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局主要是做什麼
⑴ 金融局是什麼性質單位
金融局是事業性質單位,其主要職責包括:1、貫徹落實國家關於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駐京機構做好貨幣政策落實及金融監管相關工作;2、研究擬定該市金融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3、指導、推動該市金融市場、要素市場體系建設和發展,組織推進多層次市場發展;4、協調推進非上市股份公司進入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在該市的試點和發展工作,統籌推進該市企業融資工作;5、協調推進企業上市和並購重組;6、協調推動企業發行公司債券、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指導、推動創業投資基金。
拓展資料:
金融局和銀監局的區別:
1、權力區分:銀監會比金融局年夜的多。從屬單元區分:銀監會是國務院下屬的事業單元;金融局一般作為處所當局下轄的一個辦公室,一般與處所當局各部分同級別。職責區分:銀監局管金融機構准入以及羈系,金融局管企業上市。
2、銀監局本能機能
按照法令、行政律例制訂並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營業勾當監視經管的規章、劃定規矩;按照法令、行政律例劃定的前提以及法式,審查核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動、終止和營業范疇;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以及高檔經管職員履行任職資歷經管;按照法令、行政律例制訂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謀劃劃定規矩;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營業勾當及其危害狀態進行非現場羈系,創建銀行業金融機構監視經管信息體系,闡發、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危害狀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履行並表監視經管等。
3、金融局本能機能
貫徹執行國度關於金融事情的目標、政策以及法令律例。賣力引導以及推進本市金融以及要素市場系統建設。統籌推動本市企業融資事情。賣力協調推動屯子金融改造與成長。賣力協調金融機構為市經濟成長服務等。
⑵ 金融局是干什麼的
法律分析:
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總稱。金融關系包括金融監管關系與金融交易關系。所謂「金融監管關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機關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產品飢衫及金融交易的監督管理的關系。所謂「金融交易關系」,主要是指在貨幣市場、證券市場、保險市場和外匯市場等各種金融市場,金融機構之間,金爛森腔融機構與大眾之間,大眾之間進行的各種金融交易的關系。在金融法春棗總稱下面,可以將有關金融監管與金融交易關系的法律分為銀行法、證券法、期貨法、票據法、保險法、外匯管理法等具體類別。金融信託屬於金融法的范疇,而普通的、一般性的信託,屬於民法范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規范商業銀行的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加強監督管理,保障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⑶ 金融監管局的行政職能是什麼
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和分析宏觀金融形勢、國家金融政策和全市金融運行情況,擬訂金融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金融要素市場發展規劃,推動地方金融要素市場體系建設。
2、負責推進金融中心建設,優化金融產業布局。會同有關部門參與地方金融機構設立、改制和重組等工作,參與策劃、指導、規范全市重大建設項目、重大資產整合的融資工作,牽頭協調重大金融項目招商工作等。
3、制定推進企業上市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上市公司再融資及並購、資產重組等工作,推進股權投資基金行業健康發展,配合省金融監管局推進地方要素交易市場規范發展。
4、推動地方政府與金融機構合作,加強金融對外合作交流。協調全市銀行、保險、證券、基金、信託、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搭建產融對接平台,為重大項目、重點產業、中小微企業融資提供支持。
5、會同相關部門開展地方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和處置工作。協調配合有歷改關部門打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推進地方金融風險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機制建設。
6、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地方交易場所、典當行等實施監管,健全完善監管制度,引導行業規范發展等。
7、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駐蓉機構做好金融監管相關工作,為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金融機構提供服務,協調解決地方金融業改革發展中的有關問題。
8、統籌市、縣政府金融工作,推進省市協同聯動機制建設,參與、指導全市金融人才資源培育和隊伍建設工作。指導全市金融知識宣傳普及工作。
9、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行長一人,副行長若幹人。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免。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由國務院總理任免。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實行行長負責制。行長領導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副行長協助行長工升輪作。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貨幣政策委員會。貨幣政策委員會的職肢笑判責、組成和工作程序,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應當在國家宏觀調控、貨幣政策制定和調整中,發揮重要作用。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作為中國人民銀行的派出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對分支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授權,維護本轄區的金融穩定,承辦有關業務。
⑷ 金融工作局是干什麼的
金融局是政府機構,是市政府的內設部門。
各個地方不統一,有的地方是公務員,有的是參公,還有的是事業編性質的,一般都隸屬於市政府辦公室。金融局是政府機構,是市政府的內設部門。其職責包括按照規定監督管理金融市場;發布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和業務的命令和規章;監督管理金融機構的合法合規運作等。
金融工作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金融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落實市委、市政府有關決議、指示;研究分析國內外金融形勢和全市金融業發展重大問題,牽頭擬訂全市金融業發展中長期規劃;擬訂有關金融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和政策建議。
(二)負責協調聯絡金融管理部門、金融機構及其駐周分支機構,為金融管理部門履行職責、金融機構業務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和環境;引進市外和外資金融機構入駐周口,推動轄內金融機構「走出去」;組織開展政府與金融機構合作、金融機構和企業對接,引導、協調和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持力度。
(三)牽頭負責地方金融體系建設。指導全市農村信用社等地方金融機構的改革發展重組及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