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案件仲裁判決後如何調解
1. 仲裁裁決後可以和解嗎
仲裁裁決後也可以和解的,但前提一定要雙方自願才可以,但調解協議是不能做為法院強制執行的依據,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義務,那麼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這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一、仲裁裁決後可以和解嗎?
只要雙方同意就可以和解,但應注意,調解協議不能作為法院強制執行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如果事先選擇了仲裁解決糾紛,仲裁裁決作出之後,就不能再就該商事糾紛向法院起訴。
但《仲裁法》第五十八條同時規定,當事人有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二、撤銷仲裁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綜合上面所說的,仲裁裁決後那麼雙方就需要各自履行自己的義務,同時雙方也可以選擇和解的方式來處理糾紛, 這都是可以獲得認可 的,但對於自己的義務也需要自己履行,其目的性也是為了避免產生更大的糾紛。
2. 金融糾紛在哪裡調節好
金融調解中心的作用
金融調解中心的作用是對金融領域相關問題發生爭議時進行的和解性咨詢,通過金融調解達到咨詢、和解方式等的說明。
步驟
1、調解申請
指雙方當事人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提出調解請求。但是,調解並非解決金融糾紛的必經階段,雙方當事人可以申請調解,也可以申請仲裁。金融調解中心只有在收到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後,才能受理並行使調解。
2、案件受理
案件受理是指調解中心在收到調解申請後,經過審查,決定接受案件申請的過程。調解申請可以是雙方當事人共同提出,也可以是一方提出,但必須是在雙方合意的情況下。
調解中心受理審查中,主要就三項內容進行審查:一是調解申請人的資格;二是爭議案件是否屬金融案件;三是爭議案件是否屬調解中心受理的范圍。調解中心在對案件進行審查後,就可以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及時將決定通知雙方當事人。
3、進行調查
案件受理後,調解中心的首要任務是做了調查工作。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爭議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及對調解申請提出的意見和依據;調查爭議所涉及的其他有關人員、單位和部門及他們對爭議的態度和看法;察看和翻閱爭議雙方訂立的合同或等。
4、實施調解
實施調解是指通過召開調解會議對爭議雙方的分歧進行調解。調解會議一般由調解中心主任主持,參加人員是爭議雙方當事人或其代表,其他有關部門或個人也可以參加。
實施調解有兩種結果。一是調解達成協議,這時要依法製作調解協議書。二是調解不成或調解達不成協議,這時要做好刻錄,並製作調解處理意見書,提出對爭議的有關處理意見。
5、調解協議的執行
調解協議達成後,爭議雙方當事人都應按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內容自覺地執行。
金融調解中心的存在也是為了促進金融市場的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