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賃公司一般是做哪些業務
『壹』 金融租賃公司業務范圍
金融租賃公司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批准下,能夠從事的業務范圍廣泛,不僅限於本外幣,具體如下: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吸收股東1年期及以上的定期存款
三、接納承租人提供的租賃保證金
四、向商業銀行轉移應收租賃款項
五、發行金融債券,以拓展融資渠道
六、參與同業間的資金拆借
七、向金融機構借款,以滿足運營需求
八、開展境外外匯借款業務,拓展國際融資
九、處理租賃物品的殘值變賣,實現資產優化
十、提供經濟咨詢服務,助力企業決策
十一、獲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1)金融租賃公司一般是做哪些業務擴展閱讀
金融租賃公司(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是專門經營租賃業務的公司,是租賃設備的物主,通過提供租賃設備而定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金融租賃公司開展業務的過程是:租賃公司根據企業的要求,籌措資金,提供以「融物」代替「融資」的設備租賃;在租期內,作為承租人的企業只有使用租賃物件的權利,沒有所有權,並要按租賃合同規定,定期向租賃公司交付租金。租期屆滿時,承租人向租賃公司交付少量的租賃物件的名義貸價(即象徵性的租賃物件殘值),雙方即可辦理租賃物件的產權轉移手續。
『貳』 金融租賃公司的主要業務范圍包括
金融租賃公司的主要業務范圍包括:
1、融資租賃業務;
2、吸收股東1年期以上定期存款;
3、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
4、向商業銀行轉讓應收租賃款;
5、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
6、同業拆借;
7、向金融機構借款;
8、境外外匯借款;
9、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10、經濟咨詢等。
拓展資料:
1.金融租賃是指由承租人選定所需設備後,由租賃公司(出租人)負責購置,然後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租約定期交納租金。金融租賃合同通常規定任何一方不能中途毀約,租賃期滿後,租賃設備可以由承租人選擇退租、續租或將產權轉移給承租人。金融租賃方式大多用於大型成套設備的租賃。
2.不同國家對金融租賃的定義、性質有不同的提法和規定。國際會計標准委員會所制定的國際會計標准17中對金融租賃所作的定義是:「金融租賃是指出租人在實質上將屬於資產所有權上的一切風險和報酬轉移給承租人的一種租賃。
3.至於所有權的名義,最終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中國規定的金融租賃是指出租人購買承租人選定的設備,並將它出租給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內有償使用的一種具有融資、融物雙重職能的租賃方式。承租人在租期結束後,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產權轉讓費,租賃設備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也可作其他選擇。
4.金融租賃是一種以融物代替融資,融物與融資密切相連的信用形式。它以融通資金為直接目的,以技術設備等動產為租賃對象,以經濟法人——企業為承租人,具有非常濃厚的金融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