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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怎麼發展綠色金融

發布時間: 2024-05-21 02:40:28

A. 銀行業保險業綠色金融管理辦法

銀行業保險業綠色金融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銀行業保險業發展綠色金融,積極服務兼具環境和社會效益的各類經濟活動,更好助力污染防治攻堅,有序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銀行保險機構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開發銀行、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綠色金融管理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三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完整、准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從戰略高度推進綠色金融,加大對綠色、低碳、循環經濟的支持,防範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提升自身的環境、社會和治理表現,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
第四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有效識別、監測、防控業務活動中的環境、社會和治理風培燃險,重點關注客戶(融資方)及其主要承包商、供應商因公司治理缺陷和管理不到位而在建設、生產、經營活動中可能給環境、社會帶來的危害及引發的風險,將環境、社會、治理要求納入管理流程和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強化信息披露和與利益相關者的交流互動,完善相關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重點關注的客戶主要包括以下四類:
(一)銀行信貸客戶;
(二)投保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等相關保險的客戶;
(三)保險資金實體投資項目的融資方;
(四)其他根據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應開展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管理的客戶。
第五條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負責對銀行保險機構綠色金融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銀行保險機構董事會或理事會應當承擔綠色金融主體責任,樹立並推行節約、低碳、環保、可持續發展等綠色發展理念,重視發揮銀行保險機構在推進生態文明體系建設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中的作用,建立與社會共贏的可持續發展模式。
第七條 銀行保險機構董事會或理事會負責確定綠色金融發展戰略,審批高級管理層制定的綠色金融目標和提交的綠色金融報告,指定專門委員會負責綠色金融工作,監督、評估本機構綠色金融發展戰略執行情況。
第八條 銀行保險機構高級管理層應當根據董事會或理事會的決定,制定綠色金融目標,建立機制和流程,明確職責和許可權,開展內部監督檢查和考核哪態評價,每年度向董事會或理事會報告綠色金融發展情況,並按規定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送和對外披露綠色金融相關情況。
第九條 銀行保險機構總部和省級、地市級分支機構應當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牽頭負責綠色金融工作,根據需要建立跨部門的綠色金融工作領導和協調機制,統籌推進相關工作。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給予綠色金融工作負責人和相關部門充分授權,配備相應資源,並在績效考核中充分體現綠色金融實施情況。
第十條 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開展綠色金融體制機制創新,通過組建綠色金融專業部門、建設特色分支機構、設置專崗專職等方式,提升綠色金融服務質效和風險管理水平。
第三章 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設
第十一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綠色低碳發展目標和規劃以及相關環保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行業准入政策等規定,建立並不斷完善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明確綠色金融的支持方向和重點領域,對國家重點調控的限制類以及有重大風險的行業制定授信指引,實行有差別、動態的授信或投資政策,實施風險敞口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以助力污染防治攻堅為李中源導向,有序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工作。堅持穩中求進,調整完善信貸政策和投資政策,積極支持清潔低碳能源體系建設,支持重點行業和領域節能、減污、降碳、增綠、防災,實施清潔生產,促進綠色低碳技術推廣應用,落實碳排放、碳強度政策要求,先立後破、通盤謀劃,有保有壓、分類施策,防止「一刀切」和運動式減碳。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發展,加強對高碳資產的風險識別、評估和管理,在保障能源安全、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的同時,漸進有序降低資產組合的碳強度,最終實現資產組合的碳中和。
第十三條 保險機構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身經營范圍積極開展環境保護、氣候變化、綠色產業和技術等領域的保險保障業務以及服務創新,開發相關風險管理方法、技術和工具,為相關領域的生產經營者提供風險管理和服務,推動保險客戶提高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管理意識,根據合同約定開展事故預防和風險隱患排查。
第十四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制定針對客戶的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評估標准,對客戶風險進行分類管理與動態評估。銀行機構應將風險評估結果作為客戶評級、信貸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據,並在貸款「三查」、貸款定價和經濟資本分配等方面採取差別化的風險管理措施。保險機構應將風險評估結果作為承保管理和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根據客戶風險情況,實行差別費率。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對存在重大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的客戶實行名單制管理,積極行使作為債權人或股東的合法權利,要求其採取風險緩釋措施,包括制定並落實重大風險應對預案,暢通利益相關方申訴渠道,建立充分、及時、有效的溝通機制,尋求第三方核查或分擔風險等。
第十五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建立有利於綠色金融創新的工作機制,在依法合規、有效控制風險和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推動綠色金融流程、產品和服務創新。
第十六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重視自身的環境、社會和治理表現,建立相關制度,加強綠色金融理念宣傳教育,規范經營行為,實行綠色辦公、綠色運營、綠色采購、綠色出行、「光碟」行動等,積極發展金融科技,提高信息化、集約化管理和服務水平,漸進有序減少碳足跡,最終實現運營的碳中和。
第十七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加強綠色金融能力建設,建立健全相關業務標准和統計制度,強化對綠色金融數據的治理,完善相關管理系統,加強綠色金融培訓,培養和引進相關專業人才。必要時可以藉助合格、獨立的第三方對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進行評審或通過其他有效方式,獲得相關專業服務。
第四章 投融資流程管理
第十八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加強授信和投資盡職調查,根據客戶及其項目所處行業、區域特點,明確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盡職調查的內容要點,確保調查全面、深入、細致。必要時可以尋求合格、獨立的第三方和相關主管部門的支持。
第十九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對擬授信客戶和擬投資項目進行嚴格的合規審查,針對不同行業的客戶特點,制定環境、社會和治理方面的合規文件清單和合規風險審查清單,審查客戶提交的文件和相關手續的合規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確信客戶對相關風險點有足夠的重視和有效的動態控制,符合實質合規要求。
第二十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加強授信和投資審批管理,根據客戶面臨的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的性質和嚴重程度,確定合理的授信、投資許可權和審批流程。對在環境、社會和治理方面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和重大風險的客戶,應當嚴格限制對其授信和投資。
第二十一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通過完善合同條款督促客戶加強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管理。對涉及重大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的信貸客戶和投資項目,應當在合同正文或附件中要求客戶提交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報告,訂立客戶加強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管理的聲明和承諾條款,以及客戶在管理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方面違約時的救濟條款。
第二十二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加強信貸和投資資金撥付管理,將客戶對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的管理狀況作為信貸和投資資金撥付的重要依據。在已授信和投資項目的設計、准備、施工、竣工、運營、關停等相關環節,合理設置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評估關卡,對出現重大風險隱患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中止直至終止資金撥付。
第二十三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加強貸後和投後管理,對有潛在重大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的客戶,制定並實行有針對性的管理措施。密切關注國內外法律、政策、技術、市場變化對客戶經營狀況和行業發展的影響,加強動態分析,開展情景分析和壓力測試,並在資產風險分類、准備計提等方面及時做出調整。建立健全客戶重大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的內部報告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在客戶發生重大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事件時,應當督促客戶及時採取相關的風險處置措施,並就該事件可能造成的影響及時進行報告。
第二十四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根據自身實際積極運用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慧等科技手段提升綠色金融管理水平,不斷完善產品開發、經營銷售、投融資管理等業務流程,優化對小微企業融資、線上融資等業務的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管理,結合業務特點在風險評估、盡職調查、合規審查、信貸管理、投後管理等方面採取差異化、便捷化的管理措施,提高風險管理的覆蓋面和有效性。
第二十五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積極支持「一帶一路」綠色低碳建設,加強對擬授信和投資的境外項目的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管理,要求項目發起人及其主要承包商、供應商遵守項目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生態、環境、土地、健康、安全等相關法律法規,遵循相關國際慣例或准則,確保對項目的管理與國際良好做法在實質上保持一致。
第五章 內控管理與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將綠色金融政策執行情況納入內控合規檢查范圍,定期組織實施內部審計。檢查發現違規問題的,應當依據規定進行問責。
第二十七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建立有效的綠色金融考核評價體系和獎懲機制,落實激勵約束措施,完善盡職免責機制,確保綠色金融持續有效開展。
第二十八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公開綠色金融戰略和政策,充分披露綠色金融發展情況。借鑒國際慣例、准則或良好實踐,提升信息披露水平。對涉及重大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影響的授信或投資情況,應當建立申訴回應機制,依據法律法規、自律管理規則等主動、及時、准確、完整披露相關信息,接受市場和利益相關方的監督。必要時可以聘請合格、獨立的第三方,對銀行保險機構履行環境、社會和治理責任的活動進行鑒證、評估或審計。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與相關主管部門的協調配合,推動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為銀行保險機構獲得綠色產業項目信息、企業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相關信息提供便利,向銀行保險機構提示相關風險。
第三十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非現場監管,完善非現場監管指標,強化對銀行保險機構管理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的監測分析,及時引導其調整完善信貸和投資政策,加強風險管理。
第三十一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組織開展日常監管和監督檢查,應當充分考慮銀行保險機構管理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的情況,明確相關監管內容和要求。
第三十二條 銀行保險機構在開展綠色金融業務過程中違反相關監管規定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依法採取監管措施,督促銀行保險機構整改。
第三十三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對銀行保險機構綠色金融業務的指導,在銀行保險機構自評估的基礎上,採取適當方式評估銀行保險機構綠色金融成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將評估結果作為銀行保險機構監管評級、機構准入、業務准入、高管人員履職評價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四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指導銀行保險行業自律組織積極發揮作用,通過組織會員單位定期進行綠色金融實施情況評價,開展綠色金融教育培訓、交流研討、調查研究、推薦專業人才等方式,促進綠色金融發展。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自本指引實施之日起1年內建立和完善相關內部管理制度和流程,確保綠色金融管理工作符合監管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指引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中國銀保監會
2022年6月1日
(此件發至銀保監分局與地方法人銀行保險機構)

B. 銀行如何提升綠色金融服務

建立起綠色金融考核評價體系,落實激勵約束機制,確保綠色金融能夠持續有效開展。
提升綠色金融服務質效,銀行業需要加強能力建設,加大綠色金融產品與服務創新力度。
不少商業銀行目前開展的綠色信貸業務,主要面向經營發展規模較大的涉綠企業,而規模較小的企業由於可向銀行抵押擔保的資產不足,往往難以獲得融資支持。
近年來,我國大力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商業銀行應緊跟國家政策,以中小企業需求為核心創新推出更多滿足實際發展需求的綠色金融產品。圍繞大型企業的需求,銀行機構應積極提供包含融資、信用擔保、技術租賃、碳交易等在內金融服務。增強科技賦能,商業銀行應利用好金融科技,積極探索碳排放權、排污權、節能環保特許經營權、合同能源管理等新興業務。

C. 銀行構建綠色金融業務管理體系需要以下哪幾個支柱

建立完善的綠色金融業務管理體系可以有效推動綠色金融業務的健康、快速發展。從目前綠色金融業務的發展現狀來看,大部分銀行的綠色金融業務還停留在簡單的統計階段,職能一般分散在公司條線、風險條線等等,尚處於初級狀態。以筆者多年的綠色金融從業經驗,一個相對完善的綠色金融業務管理體系至少需要五大支柱:一是建立綠色金融戰略與規劃,二是構建專業的組織架構,三是不斷完善約束激勵機制,四是持續進行產品與服務的創新,五是不斷加強綠色金融專業能力建設。

支柱一:建立綠色金融戰略與規劃

根據銀監會對商業銀行《綠色信貸實施情況關鍵評價指標》的要求,「銀行機構董事會或理事會負責確定綠色信貸發展戰略,審批高級管理層制定的綠色信貸目標和提交的綠色信貸報告,監督、評估本機構綠色信貸發展戰略執行情況。」可見監管機構充分認識到銀行的最高領導機構和高管在商業銀行綠色金融頂層設計上有所作為是發展綠色金融非常重要的引擎。

支柱二:構建專業的組織架構
根據銀監會綠色信貸自評價的指導方向,建議銀行機構除了在董事會層面推動綠色信貸戰略和規劃的制定外,還可設立跨部門的綠色信貸委員會,協調相關工作。為了綠色金融業務的有序開展,建議除了建立跨部門的綠色信貸委員會之外,商業銀行可以考慮在總行成立專門的綠色金融專門部門,牽頭推動全行的綠色信貸業務工作。目前興業銀行、浦發銀行、平安銀行、北京銀行、江蘇銀行等已經在總行成立綠色金融業務主管部門或事業部或專業團隊,不斷加強綠色金融業務產品創新、市場營銷、服務方案和體制機制建設。

D. 銀行業如何提升綠色金融服務質效

銀行業繼續提升綠色金融服務質效,關鍵在於強化政策落實和制度建設。
目前,雖然我國已經建成統一的綠色金融標准體系,但各銀行對綠色金融相關政策的落實還需要更到位。部分銀行由於在政策制定、客戶選擇以及業務統計時存在一定偏差,導致一些實際上屬於綠色企業的客戶目前還難以進入綠色金融的融資范疇。進一步統一和完善銀行體系自身的綠色金融標准體系,銀行業要將環境、社會和治理要求納入業務管理流程和風險管理體系,持續完善相關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根據國家綠色低碳發展目標和規劃以及相關環保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行業准入政策等規定,銀行業應明確和細化綠色金融的支持方向和重點領域,積極支持清潔低碳能源體系建設,支持重點行業和領域節能、減污、降碳、增綠,對國家重點調控的限制類以及有重大風險的行業制定授信指引,實行有差別、動態的授信或投資政策,實施風險敞口管理制度。
提升綠色金融服務質效,銀行業需要加強能力建設,加大綠色金融產品與服務創新力度。不少商業銀行目前開展的綠色信貸業務,主要面向經營發展規模較大的涉綠企業,而規模較小的企業由於可向銀行抵押擔保的資產不足,往往難以獲得融資支持。近年來,我國大力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商業銀行應緊跟國家政策,以中小企業需求為核心創新推出更多滿足實際發展需求的綠色金融產品。圍繞大型企業的需求,銀行機構應積極提供包含融資、信用擔保、技術租賃、碳交易等在內金融服務。增強科技賦能,商業銀行應利用好金融科技,積極探索碳排放權、排污權、節能環保特許經營權、合同能源管理等新興業務。
提升綠色金融服務質效,銀行業應建立起綠色金融考核評價體系,落實激勵約束機制,確保綠色金融能夠持續有效開展。促進綠色轉型,人民銀行在2018年將高質量的綠色債券和貸款作為中期貸款工具的合格抵押品。2021年,人民銀行推出兩個新的貨幣政策工具,即碳減排機制和中央銀行綠色高效利用煤炭專項貸款工具,均以1.75%的低利率向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提供貸款。此外,人民銀行於2021年5月發布了《綠色金融評估指引》,將綠色貸款和綠色債券納入金融機構的績效考核。這些激勵措施均有助於加速綠色融資。對商業銀行來說,接下來應把金融管理部門對綠色金融的扶持政策落到實處,完善綠色金融正向激勵機制,把綠色貸款、綠色票據等作為銀行績效考核的指標,商業銀行也可以考慮成立綠色支行,專門負責處理綠色金融業務,加大對綠色金融的支持力度。
環境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決定著綠色金融推進的成效。提升綠色金融服務質效,銀行業應公開綠色金融戰略和政策,充分披露綠色金融發展情況。為了公平有效地實施綠色貨幣政策工具,在實踐中需注意防範「洗綠」、低成本資金套利、綠色項目造假等各類道德風險問題,因此在實施支持綠色轉型的貨幣政策工具的全過程中,均要做到信息公開透明。例如,碳減排支持工具要求金融機構按季度公開披露其發放的碳減排貸款金額、利率、支持項目數,以及貸款帶動的碳減排數量等信息,人民銀行會同其他部門和獨立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披露信息進行核實。下一步,商業銀行應繼續提升信息披露水平,對涉及重大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影響的授信或投資情況,能夠依據法律法規、自律管理規則等主動、及時、准確、完整披露相關信息,接受市場和利益相關方的監督。

E. 綠色金融政策

法律分析:一是逐步構建綠色信貸政策體系。制定發布《綠色信貸指引》等一系列政策文件,鼓勵引導銀行大力發展綠色信貸,加大對綠色、低碳、循環經濟的支持,注重防範環境和社會風險,提升自身的環境和社會表現。

二是持續開展綠色信貸統計和考核評價。出台銀行業綠色融資統計制度,發布《綠色信貸實施情況關鍵評價指標》,定期組織國內主要銀行開展綠色信貸統計和評價工作,引導銀行業加深對綠色發展理念的理解和支持。

三是推動應對氣候變化投融資工作。與相關部門聯合印發《關於促進應對氣候變化投融資的指導意見》,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開發氣候友好型的綠色金融產品,不斷加大對應對氣候變化的金融支持力度。

四是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創新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積極發展能效信貸、綠色債券和綠色信貸資產證券化,探索環境權益抵質押融資,提升綠色金融專業服務能力和風險防控能力。

五是推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綠色保險發展。不斷優化政策環境,鼓勵地方開展實踐探索,充分發揮商業保險在生態文明體系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六是鼓勵金融機構借鑒國際良好實踐經驗,加強融資項目的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完善信息披露,積極參與綠色金融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一)執行有關存款准備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與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有關的行為;

(三)執行有關人民幣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執行有關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

(五)執行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六)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代理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行為;

(八)執行有關清算管理規定的行為;

(九)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

前款所稱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是指國務院決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向金融機構發放的用於特定目的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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