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性金融收益什麼時候減免
⑴ 24《初會》常用會計分錄——交易性金融資產
24《初會》中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常用會計分錄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階段:
1. 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時: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應收股利/應收利息 投資收益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其他貨幣資金等
2. 持有期間的處理: 現金股利或利息收入的處理: 借:應收股利/應收利息 貸:投資收益 收到現金時: 借:其他貨幣資金 貸:應收股利/應收利息
3. 期末公允價值變動: 若價格上漲: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若價格下跌,則做相反分錄。
4. 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 借:其他貨幣資金等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投資收益
5. 增值稅處理: 轉讓金融商品收益時: 借:投資收益 貸: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轉讓金融商品損失時,則編制相反分錄。 增值稅計算公式為:[/]×6%。
⑵ 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常用會計分錄
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會計分錄
1、初始計量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應收股利/應收利息
投資收益(交易費用)
貸:銀行存款
2、後續計量:
反映公允價值的變動:
升值: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貶值: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交易性金融資產不計提減值,持有期間:
借:應收股利/應收利息
貸:投資收益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股利/應收利息
3、處置時
借:銀行存款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公允價值變動(可借可貸)
投資收益(可借可貸)
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界定:
(1)取得該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或回購。如購入的擬短期持有的股票,可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2)屬於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採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如基金公司購入的一批股票,目的是短期獲利,該組合股票應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3)屬於衍生工具。即一般情況下,購入的期貨等衍生工具,應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因為衍生工具的目的就是為了交易。
但是,被指定且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屬於財務擔保合同的衍生工具、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除外,因為它們不能隨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