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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法人不得超過多少

發布時間: 2022-02-19 03:59:03

Ⅰ 控股股東財務不並表的規避辦法

1、投資控股兩類或兩類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且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集團,應當在《辦法》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向央行申請設立金控公司,由央行依法對金控公司實施監管。

2、金控公司不得從事非金融業務,以嚴格隔離金融板塊與實業板塊。投資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定與金融業務相關的機構時,投資總額賬面價值原則上不得超過金控公司凈資產的15%。

3、金控公司實繳注冊資本額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且不低於所控股金融機構注冊資本總和的50%。

4、未經央行批准為金控公司的,不得注冊登記為金控公司,名稱中也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團」等字樣。

5、曾經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金控公司或金融機構股權,或虛假投資、循環注資金融機構的非金融企業不能作為主要股東成立金控公司。

6、金控公司控股股東或實控人五年內轉讓所持有的金控公司股份

7、金控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企業集團整體被認定為金融控股集團的,集團內的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之間不得交叉持股。

8、金控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原則上可以兼任所控股機構的董事,但不能兼任所控股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所控股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9、明確八大禁止關聯交易行為,金控公司不得將控股金融機構作為「提款機」。

10、對於存量企業設置整改過渡期,具體期限由金融管理部門根據企業集團的實際情況予以確定。

央行有關負責人稱,對非金融企業而言,管理相對規范的企業總體符合《辦法》要求。而那些通過違法違規手段快速擴張的金融控股集團,往往體量大、業務雜、關聯風險高,有必要通過嚴格監管糾正其行為。從長期看,《辦法》有利於治理金融亂象、整頓金融秩序,最終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非金融企業金控集團是監管重點 ,「金控」名字不能亂用

目前國內常談論的金控公司,主要指控股兩家或兩家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的法人主體。近年來,隨著金融創新步伐的不斷加快和混業經營的逐步發展,實踐中我國已形成多種形式的金控公司。從類型看,我國主要存在以下幾大金控陣營:央企金控、地方金控、民營金控、互聯網金控等。

實際上,去年央行就選取了招商局集團、上海國際集團、北京金控集團、螞蟻金服、蘇寧集團等5家機構作為金控公司監管辦法模擬監管試點,積累相關監管經驗。這5家試點監管機構的選取也各具代表性,既有產業央企控股的金控公司,也有地方國企和民營企業控股的金控公司,還有互聯網企業向金融業拓展後形成的綜合性金融平台。

可以看出,這5家試點機構就代表了《辦法》適用的范圍類型。《辦法》適用於實際控制人為境內非金融企業和自然人的金控公司,要求投資控股兩類或兩類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且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集團,應當向央行申請設立金控公司,由央行依法對金控公司實施監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受託管理國有金融資本的中央級投資運營機構,不適用《辦法》。

也就是說,《辦法》針對的主要是非金融企業和自然人作為實控人所形成的金控集團,對於這類非金融企業和自然人,要求單獨設立金控公司,並接受央行監管。

《辦法》規定了金控公司的業務范圍:

1、除對所控股的金融機構進行股權管理外,還可以從事經央行批準的其他金融業務,用於對所控股的金融機構進行流動性支持,管理集團整體流動性。

2、不得從事非金融業務,以嚴格隔離金融板塊與實業板塊。

3、對於企業集團設立的金控公司,允許其投資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定與金融業務相關的機構,但投資總額賬面價值原則上不得超過金控公司凈資產的15%。對於現有不符合要求的企業,允許其在過渡期內逐步調整投資非金融企業的比重。對於企業集團整體被認定為金融控股集團的,其非金融總資產不得高於集團總資產的15%。

總結來說,以下幾點需再次強調:

1、非金融企業或自然人如果控股兩家或兩家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且所控股的金融機構資產規模達到一定條件的,就要成立金控公司,將所有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股權都歸於該公司下,以保持清晰透明的金融股權架構,有效隔離金融風險和實體風險。金控公司直接歸央行監管。

《辦法》所提的「不同類型金融機構」劃分為六類:商業銀行(不含村鎮銀行)、金融租賃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人身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2、《辦法》規定了金控公司的業務范圍。

3、《辦法》規定,符合可以設立金控公司條件的非金融企業或自然人應於《辦法》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向央行提出申請。符合金控公司設立要求的機構,如果未按《辦法》規定向人央行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獲許可的,央行可會同相關金融監管部門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責令其轉讓所持有的金融機構股權。未經央行批准為金控公司的,不得注冊登記為金控公司,名稱中也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團」等字樣。

有「黑歷史」的企業不能作為主要股東設立金控公司

從現實情況看,一些企業實力不強、投資動機不純、風險管控能力及合規經營理念不強,設立或入股金控公司只為獲取更多金融牌照,甚至利用金控公司開展不當關聯交易,套取金融機構資金,給金融機構和金控公司都帶來較大風險。因此,嚴控主要股東資質和行為顯得尤為必要。

《辦法》通過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的方式,明確了成為金控公司股東的條件。其中,從負面清單看,《辦法》明確以下五類有「不良歷史記錄」的非金融企業或自然人不能作為主要股東設立金控公司:

1、股權存在權屬糾紛。

2、曾經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金控公司或金融機構股權。

3、曾經虛假投資、循環注資金融機構,或在投資金控公司或金融機構時,有提供虛假承諾或者虛假材料行為。

4、曾經投資金控公司或金融機構,對金控公司或金融機構經營失敗或者重大違規行為負有重大責任。

5、曾經投資金控公司或金融機構,拒不配合「一行兩會「和外匯局監管。

此外,即便符合條件可以成為主要股東,但為了約束主要股東的行為,《辦法》也圈定了以下七類針對控股股東或實控人的禁止行為:

1、通過特定目的載體或者委託他人持股等方式規避金控公司監管。

2、關聯方眾多,股權關系復雜、不透明或者存在權屬糾紛,惡意開展關聯交易,惡意使用關聯關系。

3、濫用市場壟斷地位或者技術優勢開展不正當競爭。

4、操縱市場、擾亂金融秩序。

5、五年內轉讓所持有的金控公司股份。

6、無實質性經營活動。

7、其他可能對金控公司經營管理產生不利影響的情形。

這三方面公司治理要求需重點關注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金融控股集團及其所控股機構穩健經營的前提。《辦法》也對公司治理設置單獨章節進行規范。

在公司治理方面,《辦法》重點對金控公司與控股金融機構之間的股權結構、同一投資人參控金控公司數量、董監高兼崗限制等三方面做出重要規定。

具體來說,在金控公司與控股金融機構之間的股權結構方面,《辦法》明確,金控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企業集團整體被認定為金融控股集團的,集團內的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之間不得交叉持股。

金控公司直接控股的金融機構不得再成為其他類型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但該金融機構控股與自身同類型的或者屬業務延伸的金融機構並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可的除外,如商業銀行控股村鎮銀行或

Ⅱ 金融控股公司法人和董事長必須是一個人擔任嗎

我公司法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長也可以不是

Ⅲ 控股百分之多少可以罷免法人

一般控股百分之五十一以上就可以達到罷免法人的權利!

Ⅳ 中國地方性金融控股集團

上海國盛控股:浦發銀行,上海銀行,太平洋保險,上海農商行!申銀萬國證券!

Ⅳ 金融集團和金融控股公司是一個概念嗎、

上海財經大學金融學院 張志柏

金融控股公司的定義及分類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從一個更廣泛的現象——金融集團化中進行考察。隨著新經濟的興起、經濟和金融的日益全球化,特別是金融競爭的日趨激烈,金融機構間的跨行業、跨國界收購、合並,以及金融機構的多樣化經營,金融集團化已經成為一種國際性的潮流。
金融集團是一種以金融業為主的企業聯合體,它具有完整的內部組織和管理架構,一般表現為由一個公司擁有或控股若干個子公司,集團的業務在每個子公司之間分配。金融集團化則是指金融集團興起的現象。金融控股集團公司則是指:集團以金融業為主;一般以一個金融企業為控股母公司,全資擁有(或控股)專門從事某些具體業務(如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等)的各個子公司;這些子公司都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都有相關的營業執照,都可獨立對外開展相關的業務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集團公司董事會有權決定或影響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層的任免決定及重大決策。通過內部的資源配置,集團實際上可以從事多樣化經營(包括全能制經營)。很多金融控股集團在金融業之外,還兼營其他產業,如信用卡、網路通訊、房地產、貿易、建築、機械等其他實業和服務業。
附鏈接:http://www.stock1.com.cn/q/b12162681.htm

Ⅵ 投資者若為法人,對外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對外投資

這個條款的重點在於投資的時候如果投資者是法人,對外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法人(也就是企業或者公司)凈資產的50%。和你去投資持有你投資對象的多少股份沒有關系。

Ⅶ 如何組建一個金融控股集團,集團公司注冊條件

集團應具備條件:
1、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核心企業)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核心企業)和其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3、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核心企業)應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業
可以作為核心企業組建企業集團,但注冊資金應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4、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受理審核時限:申請辦理集團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和備案,凡文件、z件齊全,工商行政
管理機關在受理後5-15個工作日完成核准或核駁手續。

Ⅷ 金融控股指哪種公司

目前國內一些企業和金融機構正在運籌帷幄,研究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然而准確地說,迄今國內現行的任何一部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的規章,都從未提及「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集團」的字眼,也從未對「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團」下過嚴格的定義。只是我國的《公司法》第12條在講到一公司向其他公司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50%時提到,「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時用了控股公司字眼,但並未明確是指「金融性」控股公司。

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國際證券聯合會、國際保險監管協會三大國際監管組織支持設立的金融集團聯合論壇,經過幾年的努力工作,1999年發布了《對金融控股集團的監管原則》。根據該「原則」定義,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權下,完全或主要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中至少兩個不同的金融行業提供服務的金融集團。

如果根據此定義來觀察、研究國內目前未被正式承認、未直接注冊、稱謂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團,但實際上已控股國內銀行、證券、保險、信託、金融租賃、集團財務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七類金融機構中兩個以上金融機構(未含城鄉信用社)的控股企業,目前全國有多少,缺乏准確的統計數據。就其公司組織形態分析,主要有兩種:

一是事業型控股公司或稱經營型控股公司,即控股公司作為母公司,其本身有其主營業務,同時控股兩個以上從事不同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這類公司具體可分兩種:(1)工商企業控股了金融機構,如首創集團、東方集團、海爾集團等企業。當然這類集團有的正在通過股權整合,將母公司逐漸演變成下屬純粹型控股公司。進一步說,如果包括工商企業已控股一個金融企業,正准備控股更多金融機構的這類集團公司,估計全國不下二三百個。(2)由金融企業控股其他金融機構而形成的控股公司。如一些信託公司控股、參股了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利用我國現行法規和境內外法規的不同,中國銀行通過香港的中銀國際,工商銀行通過香港的工商東亞分別控股了其他金融機構,建設銀行在境內控股了中金公司等。

二是純粹的控股公司,即母公司作為控股公司,其本身不從事任何具體業務的經營,公司主要業務是投資管理。這類控股機構從投資主體看目前有三類,一是政府的,如國家級的國家投資開發公司,地方性的如上海、深圳的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公司,他們分別參股、控股了不少銀行、證券、保險、信託等金融機構。二是純工商企業出資成立的或者通過對原有股權整合演變的,如山東電力集團對若干金融機構的控股已整合為山東電力集團下屬的山東鑫源控股公司對金融機構實行控股。三是原金融企業根據分業經營原則通過對原有股權整合演變形成的,如平安保險集團等。

這里需特別指出的,因多方面的原因,中國還存在一種管理性控股公司,其基本特徵是控股公司與被控股公司之間不存在嚴格的資本紐帶,即母公司在投資設立金融控股公司這一子公司的同時,又投資設立了若干個金融機構,並把母公司對金融機構子公司的投資控股管理業務集中委託於金融性控股公司這一子公司進行管理,但金融性控股公司和下屬若干個金融機構之間沒有直接的股權關系,嚴格意義上它們都是母公司並列投資的兩類公司。此種模式的典型如重組後的中信集團公司。由於國家對此沒有明確的監管制度安排,出於公司運作中的現實方便,國內其他一些集團公司也有仿照之趨勢。

Ⅸ 成立控股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規定,控股公司成立條件如下:專業代理從事控股公司注冊、北京專業設立登記控股公司成立、集團控股公司、投資控股公司代辦1、控股公司:是指通過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而對該公司進行控制的公司。2、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為純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純粹控股公司不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業務,只是憑借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進行資本營運。混合控股公司除通過控股進行資本營運外,也從事一些生產經營業務。3、控股公司不但擁有子公司在財政上的控制權,而且擁有經營上的控制權,並對重要人員的任命和大政方針的確定有決定權,甚至直接派人去經營管理。也稱母子公司制。4、擁有其它公司的股份並能夠實際控制其營業活動的公司稱為母公司,有時也稱總公司;資產全部或部分地歸母公司擁有,但經濟上和法律上都是相對母公司而獨立的公司稱為子公司。隨著控股權的延伸還有孫公司。5、一家公司購買另一家公司達到控股權的股份的形式,就是控股。 同時通過委派管理人員,業務往來等活動,使多個公司在經濟上一體化。 但母公司與子公司各自仍然是獨立的法人 ,實行獨立核算,母公司並不承擔子公司的債務和虧損。一、控股公司名稱核准:1、北京木木控股有限公司 2、北京木木投資控股有限公司3、木木控股有限公司二、控股注冊資本要求: 最低注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 不含「北京」最低注冊資本5001萬三、控股 公司經營范圍 : 投資管理、投資咨詢、資產管理、項目投資、房地產開發;房地產咨詢;工程造價咨詢;教育咨詢;工程技術咨詢;市場策劃;組織文化藝術交流;企業管理;企業管理咨詢;經濟貿易咨詢;四、注冊所需材料:1、自然人股東需提供身份證原件2、法人身份證原件及1寸照片;18歲至今簡歷(真實)3、法人(單位)出資需提供:公司整套證件及單位法人身份證。

法律依據:《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

第七條 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除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實繳注冊資本額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且不低於直接所控股金融機構注冊資本總和的50%。

(二)擬設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本辦法規定。

(三)有符合任職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有效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制度。

(五)有能力為所控股金融機構持續補充資本。

設立金融控股公司,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 非金融企業、自然人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權不足5%且對金融控股公司經營管理無重大影響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非金融企業應當依法設立,股權結構清晰,公司治理完善。

(二)非金融企業和自然人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或重大不良信用記錄;沒有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在被調查或處於整改期間;不存在對所投資企業經營失敗負有重大責任未逾三年的情形;不存在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五年的情形。

(三)非金融企業不存在長期未實際開展業務、停業、破產清算、治理結構缺失、內部控制失效等影響履行股東權利和義務的情形;不存在可能嚴重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項。

通過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取得金融控股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不適用本條前述規定。

金融產品可以持有上市金融控股公司股份,但單一投資人、發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金融控股公司股份總額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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