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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融局什麼單位

發布時間: 2024-05-09 10:41:36

『壹』 金管局是什麼單位

<一>金融局是負責促進當地金融發展、金融服務和金融市場建設乎孫敏工作的政府直屬機構,不是金融機構。
<二>1、概念:縣區金融辦,是指縣區政府金融服務辦公室。金融辦是規劃地方經濟發展的金融大管家、地方金融生態建設的組織者、金融產業布局的掌控人、地方金融監控的防火牆,是代表地方政府負責金融監督、協調、服務的辦事機構,使用事業編制,屬於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由縣區政府直接管理,隸屬政府辦公室協調管理。
2、省級機構改革中,金融辦已經成為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的掛牌機構:在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金融辦的職能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突出強調歲枝了地方政府協調管理監督地方金融發展的監管職能。從已經審批的海南省、山東省、福建省、廣東省、湖南省省級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可以看出,在省一級,金融辦已經成為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的掛牌機構。
3、金融辦改革成為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性質發生了變化,職能也隨之變化: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在省一級依然是政府直屬機構,金融辦改革成為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的掛子機構,主要是把地方金融監管職責明確給了地方政府,並加強了地方金融的監督管理職能,與同級人行、銀監局、保監局、證監局形成錯位監管和互相補充。
4、突出監管職能:以地方金融監督凱迅管理局為主體,加掛金融辦牌子,原來的職能也發生了變化,突出強調了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其他金融業態的監管職責。今後,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金融辦)除繼續行使地方政府對地方金融的協調服務職能外,更側重於對地方金融及其他金融業態的監督管理,其所承擔的行政執法職能,也會隨著機構改革,由地方政府進行全面授權。
5、重新劃分為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金融辦)也會重新進行分類,由之前金融辦被單純劃分為公益一類,改為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突出監管職能。行政執法機構依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能否參公,從遼寧省的改革實踐來看,已經取消了事業單位參公的屬性(有消息稱福建泉州、漳州市將試點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保持參公,並將組織新組建的行政執法局中事業人員過渡為公務員的培訓考試)。
6、職能轉型強化:在已經批准實施的省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金融辦)職能中,還增加了網貸監管職責,以及為了區別於原來的金融辦,實施轉型改革,將加強地方金融監管職能,加快推進全省金融業改革發展,促進全省金融業轉型升級;和加強有關地方金融組織和金融活動審批的事中事後監管,以及負責推動全省金融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將原來的公益服務型事業。
<三>法律依據:
金管局是在立法會於1992年通過對《外匯基金條例》的修訂,以授權財政司司長委任金融管理專員後,於1993年4月成立。
外匯基金條例內容:
外匯基金條例是有關香港貨幣制度的法律。由立法局制訂,於1935年12月6日經港督批准頒布施行,最初稱為 《貨幣條例》 (Currency Ordinance),後改稱 《外匯基金條例》。該條例明確了對外匯基金的控制和管理及穩定港幣的匯率。具體內容包括: 放棄銀本位,禁止白銀流通,發行以英鎊為准備金的港元紙幣和硬幣等。此後,條例曾經過多次修訂。
現行的 《外匯基金條例》 於1995年6月1日修訂通過。
5.紙幣的發行限額須予維持
如有任何規限紙幣發行的條例或章程對紙幣的發行訂定最高限額,本條例並不賦權任何發鈔銀行發行超過該限額的紙幣,而財政司司長根據第4條發出證明書時,須顧及該等限額。
(由1951年第4號附表代替。由1978年第7號第3條修訂;由1995年第12號第6條修訂;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5A.金融管理專員的委任
(1)財政司司長須按其認為適當的條款及條件,委任一名人士為金融管理專員。
(2)金融管理專員須——
(a)協助財政司司長執行其根據本條例獲授予的職能;
(b)執行財政司司長所指示的職能;及
(c)執行任何其他條例委予或指派予金融管理專員的職能。
(3)財政司司長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條款及條件,委任其他人協助金融管理專員執行第(2)款指明的金融管理專員職能。
(4)盡管有第(2)(b)及(c)款的規定,金融管理專員及根據第(3)款獲委任以協助金融管理專員的人,就所有目的而言,須視作為外匯基金事宜而受僱用。
(5)在本條中,職能(functions)包括權力與職責。

『貳』 金融局是干什麼的

金融局的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擬訂本區金融業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並組織實施;

3、負責制定本區金融機構的政策措施和監管制度;

4、負責本區金融監管職責范圍內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5、負責金融風險分析研究,防範化解和處置金融風險;

6、依法依規打擊非法金融活動,規範金融秩序;

7、負責推動本區企業改制上市、掛牌工作;

8、貫徹執行金融監管職責范圍內的地方金融機構數據統計制度。

金融簡介:

金融是一個漢語詞彙,拼音是jīn róng。金融指貨幣的發行、流通和回籠,貸款的發放和收回,存款的存入和提取,匯兌的往來等經濟活動。

金融(FINANCE或FINAUNCE)就是對現有資源進行重新整合之後,實現價值和利潤的等效流通。(專業的說法是:實行從儲蓄到投資的過程,狹義的可以理解為金融是動態的貨幣經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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