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多元化解糾紛報含哪些機構
A. 金融消費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包括方式
法律分析:訴訟方式即法院判決;非訴訟方式包括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當事人和解、行政裁決、行政復議、仲裁、信訪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與傳統的「一元化」化解矛盾的方式方法相比較而言的。簡單地說,就是由於當前矛盾糾紛主體的多元化、類型的多元化、訴求的多元化,化解矛盾糾紛的思路、方法、措施、途徑等也應多元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指在一個社會中,訴訟和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點,結成一種互補的、滿足社會主體多樣需求的程序體系和動態的運作調整系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B. 金融消費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包括
法律分析:對我國如何構建多元化的金融消費者糾紛解決途徑進行了一個完整的法學研究。介紹並且評析了世界上主要國家和地區金融機構的內部糾紛處理機制、金融督察服務)機制、對金融消費糾紛的行政處理機制、金融消費糾紛的調處和調解機制、金融消費糾紛的仲裁機制。此外,還對目前世界上已有的各類金融法院(庭)的制度進行了歸納。主要內容包括:研究緣起、研究現狀、研究意義、研究框架、金融企業內部投訴處理制度、境外有關國家和地區關於金融企業投訴處理制度的規定、英國的金融企業投訴處理制度、澳大利亞的金融企業投訴處理制度、中國香港的金融企業投訴處理制度、南非的金融企業投訴處理制度、若干知名國際金融企業的客戶投訴處理制。
法律依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第三條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四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國家採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國家倡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反對浪費。
第六條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C. 中衛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是做什麼的
金融調解中心是主要從事各種金融糾紛調解服務的機構,社會組織類型為民辦非企業單位。金融調解中心的法律訴訟員的工作職責是:
1、執行組內下達的各階段調解任務指標;
2、熟練掌握調解操作平台各項功能,並在調解過程中完成調解全過程記錄;
3、對個人月度調解業績表現進行總結。
法律訴訟員的招聘要求是:
1、年齡20至40歲;
2、中專及以上學歷;
3、有良好的溝通能力,普通話流利,能吃苦耐勞,有較強的抗壓能力、執行力能力。
拓展資料
在民事案件中,如果應當由人民法院調解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如果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調解的,人民法院可以展開調解程序。那麼,金融糾紛法院調解程序怎麼走呢
一、法院調解的開始
1、開始的時間 【法條鏈接】 《民事調解規定》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辯期滿後裁判作出前進行調解。在徵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後,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 (1)在答辯期滿後裁判作出前進行; (2)在徵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後,在答辯期滿前進行。
2、開始的方式
(1)當事人的申請而開始;
(2)法院依職權主動提出並經當事人同意而開始。
二、調解的進行
1、調解的主持人: 審判人員一人或合議庭共同主持。
2、調解的參加人
(1)當事人 《民訴法意見》第93條規定:「人民法院調解案件時,當事人不能出庭的,經其特別授權,可由其委託代理人參加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可由委託代理人簽名。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2)被邀請的有關單位和個人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3、具體的調解工作內容
(1)審判人員查明有爭議的案件事實,並在此基礎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分清是非與責任;
(2)審判人員對當事人雙方進行宣傳教育,做雙方的思想工作,引導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3)將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達成的調解協議內容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或經過授權的代理人簽名;
(4)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託前款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確認。
三、調解結束
1、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並經人民法院認可而結束;
2、當事人雙方沒有達成調解協議又不願意繼續調解而結束。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辯期滿後裁判作出前進行調解。在徵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後,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
D. 金融調解委員會是什麼
法律分析:各地由銀監會、人民銀行、各區法院共同協調,先後建立了市級金融糾紛調解委員會。金融調解委員會全稱是(各地級市)金融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中心)。各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司法職能,推進一站式糾紛解決和訴訟服務,金融管理部門制定金融糾紛調解組織發展總體規劃及地方規劃,共同完善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為深化金融類糾紛訴源治理,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E. 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是什麼機構
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是調解機構。
金融調解中心的作用是對金融領域相關問題發生爭議時進行的和解性咨詢,通過金融調解達到咨詢、和解方式等的說明。金融調解中心的存在也是為了促進金融市場的和諧穩定。步驟具體如下:
1、調解申請:指雙方當事人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提出調解請求。但是,調解並非解決金融糾紛的必經階段,雙方當事人可以申請調解,也可以申請仲裁。金融調解中心只有在收到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後,才能受理並行使調解;
2、案件受理:案件受理是指調解中心在收到調解申請後,經過審查,決定接受案件申請的過程。調解申請可以是雙方當事人共同提出,也可以是一方提出,但必須是在雙方合意的情況下。調解中心受理審查中,主要就三項內容進行審查:一是調解申請人的資格;二是爭議案件是否屬金融案件;三是爭議案件是否屬調解中心受理的范圍。調解中心在對案件進行審查後,就可以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及時將決定通知雙方當事人;
3、進行調查:案件受理後,調解中心的首要任務是做了調查工作。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爭議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及對調解申請提出的意見和依據;調查爭議所涉及的其他有關人員、單位和部門及他們對爭議的態度和看法;察看和翻閱爭議雙方訂立的合同或等;
4、實施調解:實施調解是指通過召開調解會議對爭議雙方的分歧進行調解。調解會議一般由調解中心主任主持,參加人員是爭議雙方當事人或其代表,其他有關部門或個人也可以參加。實施調解有兩種結果。一是調解達成協議,這時要依法製作調解協議書。二是調解不成或調解達不成協議,這時要做好刻錄,並製作調解處理意見書,提出對爭議的有關處理意見;
5、調解協議的執行:調解協議達成後,爭議雙方當事人都應按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內容自覺地執行。金融調解中心的存在也是為了促進金融市場的和諧穩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七十一條 規定,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商業銀行被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後,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