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庭都辦理哪些案子
Ⅰ 金融法庭是幹啥的
金融法院是中國司法系統在創設互聯網法院、知識產權法院之後的又一大創新。本質上,設立金融法院,提供專業化的金融方面的司法救濟,既是國家正義的實現渠道,也是一種金融服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分為: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三)專門人民法院。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第十四條 在新明簡疆生產建設兵團設立的人民法院的組織、案件管轄范圍和法官任免,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等。
專門人民法院的設置、組織、職權和法官任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和其認為應當由自己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二)對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三)按照全國人源簡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規定提起的上訴、抗訴案件;
(四)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
(五)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核準的死刑案件。
第十七條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雹槐褲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對屬於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布指導性案例。
第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設巡迴法庭,審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確定的案件。
巡迴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巡迴法庭的判決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
Ⅱ 定了!這幾類案件均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
來源:中國網
北京金融法院的設立,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完善法院組織體系的重大舉措。《規定》圍繞北京作為國家金融管理中心的區域功能定位和特點,立足當前金融審判工作實際,服務國家金融戰略實施,為即將掛牌的北京金融法院發揮專業審判職能提供了制度保障。
《規定》共十三條,對北京金融法院管轄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和執行案件等三類案件范圍進行了明確,對北京各級法院金融案件的審級關系作出了劃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介紹,《規定》的主要創新在於:明確對境外公司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相關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實行跨區域集中管轄;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精選層」掛牌企業相關證券糾紛,由北京金融法院實行跨區域集中管轄;對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因履行金融監管職責引發的行政訴訟和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
關於金融民商事案件管轄范圍,《規定》明確北京金融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類型,包括以下六類:第一類是按照最新民事案由規定所列舉的涉金融民商事糾紛,包括證券、期貨交易、營業信託、保險、票據、信用證、獨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銀行卡、融資租賃合同、委託理財合同、儲蓄存款合同、典當、銀行結算合同等;第二類是目前民事案由規定中沒有的新型金融民商事糾紛,包括資產管理業務、資產支持證券業務、私募基金業務、外匯業務、金融產品銷售和適當性管理、徵信業務、支付業務及經有權機關批準的其他金融業務引發的金融民商事糾紛案件;第三類是涉金融機構的與公司有關的糾紛;第四類是金融機構破產案件;第五類是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第六類是申請認可、承認和執行港澳台及外國法院裁判案件。
《規定》還明確,在我國境外上市公司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證券、期貨等相關金融糾紛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新三板」)精選層掛牌公司所涉有關證券糾紛,實行跨區域集中管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公司為被告或第三人的相關案件以及住所地在北京市的金融基礎設施機構相關金融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
關於行政案件的管轄范圍,《規定》明確,北京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一行兩會一局」)等國家金融管理部門以及其他國務院部門和依法被授權的組織因履行金融監管職責引發的第一審涉金融行政糾紛,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該條突出了北京作為國家金融管理中心的區域功能定位和特點。
該負責人表示,「一行兩會一局」是國家金融管理部門,住所地都在北京市。將這類原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涉金融行政案件集中至北京金融法院管轄,中央層面的金融監管行政爭議全部納入到了北京金融法院審理,使得北京金融法院行政審判站到了一個高起點。鑒於部分國務院部門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也承擔了部分金融監管職責,故其因履行相關職責引發的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涉金融行政糾紛,也一並納入。
關於執行案件的管轄范圍,《規定》明確,北京金融法院執行其作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生效裁判、金融仲裁裁決;審理相關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以及北京市基層人民法院相關執行復議、執行異議之訴的上訴案件。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提起的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提級管轄。
關於北京各級法院金融案件的審級關系,《規定》明確,當事人對北京市各基層人民法院第一審金融案件提起上訴、申請再審的案件,以及檢察機關對北京市各基層人民法院第一審金融案件提起抗訴的案件,均由北京金融法院審理;當事人對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