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民間理財
A. 民間投資理財一般是用什麼方式
民間融資成本高,一般都是走現代金融的理財模式,如理財寶,年化收益10%,本金1萬元,一年下來本息一起總計是1.1萬元。
B. 民間理財真的嗎
1、民間理財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2、民間理財是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合約行為。
3、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行為。
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於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
5、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由借貸雙方決定。
C. 怎樣界定民間投資理財的合法性
民間理財,合法性,簡單的理解為:法不禁即為可原則。
法律沒有禁止的 都可以。
D. 現在有什麼好的民間理財產品誰知道啊,告知下啦
民間現在一般都是在網上理財的
E. 什麼是民間互助理財
民間互助理財,屬於虛擬經濟(Fictitious Economy)的范疇。民間互助理財於1998年引進回國,現已遍布全國各地,從業人員數量眾多。其運作方式為:以五級三晉制為獎金制度,上線通過謊言的形式誘惑下線加入,從而獲取利益。在國家以及相關媒體的宏觀調控中,統稱為「新型傳銷組織」。
F. 投資理財有什麼陷阱啊做民間理財有沒有什麼技巧
是民間借貸么?還是理財理財的話,比如銀行購買的基金等,需要注意是不是保本,不要只聽口頭上的承諾民間借貸的話,目前絕大多數P2P平台都會說如果借款企業出現問題會先行墊付,但最大的風險就是平台跑路,那樣你幾乎一分錢都收不回來線下的借貸我不太了解,但是網上的可以給你一些建議。你要對平台的信息、企業實力等做一個評估,比如實地考察,看他們的辦公地點、租賃時間長短、面積、以及租金、部門人數等。第二是法律文件,比如ICP備案號、法人代表。第三是控股股東、法人的資產負債情況,比如房屋的按揭是否超過40%總資產估值。第四是名下企業的運轉情況。第五是平台的標的情況和標的來源,比如單標額度超500萬的,佔比是否過多。第六是平台的拆標、備付金、運營活動、客服的業務熟練程度等情況。不一定全都能找到或者全都能做,但是做一些,至少能一定程度上保障你得安全,平台推薦、基金推薦等等
G. 民間資本怎麼投資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現象?民間資本主體為什麼不願進入於已於國都有利的創業投資領域?就此問題,我們走訪了大量的社會各階層相關人士,均簡而言之三個字道出心裡話:不放心!所以中國有6萬億的居民儲蓄在政府一再降息後仍然很少投資於高新技術創業企業,大量的保險、養老等各種基金尚未開展創業投資業務,而各地陸續組建的一批以政府為主要出資人的創業投資公司或基金,不但規模小,因來源渠道單一,風險過分集中於國家財政,既違背了市場運作的效率原則,自然也不能在高新技術產業化方面起到很好的示範作用和主導作用。有的以貸款方式取代股權投資方式運作資金,使創業投資走了樣,變了形,還有的違規操作,造成不應有的失誤和浪費,甚至敗壞創業投資的名聲,加之保護投資的法律環境較差及缺乏誠信制度等等不利因素,讓民間資本主體更加地不放心。
問題出在哪裡?我們在做了深入廣泛地調查研究後認為:之所以不放心的主要原因是沒有運作保障機制。正如著名經濟學家吳敬璉所指出的:目前許多人對設立風險投資的難點有誤解,以為問題的症結是政府沒有拿出足夠的錢來。其實問題的關鍵並不在於有一筆投資,而在於依託什麼樣的制度搞投資。風險投資的特點是高風險和高回報,如果風險投資的制度安排不能保證具體運作人的個人責任和收益,就很難獲得成功。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我們的制度安排恰恰就不能很好地保證具體運作者的個人責任和收益。目前,我們大多數的創業投資機構採用的是股份制公司形式,因這種企業組織形式自身存在無法克服的弊端,已暴露出無法適應創業投資的客觀要求。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約束機制不足,很難防範道德風險。一個普遍的現象是從事創業投資的高管人員即具體運作者,大多建立於行政任命的基礎上,不是在市場競爭中選拔出來的,缺乏創業投資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普遍存在加大管理費用、提高企業成本、從事關聯交易、減少公司利潤諸如此類的叫人不放心的問題,由於公司被高管人員等內部人控制,監事會等部門形同虛設;公司法雖然規定,對股東會、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但對於董事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股東能否代為訴訟,股東能否要求賠償,向誰要求等公司法都沒有規定,也就是說股東的代為訴訟制度很不健全。
同時,激勵機制不足,高管人員沒有積極性。創業投資決策成功,公司的高收益與高級管理人員聯系不密切;創業投資決策失敗,高管人員個人責任也不嚴重。
對於民間資本主體來說,希望具體運作者即創業投資家能夠負擔無限連帶責任,從而強化其責任,弱化代理問題,使創業投資家相當於普通合夥關系的合夥成員角色,對於民間資本主體來說,更希望免除自己在經營失敗,債主上門時的連帶責任,降低投資風險,使自己相當於股份制公司中的出資者。而能夠將此願望變為現實的唯一新型企業組織形式,就是身兼普通合夥與有限責任公司之長的有限合夥。
所謂有限合夥,是指由管理合夥事務並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普通合夥人和不參與合夥事務的管理但以其出資對合夥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有限合夥人組成的一種合夥形式。
有限合夥作為創業投資機構的組織形式,這一制度安排與設計既能保證具體運作者個人責任和收益,滿足創業投資的內在需求,也能促進創業投資機制的健全與完善,使之步入良性、規范、持續的發展軌道。
其一、有限合夥能夠通過靈活的合同設計安排,解決創業投資機構的核心問題。
民間資本主體與創業投資家信息不對稱而出現的代理問題,即民間資本主體把資金投入後,是不能幹預經營管理的,很難保證具體運作者的忠誠與謹慎;對於創業投資家的經營業績,幹得好就應該有高回報,幹得不好就要承擔相應的風險,充分體現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原則;具體運作者應謹慎投資,不能冒過高的不適當的風險,設法防範並降低風險。
這些難題中,因信息不對稱所導致的代理問題,是創業投資機構最棘手的核心問題,是核心問題的核心。有限合夥通過靈活的合同安排與設計,可以解決上述難題。如規定關於普通合夥人出資、收益分配、會計政策、對利益沖突的協議、顧問委員會等,以建立有效的約束與激勵協調一致的治理機制,確保有限合夥制投資機構能夠安全與高效的運作。
其二、有限合夥是創業資本與人力資本的完美結合。
我國民間資本主體,擁有大量閑置資本,這些資本急於尋求合適的增值途徑,但由於自身投資理財的效率低下,投資回報低,因而在市場經濟高度分工與優勝劣汰的機制下,他們轉而尋求專家投資機構幫助理財。他們的要求是,投錢不是問題,可以不參加經營管理,但要優先享有利潤的分配,以自己向創業投資機構許諾的出資承擔有限責任,將風險控制在可預期的范圍之內。
另一方面,創業投資機構的專家,通常具有行業與技術專長、高層管理經驗、通曉財務知識、與工商界金融界有密切的聯系,他們大多數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金融投資機構的經理轉化而來。創業投資家的要求是,出很少的錢,一般出1%的資金,主要投入人力資本,獲得比較高的回報,通常是稅後利潤的20%,能運用知識經驗發揮自身價值,從事發現機會、組織運作、投資決策等事務,要充分實現人力資本價值,也須藉助有限合夥這一組織形式。
兩者完美結合,即有錢的出錢,有才的出才。
民間資本主體是有限合夥人,創業投資專家是承擔無限責任的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是有限合夥資金的主要供應者,實質是民間資本主體決定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機構的組成和存續,決定創業投資家即普通合夥人的選擇。對於創業投資家而言,他過去的資歷與信譽代表了他的人力資本價值,一個投資專家的資歷越豐富,信譽越卓著,他所能募集的資本越多,所能管理的創業企業與所擔任的董事也越多,同時,他們的信譽本身也是一種資產,他會盡力花費時間和精力支維護自己的信譽,否則就會被市場淘汰。作為民間資本主體,為了實現利潤最大化與風險最小化,一定會選擇資歷與信譽良好的投資專家作為有限合夥的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在創業投資事業的發展中具有獨特的制度魅力,它既具備減少投資者的風險,鼓勵民間資本主體踴躍投資的聚合資金的功能,又具備提高創業投資機構的信譽,強化具體運作者責任和人合功能,還通過靈活的合夥合同安排與設計,解決創業投資機構中棘手的代理問題,建立激勵與約束協調一致的治理機制,同時還在一定程度上解決股份制創業投資機構普遍存在稅負過重等一系列的問題。所以,要改變目前創業投資機構存在的種種弊端,讓民間資本主體放心進入創業投資領域,建立以有限合夥為基礎的企業組織形式是非常必要的選擇。
當然,我國現行法律中找不到有限合夥的規定,《公司法》也沒有規定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並存的兩合公司,《民法通則》與《合夥企業法》等現行法律是創業投資機構採用有限合夥的法律障礙,但不少地區在鼓勵創業投資的地方性政府規章中,與時俱進,搞制度創新,早已突破現有法律的束縛,還是明確了有限合夥作為企業組織形式的合法性,而這種法律與規章內部的效力沖突問題在我國是客觀存在的,還有待國家有關機關按《立法法》盡快予以排除。因為完備的法律制度和有利於投資的誠信制度及法治環境是創業投資發展有必要條件。
總之,讓民間資本主體不放心的嚴重影響與制約創業投資發展的不利因素較多,但我們認為問題的主要矛盾是建立健全創業投資的運作保障機制,通過制度創新,促進技術創新,科技興國,以提高國民經濟整體素質和綜合國力,實現跨越式發展。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希望能解決您的問題。
H. 所謂民間投資理財怎麼干贏利的涉及到非法融資嗎
民間投資理財的主體形式為民間借貸,而其盈利的途徑就是以高於銀行利息來獲得較高的收益,相對來說這種途徑是盈利最快,收益最高,但風險也是很大,所謂的高利貸就是指高於同期銀行基準利率四倍的利息,在四倍以內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非法融資就要看的錢是不是要真的放到這個公司裡面去,而且對方是不是已經承諾要保底收益,同時還要了解對方的投資方向是什麼,如果這些對方都不告訴的話,那自己也就明白了,這個非法融資的手法現在變的更為多樣化,所以在投資的時候,要找到有實力,被國家真正認可的投資公司,還要看這個公司的規模,盡量多了解,避免自己的損失。
所謂民間投資,目前經濟學界尚無統一定義,經濟學界相對主流的定義是:民間投資是根據投資項目資本總額構成中出資人的資金來源性質對投資進行一種分類。民間投資這一概念的提出源於我國經濟體制轉軌中公有制經濟大一統局面被逐漸打破,其他所有制經濟成分快速發展這一事實,可從語義上直觀理解為「來自民間的投資」,它是相對於國有投資和外商投資而言的,屬於投資來源或投資主體的概念劃分,但從本質上說這是一個具有深刻制度內涵的范疇。擴大民間投資有利於把社會資源蘊藏的巨大能量釋放出來,意義十分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