但業務模式主要以CDM項目融資和掛鉤碳排放權的理財產品為主,遠未深入低碳金融領域的核心。不僅碳基金、碳證券、碳期貨和碳掉期交易等金融衍生品匱乏,而且滿足CDM項目下多樣性金融需求的創新產品也鮮有耳聞。此外,我國現有低碳金融業務處於國際價值鏈的低端,不利於金融機構國際競爭力的提升。要增強國內金融機構的業務能力,需要切實加強其對低碳金融專業知識的深入了解,創新高層次業務模式,特別是中介服務模式。
(四)風險約束導致金融機構的業務積極性嚴重受限。
1.市場風險。低碳金融是基於市場環境的金融創新,客觀上必然遵循市場價值規律。要實現經濟目標和環境目標的雙贏,金融機構必須著眼於兩者之間的內在聯系,深入探索能夠提高環境質量、降低交易成本、增強經濟收益的有效策略。但目前來看,我國以化石燃料為主的能源消費結構短期內無法根本改變,未來金融領域對「兩高」項目的融資貸款獲利空間仍然較大,要轉向發展低碳金融,不僅需要巨大的資金投入,還可能面臨低碳項目回報有限的尷尬局面。因此,在政策法規缺失的情況下,發展低碳金融首先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
2.項目風險。目前我國的低碳金融業務主要是以CDM機制下的融資貸款為主,這僅是低碳金融業務領域的低端項目。要加快低碳金融發展,勢必促使低碳金融項目鏈條的擴展與延伸,擴大碳基金、碳期貨和碳證券等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范疇。上述交易通常涉及到兩個以上的國家,而且交易項目不僅需要滿足東道國的政策和法律,還要滿足環境認證的國際約束。此外,項目建設和評估過程中,項目可行性分析是否通過、項目是否按期建成投產、碳排放量的評估測算是否符合要求等均存在不確定性,使得高端低碳金融業務面臨較大的項目風險。
3.操作風險。在既缺乏必要的低碳金融業務知識,又不具備專業人才儲備的情況下,國內金融機構難以獨立勝任發展低碳金融的重任。同時,由於低碳金融項目需要依託國際市場,國內金融機構在交易中需要頻繁與國際金融組織、專業評估公司和金融中介機構等進行接觸,業務往來中存在較多不確定因素。此外,目前國際低碳金融項目以歐元、美元、瑞士法郎和英鎊為主要計價貨幣,我國缺乏定價權,國內金融機構在業務操作中勢必面臨較大的操作風險。
(五)政策約束導致金融機構的發展理念相對保守。
1.國內政策嚴重缺位。出於趨利動機和成本收益的比較,國內政策缺位導致低碳金融發展的外部動力明顯不足:一方面,低碳金融業務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標准。如《關於落實環境保護政策法規》和《防範信貸風險的意見》等均為綜合性、原則性的文件,缺少具體的操作規范和評估標准,金融機構難以把握。另一方面,激勵和扶持措施尚未出台。雖然低碳金融具有良好的社會效應,但低碳金融發展面臨較高的成本,目前有利於扶持其發展的稅收優惠、稅收減免、財政支持和利息補貼等政策措施尚未出台,這勢必打壓低碳金融的發展。
2.國際規則前景不明。對於有待進一步降低成本以促進商業化、需要繼續研發具有技術可行性的低碳金融產業,國際機構和專業公司傾向於採取比較保守和謹慎的態度,造成了低碳金融的變化充滿不確定性。例如,目前我國是《京都議定書》的附件I國家, 2012年之前不必履行減排義務,因而獲得了碳交易市場的巨大商機。但是2012年之後《京都議定書》是否續簽、中國能否繼續保持附件I國家的位置則不得而知。在此情況下,國內金融機構開展碳排放交易時勢必重視低碳金融業務的潛在政策風險,大量商業銀行對低碳金融項目持觀望態度也就在預料之中了。
三、創新我國低碳金融發展的對策建議。
低碳金融的發展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有關各方的共同努力。我國「十二五」規劃已經明確了低碳金融發展的總體思路,即以市場導向為主,加以強制性的政策管制。在此思路的指引下,我們需要強化政府、金融機構和企業等各行為主體的責任意識,通過有效的政府規制和完善的市場機制,實現低碳金融的良性、可持續發展。具體來看,今後應當切實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強化政府的宏觀調控作用,為低碳金融發展提供製度支撐。
1.加大輿論宣傳是前提。輿論宣傳的根本作用是消除金融機構發展低碳金融的不良預期和觀望心理,增強其業務拓展和模式創新的積極性。首先,應加強關於低碳金融的正面報道。對在低碳金融領域有所建樹的金融機構進行報道,突出其經營業績和社會效應,增強社會對低碳金融的認可。其次,強化試點地區和單位的引領、示範作用,通過宣傳典型的方式,選拔在低碳金融領域有所創新的單位,給予表揚和政策扶持。一方面強化低碳金融在我國經濟發展中的戰略地位,另一方面突出政府對低碳金融業務的扶持態度,有利於消除金融機構對低碳金融業務的顧慮。
2.出台政策法規是保障。制定並實施發展低碳金融的激勵機制和相關政策,是創造低碳金融發展良好外部環境的重要保障。在政策制定過程中,首先需要明確政策制定的三項基本原則,即適應性、傾向性和可持續原則。具體而言: (1)政策性綱要。
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盡快出台低碳金融發展的法律法規,以行政手段推進低碳金融發展的制度性變遷。(2)操作性文件。一方面制定妥善、長期的碳價格機制,讓市場對碳交易價格有一個長期穩定的預期;另一方面細化低碳技術創新、低碳金融業務類別、項目評估和成果轉化等的操作流程。(3)激勵措施。制定扶持低碳金融發展的扶持性政策,強化激勵機制,引導社會資本向低碳金融聚集,這是提高金融機構認可度、穩定各利益主體發展信心的重要保證。
3.建立信息披露機制是補充。要強化低碳金融的社會效應,避免逆向選擇和尋租行為的發生,建立有效的碳交易信息溝通和披露機制很有必要。首先,政府應當建立統一的碳交易信息溝通機制,客觀、全面、及時地發布碳交易相關信息,以提高碳排放信息的透明度,消除不完全信息的影響。其次,建立嚴格的監督和披露機制。監管當局、非政府組織、銀行業協會和媒體等方面應當建立經常性的溝通與互動機制,及時通報商業銀行執行「赤道原則」、推進環境風險管理、實施低碳金融等方面的情況,既能規範金融機構的操作,又能增強社會的理解和支持。
(二)強化金融機構的杠桿調節作用,為低碳金融發展提供政策扶持。
1.自身環境友好是基礎。要充分發揮金融機構的引領作用,首先要強調其作為低碳理念推廣的「踐行者」,通過制定嚴格、規范的《企業低碳發展意見》
等約束性文件,樹立「寓義於利」的企業社會責任觀,將可持續金融作為金融機構經營與管理的核心理念。具體而言,金融機構要加強對低碳金融問題的研究,樹立「低碳經營理念」,從業務流程與規則上確保企業的經營策略和管理機制與低碳發展目標相一致。然後,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加快探索建立節能環保金融服務的長效機制,在業務流程和項目運營規則上把好入口關和懲罰關,將低碳理念貫徹到項目審批和貸款發放等各個環節,嚴把「低碳」關。
2.杠桿調節作用是重點。商業銀行是低碳金融發展的主體,應當通過建立金融機構環境信用評級等手段,發揮其在貸款和項目融資中的杠桿調節作用。
具體而言,要充分考慮項目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等因素,推行「有保有壓、區別對待」的信貸策略,配合我國能源結構和經濟結構轉型升級。對節能環保、可再生資源開發等項目採取「積極進入」政策,提高授信額度;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節能環保達標但屬於信貸限額管理的項目,採取「適度進入」策略;對高耗能、高污染行業設立環境准入門檻,採取「限制進入」政策。
此外,還應高度重視環保標准提高所帶來的系統性風險,採用利率杠桿對現有融資客戶進行結構調整,對以往發放的「兩高」行業予以利率上浮,形成對企業履行「節能減排」責任的硬約束。
3.業務模式創新是關鍵。在國內相關政策缺失的情況下,要有效應對低碳金融發展面臨的巨大投資成本,需要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把環境因素引入金融創新之中,積極開發相關的金融衍生品。具體而言: (1)開展碳權質押融資貨款,實現對企業「環保責任」的軟約束。只要銀行與CDM業主及發改委三方約定,客戶出售CERs所獲得的資金就只能進入指定賬戶,並在客戶不能償還貸款時,貸款銀行有權處置客戶獲得的CERs。(2)開發環境金融產品,並形成合適的產品結構。如建立綠色基金、發行綠色債券、完善綠色信貸,開展低碳掉期交易、低碳證券、低碳期貨、低碳基金等各種低碳金融衍生品的業務創新,改變我國在全球碳市場價值鏈中的低端位置。
(三)強化企業社會責任,為低碳金融發展提供條件保障。
1.轉變企業經營理念。低碳金融將企業的社會責任提高到前所未有的層面,要求企業必須超越把利潤作為唯一目標的傳統經營理念,在生產過程中注重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有機結合。
要實現這一目標,可以從三方面進行探索: (1)建立企業節能長效機制,通過改進生產方式等手段提高企業的能源利用效率,突出低碳理念對環境和社會的貢獻; (2)購買「熊貓標准」中的碳減排指標,積累企業碳資產管理能力,實現碳中和; (3)進行公開透明的企業減碳行動,在實現企業自身碳減排目標的基礎上,引領和帶動其他經濟體的減碳行為,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
2.規范碳減排的監督和約束機制。我國目前還沒有形成環保責任「自動履行」的社會輿論氛圍,企業缺乏可持續發展的生產價值導向,因此要促使企業履行「節能減排」責任,單靠企業自身的社會責任意識是遠遠不夠的,必須通過有效的監督和約束機制來規范與管理。今後可建立或指定一個全國性的專業機構為中心,按行政區劃分設相應的信息採集點,組建「企業綠色社會責任聯盟」。在具體操作中,各地區監督中心負責區域內企業碳減排情況的調查與數據搜集,在核證完畢的情況下向中心報送,中心負責信息的比較和共享。對未按要求履行環境責任的企業,聯盟有權進行信息披露,相關金融機構可以據此對不達標企業設立環境准入門檻。
3.加快統一的碳交易平台建設。隨著碳排放權和排污權衍生為具有投資價值和流動性的金融資產,我國碳交易市場的規模逐漸擴大,現有的碳交易平台已經無法滿足低碳金融發展的需要。此外,我國各地的環境權益交易所彼此孤立、缺少聯系,離多層次的碳交易市場體系還有差距。要促進低碳金融的發展,必須充分考慮國內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在此基礎上制定公平合理的交易制度,加快統一碳交易平台的建設。具體而言,我國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總量控制與交易制度」的模式,按照「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對初始排放權按區域進行劃分[9]:
一方面,合理確定各區域的排放總量,由高污染地區向低污染地區付費,以此促進區域間的平衡發展,注重公平;另一方面,初始配額的分配可以考慮招標、拍賣等市場分配方法,以提高效率。
⑤ 金融工程方向與碳金融方向哪個好就業
你可以重點考慮金融工程,其適應面廣。而且,由於金融工程注重金融產品設計、開發老桐隱、定價等,該侍廳專業的數理輪雀基礎整體不錯,而受到歡迎。
碳金融人才,國內的確是很缺乏的。但由於我國沒有形成自己的碳金融市場,沒有建立有效的碳金融交易制度,更沒有建立國內碳交易市場,也沒有創建碳交易平台,碳基金、碳期貨、碳證券等各種碳金融創新產品更是沒有開發,使我國碳資產的定價權掌握在歐美需求方,國內做這個的金融機構不多,國內提供對口就業崗位不多。
⑥ 什麼是碳金融
所謂碳金融,就是指服務於旨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各種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動,主要包括碳排放權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資、低碳項目開發的投融資以及其他相關的金融中介活動。
根據《京都議定書》的規定,中國作為非附件I國家,在2012年之前不需承擔溫室氣體的減排任務,但中國可以以發展中國家的身份參與清潔發展機制(CDM)下項明絕目的開發。這種情況決定了中國目前的碳金融業務主要為CDM項目的投融資以及相關的金融中介服務。
目前,中國的商業銀行也開展了碳金融有關業務,推出了CDM項目融資和掛鉤碳交易的結構性產品等業務和產品:在項目融資方面,比較有代表性的是興業銀行,該行與國際金融公司(IFC)開展合作,截至2009年3月,全行34家分行全部發放了節能減排項目貸款業務,共支持全國91個節能減排項目,融資金額達到35.34億元;而中國銀行和深圳發展銀行則先後推出了收益率掛鉤海外二氧化碳排放額度期貨價格的理財產品。
中國碳金融市場的發展前景十分廣闊,預示著巨大的金融需求和盈利商機。具體來看,中國商業銀行目前開展碳金融業務有以下幾個方面的重要意義:
第一,促進中國經濟的健康發展。商業銀行信貸投向應逐漸向符合CDM項目要求的領域和行業傾斜,帶動中國CDM項目的發展,以實現短期保持經濟增長和長期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雙重目標的有機結合。此外,通過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以帶動實體經濟發展並逐漸擺脫危機已成為當前各國的共識,中國通過發展CDM項目,尤其是水能、風能和太陽能等項目無疑可以帶動中國新能源行業的發展,順應國際經濟發展的潮流。
第二,推動商業銀行經營戰略轉型。首先,CDM項目中蘊含著對金融中介服務巨大的需求,商業銀行通過提供融資租賃、財務顧問、資金賬戶管理、基金託管等業務,可以拓寬中間業務收入來源,逐步優化商業銀行的收入結構;其次,碳金融作為一項全新的業務,客觀要求商業銀行創新業務運作模式、金融產品服務和風險管理方式,因而可以促進中國的商業銀行創新能力的提升;再次,CDM項目往往需要兩個甚至多個國家的金融機構之間合作,中國的商業銀行可以藉此提高參與國際業務的議價技巧,加強與國際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往來,不斷積累國際化經營的經驗。
第三,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事實上,碳金融業務與中國的商業銀行已經開展的綠色信貸是相輔相成的,而且與綠色信貸相比,碳金融業務的社會效益更具有客觀的衡量標准和更為堅實的制度保障。
第四,有利於中國商業銀行的可持續發展。目前,中國商業銀行開展碳金融業務,一方面挖掘現有合作框架下的巨大商機,另一方面則同時實現了人才的儲備和經驗的積累,為應對未來碳金融業務模式的任何可能改變進行必要的前期准備工激戚姿作。全球最大的溫室氣體排放國的事實決定了中國碳金融巨大的市場空間,商業銀行進行必要的准備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
第五,提升中國商業銀行的國際競爭力。與國外金融機構相比,碳金融業務是中國商業銀行的一個短板,直接制約了中國商業銀行相關業務的開展。因此,中國商業銀行如果不能順應這種趨勢和潮流,進而及時改變經營戰略、積極開拓碳金融業務,就會直接導致中國商業銀行喪失在未來國際金融領域開展業務的基本技能,也不利於中國商業銀行國際競爭力的提高,將嚴重製約中國商業銀行國際化經營的步伐。
盡管中國商業銀行的碳金融業務有著廣闊的市場前景和發展空間,但是,目前中國商業銀行並沒有廣泛而深入地介入其中,開展的業務模式也相對單一。具體分析,主要是因為存在著四大制約:一是商業銀行對碳金融業務的認識不足。二是商業銀行相關機構和人才的缺失。三是碳金融業務的風險較大。四是政策激仔改勵措施不足。
當前,碳金融已經成為全球金融機構競爭的新領域,中國商業銀行拓展碳金融業務已是大勢所趨。對此,需要從商業銀行自身和外部政策環境兩個方面進行努力,解除制約中國碳金融發展的主要障礙,促進中國商業銀行碳金融業務的開展。
在商業銀行層面上,首先需要轉變觀念、主動進行機構的健全和人才的培養。其次,需要大力創新、積極拓展碳金融業務模式。第三,控制風險、確保碳金融業務穩健開展。第四,靈活經營、積極應對未來碳金融業務模式的改變。
在政策環境層面上,一是要制定激勵機制、推動碳金融發展。二是完善法律法規、規范碳金融發展。三是構建交易平台、統一碳交易市場。目前,可在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權交易所成立並發展的基礎上,著手推進交易所制度的完善,促進參與主體范圍的不斷擴大。四是培育中介機構、促進碳金融開展。
⑦ 碳金融的國內情況
我國是最大的CDM項目供給國。按照《京都議定書》,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在2012年前無須承擔減排義務,在我國境內所有減少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都可以按照CDM機制轉變成核證減排單位,向發達國家出售。我國目前是CDM機制中二氧化碳核證減排量最大供給國,佔到市場總供給的70%左右。而在原始CDM和JI項目需求結構中,由於 《京都議定書》規定歐盟在2012年底前溫室氣體減排量要比1990年水平降低8%,而且歐盟對碳排放實施嚴格配額管制,因此歐洲國家需求量占據總需求的75%以上。日本也有約五分之一的需求份額。據世界銀行預測,發達國家2012年完成50億噸碳減排目標,其中至少有30億噸來自我國市場供給 。
碳金融市場處於發端階段。我國目前有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權交易所和深圳環境交易所,主要從事基於CDM項目的碳排放權交易,碳交易額年均達22.5億美元,而國際市場碳金融規模已達1419億美元。總的來說,我國碳治理、碳交易、碳金融、碳服務、以及碳貨幣綁定發展路徑尚處發端階段,我國金融機構也沒有充分參與到解決環境問題的發展思路上來,碳交易和碳金融產品開發也存在法律體系欠缺、監管和核查制度不完備等一系列問題,國內碳交易和碳金融市場尚未充分開展,也未開發出標准化交易合約,與當前歐美碳交易所開展業務的種類與規模都有相當差距。
碳金融市場發展前景廣闊。我國正在實施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建立「兩型社會」的發展戰略,過去「三高」(高投入、高能耗、高增長)的粗放型發展模式不具有可持續性,必須轉化為「兩低一高」(低投入、低能耗、高增長)的集約型發展模式。同時,我國政府高度重視碳減排責任和義務,在哥本哈根會議上,我國政府鄭重承諾:到2020年,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並作為約束性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這種承諾體現了我國加強碳治理的責任感和大國風范,也充分表明我國大幅減排溫室氣體的決心。按照這一目標,未來幾年內我國碳交易和碳金融有巨大的發展空間。特別是,我國區域、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極不平衡,這也為我國在積極參與國際碳金融市場的同時,創設國內碳交易和碳金融市場創造了條件。 我國碳金融市場缺位使得碳資產定價權缺失。我國關於碳資產定價權的缺失嚴重影響我國企業的經濟利益。對於發達國家而言,能源結構的調整、高耗能產業的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都需要較高成本,溫室氣體減排成本在每噸碳100美元以上,而在我國進行CDM項目投資,減排成本可降至20美元。尤其是,碳金融中介市場處於起步階段,這就沒有發揮金融在風險評估和管理以及價格發現的功能,也使得我國只能被動接受歐美碳資產的單向報價,據世界銀行統計數據,工業化國家2007年溫室氣體排放額度外購需求量為3億噸左右,均價在15-20歐元區間。我國作為最大碳排放權供給國,出售價格遠低於這個價格區間,我國目前碳交易價格維持在10歐元左右。有的項目甚至更低,如2006年7月,義大利碳基金通過世界銀行以每噸不低於6.25美元的價格分10年時間從南鋼股份購買了約65萬噸二氧化碳減排量;為防止我國碳資產被 「賤賣」,發改委出台了每噸CDM項目二氧化碳8歐元的最低限價;寶鋼股份2007年1月出售給瑞士信貸國際集團和英國瑞碳有限公司的二氧化碳減排量也只略超10歐元;2009年6月我國出售給歐盟買家的CERs現貨價格為11歐元;盡管國際市場上碳排放價格在2009出現了下降,但在歐盟內部配額市場,一噸2014年12月到期的二氧化碳期貨價格仍達19歐元。
事實上,由於我國沒有形成自己的碳金融市場,我國碳資產的定價權掌握在歐美需求方,我國供給的CERs被發達國家投資機構購進後,經過包裝,開發成為價格更高的金融產品、衍生產品及擔保品,賺取豐厚的利潤。
單一的CDM供給與低成本減排領域使我國處於低端市場。 2012年前,我國在碳交易市場主要是CDM項目CERs的供給,2012年後,我國碳排放就須承擔一定責任。據世界銀行報告,我國已是第一大碳排放國,隨著我國碳減排承諾的逐步兌現,我國在未來極有可能成為碳排放權進口國,而那時碳排放權的購買價格極有可能比現在出口價格高許多。而且,我國處於碳交易的低端市場還表現在減排產品多集中於低層次的減排領域,使得我國碳排放產品成為受制於國外企業需求的買方市場。我國現有的CDM項目主要集中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節能和提高能效類型項目,此類項目減排成本低,投資力度小,技術穩定,收益預期高,多為國外投資者熱衷投資項目,而對於減排成本高、技術復雜、投資多、受益期長的項目,如垃圾焚燒發電、造林和再造林、HFC-23分解消除項目卻極少投資,根據中國清潔發展機制網相關數據,這些項目占總項目比例低於1%,而能源類和提高能效類項目卻佔95%以上。特別是,2012年後京都議定書框架的不確定性、歐盟碳交易體系第三階段 對CDM項目合格性的限制、漫長的等待期與高額的交易成本都使CDM交易規模呈現下降特徵,因此我國開展國內碳交易和碳金融市場更具有前瞻性和緊迫性。
開發碳金融市場對我國金融機構和金融人才提出了更高要求。碳金融的標的物是一種虛擬產品,交易規則嚴格,開發程序復雜,銷售合同多涉及境外客戶,合同期限長,風險評級技術要求高,非專業機構難以勝任碳金融項目的開發和執行能力。如清潔發展機制或聯合履行機制都涉及減排單位的認證,若減排項目無法獲得認證則導致交付風險,會降低投資預期收益。為保證項目對投資人的吸引力,既需要熟悉減排單位需求國和具體項目所在國的認證標准和程序,了解有關國家的政策和法律;同時,還需要對交付風險和政策風險進行評級並提供擔保,這樣的綜合性金融機構和復合型人才在目前我國是十分稀缺的。
而且,我國金融市場發育不充分既限制了碳金融的有效銜接和發展,同時也欠缺對風險要求更高、專業服務能力更強、涉外服務水平更專業的金融服務人才。總的來說,我國還沒有建立有效的碳金融交易制度,更沒有建立國內碳交易市場,也沒有創建碳交易平台,碳基金、碳期貨、碳證券等各種碳金融創新產品更是沒有開發,這就使得碳交易市場缺乏合理的利益補償機制,也沒有充分發揮碳金融對於碳資產的價格發現和風險管理功能。而在低碳節能環保領域,我國與發達國家差距甚微,基本處於同一起跑線上。
欠缺參與激烈競爭的思想准備和國家戰略。碳金融具有寬闊的潛在增值空間,國際金融機構對該領域的創新和競爭也會越來越激烈。從目前市場開發程度來看,歐盟國家先行先試,暫居市場領先,如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佔全球碳交易額的四分之三以上;EU ETS掌控著EUA期貨、期權的定價權;而且倫敦作為全球碳金融中心之一地位已經確立。美國國內雖沒有形成政府規制嚴格的碳配額交易市場,但2008年美國東北部及中大西洋各州組成區域溫室氣體減排行動(RegionalGreenhouse GasInitiative, RGGI)形成自願減排單位(VER),目前RGGI已是全球第二大配額交易市場。
特別是美元作為最主要計價貨幣和儲備貨幣,美國開發和參與國際碳金融市場作用和地位日益凸顯,美國金融機構基於芝加哥氣候交易所和區域溫室氣體減排行動RGGI可以較為便利開發出碳金融產品,做大碳金融市場。國際碳金融市場交易主體基本為歐美金融機構,日本、韓國、新加坡等國家近些年也推出一些碳金融服務和產品,以加入國際碳金融市場的競爭。如日本利用其先進的碳減排技術,並在日本碳交易所採用日元計價。澳大利亞可基於NSW交易平台來開發碳金融市場。各國都在積極構建自己的碳金融市場;各國似乎都在關注碳貨幣發展戰略,即積極通過將主權貨幣與碳交易、碳資產、碳金融綁定來提升貨幣的國際地位。
3.1中國「碳金融」市場蘊藏巨大商機
據有關專家測算,2012年以前我國通過CDM項目減排額的轉讓收益可達數十億美元。為此,中國已經被許多國家看做是最具潛力的減排市場。那麼,依託CDM的「碳金融」在我國應該有非常廣闊的發展空間,並蘊藏著巨大商機。
由於目前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的主要類型是基於項目的交易,因此,在我國,「碳金融」更多的是指依託CDM的金融活動。隨著越來越多中國企業積極參與碳交易活動,中國的「碳金融」市場潛力更加巨大。
對於發達國家而言,能源結構的調整,高耗能產業的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都需要高昂的成本,溫室氣體的減排成本在100美元/噸碳以上。而如果在中國進行CDM活動,減排成本可降至20美元/噸碳。這種巨大的減排成本差異,促使發達國家的企業積極進入我國尋找合作項目。
而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擔減排義務,在我國境內所有減少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都可以按照《京都議定書》中的CDM機制轉變成有價商品,向發達國家出售。我國「十一五」規劃明確提出,到2010年單位GDP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要減少10%。在努力實現這一目標的過程中,通過大力推廣節能減排技術,努力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必將有大批項目可被開發為CDM項目。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的統計顯示,目前中國提供的CO2減排量已佔到全球市場的1/3左右,預計到2012年,中國將占聯合國發放全部排放指標的41%。
3.2碳金融在我國的發展障礙
首先,對CDM和「碳金融」的認識尚不到位。CDM和「碳金融」是隨著國際碳交易市場的興起而走入我國的,在我國傳播的時間有限,國內許多企業還沒有認識到其中蘊藏著巨大商機;同時,國內金融機構對「碳金融」的價值、操作模式、項目開發、交易規則等尚不熟悉,目前關注「碳金融」的除少數商業銀行外,其他金融機構鮮有涉及。
其次,中介市場發育不完全。CDM機制項下的碳減排額是一種虛擬商品,其交易規則十分嚴格,開發程序也比較復雜,銷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戶,合同期限很長,非專業機構難以具備此類項目的開發和執行能力。在國外,CDM項目的評估及排放權的購買大多數是由中介機構完成,而我國本土的中介機構尚處於起步階段,難以開發或者消化大量的項目。另外,也缺乏專業的技術咨詢體系來幫助金融機構分析、評估、規避項目風險和交易風險。
再次,CDM項目開發時間長、風險因素多。與一般的投資項目相比,CDM項目需要經歷較為復雜的審批程序,這導致CDM項目開發周期比較長,並帶來額外的交易成本。此外,開發CDM項目涉及風險因素較多,主要有政策風險、項目風險和CDM特有風險等,政策風險來自於國際減排政策的變化,如2012年後中國是否承擔溫室氣體減排義務,決定了2012年後合同的有效性;項目風險主要是工程建設風險,如項目是否按期建成投產,資源能否按預期產生等。在項目運行階段,還存在監測或核實風險,項目收入因此存在不確定性,也會影響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支持。
3.3興業銀行碳金融實踐
2006年5月,興業銀行與國際金融公司合作,針對中國在節能技術運用和循環經濟發展方面的融資需求特點,在境內首創推出節能減排項目貸款這一「綠色信貸」品種。截至2008年3月底,興業銀行已經在北京、天津、山東、山西、重慶、浙江、福建等十一個省市開辦節能減排貸款業務,共發放貸款51筆,累計投放12多億元;可實現每年節約標准煤147.48萬噸,年減排二氧化碳約412.85萬噸。
隨著節能減排貸款的快速推廣,部分節能減排項目已經進入碳減排交易市場。興業銀行運用在融資模式、客戶營銷和風險管理方面積累的初步經驗,將節能減排貸款與「碳金融」相結合,創新推出以CDM機制項下的碳核定減排收入(CERS)作為貸款還款來源之一的節能減排融資模式——「碳金融」模式,為尋求融資支持的節能減排企業提供了新的選擇。
這方面的典型案例是深圳某公司垃圾填埋場沼氣回收利用處理項目。該公司成功引進加拿大技術,並升級開發出適用於城市垃圾填埋場綜合治理的3R循環利用技術,將原先直接排放大氣的溫室氣體沼氣作為能源回收利用,於2005年在梅州垃圾填埋場(一期)成功實施,當年在聯合國注冊成為CDM項目。由於該公司屬於「輕資產」型的科技服務公司,資產規模小、經營收入少、資產負債率高、缺乏傳統意義上的抵押擔保條件,因此,二期項目拓展的中長期資金需求難以通過傳統的貸款運作加以滿足。為解決傳統貸款模式遭遇的融資難題,興業銀行運用創新的思路和項目融資模式,側重考察第一還款來源的有效性,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現金流作為貸款審批的主要考慮因素,並且根據項目實施的現金流和企業自身的經營情況來選擇還款期限,使還款時間與現金流收入規模、時間匹配,較好地解決企業還款壓力問題。最終為該公司提供了三年期750萬元節能減排項目貸款,該項目的實施可實現年減排二氧化碳16萬噸,實現企業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的雙贏。該筆項目融資的成功運作,體現了興業銀行在環境金融創新中,節能減排貸款模式的新突破,標志著興業銀行節能減排項目貸款擴展到「碳金融」領域,也為今後探索碳保理等新興業務奠定了基礎。
3.4發展碳金融的機制調整與完善
(一)搭建交易平台。溫室氣體排放量是有限的環境資源,也是國家和經濟發展的戰略資源。應借鑒國際上碳交易機制,進一步研究探索排放配額制度和發展排放配額交易市場,通過金融市場發現價格的功能,調整不同經濟主體利益,鼓勵和引導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有效分配和使用國家環境資源,落實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
(二)加強宣傳推廣。要讓企業充分意識到CDM機制和節能減排所蘊涵的巨大價值,推動項目業主和開發商根據行業、自身發展計劃,擴大國際合作,積極開發CDM項目,力爭國家環境資源利益和企業利益最大化。
(三)推動政策研究。CDM機制不僅涉及環境領域還包括經濟學、法律、管理等復雜的知識,同時還具有很強的實踐性和操作性。中國作為溫室氣體排放大國對於自身參與CDM項目的潛力及規模尤其需要認真研究。
(四)培養中介市場。中介市場是開展CDM機制的關鍵,應鼓勵民間機構和金融機構進入,重視金融機構作為資金中介和交易中介的作用,允許金融中介購買或者與項目業主聯合開發CDM項目。
(五)構建激勵機制。「碳金融」具有政策性強、參與度高和涉及面廣等特點,發展「碳金融」是個系統工程,需要政府和監管部門根據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制定一系列標准、規則,提供相應的投資、稅收、信貸規模導向等政策配套,鼓勵金融機構參與節能減排領域的投融資活動,支持低碳經濟。
天津:創新試水碳金融
2013年,天津排放權交易所正式啟動碳排放權交易以來,鋼鐵、化工、電力熱力、石化等5個行業的114家企業成為天津碳交易市場主體。據了解,在國家確定的7個試點省市中,天津市是唯一同時參與了低碳省區和低碳城市、溫室氣體排放清單編制及區域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的直轄市。
專家表示,天津產業格局特色鮮明,重化工業特點顯著,能源消費和碳排放大戶數量和體量突出。與其他試點地區及一線城市已完成或正在大幅削減工業企業生產能耗和碳排放的形勢不同,天津正處於經濟快速增長階段,是我國經濟發展和節能減排工作面臨形勢和發展階段情景的典型代表。因此,在一個經濟高速增長、碳排放總量尚未達到峰值的城市進行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更具有典型性和樣本意義。
⑧ 求關於中國的能源市場和碳金融的一些資料
http://wenku..com/view/4c9102da6f1aff00bed51e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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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牛人聚集區
⑨ 碳資產管理師的緊缺
目前有資質的碳資產管理師嚴重的廳卜穗匱乏,一些人急於想要了解學習,但是卻不扮卜弊清知道向哪裡學習。
⑩ 屬於碳現貨的特點是什麼
(一)基本特點:
與其他金融活動相比,碳金融具有以下四點特性:
1.公益性:碳金融市場的功能是為了維護氣候公共利益,而非追求經濟效益。
2.專業性:碳金融要求從事機構、個人具有傳統金融之外的相關專業知識和資質,包括碳排放配額總量目標的確定、配額的初始分配、配額管理,以及溫室氣體排放的監測、報告、核證等。
3.跨行業性:碳金融市場的主體廣泛,包括政府、排放企業(單位)、交易機構、核查機構、監測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碳金融產品具有多樣性,包括碳現貨、碳期貨、碳期權、碳保險、碳證券、碳合約、碳基金、碳排放配額和信用等,幾乎囊括了所有的金融產品形式。
4.國家干預性:碳金融市場自創建到運行需要國家干預,具體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二)碳金融主要風險:
1.政治風險:由於國家之間的政治沖突,碳金融市場面臨流動性風險,進而在較長一段時間影響碳配額、監管、資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此外,國家的政局動盪也會極大加速碳金融風險的傳導和形成。
2.政策風險:碳金融作為一類具有經濟價值的資源標的物進行交易,由國際及本國的政策決定其市場稀缺性和價值性,因此政策是否穩定對其至關重要。而且,由於投資交易過程復雜、運作周期漫長、中間過程涉及的國家及企業很多,每一環節政策的變動均可能對後續環節造成影響,進而降低投資者的市場信心和投資回報率。
3.市場風險:現有的碳金融體系結構較為單一,產品種類仍處於不斷豐富的階段,風險防控體系在市場經濟的瞬息變化中很難應對自如,不僅存在成本過高的風險,還會造成碳價的異常波動,降低企業流動性。
4.投資風險:市場買賣雙方對復雜的碳金融市場的具體規則可能存在盲點,使得投資商的潛在風險加大。此外,碳市場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會造成碳金融市場的價格扭曲,加大投資者的投資風險。
應對上述碳金融市場的各類風險,具體的防範措施簡要包括:穩定碳配額市場、規范碳排放權、完善碳保障體系、探索碳監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