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理財銷售不少於多少小時
㈠ 理財新時代,投資者必須知道的幾點新規
理財新規劃重點
1. 9月28日,銀保監會正式下發《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對於市場較為關注的公募理財產品可否投資股票等問題,根據《辦法》,公募理財可以通過公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股票。
2. 明確非保本理財產品為真正意義上的資管產品;保本理財產品按照結構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進行規范管理。同時,《辦法》在附則中承接並進一步明確現行監管制度中關於結構性存款的相關要求。
3. 公募理財產品銷售門檻由5萬元降至1萬元,私募理財產品購買門檻和資管新規保持一致。
4. 在理財產品銷售方面,引入不少於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要求,並進一步提高了條款表述的針對性和准確性。冷靜期明確只適用於私募理財產品,不適用於公募理財產品。
5.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辦法》第三十五條所列示資產之外,由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設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機構發行的產品或管理的資產,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附屬機構依法依規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6. 針對理財產品投資范圍,根據此前徵求意見稿第35條,理財產品可以投資管產品,但資管產品不是底層資產,需要穿透至底層資產。目前市場較為關心的是投資ABN(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是否屬於底層資產。此次落地的《理財辦法》規定,「包括在銀行間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市場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確包含ABN。而徵求意見稿中的「銀行間市場信貸資產支持證券」表述並不包含ABN。
7. 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將先廣泛徵求社會意見,隨後擇日正式發布。在理財子公司業務規則中,將依法合規、符合條件的私募投資基金納入理財投資合作機構范圍。
8. 《辦法》過渡期要求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過渡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過渡期內,銀行新發行的理財產品應當符合《辦法》規定。同時,可以發行老產品對接未到期資產,但應控制存量理財產品的整體規模;過渡期結束後,不得再發行或者存續違反規定的理財產品。(大隊長金融)
9.另據中國證券網報道,監管層人士指出,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正式稿並沒有收緊的規定,所有的調整都是在符合資管新規基礎上的合理調整,甚至更寬松一點,所以盡早發布,有利於穩定市場預期。與理財新規相關的兩份重要文件——理財子公司、結構性存款相關規定也正在緊鑼密鼓地制定中。
㈡ 什麼是私募基金投資的冷靜期
投資冷靜期是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頒布的《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中規定的一個資金募集的必備環節和程序。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各方應當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簽署私募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應當約定給投資者設置不少於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
管理辦法為避免投資者做出沖動的決定,規定募集機構應給予投資者投資冷靜期,而且要在基金合同裡面約定設置,不少於24小時。
銷售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投資者在冷靜期滿後方可簽署私募基金合同。
冷靜期時間是從基金合同簽署完畢且客戶交納認購基金的款項後起算。在頒布的新規中,我們還需要對投資者進行回訪。
客戶在回訪確認成功前是有權解除合同,把錢拿回來的。冷靜期是必須的,客戶回訪目前是鼓勵,還沒有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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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冷靜期作用:
由於基金具有的高風險特徵,協會強制規定了不少於24小時的冷靜期,防止投資者因為一時的沖動而投資,最終造成資金損失。
在投資冷靜期內募集機構不但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投資者還可以隨時反悔解除基金合同。
投資者通過私募平台或者廣告宣傳的時候,可以看到以往產品的年化收益信息被放大,可能一時沖動就進行了認購操作,而投資私募風險較大,為此證監會推出了私募基金冷靜期。
投資者在投資冷靜期的24小時之內,冷靜思考,不受私募機構因素影響,如果不想繼續投資私募基金,可以解除合同,不再投資該私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