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了理財師怎麼退
發布時間: 2024-12-30 13:55:06
A. 與單位簽五年勞動合同,期間進行了理財師培訓,現辭職被要求賠培訓費
《勞動合同法》第22條,用人單位未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也就是說,可以訂立約定服務期協議,如果服務期不滿離職應當退還。
應退還的培訓費計算公式為:應退還金額=未履行的工作年限/約定的工作年限*培訓費
你們約定的服務期為零,相乘後的結果也是零。
所以說,用人單位未約定約定服務期,是不能約定退還費用的。
熱點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