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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政府如何做好金融市場監管

發布時間: 2024-03-12 13:45:19

㈠ 金融監管是什麼政府怎樣管理

金融監管: 對金融業的監督與管理.是金融監督與金融管理的復合稱謂。金融監督是指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實施全面的、經常性的檢查和督促,並以此促使金融機構依法穩健地經營、安全可靠和健康地發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監管當局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的領導、組織、協調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動。
金融監管的內容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1、市場准入的監管。2、市場運作過程的監管。3、市場退出的監管。

政府金融監管的手段與方法主要是:1、依法實施金融監管。2、運用金融稽核手段實施金融監管。3、「四結合」的監管方法:包括現場稽核與非現場稽核相結合;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全面監管與重點監管相結合;外部監管與內部自律相結合。

㈡ 如何更好的加強金融監管、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

以下材料供你參考:x0dx0a加強金融監管念,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x0dx0a隨著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混業經營的日漸深入,如何實現我國金融監管水平質的飛躍,建立起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國際慣例,又符合我國國情的監管體制,以達到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目的,是當前所面臨的緊迫而又棘手的問題。我個人認為,應從以下五方面下手來加強金融監管: x0dx0a(一)建立健全金融監管法規,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面對我國加入WTO的新形勢,為順應世界金融業發展潮流,遵循國際慣例,我們應當根據我國金融市場開發的狀況、外資金融機構的設立和經營等情況及時清理和完善現的法律法規。同時還要相應加強我國金融業市場准入和業務規范、金融行業競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金融網路化電子化等方面的立法。要建立健全信用體系,加強社會信用制度建設,通過增強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和償還意願,促進借款人履約水平顯著提高,降低金融風險,加大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打擊力度,從而為維護我國金融業健康發展。此外,我們還應當對金融監管的執法理念進行調整,給金融個體更大的行動和選擇空間,以適應金融業務發展的需要。 x0dx0a(二)更新金融監管理念,明確金融監管內容。從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方式來看,主要存在監管目標不夠明確,偏重於合規性監管和事後監管等弊端,已難到適應當前經濟發展的要求。為此,我們應當更新監管理念,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轉變:一是從傳統的合規性監管向經營性風險監管和功能性監管轉變,現在的合規性監管主要側重於金融機構的審批和業務經營的合規性,是一種一般性、淺層次、靜態的金融監管方式;而經營性風險監管則是以風險監管為中心,著重設立風險監管指標體系,早期預警體系和有效的「進入-退出」機制等,是一種深層次,前瞻性動態的監管方式,有利於統一監管標准,有效配置監管資源和提高監管成效;功能性監管關注的是金融產品所實現的基本功能,以金融業務來確定相應的監管機構各監管規則,強調的是跨機構,跨市場的監管,減少監管職能的沖突、交叉重疊和監管盲區,二是從單純維護金融安全監管提升到兼顧金融安全和提高金融業核心競爭力上來。x0dx0a過去金融監管往往以犧牲效率為代價來追求所謂的「安全」,難免會產生「惜貨」和「大量超額儲備」等現象,這是一種監管成果的變形和異化;真正的監管應當在維護安全的基礎上努力提高金融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注重在監管中不斷提出解決問題的切實措施,將監管和強化法人治理結構,強化風險管理等有機結合在一起,做到兼顧安全和效率。三是以外部監管向內外結合型監管轉化。目前我國金融業自律意識較差,行業競爭往往處於無序和犧牲效率追求總量的狀態,加上金融監管信息存在嚴重的不對稱,所以金融監管主要側重於外部監管;但是從國外金融監管改革的潮流來看,應當採用內外結合型監管方式,逐漸將監管重心轉向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督促他們建立完善的金融機構自我約束和自我發展機制,確保金融機構的穩定健康發展。 x0dx0ax0dx0a(三)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金融機構披露的准確性和全面性將直接影響看金融監管制效率和成果,從美國安然公司和環球電訊公司破產事件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不完全披露信息或披露假信息所造成的嚴重後果。當前,我國在信息披露方面與國際標准還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現在:一是披露的作不真實,如高估資本充足率和資產質量、准備金提取嚴重不足等;二是披露的信息不充分,如缺乏對非財務信息的披露和風險管理的定量信息,對會計報表附註不夠重視等;三是缺乏對信息披露的具體規范和統一規定等等。因此,我們應當進一步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統一信息披露原則和披露標准,規范披露內容,x0dx0a注重會計報表和報表附註的真實性,滿足披露信息的有用相關、可靠和中立,報表附註則應當包括會計政策、資產質量情況,可能構成損失的或有事項金額和衍生金融產品的實際狀況等。要進一步改進披露方式,採用自願披露和強制披露相結合的方法,強調補充報表的披露;創新披露手段,藉助於現代信息技術,以實時披露代替定期披露,以復合數據披露代替財務數據披露以期達到巴塞爾協議和國際通行慣例的要求。 x0dx0ax0dx0a(四)完善金融監管操作,加快基礎設施建設。首先是要制定金融機構市場准入的統一量化監化監管標准,確定區域內的金融機構數量和業務規模結構,確定金融業務結構和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嚴格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從而保證適度竟爭和防範化解風險,其次,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非現場監管,科學地設計統一的金融機構報表體系,力求金融信息全面、真實和及時地反映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和風險狀況,同時開發先進的報表分析軟體,建立一套嚴格准確地反映銀行資產負債運用結構、流動性、盈利性和資產質量等情況的比例分析體系,強化預警功能,對金融機構進行連續跟蹤,充分發揮事前監管的作用,將金融風險扼制於萌芽狀態。第三,加強金融信息系統的基本設施建設,因為金信息不僅是中央銀行和監管當局進行貨幣政策和實施金融監管的依據,也是其改善金融服務,提高政策透明度,進行有效監管的基礎,因此,應盡快建立一個適應金融發展變化,標准統一,檢索方便,資源共享的金融信息系統和包括企業和個人在內的信用信息系統,實現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進行實進的風險評估和風險預警。 x0dx0ax0dx0a(五)加強隊伍建設,提高金融監管人員素質,我國己加入WTO,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浪潮洶涌而至,科學技術高速發展,金融創新日新同異,這些都要求金融監管人員掌握最新的科學知識,最新的技術手段,最先進的監管方法和最新的金融信息。監管人員如不具備這些素質,金融監管的質量和效果將大打折扣,因此,必須加強隊伍建設,努力造就一支具備以上素質的金融監管隊伍。一是要建立優勝劣汰的人才競爭機制,擇優調配優秀人才和業務骨幹充實副監管崗位,並在人、財、物方面向監管一線傾,形成突出金融監管這一主線的工作氛圍。二是加強業務培訓,採取「走出去,請進來」,以會代訓等多種形式,多層次、多渠道全方位地對監管人員開展業務培訓,如指派監管人員到金融機構進行實踐鍛煉,逐步熟悉金融機構的各項金融實務和業務流程,為監管工作打下基礎;聘請學有所長,精通業務的學者,專家辦理講學,使監管人員更多、更快、更好地了解、掌握先進的監管理念和監管方式,開拓視野,全面提高監管人員的執法水平。三是加強對監管人員的「再監管」,著重抓好對監管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和行為規范考核,使之依法行政,文明執法,樹立良好的監管形象。 x0dx0a此外,金融監管是一個長期、循序漸進的過程。我們應當在堅持從本國國情出發的原則下,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教訓,在堅持效率性、協調性、獨立性和前瞻性有機結合的前提下,繼續強化我國的金融監管,防範和化解各類金融風險,使我國經濟穩步、持續、健康的發展。x0dx0ax0dx0a希望能幫到你。

㈢ 金融危機下結合我國實際怎麼加強金融監管

摘要:我國的金融監管應建立健全銀行、證券、保險監管機構間以及同宏觀調控部門的協調機制,通過中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國際性金融監管組織的合作,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准則的制定,借鑒國外金融監
管經驗,不斷提高金融監管的專業化水平。
關鍵詞:金融創新;金融風險;金融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988(2009)02-0048-05
一、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的邏輯聯系
金融創新促進了金融發展,而金融風險從另一個角度也迫使金融向前發展。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兩者
之間又是一種相互促進、相互發展的關系。近代金融創新的目的之一就是規避金融風險。金融創新特別是
以金融工程形式出現的金融創新,為管理和控制金融風險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是,金融創新畢竟是一種
工具,它可以用於好的方面興利除弊,也可以用於不好的方面。即使不被利用和操縱,金融創新本身在規避
了某些風險的同時也會帶來新的風險,特別是金融工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將一種金融風險轉換為另一種
金融風險。另外,有些金融創新在初期能夠有效地規避金融風險,當其成熟以後反而會帶來更多的金融風
險。金融風險與金融創新的內在關系如下:
(1)不是所有的金融風險都可以用金融創新來規避。有些金融風險可以依靠金融創新來規避,有些金
融風險則只能依靠管理和其他手段來規避。
(2)不是所有的金融創新都是用來規避金融風險的。金融創新有不同的動因,有的是為了提高效率、有
的是為了規避管制,也有的規避了金融風險以外的其他風險,當然也有相當一部分金融創新的確是用來規
避金融風險的。因此,並不是所有的金融創新都肩負著規避或消除金融風險的職責。
(3)金融創新增強了各主體規避金融風險的各種能力。在規避直接金融風險方面,承擔金融風險的主
體可以適當地使用金融創新來減少損失。在規避間接金融風險方面,由於直接金融風險的規避所引起的間
接金融風險必然會減少,所以金融創新也能幫助規避間接金融風險。
(4)金融風險促進了金融創新的發展。從金融創新的起源來講,最初的金融創新就是為了規避金融風險。 金融創新的發展過程證明,金融創新發展最迅速的時期也就是金融風險表現最為激烈的時期。金融創
新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與金融風險的加劇有著直接的關系。
(5)在規避金融風險的同時,金融創新也帶來了一些新的金融風險。從20 世紀80 年代開始到現在,
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加劇一直是國際金融市場最為鮮明的發展特徵。90 年代以來,全球幾乎每一場金融
風暴都與金融創新有關。金融創新對金融風險推波助瀾的作用令人談虎色變。金融創新可以規避金融風
險,金融創新也會帶來新的金融風險。
總之,現代虛擬金融資產和實物資產的倒金字塔結構是現代經濟金融體系不穩定的內在根源。金融
工具或金融市場運作體制的不斷創新、不斷演化在促進金融發展的同時構建了這個巨大的倒金字塔。金
融創新特別是金融衍生工具創新越發展,這個倒金字塔也就越龐大,金融體系也就越不穩定。在龐大的衍
生市場面前,金融機構的脆弱性表露無遺,一旦某一部分出現問題,整個倒金字塔就會轟然倒塌。不可否
認,金融創新對金融發展、經濟發展起了相當積極的促進作用,給金融體系結構、功能以及制度安排帶來
巨大改變,這種深刻變化極大推動了經濟金融化與金融自由化的進程。然而,金融創新也是「雙刃劍」,如
果使用監管不當,金融創新對金融穩定性會產生很大的負面影響。以衍生金融工具為代表的當代金融創
新成果,為投機者提供了大批操縱市場的先進手段和便利工具,使之擁有了撼動一國或地區金融市場的
巨大能量;在金融自由化成為當代金融發展的主旋律時,以確保金融系統穩健運行為目的的金融監管在
如雨後春筍般的金融創新面前,顯得十分無力。這些都成為增大金融系統風險、造成金融系統不穩定性的
重要因素。但是,盡管如此,金融創新必須進行,否則會阻礙金融發展。我們在金融創新中規避金融風險,
發展金融;在監管由金融創新帶來的新的金融風險中推動金融創新,形成良性循環。
二、我國金融監管模式探索
1「. 十一五」期間成立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局)的構想
根據我國「十一五」規劃中「建立健全銀行、證券、保險監管機構間以及同宏觀調控部門的協調機制」
的指導思想,同時從我國金融發展的長期趨勢來看,中國金融業遲早要走上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道路。
因此,有必要未雨綢繆,提前設計和規劃金融監管模式。在混業經營的情況下,也可以有兩種選擇,即統一
監管模式和功能監管模式。由於在混業經營模式下,金融產品復雜、金融風險多樣,因此,理想的監管模式
應該是有統有分、統分結合的模式,具體而言,可以在統一監管框架下實行監管機構內部專業化分工,也
可在功能監管模式的基礎上設立一個協調和風險綜合控制機構,實現專業化監管和統一監管的結合。聯
系中國實際,面對現實,著眼未來,可以採用在統一框架下實行監管機構內部專業化分工的方式構建中國
的金融監管模式。具體來說,可由人民銀行牽頭,發改委、財政部、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國務院法制辦
及中編辦等部門共同參與設立。成立中國金融監管委員會(局)作為一個集中統一的監管框架,內部構建
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組成的專業化分工的「三合一」的功能型監管體系。與此同時,還應加強金融機
構的內控機制,在金融監管委員會(局)金融中介機構服務管理部的協調下,充分發揮金融自律性組織、會
計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社會各界的監督作用,構造起一個廣泛的金融監管體系。
建立我國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模式,是要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監管資源進行整合,目的是要以
精簡機構、提高效率為原則,通過優化監管組織結構,建立一支高效、精乾的金融監管隊伍,實行金融監管
政策的統一制定和執行。這樣做的好處在於,既可以防止出現決策與執行「兩張皮」或分業監管模式下「各
自為政」的弊端,又能從根本上消除多層次監管、重復監管、機構性監管所產生的問題,有利於增強我國金

融業的整體競爭實力,防止發生金融風險和金融危機。實際操作過程中,為了將模式改革成本降低到最低
限度,要努力縮短組建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局)的時間。由於金融監管體模式化較大,人員調整較
多,如果改革時間拖得過長,部分工作人員會因工作和職責調整的不確定性而出現等待心理和短期行為,
容易導致一定時期內的金融監管缺位。有關國家金融監管模式改革的經驗表明,改革方案確定之後,在一
年內完成組建有關監管機構比較可行。與此同時,要盡可能克服不同監管部門存在的監管文化差異,並在
法律上為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模式提供支持。
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建立還需要採取相應措施解決目前金融監管中存在的三大弊端:一是金融監管
部門之間信息共享機制尚未建立,監管真空、重復現象仍然存在,金融監管協調效率低、法律約束力不強。
以金融控股公司為例,其交叉性金融創新工具的出現使得銀行、證券、保險機構在業務領域互相滲透,但
目前未有任何法律對此做出規定,存在監管空白點。二是當央行與各金融監管部門或者其他政府部門在
貨幣政策取向、金融系統性風險程度判斷、處置突發性金融事件等問題上產生分歧或爭執不下時,由於沒
有一個權威決策部門,最終只能將問題提交到國務院解決,決策的低效率在所難免。三是特別是在基層,
當涉及維護地方金融穩定、防範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問題時,地方政府、央行、各金融監管部門之間如何
進行協調不明確,一旦發生風險,容易延誤最佳處置時機。
因此,加快金融監管協調立法勢在必行。建議國務院制定《金融監管協調條例》,主要內容包括協調目
標、基本原則、協調組織機構、央行和各金融監管部門及其他政府部門、地方政府在協調機制中權利和義
務等。《金融監管協調條例》應明確央行在協調機制中的具體牽頭組織職能,將央行、金融監管部門在履行
職責上的分歧、沖突和盲點作為協調重點。
鑒於我國金融監管方面存在著相當的風險,成立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局)之後,為了加強金融
監管與貨幣政策之間的協調,需要處理好金融監管機構與中央銀行在防範風險方面的合作,建立跨部門
的金融穩定機構,專門負責協調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之間的關系,可以設立貨幣安全與穩定局,因為金融
監管和貨幣政策二者雖有顯著差別,但在政策操作中卻存在著作用與反作用的關系。適當的金融監管不
僅能夠有效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為貨幣政策運行提供良好的外部支持,同時也有利於培養健康、有活力
的金融體系,增強對貨幣政策變化反應的靈敏性,提高貨幣政策傳導效率。正確的貨幣政策則可以有效地
促進實體經濟的健康平穩運行,而這又是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業安全的根本保證。人民銀行在
政策操作中如能使二者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效果就會產生倍數效應。但是如不能
保持協調一致,則會給對方造成不利的影響。實踐證明,不當的貨幣政策會加大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壓
力,增加金融監管的難度;過於嚴厲或寬松的金融監管則會干擾貨幣政策的有效運行,影響貨幣政策的實
施效果。因此,將金融安全與穩定局作為一個常設的協調機構,既可以在該機構的協調下營造穩定的金融
體系,又可以提高監管效率。同時,要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尤其要加強與在華外資銀行的母
國金融監管當局的聯系,密切關注外資銀行的經營狀況,防止國外金融風險向我國蔓延。
在金融監管協調具體工作制度層面,央行應與各金融監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聯合制定協調機
制的配套制度。一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明確共享信息范圍、信息採集具體分工、交換方式、保密規定等內
容。二是建立聯合檢查制度。對一些關聯業務和交叉業務盡量採取聯合行動,避免重復檢查,提高監管效
率。三是建立緊急磋商制度。分別針對日常狀態、緊急狀態和危機狀態的不同情況,尤其是金融風險突發
事件,規定雙邊或多邊磋商機制啟動的條件和程序,明確有關各方的職責、處置手段、法律責任。同時要加
強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局)與國際性金融監管組織的合作,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准則的制定,借

鑒國外金融監管經驗,不斷提高金融監管的專業化水平。
為了發揮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局)的作用,可以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局)下設立金融監管咨詢專
家小組,充分利用學術界和金融機構的金融專家、社會知名人士等社會資源,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在金融監
管和金融發展方面的意見,為金融監管政策的調整提供廣泛的群眾基礎和社會基礎。從法律環境上看,為
了緊跟金融改革與開放步伐,適應金融業務綜合化發展需要,應對監管的法律制度進行清理,要對不適應
我國金融發展的法律條款予以廢除或修訂,盡快修訂現有銀行、證券、保險監管法規的不適宜條款,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安全與監督管理法》和《金融安全與監管協調條例》等法規,增強金融法規的適應
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提高金融執法的專業化和效率,為我國金融業的綜合化發展和有效金融監管創造
必要的法律環境。
總之,要從我國金融改革與發展的實際出發,循序制定建立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局)的具體方
案,實行金融監管職能的重新整合,防止部門利益、機構膨脹驅動,實行機構精簡,促進監管資源的優化和
配置,充分發揮統一金融監管模式帶來的好處,提高金融監管效率,保持金融業平穩運行,促進國民經濟
持續、穩定、快速、健康發展。
2.未來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設計
從長遠來看,中國金融業未來要走上混業經營、混業監管道路。因此,我們既要面對現實,又要著眼未
來,在現行法律制度下,切實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鑒於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有可能成為我國金融混業經營
的形式,金融監管模式應該進行相應的調整。除此之外,還應加強金融機構的內控機制,並充分發揮會計
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金融自律性組織等社會各界的監督作用,構築一個廣泛的金融監管體系。
(1)監管主體及其職能。監管主體主要包括:現有的中國人民銀行、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
會)、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保監會)、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和即將成立的中國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局)和信託監管局。主要職能: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穩定局負責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包括
市場准入、資本充足率、風險評估、信息披露等。銀監會和信託監管局,分別負責對銀行業和信託投資業務
的監管,將現由中國人民銀行執行的銀行業和信託的監管職能移交銀監會和信託監管局;證監會和保監
會分別負責對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證監會和保監會繼續執行現對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職能。

(2)監管機構間的協調。由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局)負責進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信託監
管局的協調。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各監管機構要向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局)報送監管信息,監管機
構提出的問題由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局)負責協調解決,各監管機構之間要盡可能做到信息互通
共享。
(3)建立健全金融自律性組織,充分發揮其監管作用。金融自律性組織是金融業自我管理、自我規范、
自我約束的一種民間管理形式,它可以通過行業內部的管理,有效地避免不正當競爭,規范其行為,促進
彼此間的協作,與監管當局共同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與安全。金融自律性組織是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重
要組成部分,是金融監管中不可缺少的。目前我國的這類組織很不健全,就是已經建立的,其作用也沒有
得到充分的發揮。今後,應由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局)牽頭建立和健全金融自律組織,採取會員制管
理方式,金融機構自主決定入會,入會者要交納會費,遵守該組織章程。金融自律組織參與監管,主要負責
金融從業人員的培訓、會員的管理、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及時與監管當局溝通情況、及時向社會發布有
關監管信息等。
(5)加強國際金融監管當局的交流與合作。當前國際金融市場的動盪對一國經濟安全的影響愈來愈
明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大量外資金融機構進人中國,同時中國金融機構也將走出國門。另一方
面,隨著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由於其業務廣泛,經營范圍會跨地區、跨國界,而各國的監管政策存在差
異,因此,僅靠本國監管當局的監管是不夠的,必須加強與國際監管當局之間的協調與交流,密切合作,共
同防範金融風險的發生與蔓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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