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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新規第三章怎麼寫

發布時間: 2023-08-26 05:47:45

『壹』 現金管理類理財新規

法律分析:現金管理類產品一般是指能夠作為現金管理工具的理財產品,該類理財產品主要投資於銀行間和交易所各類貨幣市場工具以及高等級企業債券,具有流動性好、風險低、收益穩的特點。伴隨利率化改革的進程,現金管理類產品的大規模出現是必然現象。目前市場上的現金管理類產品主要有貨幣基金、銀行的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券商的保證金管理產品以及信託公司的現金管理類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現金管理類產品與活期存款的客戶群體高度重合,相比活期存款,現金管理產品的收益率和便利性都有很大優勢。相較於貨幣基金,其他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投資范圍更寬,收益率也更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五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五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時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務院財政部門報送。商業銀行不得在法定的會計賬冊外另立會計賬冊。

第五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三個月內,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經營業績和審計報告。

『貳』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宣傳銷售文本管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宣傳銷售文本分為兩類。
一是宣傳材料,指商業銀行為宣傳推介理財產品向客戶分發或者公布,使客戶可以獲得的書面、電子或其他介質的信息,包括:
(一)宣傳單、手冊、信函等面向客戶的宣傳資料;
(二)電話、傳真、簡訊、郵件;
(三)報紙、海報、電子顯示屏、電影、互聯網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訊資料;
(四)其他相關資料。
二是銷售文件,包括:理財產品銷售協議書、理財產品說明書、風險揭示書、客戶權益須知等;經客戶簽字確認的銷售文件,商業銀行和客戶雙方均應留存。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製作和發放的管理,宣傳銷售文本應當由商業銀行總行統一管理和授權,分支機構未經總行授權不得擅自製作和分發宣傳銷售文本。
第十三條 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應當全面、客觀反映理財產品的重要特性和與產品有關的重要事實,語言表述應當真實、准確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三)誇大或者片面宣傳理財產品,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與產品風險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四)登載單位或者個人的推薦性文字;
(五)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使用「業績優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價值」、「首隻」、「最大」、「最好」、「最強」、「唯一」等誇大過往業績的表述;
(六)其他易使客戶忽視風險的情形。
第十四條 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只能登載商業銀行開發設計的該款理財產品或風險等級和結構相同的同類理財產品過往平均業績及最好、最差業績,同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引用的統計數據、圖表和資料應當真實、准確、全面,並註明來源,不得引用未經核實的數據;
(二)真實、准確、合理地表述理財產品業績和商業銀行管理水平;
(三)在宣傳銷售文本中應當明確提示,產品過往業績不代表其未來表現,不構成新發理財產品業績表現的保證。如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使用模擬數據的,必須註明模擬數據。
第十五條 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提及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價結果的,應當列明第三方專業評價機構名稱及刊登或發布評價的渠道與日期。
第十六條 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出現表達收益率或收益區間字樣的,應當在銷售文件中提供科學、合理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戶,「測算收益不等於實際收益,投資須謹慎」。如不能提供科學、合理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則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不得出現產品收益率或收益區間等類似表述。向客戶表述的收益率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應當簡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誇大產品收益率或收益區間,誤導客戶。
第十七條 理財產品宣傳材料應當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戶,「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第十八條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包含專頁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應當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並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一)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戶,「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二)提示客戶,「如影響您風險承受能力的因素發生變化,請及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三)提示客戶注意投資風險,仔細閱讀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了解理財產品具體情況;
(四)本理財產品類型、期限、風險評級結果、適合購買的客戶,並配以示例說明最不利投資情形下的投資結果;
(五)保證收益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能保證獲得合同明確承諾的收益,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六)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保障理財資金本金,不保證理財收益,您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七)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本理財產品不保證本金和收益,並根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提示客戶可能會因市場變動而蒙受損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等內容;
(八)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客戶填寫;
(九)風險揭示書還應當設計客戶風險確認語句抄錄,包括確認語句欄和簽字欄;確認語句欄應當完整載明的風險確認語句為:「本人已經閱讀風險揭示,願意承擔投資風險」,並在此語句下預留足夠空間供客戶完整抄錄和簽名確認。
第十九條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包含專頁客戶權益須知,客戶權益須知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客戶辦理理財產品的流程;
(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流程、評級具體含義以及適合購
買的理財產品等相關內容;
(三)商業銀行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等;
(四)客戶向商業銀行投訴的方式和程序;
(五)商業銀行聯絡方式及其他需要向客戶說明的內容。
第二十條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載明投資范圍、投資資產種類和各投資資產種類的投資比例,並確保在理財產品存續期間按照銷售文件約定比例合理浮動。市場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投資比例暫時超出浮動區間且可能對客戶預期收益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商業銀行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投資范圍、投資品種或投資比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後方可調整;客戶不接受的,應當允許客戶按照銷售文件的約定提前贖回理財產品。
第二十一條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載明收取銷售費、託管費、投資管理費等相關收費項目、收費條件、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銷售文件未載明的收費項目,不得向客戶收取。商業銀行根據相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需要對已約定的收費項目、條件、標准和方式進行調整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後方可調整;客戶不接受的,應當允許客戶按照銷售文件的約定提前贖回理財產品。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銷售文件約定及時、准確地進行信息披露;產品結束或終止時的信息披露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投資資產種類、投資品種、投資比例、銷售費、託管費、投資管理費和客戶收益等。理財產品未達到預期收益的,應當詳細披露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理財產品名稱應當恰當反映產品屬性,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和承諾性的稱謂以及易引發爭議的模糊性語言。理財產品名稱中含有擬投資資產名稱的,擬投資該資產的比例須達到該理財產品規模的50%(含)以上;對掛鉤性結構化理財產品,名稱中含有掛鉤資產名稱的,需要在名稱中明確所掛鉤標的資產占理財資金的比例或明確是用本金投資的預期收益掛鉤標的資產。

『叄』 理財新規是什麼

法律分析:債券的信用等級應當主要參照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主體信用評級,如果對發行人同時有兩家以上境內評級機構評級的,應當選擇使用評級較低、違約概率較大的外部評級結果。商業銀行、理財公司不應完全依賴外部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還需結合內部評級進行獨立判斷和認定。

法律依據:《中國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范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二、現金管理類產品應當投資於以下金融工具:

(一)現金;

(二)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

(三)剩餘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在銀行間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市場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

(四)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現金管理類產品不得投資於以下金融工具:

(一)股票;

(二)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三)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後一個利率調整期的除外;

(四)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

(五)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前款所述債券的信用等級應當主要參照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主體信用評級,如果對發行人同時有兩家以上境內評級機構評級的,應當選擇使用評級較低、違約概率較大的外部評級結果。商業銀行、理財公司不應完全依賴外部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還需結合內部評級進行獨立判斷和認定。

四、現金管理類產品應當確保持有足夠的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資產,其投資組合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隻現金管理類產品持有不低於該產品資產凈值5%的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

(二)每隻現金管理類產品持有不低於該產品資產凈值10%的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五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三)每隻現金管理類產品投資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債券買入返售、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以及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者交易的債券等由於法律法規、合同或者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流動性受限資產,合計不得超過該產品資產凈值的10%;

(四)每隻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杠桿水平不得超過120%,發生巨額贖回、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20%以上或者連續5個交易日累計贖回30%以上的情形除外。

非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款第(二)(四)項比例限制的,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要求;非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款第(三)項比例限制的,商業銀行、理財公司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肆』 理財業務資管新規具體指什麼

法律分析:一般是指《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法律依據:《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監督管理,促進商業銀行理財業務規范健康發展,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接受投資者委託,按照與投資者事先約定的投資策略、風險承擔和收益分配方式,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本辦法所稱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投資者支付收益、不保證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財產品。

『伍』 銀行理財新規解讀

對於普通人來說,雖然知道股票收益高,但更願意選擇銀行的理財產品。因為綜合比較,無論是安全性,收益性,還是入門門檻。銀行的產品都比較適合。尤其是後來推出的大額存單,靠檔存息「吸粉」無數次。銀行推出的大額存單除了按檔計息,還結合了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兩者的優點。不僅靈活,收益也更高。在急需用錢的時候,可以轉賬,也可以選擇以檔存息,都避免了自己很大的經濟損失。不過最新的消息是大額存單計息已經停止。

全國多個省份的監管部門發布了最新通知:要求銀行立即停止,增加計息定期存款的產品余額和客戶。甚至部分地區要求今年年底前「出清」此類產品余額。以後就算大額存單按檔計息也是過去式了。以後只要在定期存款到期前取出,就會損失不少利息。

二是加強對現金管理產品的監管。

其實是指可以提供現金管理服務的理財產品。一般是指那些期限短,交易靈活,可以作為現金管理工具的理財產品。這個產品最大的特點就是可以隨時變現。靈活性和活期儲蓄有一個魔咒,所以經常被認為是活期存款的「替代品」。很多人會選擇它來管理自己的短期閑置資金,實現收益最大化。

第三,理財產品不再絕對安全。

理財的目的是什麼?這是為了實現「錢生錢」。以前人們選擇銀行理財產品,是因為其默認的「剛性兌換」的不成文規定。也就是說,保護我們的本金,實現保本。但現在有關部門提出了「資產管理新規」「理財新規」。未來這類產品不僅可以繼續宣傳,也可以不承諾保本保收益。所以,簡單來說,理財產品不再絕對安全。全國多個省份的監管部門發布了最新通知:要求銀行立即停止,增加計息定期存款的產品余額和客戶。甚至部分地區要求今年年底前「出清」此類產品余額。以後就算大額存單按檔計息也是過去式了。以後只要在定期存款到期前取出,就會損失不少利息。二。對現金管理產品監管趨嚴,其實指的是可以提供現金管理服務的理財產品。一般是指那些期限短,交易靈活,可以作為現金管理工具的理財產品。這個產品最大的特點就是可以隨時變現。靈活性和活期儲蓄有一個魔咒,所以經常被認為是活期存款的「替代品」。很多人會選擇它來管理自己的短期閑置資金,實現收益最大化。三。理財產品不再絕對安全,理財的目的是什麼?這是為了實現「錢生錢」。以前人們選擇銀行理財產品,是因為其默認的「剛性兌換」的不成文規定。也就是說,保護我們的本金,實現保本。但現在有關部門提出了「資產管理新規」「理財新規」。未來這類產品不僅可以繼續宣傳,也可以不承諾保本保收益。所以,簡單來說,理財產品不再絕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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