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業務認購手續前需要做什麼
A. 投資銀行理財產品應注意哪些要素
投資銀行理財產品應注意的事項:
「高收益必定伴隨著高風險,但高風險未必最終能帶來高收益」,這是投資者在從事任何投資活動前都必須牢記的規律,投資銀行理財產品也不例外。
一、投資前應做的准備工作
(一)了解投資者自己
投資理財產品前,投資者首先要了解自己的財務狀況、理財目的、風險偏好和承受能力以及流動性需求等,考慮清楚再付諸行動。
一般來講,財務實力雄厚、有較高的風險偏好並且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個人客戶可以購買風險較高的理財產品,同時可以追求較高理財收益;而財務實力較弱、風險偏好弱(甚至厭惡風險)並且風險承受能力較差的客戶比較適合於購買低風險產品,對產品的收益預期要適當降低。對流動性要求較高的客戶可購買現金管理型產品,在急需資金的時候可以快速將產品贖回;對流動性要求中等的客戶可購買中短期產品;對流動性要求較低的客戶可以考慮購買長期產品。投資者要綜合權衡自己的風險偏好、承受能力以及流動性需求,確定合理的預期年化收益率水平、產品風險水平和投資期限。
(二)了解產品
不同理財產品的風險種類不同。一般規律是:保證收益類產品的約定收益較低,風險也較低;非保證收益類產品的收益潛力較大,但風險也較高。投資者應根據自身對理財產品風險的理解能力和承受能力,選擇適合的產品類型。仔細閱讀理財產品說明書是了解產品最直接、最准確的途徑之一。一般來說,閱讀說明書要特別注意以下幾個關鍵點:
一是關注產品的風險屬性。產品是保證收益的還是非保證收益的,要特別注意說明書中有關這一特徵的描述。
如果是保證收益類產品,發行銀行會以自身的信譽保證產品說明書中承諾的收益。但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保證收益類產品的保證收益往往都會具有附加條件,可能是銀行具有提前終止權,或銀行具有本金和利息支付的幣種選擇權,等等。附加條件所帶來的風險完全由客戶承擔,投資者在購買前,要向銀行具備合格營銷資格的理財業務人員詳細咨詢產品附加條件的含義及可能帶來的風險。
如果是非保證收益產品中的保本浮動收益產品,銀行會保證投資者本金不受損失,投資者無須擔心本金損失的風險;如果是非保本浮動收益產品,銀行並不承諾保證本金,此時投資者需要自行評估產品的投資風險,並決定是否購買。同樣需要提醒的是,購買非保證收益類產品,要注意最高收益和預期收益不等同於實際收益。無論是最高還是預期年化收益率,銀行都不具有保證支付義務,最終的實際收益率可能與最高或預期年化收益率出現偏差。
二是關注產品的投資類型。目前,市場中發售的理財產品大都是非保本浮動收益產品,判斷此類產品的投資風險高低主要是看產品的投資標的類型。比如,對信託貸款型產品,如果信託貸款的借款方是經營狀況良好、具有穩定的現金流並且具有較大資產規模的大型國企,那麼借款人的資質較好,產品相應的違約風險就比較低;如果借款方負債比率很高,本身所處行業為周期性行業,現金流波動較大,那麼企業的違約風險相對較高,產品的風險也較高。
三是關注產品的流動性安排。目前發行的理財產品中,部分為封閉式產品,即產品存續期間(成立後至到期前),客戶不可以進行申購或贖回,客戶資金一直封閉於產品內進行投資,此類產品的流動性較差,客戶急需用錢的時候也不能將資金贖回;部分產品為開放式產品,即產品存續期間定期開放申購和贖回,該類產品流動性較好;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流動性非常高,客戶可以於每個交易日進行申購或贖回(發生巨額贖回除外),方便資金隨時進出。同時,投資者還應了解產品是否給予交易各方以中止權,或者在什麼樣的條件下給予交易各方以中止權,最終結合自己的理財目的、期限及流動性偏好來選擇產品。
四是關注產品的預期收益率。目前,大部分理財產品會提供一個預期年化收益率,投資者要特別注意,預期年化收益率只是產品發行人在特定條件下測算出的收益,預期收益的實現均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預期收益並不代表未來的現實收益,對保本浮動收益產品和非保本浮動收益產品,產品發行人並不保證預期收益可以實現。
五是關注產品面臨的各種風險。大多數產品的說明書都會列出產品所面臨的各種投資風險,如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不可抗力風險等,投資者應仔細閱讀並運用自身的判斷力評估產品面臨的各項風險,並基於自身的評估作出獨立、理性的判斷,選擇自己熟悉的產品。
此外,需要進一步提醒投資者的是,在購買產品時,還要留意發行產品的銀行,了解理財產品信息披露的頻率和范圍、披露方式等,確保投資者能按照說明書約定及時獲得相關信息,保護自己的權益。同時,應清晰了解理財產品的認購費、管理費、託管費、贖回費等的計收水平、計算方法、實際收取人和收取時間等成本要素,不應簡單以費用收取的多少作為衡量產品成本的標准,成本的高低應該在費用、可能收益和服務質量相結合基礎上綜合判斷得出。
二、選擇合適的理財產品
在做好「了解自己」和「了解產品」兩個步驟後,投資者最後需要做的就是選擇適合自身理財需求的產品,這也是投資者的權利。同時,對所選的產品承擔相應的風險則是投資者的責任,也就是我們經常說的「買者自負」原則。投資者購買產品前,可向銀行的客戶經理詳細詢問產品的相關情況,並接受由銀行進行的風險承受能力測評,根據測評結果更好地了解投資者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選擇與自己風險屬性相匹配的理財產品。
B. 中國銀行 網銀里的理財開通需要什麼手續,
您可登錄個人網上銀行後,點擊「個人設定」頁面的「投資理財開通/關閉」服務,選擇設置安全認證工具(動態口令+手機交易碼/CA證書/手機交易碼),進入「中國銀行網上銀行投資服務協議」頁面,請仔細閱讀協議內容,輸入相關驗證工具密碼,點擊「接受協議」按鈕,看到成功開通網上投資服務的提示信息後,點擊「確定」,即可開始使用各類投資服務功能。
溫馨提示:根據監管政策要求,通過網銀認購理財產品及基金產品前您必須要進行風險測評,如果不進行風險評估,那麼您只能查看中行銷售的理財產品及基金產品,而不可購買。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
誠邀您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或中銀跨境GO APP辦理相關業務。
C.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的第七章
銷售人員管理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銷售人員是指商業銀行面向客戶從事理財產品宣傳推介、銷售、辦理申購和贖回等相關活動的人員。
第五十條 銷售人員除應當具備理財產品銷售資格以及相關法律法規、金融、財務等專業知識和技能外,還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對理財業務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等有充分了解和認識;
(二)遵守監管部門和商業銀行制定的理財業務人員職業道德標准或守則;
(三)掌握所宣傳銷售的理財產品或向客戶提供咨詢顧問意見所涉及理財產品的特性,對有關理財產品市場有所認識和理解;
(四)具備相應的學歷水平和工作經驗;
(五)具備監管部門要求的行業資格。
第五十一條 銷售人員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勤勉盡職原則。銷售人員應當以對客戶高度負責的態
度執業,認真履行各項職責。
(二)誠實守信原則。銷售人員應當忠實於客戶,以誠實、公正的態度、合法的方式執業,如實告知客戶可能影響其利益的重要情況和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情況。
(三)公平對待客戶原則。在理財產品銷售活動中發生分歧或矛盾時,銷售人員應當公平對待客戶,不得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四)專業勝任原則。銷售人員應當具備理財產品銷售的專業資格和技能,勝任理財產品銷售工作。
第五十二條 銷售人員在向客戶宣傳銷售理財產品時,應當先做自我介紹,尊重客戶意願,不得在客戶不願或不便的情況下進行宣傳銷售。
第五十三條 銷售人員在為客戶辦理理財產品認購手續前,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一)有效識別客戶身份;
(二)向客戶介紹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流程、收費標准及方式等;
(三)了解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情況、投資期限和流動性要求;
(四)提醒客戶閱讀銷售文件,特別是風險揭示書和權益須知;
(五)確認客戶抄錄了風險確認語句。
第五十四條 銷售人員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活動,不得有下列
情形:
(一)在銷售活動中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承諾進行
利益輸送,通過給予他人財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或利益等形式進行商業賄賂;
(二)詆毀其他機構的理財產品或銷售人員;
(三)散布虛假信息,擾亂市場秩序;
(四)違規接受客戶全權委託,私自代理客戶進行理財產品認購、申購、贖回等交易;
(五)違規對客戶做出盈虧承諾,或與客戶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約定利益分成或虧損分擔;
(六)挪用客戶交易資金或理財產品;
(七)擅自更改客戶交易指令;
(八)其他可能有損客戶合法權益和所在機構聲譽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向銷售人員提供每年不少於20小時的培訓,確保銷售人員掌握理財業務監管政策、規章制度,熟悉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產品風險特性等專業知識。培訓記錄應當詳細記載培訓要求、方式、時間及考核結果等,未達到培訓要求的銷售人員應當暫停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活動。
第五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銷售人員資格考核、繼續培訓、跟蹤評價等管理制度,不得對銷售人員採用以銷售業績作為單一考核和獎勵指標的考核方法,並應當將客戶投訴情況、誤導銷售以及其他違規行為納入考核指標體系。商業銀行應當對銷售人員在銷售活動中出現的違規行為進行問責處理,將其納入本行人力資源評價考核系統,持續跟蹤考核。對於頻繁被客戶投訴、查證屬實的銷售人員,應當將其調離銷售崗位;情節嚴重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