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互聯網金融產品
A. 互聯網金融的概念是什麼
互聯網金融(ITFIN)是指以依託於支付、雲計算、社交網路以及搜索引擎、app等互聯網工具,實現資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業務的一種新興金融。互聯網金融不是互聯網和金融業的簡單結合,而是在實現安全、移動等網路技術水平上,被用戶熟悉接受後(尤其是對電子商務的接受),自然而然為適應新的需求而產生的新模式及新業務。是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精神相結合的新興領域。
一.互聯網金融的特點
互聯網金融並不是簡單的「互聯網技術的金融」,而是「基於互聯網思想的金融」,技術作為必要支撐。否則可以稱之為科技金融或者新技術金融。互聯網的概念是超越計算機技術本身的,代表著交互、關聯、網路。其中的主語或者核心是參與者,是人,而不是技術。互聯網金融是一種新的參與形式,而不是傳統金融技術的升級。
1、成本低。互聯網金融模式下,資金供求雙方可以通過網路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別、匹配、定價和交易,無傳統中介、無交易成本、無壟斷利潤。一方面,金融機構可以避免開設營業網點的資金投入和運營成本;另一方面,消費者可以在開放透明的平台上快速找到適合自己的金融產品,削弱了信息不對稱程度,更省時省力。
2、效率高。互聯網金融業務主要由計算機處理,操作流程完全標准化,客戶不需要排隊等候,業務處理速度更快,用戶體驗更好。如**小貸依託電商積累的信用資料庫,經過數據挖掘和分析,引入風險分析和資信調查模型,商戶從申請貸款到發放只需要幾秒鍾,日均可以完成貸款1萬筆,成為真正的「信貸工廠」。
3、覆蓋廣。互聯網金融模式下,客戶能夠突破時間和地域的約束,在互聯網上尋找需要的金融資源,金融服務更直接,客戶基礎更廣泛。此外,互聯網金融的客戶以小微企業為主,覆蓋了部分傳統金融業的金融服務盲區,有利於提升資源配置效率,促進實體經濟發展。
4、發展快。依託於大數據和電子商務的發展,互聯網金融得到了快速增長。以余*寶為例,余*寶上線18天,累計用戶數達到250多萬,累計轉入資金達到66億元。據報道,余*寶規模500億元,成為規模最大的公募基金。
5、管理弱。一是風控弱。互聯網金融還沒有接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機制,不具備類似銀行的風控、合規和清收機制,容易發生各類風險問題,已有眾貸網、網贏天下等P2P網貸平台宣布破產或停止服務。二是監管弱。互聯網金融在我國處於起步階段,還沒有監管和法律約束,缺乏准入門檻和行業規范,整個行業面臨諸多政策和法律風險。
6、風險大。一是信用風險大。目前我國信用體系尚不完善,互聯網金融的相關法律還有待配套,互聯網金融違約成本較低,容易誘發惡意騙貸、捲款跑路等風險問題。特別是P2P網貸平台由於准入門檻低和缺乏監管,成為不法分子從事非法集資和詐騙等犯罪活動的溫床。去年以來,淘金貸、優易網、**卓越等P2P網貸平台先後曝出「跑路」事件。二是網路安全風險大。我國互聯網安全問題突出,網路金融犯罪問題不容忽視。一旦遭遇黑客攻擊,互聯網金融的正常運作會受到影響,危及消費者的資金安全和個人信息安全。
B. 互聯網金融是什麼
是指以依託於支付、雲計算、社交網路以及搜索引擎,app等互聯網工具,實現資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業務的一種新興金融。
拓展資料: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精神相結合的新興領域。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的區別不僅僅在於金融業務所採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於金融參與者深諳互聯網「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精髓。
通過互聯網、移動互聯網等工具,使得傳統金融業務具備透明度更強、參與度更高、協作性更好、中間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徵。理論上任何涉及到了廣義金融的互聯網應用,都應該是互聯網金融,包括但是不限於為第三方支付、在線理財產品的銷售、信用評價審核、金融中介、金融電子商務眾籌創富通寶等模式。
不是互聯網和金融業的簡單結合,而是在實現安全、移動等網路技術水平上,被用戶熟悉接受後(尤其是對電子商務的接受),自然而然為適應新需求而產生的新模式及新業務。
C. 什麼是互聯網金融
互聯網金融(ITFIN)是指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1]
互聯網金融ITFIN不是互聯網和金融業的簡單結合,而是在實現安全、移動等網路技術水平上,被用戶熟悉接受後(尤其是對電子商務的接受),自然而然為適應新的需求而產生的新模式及新業務。是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技術相結合的新興領域
D. 互聯網金融產品有什麼
互聯網金融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網貸、互聯網化基金、眾籌、股權式眾籌。其中,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典型產品有支付寶、微信支付、雲閃付等。P2P網貸的典型產品行肆有拍拍貸、宜人貸等。互聯網化基金的典型產品有餘額寶等。眾籌的典型產品有京東眾籌等。股權式眾籌的典型產品有天使匯等。
1.P2P網貸英文稱為Peer-to-Peerlending,即點對點信貸,國內又稱「人人貸」。P2P網貸是指通過P2P公司搭建的第三方互聯網平台進行資金借、貸雙方的匹配,是一種「個人對個人」的直接信貸模式。即由具有資質的網站(第三方公司)作為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發放借款標,投資者進行競標向借款人放貸的行為。
2.網路借貸指的是借貸過程中,資料與資金、合同、手續等全部通過網路實現,它是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和民間借貸的興起而發展起來的一種新的金融模式,這也是未來金融服務的發展趨勢之一。據網貸之家估算,截至2013年9月,P2P網貸平台數量約為500家。2013年9月以來,新增平台的上線速度達到每天3-4家,預計2013年底,P2P網貸平台的數量將突破800家。
3.我國P2P網貸平台可以從三個角度來進行分析。根據借貸流程的不同,P2P網貸可以分為純平台模式和債權轉讓模式兩種。在純平台模式中,借貸雙方借貸關系的達成是通過雙方在平台上直接接觸,一次性投標達成;而在債權轉讓模式中,則通過平台上的專業放貸人介入借貸關系之中。根據用戶開發、信用審核、合同簽訂到貸款催收等整個業務流程對互聯網的運用程度,P2P網貸平台的運營模式也可以分為純線上模式和線上線下相結合模式。
4.根據是否提供擔保,P2P網貸平台分為無擔保模式和有擔保模式,有擔保模式中又包含第三方擔保模式和平台自身擔保模式兩類。
互聯網金融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一、身份認證
《電子簽名法》頒布後,電子簽名成為國家認可的簽名方式,經過第三方機構認證的數字簽名,能夠准確地識別客戶的真實身份,是絕對可靠的。但是,在平台融資業務中,交易中心等合作機構出於成本的考慮,可能不願意與電子認證機構進行合作。此種情況下,要對客戶身份進行准確驗證,需要採取相關的補救措施:第一,銀行可通過合同或其他方式,督促交易中心等合作機構不斷完善其內部網路的安全性。第二,銀行啟宏可以在平台協議中設置必要條款,如:「本人確認交易中心網路環境具備安全性,在交易中心網路中輸入用戶名(交易賬號)及登錄密碼,為本人可靠的電子簽名,代表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二、協議效力
為確保協議效力,銀行應對締約主體進行必要的審核,確保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設立並合法存續。鑒於銀行具有明顯的締約優勢,為確保締約意思的真實性,銀行在協議的內容上應注意對客戶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並使協議符合「合規收費、以質定價、公開透明、減費讓利」的原則。
三、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證人出庭作證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證人出庭作證費用。證人有困難需要預先支取出悄帶冊庭作證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證人的申請在出庭作證前支付。
四、通知送達
在平台融資合同中明確通知與送達規則的意義在於:第一,有利於銀行與其他締約主體之間進行順暢的溝通,避免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為信息溝通不順暢,產生誤解或發生糾紛;第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單方法律行為自通知達到對方之日起生效,因此,明確的通知和送達規則有利於銀行行使單方的解除權或撤銷權,維護銀行利益。
五、信息保密
銀行可以採取下述措施,避免承擔泄露客戶信息的責任:第一,由客戶出具授權書,明確銀行佔有和使用客戶信息的許可權;第二,在與客戶簽署的協議中明確保密義務的例外;第三,在與交易對手簽署的協議中明確交易對手負有為客戶保密的義務。此外,銀行還應加強員工培訓,避免員工道德風險。
六、客戶告知
客戶告知的意義主要在於:通過充分的信息溝通,使客戶明確業務的性質和可能存在的風險,從而使締約行為代表其真實的意思表示,確保合同的法律效力,並避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誤解、沖突和爭議。客戶告知的關鍵在於信息披露的真實、准確、完整和及時。
七、客戶授權
為確保業務的順利開展,銀行應確保授權具備足夠的廣度,包括信息使用、財務監督、資金劃轉、徵信查詢、信息保留等。在授權的深度方面,應明確授權的不可撤銷性,即由客戶確認,在平台融資業務終止前,本授權書持續有效,借款人不以任何方式予以撤銷或解除。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證人出庭作證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證人出庭作證費用。證人有困難需要預先支取出庭作證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證人的申請在出庭作證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