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金融產品有冷靜期
『壹』 購買私募基金 哪些情況 不需要冷靜期
在將近4個月的醞釀之後,被稱為史上最嚴厲的私募基金新規終於出台了。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日前發布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從今年7月15日開始施行。根據《辦法》,7月15日以後,「朋友圈賣產品」、「承諾保本保收益」等行為都將受到監管。違規者將被納入黑名單,而情節嚴重的,更將移送中國證監會處理。
根據基金業協會公布的數據,截至2016年2月,中國基金業協會共辦結236件(次)涉嫌違規的私募案件,案件涉及的主要違法違規類型表現為公開宣傳、虛假宣傳、保本保收益、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其中多數為發生在募集環節的問題。
虛假宣傳有五大表現
據基金業協會披露,在辦理自律案件、投訴舉報以及與行政對接案件的過程中,發現一些機構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宣傳私募基金產品,主要表現為通過公司網站、微信公眾號、工作人員撥打電話等方式公開宣傳推介私募基金產品。
虛假宣傳主要表現在以下5個方面。首先,是私募基金募集機構向投資者混淆管理人角色;二是虛假宣傳重要信息,如虛構託管機構、虛構擔保機構、虛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三是承諾保本保收益或以承諾預期收益率等方式暗示保本保收益;四是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五是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採用「飛單」方式銷售私募基金
4月15日,中金賽富、中金信安和中投金匯已被中國基金業協會作出撤銷管理登記的紀律處分,對有關責任人員公開譴責,加入黑名單。經與有關司法機關聯系,上述3家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已經不再運營,公章已被查扣,部分責任人員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無法簽收紀律處分事先告知書。
要發產品必須先備案
據悉,《辦法》分為七章,共四十四條,主要從募集辦法的適用范圍、私募基金募集的一般性規定、特定對象確定、推介行為、合格投資者確認及基金合同簽署等方面進行自律管理,體現了私募基金募集活動的自律監管框架。
業內人士表示,根據《辦法》,只有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募集其自行管理的私募基金、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以下統稱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託募集私募基金,前述兩類機構可以從事推介私募基金,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申購(認繳)、贖回(退出)等募集業務。
值得一提的是,先備案後發產品是首次以文件形式予以明確。業內人士透露,在以往操作中,先在協會備案,後發產品已成為慣例,《辦法》出台則更強調了這點。
不得非法拆分產品
為了杜絕私募行業某些機構投資者將所購買的私募基金份額進行拆分,轉售給非合格投資者的亂象,《辦法》特別強調了禁止非法拆分轉讓,禁止任何機構和個人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准而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金融產品,或者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非法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准。募集機構應當確保投資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轉讓的條件。
同時,投資者應當以書面方式承諾其為自己購買私募基金,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轉讓為目的購買私募基金。
《辦法》規定,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同時,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必須滿足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或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不少於24小時的冷靜期
《辦法》還做出投資冷靜期的規定,堅持分類管理原則,明確要求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投資冷靜期自基金合同簽署完畢且投資者交納認購基金的款項後起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關於投資冷靜期的約定可以參照前款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要求,也可以自行約定。《募集行為辦法》明確要求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
在冷靜期滿後指令本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推介業務以外的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信函等留痕方式進行回訪,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進行的回訪確認無效。
管理辦法還強制設置了不少於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並探索回訪確認制度,以進一步確認投資者的身份和真實投資意願等,投資者在募集機構回訪確認成功前有權解除基金合同。
微信朋友圈不得賣產品
《辦法》對私募基金的推介宣傳做了詳細的要求,禁止行為詳細分為十二項:包括宣傳「預期收益」;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等行為。
此外,募集機構不得通過電視、海報、公開資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推介私募基金。
特定對象確定投資者適當性匹配
基金推介基金風險揭示合格投資者確認合同簽署及打款投資冷靜期
回訪確認需書面承諾為合法投資者填寫風險調查問卷或在線調查禁止誇張、誤導性宣傳,微信朋友圈等不得推介需逐條簽字,投資者、經辦人、募集機構三方簽章投資者提供資產或收入證明,募集機構審查確認書面方式承諾為自己購買,不得非法拆分轉讓簽署合同及打款後24小時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非銷售人員回訪,確認8項內容,回訪無效可解除合同並退款。
『貳』 什麼是私募基金投資的冷靜期
投資冷靜期是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頒布的《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中規定的一個資金募集的必備環節和程序。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各方應當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簽署私募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應當約定給投資者設置不少於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
管理辦法為避免投資者做出沖動的決定,規定募集機構應給予投資者投資冷靜期,而且要在基金合同裡面約定設置,不少於24小時。
銷售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投資者在冷靜期滿後方可簽署私募基金合同。
冷靜期時間是從基金合同簽署完畢且客戶交納認購基金的款項後起算。在頒布的新規中,我們還需要對投資者進行回訪。
客戶在回訪確認成功前是有權解除合同,把錢拿回來的。冷靜期是必須的,客戶回訪目前是鼓勵,還沒有強制執行。
(2)哪些金融產品有冷靜期擴展閱讀
投資冷靜期作用:
由於基金具有的高風險特徵,協會強制規定了不少於24小時的冷靜期,防止投資者因為一時的沖動而投資,最終造成資金損失。
在投資冷靜期內募集機構不但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投資者還可以隨時反悔解除基金合同。
投資者通過私募平台或者廣告宣傳的時候,可以看到以往產品的年化收益信息被放大,可能一時沖動就進行了認購操作,而投資私募風險較大,為此證監會推出了私募基金冷靜期。
投資者在投資冷靜期的24小時之內,冷靜思考,不受私募機構因素影響,如果不想繼續投資私募基金,可以解除合同,不再投資該私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