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離婚時如何處理財產
⑴ 離婚後財產如何分割
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采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離婚,一般有兩種途徑。一種是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簽訂離婚協議書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另一種是訴訟離婚,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的,只有通過法院訴訟離婚。而通過法院訴訟離婚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夫妻在財產分割上達不成一致的意見。2003年12月26日,在充分徵求法律專家、人民群眾的意見後,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司法解釋,並於2004年4月1日起施行,解釋(二)的出台,給夫妻在財產分割上有了明確「說法」。
一、夫妻共有財產的范圍財產怎麼分割,首先要知道哪些是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既婚後所得的財產,離婚時分割的是「夫妻共有財產」,不包括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共有財產包括:
(一)工資、獎金;我國法律規定的工資指工資總額,包括標准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獎金指國家、政府以及有權威的組織,對有特殊貢獻或取得優異成績的特定主體,給予一定貨幣數量的獎賞。不是工資里的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這里需要指出的是,無論是用夫妻個人財產還是用夫妻共有財產進行的投資,其收益都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包括版權及相關權利、商標權、地理標志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集成電路設計權、未披露信息專有權。其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