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期貨政策有哪些
㈠ 簡述金融期貨的主要交易制度
金融期貨交易有一定的交易規則,這些規則是期貨交易正常進行的制度保證,也是期貨市場運行機制的外在體現。
1.集中交易制度。金融期貨在期貨交易所或證券交易所進行集中交易。期貨交易所是專門進行期貨合約買賣的場所,是期貨市場的核心。期貨交易所為期貨交易提供交易場所和必要的交易設施,制定標准化的期貨合約,為期貨交易制定規章制度和交易規則,監督交易過程,控制市場風險,保證各項制度和規則的實施,提供期貨交易的信息,承擔著組織、監督期貨交易的重要職能。
期貨交易所一般實行會員制度(但近來出現了公司化傾向),只有交易所的會員才能直接進場進行交易,而非會員交易者只能委託屬於交易所會員的期貨經紀商參與交易。期貨經紀商通常是期貨經紀公司,是依法設立的以自己的名義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並收取一定手續費的中介機構。期貨交易的撮合成交方式分為做市商方式和競價方式兩種。做市商方式又稱報價驅動方式,是指交易的買賣價格由做市商報出,交易者在接受做市商的報價後,即可與做市商進行買賣,完成交易,而交易者之間的委託不直接匹配撮合。競價方式又稱指令驅動方式,是指交易者的委託通過經紀公司進入撮合系統後,按照一定的規則(如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直接匹配撮合,完成交易。無論採取哪種方式,期貨交易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以保證期貨交易正常、有序地進行。
2.標准化的期貨合約和對沖機制。期貨合約是由交易所設計、經主管機構批准後向市場公布的標准化合約。期貨合約對基礎金融工具的品種、交易單位、最小變動價位、每日限價、合約月份、交易時間、最後交易日、交割日、交割地點、交割方式等都作了統一規定,除某些合約品種賦予賣方一定的交割選擇權外,惟一的變數是基礎金融工具的交易價格。交易價格是在期貨交易所以公開競價的方式產生的。
期貨合約設計成標准化的合約是為了便於交易雙方在合約到期前分別做一筆相反的交易進行對沖,從而避免實物交收。標准化的合約和對沖機制使期貨交易對套期保值者和投機者產生強大的吸引力,他們利用期貨交易達到為自己的現貨商品保值或從中獲利的目的。實際上絕大多數的期貨合約並不進行實物交割,通常在到期日之前即已平倉。
3.保證金及其杠桿作用。為了控制期貨交易的風險和提高效率,期貨交易所的會員經紀公司必須向交易所或結算所繳納結算保證金,而期貨交易雙方在成交後都要通過經紀人向交易所或結算所繳納一定數量的保證金。設立保證金的主要目的是當交易者出現虧損時能及時制止,防止出現不能償付的現象。期貨交易的保證金是買賣雙方履行其在期貨合約中應承擔義務的財力擔保,起履約保證作用。保證金制度使每一筆期貨交易都有與其所面臨的風險相適應的資金作財力保證,並能及時處理交易中發生的盈虧。這一制度為期貨合約的履行提供了安全可靠的保障。
由於在期貨交易中買賣雙方都有可能在最後結算時發生虧損,所以雙方都要繳納保證金。雙方成交時繳納的保證金叫初始保證金,以後每天都要以結算所公布的結算價格與成交價格加以對照,調整保證金賬戶余額。因市場行情的變化,交易者的保證金賬戶會產生浮動盈虧,因而保證金賬戶中實際可用於彌補虧損和提供擔保的資金就會隨時發生變動。保證金賬戶必須保持一個最低的水平,稱為維持保證金,該水平由交易所規定。當交易者連續虧損,保證金余額不足以維持最低水平時,結算所會通過經紀人發出追加保證金的通知,要求交易者在規定時間內追繳保證金達至初始保證金水平。交易者如果不能在規定時間內補足保證金,期貨交易所有權將交易者的期貨合約乎倉了結,所導致的虧損由交易者負責。
保證金的水平由交易所或結算所制定,一般初始保證金的比率為期貨合約價值的5%~l0%,但也有低至1%,或高達18%的情況。由於期貨交易的保證金比率很低,因此有高度的杠桿作用,這也是期貨市場具有吸引力的重要原因。這一杠桿作用使套期保值者能用少量的資金為價值量很大的現貨資產找到迴避價格風險的手段,也為投機者提供了用少量資金獲取盈利的機會。
4.結算所和無負債結算制度。結算所是期貨交易的專門清算機構,通常附屬於交易所,但又以獨立的公司形式組建。結算所通常也採取會員制。所有的期貨交易都必須通過結算會員由結算機構進行,而不是由交易雙方直接交收清算。結算所的職責是確定並公布每日結算價及最後結算價,負責收取和管理保證金,負責對成交的期貨合約進行逐日清算,對結算所會員的保證金賬戶進行調整平衡,監督管理到期合約的實物交收以及公布交易數據等有關信息。
結算所實行無負債的每日結算制度,又稱逐日盯市制度,就是以每種期貨合約在交易日收盤前最後l分鍾或幾分鍾的平均成交價作為當日結算價,與每筆交易成交時的價格作對照,計算每個結算所會員賬戶的浮動盈虧,進行隨市清算。由於逐日盯市制度以1個交易日為最長的結算周期,對所有賬戶的交易頭寸按不同到期日分別計算,並要求所有的交易盈虧都能及時結算,從而能及時調整保證金賬戶,控制市場風險。
期貨合約成交後,買賣雙方都無須了解自己的交易對手是誰,因為所有的交易都記載在結算所的賬戶上,結算所成為所有交易者的對手,充當了所有買方的賣方,又是所有賣方的買方;當合約對沖或到期平倉時,結算所又負責一切盈虧清算。這樣一種結算制度為期貨交易提供了一種簡便高效的對沖機制和結算手續,從而提高了期貨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
由於結算所成了所有交易者的對手,也就成了所有成交合約的履約擔保者,並承擔了所有的信用風險,這樣就可以省去成交雙方對交易對手的財力、資信情況的審查,也不必擔心對方是否會按時履約。這種結算制度使期貨市場不存在潛在的信用風險,提高了期貨市場的流動性和安全性。
5.限倉制度。限倉制度是交易所為了防止市場風險過度集中和防範操縱市場的行為,而對交易者持倉數量加以限制的制度。根據不同的目的,限倉可以採取根據保證金數量規定持倉限額、對會員的持倉量限制和對客戶的持倉量限制等幾種形式。通常,限倉制度還實行近期月份嚴於遠期月份、對套期保值者與投機者區別對待、對機構與散戶區別對待、總量限倉與比例限倉相結合、相反方向頭寸不可抵消等原則。
6.大戶報告制度。大戶報告制度是交易所建立限倉制度後,當會員或客戶的持倉量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數量時,必須向交易所申報有關開戶、交易、資金來源、交易動機等情況,以便交易所審查大戶是否有過度投機和操縱市場行為,並判斷大戶的交易風險狀況的風險控制制度。通常,交易所規定的大戶報告限額小於限倉限額,所以大戶報告制度是限倉制度的一道屏障。以防止大戶操縱市場的違規行為。對於有操縱市場嫌疑的會員或客戶,交易所有權隨時限制其建立新的頭寸或要求其平倉。如果會員或客戶不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自行平倉,交易所有權對其強行平倉。
限倉制度和大戶報告制度是降低市場風險,防止人為操縱,提供公開、公平、公正市場環境的有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