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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金融監管整合度

發布時間: 2022-01-23 15:28:58

㈠ 如何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

經歷次貸危機陣痛後,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成為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一種方向,其中的典型表現,是對功能監管的廣泛認同和更加重視。對我國而言,為實現經濟運行穩中求進目標,防範風險已成當前金融工作的「生命線」,金融監管能力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顯著增強。
傳統的金融監管方式是機構監管,亦即以金融機構的類型,比如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作為劃分監管許可權的依據。當前我國即採用這一方式。但隨著金融機構業務多元化,尤其是金融集團的出現,單一的機構監管逐漸暴露出其內在缺陷,在全球金融危機之後,對於功能監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認識得到進一步深化。新的監管模式雖然總體上是基於目標監管理論,但在具體制度特別是監管協調機制的設計上體現出濃厚的功能監管色彩。為實現這一目標,確保我國經濟穩中求進的局面,功能監管可堪大任,可發揮積極作用。 一是盡快建立人民銀行牽頭下的法定協調機制,二是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的協調監管,人民銀行負責對包括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內的整個混業經營集團的財務狀況和風險狀況進行監測,由「三會」對集團中從事相應業務的子公司進行對口監管,既包括風險監管也包括行為監管。三是加強對金融理財產品的協調監管。對於功能相近的金融理財產品的監管,應當基於功能監管的原則進行更為協調一致的監管,當務之急是確定統一的標准和規范。四是加強對金融衍生產品的協調監管。人民銀行有權制定統一的業務標准和規范,在必要時還有權對市場參與機構提出與安全和穩健運營有關的補充監管要求;行業監管部門應當在法定監管協調機制的框架內予以配合。

㈡ 如何加強金融監管統籌協調

央行研究局局長徐忠撰文表示,近年來,我國金融業跨界經營迅猛發展,金融業亂象叢生,金融風險高發頻發,根本原因在於金融業綜合經營發展趨勢和金融分業監管體制機制之間矛盾突出,金融監管協調不力,宏觀審慎政策缺乏把總,亟須加強各單位橫向政策協調來完善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制度。

對於未來金融監管框架的改革方向,專家認為,「雙峰模式」或是最優方向。黃益平指出,「研究顯示,『雙峰模式』的穩定性更高一些,行為監管和審慎監管適當區分,可能是比較有利的。」

澳大利亞、荷蘭、英國等國家實行「雙峰監管模式」,取得了較好的監管效果。「雙峰監管」的核心內容是把監管職能劃分為行為監管和審慎監管,前者主要是防範金融機構可能出現的道德風險、欺詐和不公正交易,監管機構通過現場檢查、評估、披露和處置,保證金融市場公開透明,保護消費者權益;後者主要是以維護金融穩定、實現金融機構穩健經營、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風險為目標,監管部門通過遵照巴塞爾協議關於資本充足率、資本質量和流動性等方面的審慎監管指標,控制主要金融機構風險,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㈢ 基層央行如何加強金融管理

新形勢下如何提高基層人民銀行金融服務工作

金融服務是人民銀行的一項長期性的基礎工作,也是人民銀行的重要職能之一,多年來,這項職能並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隨著金融監管職能的分離,金融服務在基層央行職能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突出、越來越重要。目前強化服務職能,提高服務水平,成為我們思考研究和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轉變思想觀念,增強服務意識,提高員工對金融服務職能重要性的認識。一是轉變思想觀念,增強服務意識。提供金融服務是人民銀行三大職能之一,與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同等重要。人民銀行職能轉變後,金融服務的職能不是減輕了,而是更重了。我們要適應金融改革的要求,轉變金融服務觀念,樹立「寓管理於服務之中」的理念,在履行人民銀行各項職能的過程中強化服務意識,把工作重心從防化金融風險轉移到貫徹執行貨幣信貸政策上來,向提供高質量的金融服務為主的方向轉變。二是培養人民銀行幹部職工履行金融服務職責的榮譽感、使命感和責任感。明確金融服務是人民銀行的重要職責以及搞好金融服務工作,對強化人民銀行職能、履行人民銀行職責、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把更多的精力和人力用在為社會各界提供優質高效的金融服務方面。三是樹立大服務理念,要在履行各項職能的過程中強化服務意識,寓管理於服務之中,不僅要服務於金融機構,還要服務於地方政府,服務於企業單位以及廣大社會公眾,要把人民銀行的金融服務滲透到社會經濟的各個方面。

二、健全管理機制,提升服務效率。在金融服務管理方面,要改進過去那種寬泛的工作規則、粗放的管理制度,促使金融服務工作與日新月異的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相適應。一是健全內控管理工作機制,要加強內控制度的建設,從組織上、制度上、管理上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各項服務工作的到位,要結合人民銀行職能調整後的工作需要,對現有的規章制度進行全面梳理,確保各項工作制度完整、有效、可操作。二是加大對金融服務工作的監督檢查,規范服務行為,著力塑造良好的基層央行形象。要建立科學、量化、公開的金融服務考核指標和評價機制,加快建立以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為核心的考核指標評價體系,注重考核指標的量化、細化,以有利於基層央行的金融服務更能滿足客戶需求和更貼近服務對象。三是加強內部協調,提升服務合力,本著機構設置精簡化、職能分工專業化、整體運作高效化的原則,對內部服務力量進行整合,使各部門之間的配合和服務得到有效加強。四是完善激勵機制,嚴格按行員職位和實際工作的績效定工資收入與獎勵高低,切實解決員工工作責任、工作量與工作收入不對稱的問題,調動員工在金融服務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提升服務質量和效率。

三、提供優質高效金融服務,滿足服務對象實際需要。一是改進和完善「窗口」指導方式。總結近幾年「窗口」指導經驗,完善金融工作例會制度,爭取地方黨政領導和有關部門對金融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為貫徹執行貨幣信貸政策鋪平道路;適時召開銀企座談會和項目推介會,進行銀企信息溝通,了解不同企業對貨幣政策的需求和對政策執行的敏感度,研究分析和反饋貨幣信貸政策傳導終端的作用和效果;建立信貸徵信建設聯席會議制度,促進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建立反洗錢、反假幣聯席會議制度,分析通報存在問題和情況,形成職責明確,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人民銀行與銀監部門聯席會議制度,使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管機構能夠信息共享、風險共防、良性互動,共同維護轄內金融穩定。二是整合調研力量,設立課題研究組,選擇重點課題,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減少低水平重復調研,提高整體調研質量。加強對各項貨幣信貸政策措施的調查分析,及時掌握並反饋政策實施效果,為金融機構、各級政府部門和上級行提供具有較高信息含量和決策參考價值的信息服務,使中央銀行貨幣政策各項操作目標和傳導措施落到實處。三是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搭建金融與經濟信息平台,定期統計和採集信息資源,運用數據分析軟體對轄區金融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進行深度分析,得出客觀評價,形成相應對策,增強人民銀行統計信息的可用性,滿足上級行、地方政府、金融機構和社會對金融統計信息的需要。

四、建立基層央行金融服務的社會監督機制,樹立央行社會化大服務的品牌。建立金融服務社會監督機制就是要把各類金融服務活動置於社會公眾的監督之下,讓社會公眾參與,提高服務質量,確保各類金融活動的健康發展。一要建立支付結算社會監督機制,將銀行結算納入社會監督之下,嚴禁壓票壓匯、無理拒付,截留他行及客戶的資金等違規行為,嚴禁違反規定開設銀行賬戶或利用結算卡壓客戶開立銀行賬戶,建立暢通的結算渠道,服務地方經濟。二是要建立人民幣管理社會監督機制,設立舉報獎勵制度,做好殘損人民幣的兌換和人民幣反假防假的群防群治工作,加大社會反假力度,凈化人民幣流通環境,讓人民群眾放心。三是推行金融服務首問負責制

㈣ 如何更好的加強金融監管、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

以下材料供你參考:
加強金融監管念,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
隨著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混業經營的日漸深入,如何實現我國金融監管水平質的飛躍,建立起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國際慣例,又符合我國國情的監管體制,以達到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目的,是當前所面臨的緊迫而又棘手的問題。我個人認為,應從以下五方面下手來加強金融監管:
(一)建立健全金融監管法規,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面對我國加入WTO的新形勢,為順應世界金融業發展潮流,遵循國際慣例,我們應當根據我國金融市場開發的狀況、外資金融機構的設立和經營等情況及時清理和完善現的法律法規。同時還要相應加強我國金融業市場准入和業務規范、金融行業競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金融網路化電子化等方面的立法。要建立健全信用體系,加強社會信用制度建設,通過增強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和償還意願,促進借款人履約水平顯著提高,降低金融風險,加大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打擊力度,從而為維護我國金融業健康發展。此外,我們還應當對金融監管的執法理念進行調整,給金融個體更大的行動和選擇空間,以適應金融業務發展的需要。
(二)更新金融監管理念,明確金融監管內容。從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方式來看,主要存在監管目標不夠明確,偏重於合規性監管和事後監管等弊端,已難到適應當前經濟發展的要求。為此,我們應當更新監管理念,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轉變:一是從傳統的合規性監管向經營性風險監管和功能性監管轉變,現在的合規性監管主要側重於金融機構的審批和業務經營的合規性,是一種一般性、淺層次、靜態的金融監管方式;而經營性風險監管則是以風險監管為中心,著重設立風險監管指標體系,早期預警體系和有效的「進入-退出」機制等,是一種深層次,前瞻性動態的監管方式,有利於統一監管標准,有效配置監管資源和提高監管成效;功能性監管關注的是金融產品所實現的基本功能,以金融業務來確定相應的監管機構各監管規則,強調的是跨機構,跨市場的監管,減少監管職能的沖突、交叉重疊和監管盲區,二是從單純維護金融安全監管提升到兼顧金融安全和提高金融業核心競爭力上來。
過去金融監管往往以犧牲效率為代價來追求所謂的「安全」,難免會產生「惜貨」和「大量超額儲備」等現象,這是一種監管成果的變形和異化;真正的監管應當在維護安全的基礎上努力提高金融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注重在監管中不斷提出解決問題的切實措施,將監管和強化法人治理結構,強化風險管理等有機結合在一起,做到兼顧安全和效率。三是以外部監管向內外結合型監管轉化。目前我國金融業自律意識較差,行業競爭往往處於無序和犧牲效率追求總量的狀態,加上金融監管信息存在嚴重的不對稱,所以金融監管主要側重於外部監管;但是從國外金融監管改革的潮流來看,應當採用內外結合型監管方式,逐漸將監管重心轉向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督促他們建立完善的金融機構自我約束和自我發展機制,確保金融機構的穩定健康發展。

(三)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金融機構披露的准確性和全面性將直接影響看金融監管制效率和成果,從美國安然公司和環球電訊公司破產事件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不完全披露信息或披露假信息所造成的嚴重後果。當前,我國在信息披露方面與國際標准還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現在:一是披露的作不真實,如高估資本充足率和資產質量、准備金提取嚴重不足等;二是披露的信息不充分,如缺乏對非財務信息的披露和風險管理的定量信息,對會計報表附註不夠重視等;三是缺乏對信息披露的具體規范和統一規定等等。因此,我們應當進一步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統一信息披露原則和披露標准,規范披露內容,
注重會計報表和報表附註的真實性,滿足披露信息的有用相關、可靠和中立,報表附註則應當包括會計政策、資產質量情況,可能構成損失的或有事項金額和衍生金融產品的實際狀況等。要進一步改進披露方式,採用自願披露和強制披露相結合的方法,強調補充報表的披露;創新披露手段,藉助於現代信息技術,以實時披露代替定期披露,以復合數據披露代替財務數據披露以期達到巴塞爾協議和國際通行慣例的要求。

(四)完善金融監管操作,加快基礎設施建設。首先是要制定金融機構市場准入的統一量化監化監管標准,確定區域內的金融機構數量和業務規模結構,確定金融業務結構和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嚴格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從而保證適度竟爭和防範化解風險,其次,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非現場監管,科學地設計統一的金融機構報表體系,力求金融信息全面、真實和及時地反映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和風險狀況,同時開發先進的報表分析軟體,建立一套嚴格准確地反映銀行資產負債運用結構、流動性、盈利性和資產質量等情況的比例分析體系,強化預警功能,對金融機構進行連續跟蹤,充分發揮事前監管的作用,將金融風險扼制於萌芽狀態。第三,加強金融信息系統的基本設施建設,因為金信息不僅是中央銀行和監管當局進行貨幣政策和實施金融監管的依據,也是其改善金融服務,提高政策透明度,進行有效監管的基礎,因此,應盡快建立一個適應金融發展變化,標准統一,檢索方便,資源共享的金融信息系統和包括企業和個人在內的信用信息系統,實現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進行實進的風險評估和風險預警。

(五)加強隊伍建設,提高金融監管人員素質,我國己加入WTO,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浪潮洶涌而至,科學技術高速發展,金融創新日新同異,這些都要求金融監管人員掌握最新的科學知識,最新的技術手段,最先進的監管方法和最新的金融信息。監管人員如不具備這些素質,金融監管的質量和效果將大打折扣,因此,必須加強隊伍建設,努力造就一支具備以上素質的金融監管隊伍。一是要建立優勝劣汰的人才競爭機制,擇優調配優秀人才和業務骨幹充實副監管崗位,並在人、財、物方面向監管一線傾,形成突出金融監管這一主線的工作氛圍。二是加強業務培訓,採取「走出去,請進來」,以會代訓等多種形式,多層次、多渠道全方位地對監管人員開展業務培訓,如指派監管人員到金融機構進行實踐鍛煉,逐步熟悉金融機構的各項金融實務和業務流程,為監管工作打下基礎;聘請學有所長,精通業務的學者,專家辦理講學,使監管人員更多、更快、更好地了解、掌握先進的監管理念和監管方式,開拓視野,全面提高監管人員的執法水平。三是加強對監管人員的「再監管」,著重抓好對監管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和行為規范考核,使之依法行政,文明執法,樹立良好的監管形象。
此外,金融監管是一個長期、循序漸進的過程。我們應當在堅持從本國國情出發的原則下,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教訓,在堅持效率性、協調性、獨立性和前瞻性有機結合的前提下,繼續強化我國的金融監管,防範和化解各類金融風險,使我國經濟穩步、持續、健康的發展。

希望能幫到你。

㈤ 如何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

我國金融體系與現代金融體系要求相比,尚有不少差距。主要表現在:金融市場體系結構尚不合理,資本市場的發展結構失衡,債券市場發展嚴重滯後。從金融市場主體看,金融組織的國有產權比重過大,民營金融企業比例很低。金融環境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社會信用體系較為脆弱。

我們必須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進一步加快完善我國現代金融體系的建設與發展。
(1) 穩步推進各類金融市場的建設與發展,促進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及外匯與黃金市場的協調發展。對於資本市場,要重視債券市場的建設與發展;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發展。

(2) 完善金融監管體系,加強監管機構的協調。進一步完善中央監管機構監管、金融機構內部治理、金融行業自律、社會公眾監管四個層次的金融監管體
系,完善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大中央監管的協調機制。

(3) 發展多種所有制形式的金融機構,對民營金融機構的發展予以正確引導和適度支持,促進國有金融機構、民營金融機構及外資金融機構的協調發展。

(4) 加強金融法律制度建設、基礎設施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良好的金融生態。

(5) 樹立科學的金融發展觀,正確處理好金融創新、發展績效和風險防範三者關系,在現代金融體系的建設與發展中,統籌好金融改革、發展與穩定三者關系,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與構建和諧社會提供高效安全的金融支持。

㈥ 金融危機下結合我國實際怎麼加強金融監管

摘要:我國的金融監管應建立健全銀行、證券、保險監管機構間以及同宏觀調控部門的協調機制,通過中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國際性金融監管組織的合作,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准則的制定,借鑒國外金融監
管經驗,不斷提高金融監管的專業化水平。
關鍵詞:金融創新;金融風險;金融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988(2009)02-0048-05
一、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的邏輯聯系
金融創新促進了金融發展,而金融風險從另一個角度也迫使金融向前發展。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兩者
之間又是一種相互促進、相互發展的關系。近代金融創新的目的之一就是規避金融風險。金融創新特別是
以金融工程形式出現的金融創新,為管理和控制金融風險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是,金融創新畢竟是一種
工具,它可以用於好的方面興利除弊,也可以用於不好的方面。即使不被利用和操縱,金融創新本身在規避
了某些風險的同時也會帶來新的風險,特別是金融工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將一種金融風險轉換為另一種
金融風險。另外,有些金融創新在初期能夠有效地規避金融風險,當其成熟以後反而會帶來更多的金融風
險。金融風險與金融創新的內在關系如下:
(1)不是所有的金融風險都可以用金融創新來規避。有些金融風險可以依靠金融創新來規避,有些金
融風險則只能依靠管理和其他手段來規避。
(2)不是所有的金融創新都是用來規避金融風險的。金融創新有不同的動因,有的是為了提高效率、有
的是為了規避管制,也有的規避了金融風險以外的其他風險,當然也有相當一部分金融創新的確是用來規
避金融風險的。因此,並不是所有的金融創新都肩負著規避或消除金融風險的職責。
(3)金融創新增強了各主體規避金融風險的各種能力。在規避直接金融風險方面,承擔金融風險的主
體可以適當地使用金融創新來減少損失。在規避間接金融風險方面,由於直接金融風險的規避所引起的間
接金融風險必然會減少,所以金融創新也能幫助規避間接金融風險。
(4)金融風險促進了金融創新的發展。從金融創新的起源來講,最初的金融創新就是為了規避金融風險。 金融創新的發展過程證明,金融創新發展最迅速的時期也就是金融風險表現最為激烈的時期。金融創
新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與金融風險的加劇有著直接的關系。
(5)在規避金融風險的同時,金融創新也帶來了一些新的金融風險。從20 世紀80 年代開始到現在,
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加劇一直是國際金融市場最為鮮明的發展特徵。90 年代以來,全球幾乎每一場金融
風暴都與金融創新有關。金融創新對金融風險推波助瀾的作用令人談虎色變。金融創新可以規避金融風
險,金融創新也會帶來新的金融風險。
總之,現代虛擬金融資產和實物資產的倒金字塔結構是現代經濟金融體系不穩定的內在根源。金融
工具或金融市場運作體制的不斷創新、不斷演化在促進金融發展的同時構建了這個巨大的倒金字塔。金
融創新特別是金融衍生工具創新越發展,這個倒金字塔也就越龐大,金融體系也就越不穩定。在龐大的衍
生市場面前,金融機構的脆弱性表露無遺,一旦某一部分出現問題,整個倒金字塔就會轟然倒塌。不可否
認,金融創新對金融發展、經濟發展起了相當積極的促進作用,給金融體系結構、功能以及制度安排帶來
巨大改變,這種深刻變化極大推動了經濟金融化與金融自由化的進程。然而,金融創新也是「雙刃劍」,如
果使用監管不當,金融創新對金融穩定性會產生很大的負面影響。以衍生金融工具為代表的當代金融創
新成果,為投機者提供了大批操縱市場的先進手段和便利工具,使之擁有了撼動一國或地區金融市場的
巨大能量;在金融自由化成為當代金融發展的主旋律時,以確保金融系統穩健運行為目的的金融監管在
如雨後春筍般的金融創新面前,顯得十分無力。這些都成為增大金融系統風險、造成金融系統不穩定性的
重要因素。但是,盡管如此,金融創新必須進行,否則會阻礙金融發展。我們在金融創新中規避金融風險,
發展金融;在監管由金融創新帶來的新的金融風險中推動金融創新,形成良性循環。
二、我國金融監管模式探索
1「. 十一五」期間成立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局)的構想
根據我國「十一五」規劃中「建立健全銀行、證券、保險監管機構間以及同宏觀調控部門的協調機制」
的指導思想,同時從我國金融發展的長期趨勢來看,中國金融業遲早要走上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道路。
因此,有必要未雨綢繆,提前設計和規劃金融監管模式。在混業經營的情況下,也可以有兩種選擇,即統一
監管模式和功能監管模式。由於在混業經營模式下,金融產品復雜、金融風險多樣,因此,理想的監管模式
應該是有統有分、統分結合的模式,具體而言,可以在統一監管框架下實行監管機構內部專業化分工,也
可在功能監管模式的基礎上設立一個協調和風險綜合控制機構,實現專業化監管和統一監管的結合。聯
系中國實際,面對現實,著眼未來,可以採用在統一框架下實行監管機構內部專業化分工的方式構建中國
的金融監管模式。具體來說,可由人民銀行牽頭,發改委、財政部、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國務院法制辦
及中編辦等部門共同參與設立。成立中國金融監管委員會(局)作為一個集中統一的監管框架,內部構建
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組成的專業化分工的「三合一」的功能型監管體系。與此同時,還應加強金融機
構的內控機制,在金融監管委員會(局)金融中介機構服務管理部的協調下,充分發揮金融自律性組織、會
計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社會各界的監督作用,構造起一個廣泛的金融監管體系。
建立我國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模式,是要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監管資源進行整合,目的是要以
精簡機構、提高效率為原則,通過優化監管組織結構,建立一支高效、精乾的金融監管隊伍,實行金融監管
政策的統一制定和執行。這樣做的好處在於,既可以防止出現決策與執行「兩張皮」或分業監管模式下「各
自為政」的弊端,又能從根本上消除多層次監管、重復監管、機構性監管所產生的問題,有利於增強我國金

融業的整體競爭實力,防止發生金融風險和金融危機。實際操作過程中,為了將模式改革成本降低到最低
限度,要努力縮短組建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局)的時間。由於金融監管體模式化較大,人員調整較
多,如果改革時間拖得過長,部分工作人員會因工作和職責調整的不確定性而出現等待心理和短期行為,
容易導致一定時期內的金融監管缺位。有關國家金融監管模式改革的經驗表明,改革方案確定之後,在一
年內完成組建有關監管機構比較可行。與此同時,要盡可能克服不同監管部門存在的監管文化差異,並在
法律上為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模式提供支持。
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建立還需要採取相應措施解決目前金融監管中存在的三大弊端:一是金融監管
部門之間信息共享機制尚未建立,監管真空、重復現象仍然存在,金融監管協調效率低、法律約束力不強。
以金融控股公司為例,其交叉性金融創新工具的出現使得銀行、證券、保險機構在業務領域互相滲透,但
目前未有任何法律對此做出規定,存在監管空白點。二是當央行與各金融監管部門或者其他政府部門在
貨幣政策取向、金融系統性風險程度判斷、處置突發性金融事件等問題上產生分歧或爭執不下時,由於沒
有一個權威決策部門,最終只能將問題提交到國務院解決,決策的低效率在所難免。三是特別是在基層,
當涉及維護地方金融穩定、防範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問題時,地方政府、央行、各金融監管部門之間如何
進行協調不明確,一旦發生風險,容易延誤最佳處置時機。
因此,加快金融監管協調立法勢在必行。建議國務院制定《金融監管協調條例》,主要內容包括協調目
標、基本原則、協調組織機構、央行和各金融監管部門及其他政府部門、地方政府在協調機制中權利和義
務等。《金融監管協調條例》應明確央行在協調機制中的具體牽頭組織職能,將央行、金融監管部門在履行
職責上的分歧、沖突和盲點作為協調重點。
鑒於我國金融監管方面存在著相當的風險,成立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局)之後,為了加強金融
監管與貨幣政策之間的協調,需要處理好金融監管機構與中央銀行在防範風險方面的合作,建立跨部門
的金融穩定機構,專門負責協調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之間的關系,可以設立貨幣安全與穩定局,因為金融
監管和貨幣政策二者雖有顯著差別,但在政策操作中卻存在著作用與反作用的關系。適當的金融監管不
僅能夠有效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為貨幣政策運行提供良好的外部支持,同時也有利於培養健康、有活力
的金融體系,增強對貨幣政策變化反應的靈敏性,提高貨幣政策傳導效率。正確的貨幣政策則可以有效地
促進實體經濟的健康平穩運行,而這又是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業安全的根本保證。人民銀行在
政策操作中如能使二者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效果就會產生倍數效應。但是如不能
保持協調一致,則會給對方造成不利的影響。實踐證明,不當的貨幣政策會加大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壓
力,增加金融監管的難度;過於嚴厲或寬松的金融監管則會干擾貨幣政策的有效運行,影響貨幣政策的實
施效果。因此,將金融安全與穩定局作為一個常設的協調機構,既可以在該機構的協調下營造穩定的金融
體系,又可以提高監管效率。同時,要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尤其要加強與在華外資銀行的母
國金融監管當局的聯系,密切關注外資銀行的經營狀況,防止國外金融風險向我國蔓延。
在金融監管協調具體工作制度層面,央行應與各金融監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聯合制定協調機
制的配套制度。一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明確共享信息范圍、信息採集具體分工、交換方式、保密規定等內
容。二是建立聯合檢查制度。對一些關聯業務和交叉業務盡量採取聯合行動,避免重復檢查,提高監管效
率。三是建立緊急磋商制度。分別針對日常狀態、緊急狀態和危機狀態的不同情況,尤其是金融風險突發
事件,規定雙邊或多邊磋商機制啟動的條件和程序,明確有關各方的職責、處置手段、法律責任。同時要加
強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局)與國際性金融監管組織的合作,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准則的制定,借

鑒國外金融監管經驗,不斷提高金融監管的專業化水平。
為了發揮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局)的作用,可以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局)下設立金融監管咨詢專
家小組,充分利用學術界和金融機構的金融專家、社會知名人士等社會資源,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在金融監
管和金融發展方面的意見,為金融監管政策的調整提供廣泛的群眾基礎和社會基礎。從法律環境上看,為
了緊跟金融改革與開放步伐,適應金融業務綜合化發展需要,應對監管的法律制度進行清理,要對不適應
我國金融發展的法律條款予以廢除或修訂,盡快修訂現有銀行、證券、保險監管法規的不適宜條款,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安全與監督管理法》和《金融安全與監管協調條例》等法規,增強金融法規的適應
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提高金融執法的專業化和效率,為我國金融業的綜合化發展和有效金融監管創造
必要的法律環境。
總之,要從我國金融改革與發展的實際出發,循序制定建立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局)的具體方
案,實行金融監管職能的重新整合,防止部門利益、機構膨脹驅動,實行機構精簡,促進監管資源的優化和
配置,充分發揮統一金融監管模式帶來的好處,提高金融監管效率,保持金融業平穩運行,促進國民經濟
持續、穩定、快速、健康發展。
2.未來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設計
從長遠來看,中國金融業未來要走上混業經營、混業監管道路。因此,我們既要面對現實,又要著眼未
來,在現行法律制度下,切實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鑒於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有可能成為我國金融混業經營
的形式,金融監管模式應該進行相應的調整。除此之外,還應加強金融機構的內控機制,並充分發揮會計
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金融自律性組織等社會各界的監督作用,構築一個廣泛的金融監管體系。
(1)監管主體及其職能。監管主體主要包括:現有的中國人民銀行、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
會)、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保監會)、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和即將成立的中國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局)和信託監管局。主要職能: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穩定局負責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包括
市場准入、資本充足率、風險評估、信息披露等。銀監會和信託監管局,分別負責對銀行業和信託投資業務
的監管,將現由中國人民銀行執行的銀行業和信託的監管職能移交銀監會和信託監管局;證監會和保監
會分別負責對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證監會和保監會繼續執行現對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職能。

(2)監管機構間的協調。由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局)負責進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信託監
管局的協調。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各監管機構要向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局)報送監管信息,監管機
構提出的問題由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局)負責協調解決,各監管機構之間要盡可能做到信息互通
共享。
(3)建立健全金融自律性組織,充分發揮其監管作用。金融自律性組織是金融業自我管理、自我規范、
自我約束的一種民間管理形式,它可以通過行業內部的管理,有效地避免不正當競爭,規范其行為,促進
彼此間的協作,與監管當局共同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與安全。金融自律性組織是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重
要組成部分,是金融監管中不可缺少的。目前我國的這類組織很不健全,就是已經建立的,其作用也沒有
得到充分的發揮。今後,應由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局)牽頭建立和健全金融自律組織,採取會員制管
理方式,金融機構自主決定入會,入會者要交納會費,遵守該組織章程。金融自律組織參與監管,主要負責
金融從業人員的培訓、會員的管理、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及時與監管當局溝通情況、及時向社會發布有
關監管信息等。
(5)加強國際金融監管當局的交流與合作。當前國際金融市場的動盪對一國經濟安全的影響愈來愈
明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大量外資金融機構進人中國,同時中國金融機構也將走出國門。另一方
面,隨著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由於其業務廣泛,經營范圍會跨地區、跨國界,而各國的監管政策存在差
異,因此,僅靠本國監管當局的監管是不夠的,必須加強與國際監管當局之間的協調與交流,密切合作,共
同防範金融風險的發生與蔓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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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周泉恭,王志軍.歐盟國家金融監管結構發展分析[J].當代財經,2006,(4).
[3] 盧偉.試論我國銀行市場准入監管的立法現狀及完善[J].改革與戰略,2007,(10).

㈦ 如何加強與周邊國家的金融監管協作和信息共享

一、我國構建經濟金融信息協調與共享機制實踐情況
(一)現行法律規定及解讀
經濟金融信息協調與共享的基礎理論是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的關系論,通過分析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的關系,得出經濟與金融需要協調發展,經濟信息與金融信息協調與共享是經濟金融協調發展的一項機制。目前,我國尚未有系統全面的經濟金融信息共享和協調機制,主要實施的有金融監管機構以及有關部門建立的金融協調與信息共享機制。在《中國人民銀行法》中也明確規定由國務院建立金融協調機制,這是金融穩定的一項極其重要的安排。金融業作為一個整體行業,要從維護金融穩定運行出發,貫徹執行統一的貨幣政策和監管政策,並保持相互間的協調性。在2003年新修訂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第33條的基礎上,增加了一款,即新法第35條第2款人民銀行應當和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的規定,與此同時在「銀行監管法」第6條專條規定了完全相似的表述條文。由此從各單行法的法條本身來看,「一行三會」均有義務建立相互間的信息共享機制,且沒有權力上的高低之分。但是在配套措施未出台之前,法律設計意圖主要是各金融監管機構等法律平等主體間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強調各自間的協調和信息共享,這種做法缺乏一種統一的、權威的、突出主導角色的信息共享機制,不利於金融監管機構功能作用的有效發揮。
(二)實踐操作情況
1、國家層面。目前真正意義上的金融監管協調與信息共享機制並未得到有效執行,能夠執行的只有「一行三會」間的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以及在「一行三會」聯席會議基礎上增加相關部委的聯席會議,主要在強化反洗錢和徵信管理,維護金融安全穩定、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等方面,在信息協調與共享方面基本上以報告為主。在經濟金融信息協調與共享方面,每年一度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無疑是經濟金融信息的高規格協調與共享,此外中央政治局、國務院不定期召開的經濟會議,各有關經濟金融部委都會報告經濟金融信息。但是以「經濟會議」形式的經濟金融信息協調與共享機制,無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和剛性約束,也不是建立經濟金融信息協調和共享的長效工作機制。
2、地方層面。在地方建立的經濟金融信息共享機制避開「監管協調機制」概念,重在經濟金融信息共享,許多省市還發布規范性文件加以規定,使之制度化、規范化。目前,主要模式有:一是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與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間建立金融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如江蘇省2005年出台《江蘇省金融監管信息共享暫行辦法》,此類信息共享范圍僅限於金融監管部門間。二是監管部門與金融機構間建立金融信息共享機制,如黑龍江省七台河市建立由人民銀行發起的金融形勢分析例會。三是地方政府牽頭,成立地方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或召開經濟形勢分析會,如天津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由天津市政府牽頭,金融監管部門、財政、發改委等政府部門組成。應該說此類模式規格較高,避免了「一行三會」之間的地位之爭,致力於共同推動促進經濟金融的協調發展。
(三)實踐操作中存在的困難或不足
1、協調機制缺乏權威性規定,職責不明確。我國已確立了「一行三會」形式的金融分業監管體制,但沒有法律直接規定經濟金融信息協調和共享框架和安排,沒有法律的強制力來確保協調機制的運行。《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九條和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為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提供了法律依據,卻沒有確定協調機制的具體形式、內容以及信息共享和操作層面上的具體安排。此外,在全國性層面的經濟金融協調機制辦法未出台之前,地方層面的經濟金融信息協調和共享機制缺乏政策依據和制度保障,影響其執行的效力。
2、部門和利益集團的私心。根據公共選擇理論,政府部門不總是社會正義的代表者,在利益集團影響下,他們也會有私心;在各監管主體之間出現潛在沖突時,某些部門也會在「私心」的驅使之下採取一些有利於本部門而有損於其它部門乃至整個經濟金融社會發展利益的行動,具體表現為不同監管主體爭奪監管對象與監管權力。目前在我國表現為各自從部門利益出發,各方認識存在偏差與不一致。由於部門之間的目標差異和利益選擇,導致有關各方在現有監管體制下建立經濟金融信息協調和共享機制的積極性不高。
3、協調主體的定位不明確,沒有專門的機構執行協調職能。在全國、地方層面上,都未明確指定經濟金融信息協調和共享機制的主體,盡管國家通過「聯席會議機制」和「經常聯系機制」等方式執行協調專職機構的職能,但其實際上僅僅是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之間協調重要監管事宜的途徑,並沒有確定法律意義上的金融監管乃至經濟金融信息共享和協調的專門機構。此外,在地方紛紛成立金融辦,其模糊的定位及政府行政權力背景,直接影響人民銀行金融協調這項職能的落實。
4、缺乏有效的信息收集分工和共享機制,信息不對稱。我國目前各監管機構以及有關部委對各項經濟金融業務活動情況和數據在調查採集、整理分析的過程中,採用的標准和側重點各不相同,對風險的關注程度也不一致,而且數據透明度低、數據質量不高,各部門之間尚未建立起有效的信息交流機制,未達成比較成熟的共享協議,明確何種信息由誰採集及如何交流與共享,也缺乏經濟金融信息共享的便利化平台和有效的共享使用方式,難以做到高效及時地共享使用信息。
二、歐美國家實施情況及對我國的啟示和借鑒 (一)協調機制建設法制化
英國2000年出台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要求FSA與國內外有關機構進行適當協調合作,另外相關部門也簽訂了《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金融服務局之間的諒解備忘錄》,規定了金融監管主體之間協調合作的指導原則及框架。1999年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規定傘式監管人與功能監管人必須相互溝通,建立起有效的監管協調機制。德國2002年的《綜合性金融服務監管法》要求建立旨在解決有關監管協調問題的,由中央銀行和監管局參加的金融市場監管論壇。實踐經驗表明,由法律法規直接規定協調與合作的制度框架,不僅使得協調機制的建立有可靠的法律基礎,更具權威性,而且能夠促使協調機制的運行更加高效有序,更加有利於推動經濟與金融協調健康發展。
(二)注重協調機制組織機構建設
英國由FSA、英格蘭銀行和財政部三方代表組成的協調機構——常務委員會,負責三方監管協調工作;美國成立由聯邦監管機構組成的監管協調性機構——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並在一定條件下適度向地方政府分責分權,在縱向和橫向方面形成綜合性協調管理。英國建立由監管局和央行參加的金融市場監管論壇,解決有關協調問題,並對影響金融體系穩定的綜合性監管問題提供建議。通過建立由各方組成的常設性協調組織機構,可以及時地進行意見交流和信息溝通,從而使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行動更加協調統一,更加有力於為經濟金融協調發展提供決策參考。
(三)注重有效信息溝通機制建設
在協調合作方法上普遍強調管理手段的現代化,比較突出的是信息共享和溝通機制的建設。一般歐美各國都重視統一資料庫的建設,在信息收集方面則規定各監管機構、中央銀行以及相關政府機構應避免向同一機構收集同樣的信息,並就具體的信息收集主體、方式等進行明確規定。如德國的中央銀行、監管局等部門之間不僅共享數據信息,而且共享信息系統。中央銀行、監管機構以及有關政府部門之間通過建立有效的信息溝通機制,能夠避免重復建設,並使得信息傳達和共享更加及時和方便,從而可以節約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促進經濟金融協調健康發展。
三、對完善我國經濟金融信息共享和協調機制的建議
(一)加快經濟金融信息協調與共享制度的立法進程
建議對經濟金融信息協調共享制度進行立法,明確協調與共享機制的主體、范圍、各部門職責分工,並從立法上打牢共享的根基,避免部門間相互推諉。鑒於人民銀行承擔著制定貨幣政策、維護支付清算體系、最後貸款人的職責,在對宏觀經濟的判斷、調控手段、基礎數據、管理人才等方面具有天然優勢,我國應吸取西方國家金融危機教訓與經驗,從制度上進一步明確央行在實施宏觀審慎管理、防範系統性風險以及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中的最高法律地位,以及在經濟信息協調和共享機制中的重要作用。
(二)建立政府主導、分層次經濟金融信息協調共享機制
一是經濟金融部門間的信息共享。以促進經濟和金融協調發展為重心,由政府有關部門、金融監管部門組成,信息主要來源於各經濟金融部門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獲得的涉及經濟與金融發展的各類信息。二是金融監管部門間的信息共享。以維護金融穩定、防範金融風險為重心,由「一行三會」以及相關政府部門組成,由於人民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法定職責需要,其具有金融交叉業務管理能力和視角,建議指定人民銀行作為共享信息協調組織者,促進金融監管信息共享有序規范發展。三是政銀企及有關單位間信息的共享。建立包括政府、政府組成部門、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企業(必要時還可包括行業自律組織和民間團體)組成的共享機制,實現政銀企三者之間的信息互動,切實提高經濟金融的發展力。
(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搭建經濟金融信息共享協調平台
一是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重大事項通報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通報反饋監督管理情況,分析形勢,研究解決問題,並實現成員單位間的信息共享、數據共用。二是建立健全經濟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金融監管部門、有關政府部門以及企業單位披露相關信息,把整個經濟金融活動置於社會公眾的監督之下,達到防範風險於未然的目的。三是聯合建立信息平台,開發經濟金融信息共享系統,建立經濟金融信息資料庫,實行經濟、金融信息等數據實時模塊化管理。同時,建議由國家成立經濟金融信息處理中心,分類別、分層次做好經濟金融信息的採集、整理、發布、分析、研究工作,並保證信息共享的長期性、穩定性、安全性,達到服務支持經濟金融協調發展的目標。

㈧ 如何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研究

(一)健全法制並明確監管協調機制的部門、職能、權利邊界
1.建立監管協調組織體系。依據現行的人民銀行和各監管機構的組織體系,可以組建一個以「一行三會」、財政部為基本框架的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以法律的形式確定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的組成部門、職責、內部分工等,明確權利與義務。建立健全金融防範金融風險處置預案,確保在非常時期各監管部門之間的目標一致、協調配合、有序監管;盡快出台金融監管協調工作方面的法律和行政規章,使金融監管協調工作真正走上正規化、法制化的軌道。
2.明確以人民銀行為主體的監管協調機制。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現行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立足國際國內金融發展的長遠考慮,基於目前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的現實,對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預留了法律空間。《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九條明確規定:「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就為中國人民銀行在發揮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中的牽頭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是中國人民銀行在我國金融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中處於主導核心地位。現行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實施貨幣政策、資金清算、提供流動性支持以及發揮最後貸款人職能等方式防範系統性風險,從而有效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同時,隨著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步伐明顯加快,金融創新力度也在加大,交叉性金融產品不斷增加,與之相對應的潛在金融風險具有交叉性、傳染性特徵,存在演化成系統性風險的可能,中央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能因此顯得更為重要。
三是人民銀行作為金融業改革發展規劃和金融資源配置戰略的主要承擔者,決定了其在金融改革中的地位,也決定了其在協調機制中的主導作用。人民銀行作為商業銀行的最後貸款人,為金融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基礎。金融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為保證金融改革沿著正確軌道進行和最終的成功,也需要人民銀行在金融協調機制中居於主導地位。人民銀行應將金融改革、金融開放、金融發展與金融監管統籌考慮,維護金融監管政策的公平,構造有利於金融機構平等、有序競爭的金融生態環境,為金融服務消費者提供合理保護的保障體系。
(二)加強內外協調以維護金融安全
1.對內協調機制建設。一是金融監管機構自身的協調。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總體目標是適應金融全球化發展和金融創新的需要,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等綜合性金融機構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監管協調,避免監管真空或重復監管,以促進金融穩定,維護金融安全。因此,各監管部門應該站在維護金融安全的高度去加強專業金融監管。二是建立信息交流制度,並在此基礎上構建一個為各金融監管機構共享的金融信息平台。中國人民銀行充分利用現有的支付系統等優勢資源,建立統一的金融信息平台,各金融監管機構要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監管信息,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信息進行集約化分析和處理,監管機構提出的問題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協調解決,從而實現信息共享。這樣做既能夠節省信息平台建設成本、信息處理成本,也能夠減輕被監管機構報送信息的壓力。三是建立主監管和聯合行動制度。隨著綜合性金融集團的興起和金融創新業務的不斷涌現,對金融集團內各子機構的監管如何協調,對某一項新的綜合性業務如何設計科學的監管標准和具體的監管措施,都需要一套有效的機制來進行協調。
2.對外協調機制建設。一方面是與國際金融組織的協調,另一方面是與外國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隨著外資銀行進入及國際資本流動障礙的減少,外資銀行在我國擴展迅速,對外資銀行的有效監管成為維護我國金融體系穩定的重要一環。由於外資銀行經營的跨國特性,對其進行有效監管遠不是一國監管機構所能完成的,需要母國與東道國監管機構更多的合作。巴塞爾監管委員會於2001年 5月發布《加強銀行監管者之間合作聲明書的基本要素》,提出了有效的監管合作必須具備四大基本要素,即信息分享、現場檢查、信息保護和持續協調。
現行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12款規定: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七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證券法》第十章第179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當國外金融監管機構設置與我國相似時,我們採取上述法律規定的措施不存在問題。而當國外採取統一監管模式時,我們應採取怎樣的方式加強與他們的協調和溝通就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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