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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綠色金融如何防範風險

發布時間: 2025-02-06 00:40:10

1. 實現碳中和,綠色金融如何助力

近日,《中國銀行保險報》獲悉,銀保監會將研究完善綠色金融相關政策措施,鼓勵和引導銀行保險機構積極發展綠色金融,規范創新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將更多金融資源投向綠色產業,加強環境和 社會 風險管理,提升綠色金融專業能力和金融服務質效,積極開展應對氣候變化投融資工作,為落實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去年9月,我國宣布「二氧化碳排放力爭於2030年前達到峰值,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隨後,2020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2021年政府工作報告均對碳達峰、碳中和目標達成進行了部署,並提出了需要實現的量化目標。

綠色金融機遇與挑戰並存

近年來,我國綠色金融市場規模不斷擴大。銀保監會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末,中國21家主要銀行綠色信貸余額超過11萬億元,綠色交通、可再生能源和節能環保項目的貸款余額及增幅規模位居前列。

綠色信貸環境效益也在逐步顯現,按照信貸資金占綠色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計算,21家主要銀行綠色信貸每年可支持節約標准煤超過3億噸,減排二氧化碳當量超過6億噸。

得益於綠色金融政策的加碼,以綠色債券為主的ESG主題債券也快速發展。截至2021年2月底,符合境內綠色認證標準的綠色債券發行規模累計超1.2萬億元,2016年以來連續5年發行規模超2000億元,為支持綠色低碳轉型發揮了積極作用。

隨著碳中和目標的確立,綠色金融需要發揮更大作用。2021年中國銀保監會工作會議提到,積極發展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信託。央行行長易綱日前也明確表示,央行已經把綠色金融確定為今年和「十四五」時期的一項重點工作推進。

據行業估算,為了實現碳中和,到2030年就需要約22萬億元的投資。如何滿足這么龐大的綠色投融資需求,需要包括金融體系在內的市場資金充分參與,對於我國的綠色金融體系而言,既帶來機遇,也帶來不小的挑戰。

創新綠色投融資模式

2012年起,原銀監會制定發布《綠色信貸指引》等一系列政策文件,鼓勵引導銀行大力發展綠色信貸,加大對綠色、低碳、循環經濟的支持,注重防範環境和 社會 風險,提升自身的環境和 社會 表現。目前,我國已逐步構建起一套綠色信貸政策體系。

在此基礎上,近年來,銀保監會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創新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積極發展能效信貸、綠色債券和綠色信貸資產證券化, 探索 環境權益抵質押融資,提升綠色金融專業服務能力和風險防控能力。

今年2月9日,全國首批6筆碳中和債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功發行,合計發行規模共計64億元。這是全球范圍內首次以碳中和命名的貼標綠色債券產品。3月18日,國家開發銀行發行了首單碳中和專題「債券通」綠色金融債券,發行規模約200億元,是目前全市場發行金額最大的專項用於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綠色債券。此外,市場上還先後落地了市場首單碳中和證券化產品、首單碳中和並購債權融資計劃、首單綠色權益出資型票據等碳金融產品。

東方金誠研究發展部分析師馮琳指出,碳中和債券是聚焦碳減排目標的綠色債券,屬於綠色債券的一種。銀行機構創新推出聚焦碳減排的碳中和債,有利於推動綠色債券市場發展,更好發揮綠色債券這一重要綠色金融產品支持綠色發展的功能。

與此同時,商業銀行的信貸投入和創新力度也在加大。不久前,興業銀行制定了新一輪五年發展規劃,提出2025年全行綠色融資余額突破2萬億元。近日,該行還落地了首例以遠期碳匯產品為標的物的約定回購融資項目,通過「碳匯貸」綜合融資項目為福建一家林場發放2000萬元貸款。

也有銀行結合所在地發展特色和產業支持政策,不斷創新推出綠色信貸產品。如郵儲銀行的光伏貸、建設銀行的綠色智造貸、農業銀行的油茶貸、湖州銀行的綠色園區貸等。部分綠色金融業務領先的機構,也在綠色供應鏈金融上不斷創新,綠色設備與綠色產品買方信貸、保理等綠色供應鏈金融產品不斷涌現。

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王遙表示,環境權益抵質押貸款、碳中和債等創新產品的出現,顯示出金融機構在碳中和背景下的創新活力。未來,創新應當成為發展綠色的重要抓手,持續增強綠色金融服務經濟發展的能力。

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表示,在碳中和的背景下,金融機構需要不斷向低碳產業傾斜,加強對綠色產業的支持。與此同時,立足強化減排的目標,可再生能源、新能源 汽車 、碳捕獲與封存等綠色產業發展潛力巨大,也將為銀行帶來可持續發展機遇。

光大證券研究所金融業首席分析師王一峰表示,結合2020年的貨幣政策,預計2021年有關部門將在MPA(宏觀審慎評估)考核體系中進一步加強對綠色金融的考核,促使銀行加大對綠色金融領域的信貸支持力度。同時,氣候投融資將日益成為銀行綠色金融重要領域,銀行綠色金融債券發行力度也將同步加大。

健全綠色標准,防範綠色風險

據悉,當前商業銀行拓展綠色金融業務仍存在一些困難,例如目前各個行業和國內外綠色標准不完全統一、信息披露制度不夠完善。同時,氣候和環境變化的影響尚未納入綠色金融風險的系統考量之中,這些制度建設的短板無形中使得金融機構參與綠色金融項目的難度和風險加大。

中金研究院副總經理周子彭認為,為了更好實現綠色發展目標,國家應統一綠色金融的標准制定,健全綠色信息的披露機制,完善「外部性內生化」的政策激勵,全面發展多元化綠色金融市場,加強培育綠色投資理念,將環境風險納入監管政策考量。

《中國銀行保險報》了解到,目前銀保監會正在推動應對氣候變化投融資工作。去年,銀保監會已與相關部門聯合印發《關於促進應對氣候變化投融資的指導意見》,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開發氣候友好型的綠色金融產品,加大對氣候變化的金融支持力度。同時,銀保監會還鼓勵金融機構借鑒國際良好實踐經驗,加強融資項目的環境與 社會 風險管理,完善信息披露,積極參與綠色金融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下一步,銀保監會還將研究完善綠色金融相關政策措施,鼓勵和引導銀行保險機構積極發展綠色金融,規范創新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將更多金融資源投向綠色產業,加強環境和 社會 風險管理,提升綠色金融專業能力和金融服務質效,積極開展應對氣候變化投融資工作,為落實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魯政委表示,對於商業銀行而言,未來一是要降低高碳資產配置,二是要逐漸建立全面的氣候環境風險管理體系,三是要加強氣候相關信息披露。

2. 銀行業保險業綠色金融管理辦法

銀行業保險業綠色金融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銀行業保險業發展綠色金融,積極服務兼具環境和社會效益的各類經濟活動,更好助力污染防治攻堅,有序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銀行保險機構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開發銀行、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綠色金融管理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三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完整、准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從戰略高度推進綠色金融,加大對綠色、低碳、循環經濟的支持,防範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提升自身的環境、社會和治理表現,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
第四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有效識別、監測、防控業務活動中的環境、社會和治理風培燃險,重點關注客戶(融資方)及其主要承包商、供應商因公司治理缺陷和管理不到位而在建設、生產、經營活動中可能給環境、社會帶來的危害及引發的風險,將環境、社會、治理要求納入管理流程和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強化信息披露和與利益相關者的交流互動,完善相關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重點關注的客戶主要包括以下四類:
(一)銀行信貸客戶;
(二)投保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等相關保險的客戶;
(三)保險資金實體投資項目的融資方;
(四)其他根據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應開展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管理的客戶。
第五條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負責對銀行保險機構綠色金融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銀行保險機構董事會或理事會應當承擔綠色金融主體責任,樹立並推行節約、低碳、環保、可持續發展等綠色發展理念,重視發揮銀行保險機構在推進生態文明體系建設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中的作用,建立與社會共贏的可持續發展模式。
第七條 銀行保險機構董事會或理事會負責確定綠色金融發展戰略,審批高級管理層制定的綠色金融目標和提交的綠色金融報告,指定專門委員會負責綠色金融工作,監督、評估本機構綠色金融發展戰略執行情況。
第八條 銀行保險機構高級管理層應當根據董事會或理事會的決定,制定綠色金融目標,建立機制和流程,明確職責和許可權,開展內部監督檢查和考核哪態評價,每年度向董事會或理事會報告綠色金融發展情況,並按規定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送和對外披露綠色金融相關情況。
第九條 銀行保險機構總部和省級、地市級分支機構應當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牽頭負責綠色金融工作,根據需要建立跨部門的綠色金融工作領導和協調機制,統籌推進相關工作。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給予綠色金融工作負責人和相關部門充分授權,配備相應資源,並在績效考核中充分體現綠色金融實施情況。
第十條 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開展綠色金融體制機制創新,通過組建綠色金融專業部門、建設特色分支機構、設置專崗專職等方式,提升綠色金融服務質效和風險管理水平。
第三章 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設
第十一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綠色低碳發展目標和規劃以及相關環保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行業准入政策等規定,建立並不斷完善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明確綠色金融的支持方向和重點領域,對國家重點調控的限制類以及有重大風險的行業制定授信指引,實行有差別、動態的授信或投資政策,實施風險敞口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以助力污染防治攻堅為李中源導向,有序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工作。堅持穩中求進,調整完善信貸政策和投資政策,積極支持清潔低碳能源體系建設,支持重點行業和領域節能、減污、降碳、增綠、防災,實施清潔生產,促進綠色低碳技術推廣應用,落實碳排放、碳強度政策要求,先立後破、通盤謀劃,有保有壓、分類施策,防止「一刀切」和運動式減碳。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發展,加強對高碳資產的風險識別、評估和管理,在保障能源安全、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的同時,漸進有序降低資產組合的碳強度,最終實現資產組合的碳中和。
第十三條 保險機構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身經營范圍積極開展環境保護、氣候變化、綠色產業和技術等領域的保險保障業務以及服務創新,開發相關風險管理方法、技術和工具,為相關領域的生產經營者提供風險管理和服務,推動保險客戶提高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管理意識,根據合同約定開展事故預防和風險隱患排查。
第十四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制定針對客戶的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評估標准,對客戶風險進行分類管理與動態評估。銀行機構應將風險評估結果作為客戶評級、信貸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據,並在貸款「三查」、貸款定價和經濟資本分配等方面採取差別化的風險管理措施。保險機構應將風險評估結果作為承保管理和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根據客戶風險情況,實行差別費率。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對存在重大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的客戶實行名單制管理,積極行使作為債權人或股東的合法權利,要求其採取風險緩釋措施,包括制定並落實重大風險應對預案,暢通利益相關方申訴渠道,建立充分、及時、有效的溝通機制,尋求第三方核查或分擔風險等。
第十五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建立有利於綠色金融創新的工作機制,在依法合規、有效控制風險和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推動綠色金融流程、產品和服務創新。
第十六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重視自身的環境、社會和治理表現,建立相關制度,加強綠色金融理念宣傳教育,規范經營行為,實行綠色辦公、綠色運營、綠色采購、綠色出行、「光碟」行動等,積極發展金融科技,提高信息化、集約化管理和服務水平,漸進有序減少碳足跡,最終實現運營的碳中和。
第十七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加強綠色金融能力建設,建立健全相關業務標准和統計制度,強化對綠色金融數據的治理,完善相關管理系統,加強綠色金融培訓,培養和引進相關專業人才。必要時可以藉助合格、獨立的第三方對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進行評審或通過其他有效方式,獲得相關專業服務。
第四章 投融資流程管理
第十八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加強授信和投資盡職調查,根據客戶及其項目所處行業、區域特點,明確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盡職調查的內容要點,確保調查全面、深入、細致。必要時可以尋求合格、獨立的第三方和相關主管部門的支持。
第十九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對擬授信客戶和擬投資項目進行嚴格的合規審查,針對不同行業的客戶特點,制定環境、社會和治理方面的合規文件清單和合規風險審查清單,審查客戶提交的文件和相關手續的合規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確信客戶對相關風險點有足夠的重視和有效的動態控制,符合實質合規要求。
第二十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加強授信和投資審批管理,根據客戶面臨的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的性質和嚴重程度,確定合理的授信、投資許可權和審批流程。對在環境、社會和治理方面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和重大風險的客戶,應當嚴格限制對其授信和投資。
第二十一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通過完善合同條款督促客戶加強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管理。對涉及重大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的信貸客戶和投資項目,應當在合同正文或附件中要求客戶提交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報告,訂立客戶加強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管理的聲明和承諾條款,以及客戶在管理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方面違約時的救濟條款。
第二十二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加強信貸和投資資金撥付管理,將客戶對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的管理狀況作為信貸和投資資金撥付的重要依據。在已授信和投資項目的設計、准備、施工、竣工、運營、關停等相關環節,合理設置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評估關卡,對出現重大風險隱患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中止直至終止資金撥付。
第二十三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加強貸後和投後管理,對有潛在重大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的客戶,制定並實行有針對性的管理措施。密切關注國內外法律、政策、技術、市場變化對客戶經營狀況和行業發展的影響,加強動態分析,開展情景分析和壓力測試,並在資產風險分類、准備計提等方面及時做出調整。建立健全客戶重大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的內部報告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在客戶發生重大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事件時,應當督促客戶及時採取相關的風險處置措施,並就該事件可能造成的影響及時進行報告。
第二十四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根據自身實際積極運用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慧等科技手段提升綠色金融管理水平,不斷完善產品開發、經營銷售、投融資管理等業務流程,優化對小微企業融資、線上融資等業務的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管理,結合業務特點在風險評估、盡職調查、合規審查、信貸管理、投後管理等方面採取差異化、便捷化的管理措施,提高風險管理的覆蓋面和有效性。
第二十五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積極支持「一帶一路」綠色低碳建設,加強對擬授信和投資的境外項目的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管理,要求項目發起人及其主要承包商、供應商遵守項目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生態、環境、土地、健康、安全等相關法律法規,遵循相關國際慣例或准則,確保對項目的管理與國際良好做法在實質上保持一致。
第五章 內控管理與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將綠色金融政策執行情況納入內控合規檢查范圍,定期組織實施內部審計。檢查發現違規問題的,應當依據規定進行問責。
第二十七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建立有效的綠色金融考核評價體系和獎懲機制,落實激勵約束措施,完善盡職免責機制,確保綠色金融持續有效開展。
第二十八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公開綠色金融戰略和政策,充分披露綠色金融發展情況。借鑒國際慣例、准則或良好實踐,提升信息披露水平。對涉及重大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影響的授信或投資情況,應當建立申訴回應機制,依據法律法規、自律管理規則等主動、及時、准確、完整披露相關信息,接受市場和利益相關方的監督。必要時可以聘請合格、獨立的第三方,對銀行保險機構履行環境、社會和治理責任的活動進行鑒證、評估或審計。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與相關主管部門的協調配合,推動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為銀行保險機構獲得綠色產業項目信息、企業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相關信息提供便利,向銀行保險機構提示相關風險。
第三十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非現場監管,完善非現場監管指標,強化對銀行保險機構管理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的監測分析,及時引導其調整完善信貸和投資政策,加強風險管理。
第三十一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組織開展日常監管和監督檢查,應當充分考慮銀行保險機構管理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的情況,明確相關監管內容和要求。
第三十二條 銀行保險機構在開展綠色金融業務過程中違反相關監管規定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依法採取監管措施,督促銀行保險機構整改。
第三十三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對銀行保險機構綠色金融業務的指導,在銀行保險機構自評估的基礎上,採取適當方式評估銀行保險機構綠色金融成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將評估結果作為銀行保險機構監管評級、機構准入、業務准入、高管人員履職評價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四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指導銀行保險行業自律組織積極發揮作用,通過組織會員單位定期進行綠色金融實施情況評價,開展綠色金融教育培訓、交流研討、調查研究、推薦專業人才等方式,促進綠色金融發展。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自本指引實施之日起1年內建立和完善相關內部管理制度和流程,確保綠色金融管理工作符合監管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指引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中國銀保監會
2022年6月1日
(此件發至銀保監分局與地方法人銀行保險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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