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金融機構安全評估標准什麼時候更新的
『壹』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運用哪些手段加快處置不良資產
不良資產的處置方法:
1、資產重組法。
主要包括債權重組、債務重組、股權重組、資產置換重組、資產入股重組等單項重組及企業整體整合重組。這是提升「包」的處置價值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投資者收購「包」以後,重點對已辦理過合法有效的《以資抵債協議》或法院下達以物抵債為內容的《民事裁定書》的物權(股權),通過調查分析論證,認為符合資產重組條件的,則大膽進行資產重組。 整體整合重組。
這里主要介紹資產置換重組和債權重組。 資產置換重組,這里可以指投資人在同一企業內與債務人協商進行債權、股權、資產之間的置換,也可以指投資人同時擁有甲企業和乙企業的債權,策劃對甲企業與乙企業之間的資產進行置換。
2、債權轉股權。
投資人取得了債權,而債務人或擔保人缺乏現金流支付,只要債務人或擔保人屬朝陽產業,企業又處在成長期,而一時無法償還到期債務的,可以考慮與企業協商,採取債權轉股權的方式,使投資人在較短的時間內,入主債務企業成為股東。
這樣做既加快實現了資本的擴大,並促進企業更好地發展壯大,又使不良資產債權價值得到很好的提升。這也是作為戰略投資者實現參股控股企業的重要手段之一。
3、延時處置法。
對於目前所處地理位置、交通條件一般的土地、房產等物權抵債項目,不妨先了解一下政府的城市(集鎮)發展規劃,對預計有較大增值潛力的,可以實施先租賃後處置的策略;對權證不齊的抵債房地產,先辦妥相關權證。
對原集體土地、劃撥土地,需要繳納的規費、出讓金要進行測算,對地價的升值幾何做到心中有數。並選擇適當的時機進行轉讓或開發,使處置價值取得應有的回報。 對用房地產抵押的債權,如房地產增值潛力較大,可以先搞好維權工作,使抵押物升值後,再行使訴訟權和追索權,力爭使收購的本金、利息和孳生息能全額收回。
『貳』 農村信用社安防設施管理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一)熱愛本職工作,妥善保管押運的物品,認真負責,確保安全。
(二)嚴格保守秘密。對執行押運任務中的物品、時間、地點、數量、路線等重要情況要絕對保密,不準向任何人透露;不準在公共場合或電話里談論與押運有關的事項。
(三)負責押運物品的出入庫、實物的清點(點捆卡把)及上下車的搬運、攜帶,並認真做好交接登記手續。
(四)在執行押運任務時,要遵守押運紀律,一切行動聽指揮,密切配合其他押運人員,共同完成押運任務。
第十七條 安全員崗位職責。
所有的營業網點均要設立安全員。安全員由營業網點的臨櫃人員輪流兼任,協助網點負責人做好班前、班中和班後的安全保衛工作。其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做好本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協助單位領導加強對職工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和消防教育,組織職工認真學習有關文件精神和案情通報,提高職工的安全防範意識。
(二)上班營業前,當班安全員要實行掛牌上崗,對報警系統,安全設施、通訊工具、消防器材等設備是否正常以及自衛武器的存放位置進行認真檢查,發現故障或異常情況要及時向領導或有關部門匯報,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消除隱患,並及時做好相關記簡檔錄。
(三)上班期間,當班安全員要督促職工隨手鎖閉營業室的邊後門,放好自衛武器;熱情接待上級或公安機關的檢查人員,認真核對檢查人員的工作證、身份證、介紹信以及陪同人員,確認無誤後,開門讓檢查人員進入營業室開展檢查,但不得讓非本系統(含公安部門)的人員進入庫房檢查。檢查結束後,要認真聽取檢查人員意見,並認真記錄,及時向單位領導匯報(單位領導在場的,由單位領導自行辦理)。
(四)營業期間,遇到歹徒對本單位實施搶劫行為時,當班安全員要沉著機智地與其他職工一起採取有效措施,齊心協力地同歹徒作斗爭,同時向上級領導或公安部門報告案情,確保國家、集體財產安全和職工人身安全。
(五)下班前,當班安全員要認真檢查營業廳的門窗是否關閉鎖定,報警系統有否設防,守庫員有否及時上崗等情況,並及時做好相關記錄。
(六)認真完成當班的各項安全保衛工作。
第三章 槍-支-彈-葯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條 農村信用社系統需要配備守庫、押運公用槍支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填報《福建省公務用槍支、彈葯裝備計劃申報表》,由本系統管理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逐級審核上報至省聯社審批匯總後向省公安廳申請配發。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通過非法渠道購置槍-支-彈-葯。
第十九條 用槍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嚴密槍-支-彈-葯使用管理制度,嚴防涉槍案件、事故發生,確保槍-支-彈-葯安全。
第一節 槍-支-彈-葯使用
第二十條 經公安機關核准配置的槍支,必須在當地公安機關辦理《槍證》;持槍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取得持槍資格,領取《持槍證》後方可使用槍支。
第二十一條 佩帶、使用槍支的人員必須政治可靠、作風正派、責任心強,需經聯社保衛部門嚴格審查,聯社主管領導批准,報公安機關審核和上一級保衛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持槍人員上崗前,必須經過專門教育,學習有關槍支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熟悉武器性能;掌握射擊要領;做到會使用、會保養、會排除一般故障。
持槍人員每年至少要進行一次實彈射擊訓練,以提高射擊技術和實戰能力。在進行實彈射擊訓練時,必須嚴格執行靶場紀律,實彈射擊完畢後,要清理靶場,確定槍彈無誤後,方可離開。
第二十三條 持槍人員笑滲在執行守庫、押運任務時,在持槍的同時必須隨身攜帶《槍證》和《持槍證》,跨地區執行任務時,必須事先到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持槍通行證,與《槍證》、《持槍證》並用。
第二十四條 在遇緊急情況需要使用槍支時,必須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關於銀行守庫、押運人員在執行任務中使用武器的規定》,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使用武器:
(一)守庫、押運人員在保衛目標受到暴-力侵害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襲的緊迫危險,非開槍不能制止時。
(二)守庫、押運人員佩帶的武器,遭到暴-力搶奪,非開槍不能制止時。
(三)押運人員運送現金、金銀等財物的交通工具(包括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遭到暴-力劫持,非開槍不能制止時。
(四)守庫、押運人員和運送現金、金銀等財物的車輛駕駛人員人身遭到暴-力侵襲,非開槍不能自衛時。 守庫、押運人員在上述情況下,對不法侵害人的開槍射擊只限於使其失去侵害能力,除特別緊迫攔升亂情況外,必須先口頭或朝天鳴槍警告,如果不法侵害人有被懾服的表示或已經喪失侵害能力的,應立即停止射擊。事後要保護現場,並立即向本單位領導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五條 為保證槍支使用安全,持槍人員在需要動用槍支時,必須做到「動槍必驗槍」,驗槍要領必須掌握,驗槍動作必須規范,槍機必須拉動兩次以上。
第二節 槍-支-彈-葯管理
第二十六條 用槍單位必須加強槍-支-彈-葯的管理,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配置守庫、押運公用槍支,每支公用槍支只能裝備20發殺傷子彈(執行任務時,每支槍隨槍配彈5-10發),不得挪作他用。每年訓練實彈射擊的子彈,只能使用配備的20發訓練用殺傷彈。
第二十七條 持槍人員在執行守庫、押運任務時,槍彈必須合一,子彈裝入彈倉不得上膛,必須關上保險。攜槍執行任務時,必須做到:
(一)兩人同進同出,不得擅自單獨行動,不得擅自攜槍外出,不準攜槍回家,嚴禁隨意鳴槍,嚴禁攜槍飲酒。
(二)槍不離身,人不離崗,不準玩弄槍支,不準辦理與任務無關的事。
(三)嚴禁將槍支隨便亂放、轉借或交給他人玩耍,嚴禁將槍彈擅自買賣或轉讓。
第二十八條 嚴格做好槍支保管工作。落實槍彈分存、雙人分管制度和槍-支-彈-葯領用登記制度;領用手續必須完整,領用登記必須詳細,管、領雙方必須簽字(不得蓋章);槍櫃鑰匙交接和槍-支-彈-葯的交接必須有監交人在場,並共同在交接登記簿上簽字;必須建立健全槍支檔案,做到「一槍一檔」,槍支檔案中必須詳細記載槍型、槍號、來源、子彈數量、增減數量和原因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 嚴格遵守槍支保養制度,做到每周一大擦(分解擦拭);每日一小擦;實彈射擊後,要連續檫拭一周;遇雨、霧天氣,執行任務後要檫拭後方可入庫保管,防止槍支損壞、銹蝕。
第三十條 縣聯社領導或分管領導要熟悉本單位的槍支配備、使用和管理情況,每月不少於二次對本單位槍-支-彈-葯的使用、管理、保養和各項規章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保衛部門應每周檢查槍-支-彈-葯不少於一次。
第三十一條 嚴格執行涉槍案件(事故)報告制度。發生槍支走火事故的,要立即報告主管領導和省聯社保衛部門;發生槍支損壞(無法修復使用)的,要逐級報告至省聯社保衛部門;發生槍支丟失、被盜或被搶的,要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同時向上級領導和省聯社保衛部門報告,不得隱瞞、遲報或謊報。
第四章 安全設施標准及管理
第一節 安全設施標准
第三十二條 農村信用社安全設施標准應堅持:安全堅固、經濟美觀、超前防範、保證質量,逐漸實現規范化、標准化要求的原則,縣聯社要加強對轄內營業網點安全防範設施規劃和管理,並取得當地公安部門的幫助和支持,要認真貫徹落實《銀行業金融機構安全評估辦法》,確保安全評估的全面合格和營業網點的全面達標。
第三十三條 農村信用社新建、改建、擴建的營業網點安全設施建設工程,應嚴格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安全評估辦法》、《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福建省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和工程驗收實施細則(試行)》以及上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營業網點的安全防護設施,必須達到GA38—2004《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和GB50348—2004《安全防範工程技術規范》等有關規定標准,原有營業場所未達標的要抓緊按計劃分期分批進行達標改造,新建營業場所的安全防護設施要一次性全面達到防護級別標准。
第三十五條 聯社保衛部門是轄內營業場所安全設施的建設和使用的管理部門,省聯社對全省信用社營業網點的安全設施建設進行指導、管理。
一、 金庫安全設施標准
第三十六條 現金金庫建設要具備防搶、防盜、防潮、防火功能,安全牢固,庫容適中。安全標准必須達到:
(一)金庫位置要隱蔽,避開地下的市政工程、通訊設施、原始溝渠和室內的通風、排水管道。金庫設在地下室的,要進行被覆,要裝備抽(排)水和通風設備。
(二)金庫牆體不得臨街,不得與外單位通用一個牆體,要達到周邊都能有效控制的要求。
(三)金庫的面積要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縣聯社金庫內要分隔成內外庫(外庫作為存放尾數箱使用),並設置鈔票整點室。信用社的金庫應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也可設內外庫。
(四)金庫牆體為六面整體鋼筋混凝土結構,厚度不少於25厘米,牆體內要用16毫米鋼筋雙層錯位排列,鋼線捆紮,鋼筋間距15X15厘米,用500標號以上水泥澆注,混凝土強度為C50。
(五)金庫通氣孔要採用「Z」字型或錯位式,呈內高外低,直徑不得大於20X20厘米,出風口距地面要達到2.5米以上,不得臨街;通氣孔內外要安裝18毫米以上防護鋼筋(間距不得大於8厘米)或有孔鋼板,鋼板厚度不得小於0.5厘米(通風孔不得大於1厘米),安裝空調或排氣設備的,出風口要採取防火、防毒、防盜措施。
(六)庫房內(含外庫)不得吊裝天花板,要按規定設計和鋪設電源線,電線要使用防火套管或暗裝在牆體內,庫內照明要使用防爆燈具,電源開關要安裝在庫門外。室內要安裝自動乾粉滅火劑。
(七)金庫門必須選用經省級以上公安部門檢測合格,符合《金庫門通用技術條件》並經省聯社主管部門指定的,具有防火、防水、防切割、防破壞、性能可靠、安裝雙鎖並有密碼鎖的產品。
(八)開設保管箱業務的,其保管庫的結構與金庫的結構要求相同。
(九)金庫內必須安裝微波紅外報警探測器和振動報警探測器兩種以上報警裝置,安裝閉路電視監控系統的營業場所,金庫內必須加裝電視監控攝像探頭,電視監控攝像對准金庫門的,密碼的位置要實行屏蔽。
二、 現金保管點安全設施標准
第三十七條 距中心金庫較遠,沒有條件設立金庫,現金存量在五萬元以下的營業網點,要設立專門存放現金的保管房間作為現金保管點。現金保管的安全設施標準是:
(一)現金保管間的位置要隱蔽,其牆體為:四面不少於24厘米混凝土結構或不少於35厘米磚混結構;房間內部要設置存放現金(含其它重要憑證等)的專用保險櫃,保險櫃必須固定在地面或牆體上。
(二)保管間的門必須設雙道門,其中一道必須安裝全封閉式專用防盜門。
(三)保管間和保險櫃必須嚴格執行雙人雙鎖保管制度,嚴禁單人單鎖管理。
(四)保管間的其它安全標准和技術防範標准與金庫安全標准相同。
三、 守庫室安全設施標准
第三十八條 設金庫或現金保管間的營業場所,必須設置守庫室,守庫室的安全標准必須達到:
(一)守庫室要設在金庫的兩邊,緊靠庫房,分主副守庫室,聯社守庫室要與庫房和營業廳分隔,單獨設置供守庫值班人員進出的門道。
因庫區條件限制,可採取同樓異地值守的辦法,但庫區必須是完整的結構並具備完善的技防系統設施,守庫值班人員對庫區和營業場所的監控要通過視頻監控系統等技術手段實施。
(二)守庫室內必須設衛生間,有條件的應在守庫值班區域內設炊事設施。
(三)守庫室的窗戶要安裝16毫米以上鋼筋防護欄,間距不得大於10厘米,上中下要用扁鐵加固(臨街的窗戶,外部不留窗檯,必須安裝18毫米以上的鋼筋防護欄桿,並加裝鋼絲防護網)。窗戶欄桿所有的接觸點均要使用「全接觸」式焊接法焊牢,所有的窗戶均要安裝窗簾。
(四)守庫室必須安裝與外部聯系的電話或其他通訊工具,要有應急照明設備。
(五)守庫室內要安裝緊急報警按鈕,並與「110」報警中心聯網;沒有配備守庫槍支的營業網點,在守庫室內要配足自衛武器和警具器械,並放置於取用方便、不易損壞的地方。
(六)守庫室要安裝雙道門,其中一道必須是防盜門,全封閉的門要安裝門鏡或設置觀察孔。
四、 營業場所安全設施標准
第三十九條 營業場所安全設施要堅持堅固、美觀、實用的原則,安全標准必須達到:
(一)營業場所的所有窗戶均要安裝16毫米以上鋼筋的防護欄桿,間距不得大於10厘米,上中下要用扁鐵加固,窗框要用金屬材料並與預先埋入牆體內的鋼筋焊接固定,所有的焊接點均要採用「全接觸」式焊接法焊接。營業廳在一樓且營業室窗戶臨街的,要做特別防護,可抬高窗口至兩米並加密防護欄,或安裝防彈玻璃。
(二)營業場所的前、後、側門,要安裝堅固的金屬防盜門並安裝門鏡或可視對講機;營業廳大門要安裝大門開啟後的固定反鎖裝置。
(三)營業操作室與客戶之間,要設置磚石或混凝土結構的櫃台,櫃台上方要安裝防彈玻璃,櫃台高度不低於80厘米,櫃面寬不小於50厘米,櫃面要設置「凹」型錢斗,錢斗的規格為長30厘米、寬20厘米、深15厘米,可加裝牢固的有機玻璃「推拉板」,防彈玻璃要安裝在錢斗的中心線並嵌入櫃檯面2厘米。
(四)新建營業網點的櫃台安裝的防彈玻璃高要達到150厘米,單塊面積不得大於4平方米,未到頂的部分,可安裝堅固的金屬橫向護欄或燈箱,安裝護欄的護欄間距要小於5厘米。
(五)防彈玻璃安裝要堅固,要考慮通風、通話效果,可以採用兩塊玻璃錯落安裝,但不得使用三塊式的玻璃,錯落安裝的,最小的一塊不得小於30厘米,前後兩塊玻璃的間距不得大於2厘米,上下兩塊玻璃的錯落部位不得小於10厘米,大塊玻璃的開口應朝下。安裝固定防彈玻璃必須使用金屬立柱,其跨度不得大於180厘米。
(六)防彈玻璃必須使用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檢測合格並由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檢測合格認可的,符合國家公共安全行業《防彈復合玻璃》標准,生產廠家投保的產品。
(七)營業櫃台應安裝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檢測合格的防尾隨電控聯動安全門,固定鎖具和插銷的底座要用電焊加固,使其具有防撞、防撬、防破壞功能。
(八)營業場所內要設職工專用的衛生間和炊事設施。有建築圍牆的營業場所,圍牆要堅固,牆體厚度不小於24厘米,使用泥磚或石塊壘砌的,其厚度不小於40厘米,牆體的高度要在250厘米以上,牆面要光滑,牆頂要設置防攀越的障礙物,有條件的可安裝防攀爬的周界設施。
五、 技術防護設施標准
第四十條 所有的營業網點在營業場所內都必須安裝應急防搶和防盜兩種防入侵報警裝置和視頻安防監控系統,並與當地公安機關或「110」報警中心聯網。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和防入侵報警系統以及其他技術安全防範設備和零部件必須選用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檢測合格,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並經省聯社主管部門推薦的產品,同時要認真規劃適應未來發展需要的方案。具體要求按《福建省農村信用社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和入侵報警系統工程建設管理辦法(試行)》中的有關內容執行。
第四十一條 營業場所內必須配備消防器材,每個營業室內必須配備不少於2個滅火器;電腦房、配電房及使用電腦的場所,必須配備電器專用滅火器材,新建的營業場所必須達到消防安全標准。
?六、 運鈔車安全防護標准
第四十二條 自行運鈔的營業單位要配備專用制式防彈運鈔車。專用運鈔車的安全防護標准必須由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檢測合格,符合國家公共安全行業標准《專用運鈔車防護技術條件》要求,並由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推薦、省聯社主管部門確認的生產廠家和投保產品。運鈔車輛必須按規定配置,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十三條 執行押運(現金、金銀、有價單證、貴重物品等)任務的押運人員,必須配備用於防衛的槍-支-彈-葯和警棍等器械;必須穿戴防彈衣和防彈頭盔;運鈔車上必須配置通訊設備、報警裝置和手提滅火器,要裝備衛星定位系統。
第四十四條 押運須途經治安狀況復雜的地段或目的地屬偏遠地區的,要配置運鈔護衛車輛,護衛車的技術性能必須優於運鈔車,並配備能與運鈔車通話的對講機及遠距離通訊工具。
第二節 安全設施管理
第四十五條 農村信用社營業場所的基礎防護設施(含金庫、營業廳、守庫室、保管室、圍牆等。下同)建設(含新建、改建和擴建。下同)設計圖紙和技術防護設備(指視頻安防監控系統、防入侵報警系統等。下同)安裝方案,必須經上級有關部門審核和公安機關批准後,方可施工。所有的安防工程項目必須以公開競標的方式選擇資質合格的施工企業。工程竣工後,必須經主管部門會同批准方案的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其要求是:
(一)市、縣聯社保衛部門必須根據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標准和本單位的實際,參與轄區內營業場所基礎防護設施基建圖紙和技術防護設備安裝方案的設計。負責對轄區內所有營業場所基礎防護設施建設項目方案的報審報批;對工程項目、技術防護設備的建設材料、施工質量等方面進行現場監督;負責審查和管理施工隊伍及施工人員的有關檔案資料。
『叄』 我國央行金融監管的歷程
中國銀監會銀行監管三部副處長 易 華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金融業務綜合化的不斷發展,全球范圍內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重新審視本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是否仍然適用,並採取措施進行了相應調整和完善。這一問題在我國同樣有著現實的緊迫意義。剛剛結束的黨的十七大提出要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金融監管,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本文結合學習領會十七大精神,從回顧20世紀90年代以來全球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變化入手,介紹了目前主要金融監管體制安排及其利弊,最後,在介紹分析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發展歷程、現狀和存在問題的基礎上,提出了完善我國現有金融監管體制的政策建議。
一、20世紀90年代以來全球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變化
20世紀90年代以來,金融市場發展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在國際化浪潮推動下,跨國金融集團日漸崛起和強大,傳統的三大金融領域(銀行、保險和證券)及金融產品之間的界線日漸模糊,很多國家紛紛通過修改金融法律法規回歸綜合經營。與此相適應,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調整和改革本國金融監管體制。
各國所採取的主要調整或改革措施可以概括為:1、轉向統一金融監管(這些國家往往採取全能銀行模式),或者將兩個主要監管機構進行合並,如逐步實現銀行與保險、銀行與證券或證券與保險之間的監管統一(半統一監管);2、保留傳統的分業監管模式,但根據金融集團的出現和金融產品的創新做適當調整,如採取牽頭監管、「傘」式監管或主監管制;3、採取功能監管模式,即依照金融穩定、審慎監管、市場行為、競爭監管四大主要金融監管領域劃分監管職能,如雙峰監管模式的出現。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全球85個主要國家和地區所作的調查,截至2004年底,實行統一監管的國家29個,佔比33%,主要為歐洲國家;實行半統一監管的國家21個,佔比26%;實行分業監管的國家35個,佔比41%。
國際學術界對很多國家選擇統一監管的原因進行了案例和實證研究,發現除了為適應本國金融綜合經營的發展趨勢外,選擇統一監管的因素還包括:(1)中央銀行參與監管的程度。研究表明,中央銀行參與監管程度越高,實行統一監管的可能性越小;(2)本國經濟規模。經濟規模越小的國家,選擇統一監管的可能性越大;(3)近期金融危機的影響。這主要反映在亞洲國家,1997年~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之後,以韓國和日本為代表的一些亞洲國家開始檢討其金融結構和金融監管體系,並逐步轉向統一監管體制;(4)一國的法律制度。以德國和斯堪的納維亞半島國家為代表的大陸法國家選擇統一監管的可能性更大。
此外,各國金融監管體制的調整也充分反映了金融監管理念的新發展。其中,風險監管和功能監管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一些國家金融監管體制的調整。
二、主要金融監管體制介紹和利弊分析
從目前看,經發展演變和調整後的全球金融監管體制主要可分為以下三類:統一監管模式、分業監管模式和雙峰監管模式。就金融經營體制與監管體制的對應關系來說,目前國際上主要有四種對應模式: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如我國和法國;分業經營統一監管,如韓國;綜合經營分業監管,如美國;綜合經營統一監管,如新加坡、英國、日本等。短期來說,金融監管體制與金融經營體制未必一定完全對應,但長期看還是應該相對應。
(一)統一監管模式及其利弊
統一監管模式指由一個機構統一負責至少對銀行、證券、保險三大主要金融領域的審慎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統一監管主要是為了適應金融業務綜合化的發展趨勢而產生,也是全球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趨勢。統一監管的典型代表國家為新加坡和英國。
新加坡是最早實行統一監管的國家(1984年),也是最為統一的國家,即由一個機構(新加坡金融服務局,MAS)負責所有金融監管領域,履行相當於我國「一行三會」的職能。英國和新加坡相似,由英國金融服務局(FSA)實施對所有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區別在於英國的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管機構相分離,不承擔微觀監管責任,但負責貨幣穩定和金融穩定,同時承擔外匯、期貨和貴金屬交易方面的監管。
統一監管的主要好處在於:有利於管理和控制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有利於獲得監管的規模效益,降低監管成本;有利於提高監管質量和監管一致性,減少多重監管。統一監管在監管金融集團時優勢尤為明顯,有利於全面評估整個集團的風險,實現有效並表監管。
統一監管的弊端在於:由於不同領域風險不同,監管目標並不一致,如果不對監管目標加以清晰界定,其監管效率甚至可能低於分業監管;原有分業監管帶來的法律法規不協調等可能導致監管合力難以形成,不能達到預期的監管一致性和效率;缺乏監管競爭,易導致官僚主義;可能產生道德風險並蔓延到整個金融領域;難以培養專業領域的金融監管人才。
(二)分業監管模式及其利弊
分業監管模式建立在機構監管的基礎上。其基本框架是:銀行、證券、保險三大主要金融領域分別設立專業監管機構,負責全面監管(包括審慎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
分業監管的主要好處在於:監管分工明確,能較好地避免危機的連鎖反映;能夠集中精力監管某一個特定機構或領域,有利於提高監管專業化程度。弊端在於:第一,監管機構權力交叉重疊,金融法規不統一,降低了監管效率和監管一致性;第二,管理分散容易形成監管「真空」。這主要體現在對金融集團的監管,難以全面把握集團整體風險。如果各監管主體之間未能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制度,易導致監管套利行為。
我國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代表國家。有些國家在回歸綜合經營後,依然實行分業監管,但根據需要做出一些改進,實現某種程度上的統一,如美國的「傘」式監管。
美國1999年頒布《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允許通過金融控股公司同時從事銀行、證券、基金、保險與商人銀行等業務。為適應此變化,美國在改進原有分業監管體制的基礎上,形成了獨有的「傘」式監管模式,主要體現在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上:即指定聯儲為金融控股公司的傘式監管人(umbrella supervisor),負責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綜合監管;同時,金融控股公司附屬各類金融機構按所經營業務的種類而非機構類型接受不同行業主要監管人的監管(被稱為功能監管人)。傘式監管人與功能監管人必須相互協調,共同配合。為避免重復與過度監管,傘式監管人的權力受到限制,也就是說,聯儲必須尊重功能監管人的許可權,一般不得直接監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屬機構,而應盡可能採用功能監管人的檢查結果。在未得到功能監管人同意的條件下,聯儲不得要求非銀行類機構向瀕臨倒閉的銀行注入資本;當控股公司或經營非銀行業務的子公司威脅銀行業務子公司穩定性時,聯儲有權干預。通過這種特殊的監管安排,金融控股公司的穩健性與效率可以得到一定保障。但這種模式過於多邊分散,是由美國監管體制復雜多層的歷史和雙軌銀行制(聯邦注冊和州注冊銀行,其中聯儲負責監管聯邦銀行)決定的,如果不能建立良好的溝通協調機制,很容易造成職責不明,監管扯皮等弊端。此外,也使美聯儲成為唯一一家能同時監管銀行、證券和保險行業的機構,監管職能進一步集中整合到中央銀行,容易造成監管壟斷。
(三)「雙峰」監管模式及其利弊
雙峰監管建立在功能監管基礎上,也就是根據金融監管的兩大主要功能領域,即審慎監管(這里的審慎監管也包括宏觀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進行監管。這種監管一般設置兩類監管機構,一類負責對所有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控制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從這個角度上講,雙峰監管也是一種統一監管);另一類負責對所有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和市場行為進行監管,故這種模式被稱為「雙峰」模式,代表國家為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自1998年7月開始實行新的監管體制。其具體安排是,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APRA)負責對包括銀行、證券和保險公司在內所有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ASIC)負責所有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和市場行為監管。中央銀行專司貨幣政策職能,不參與金融機構的監管。此外,協調監管機構和中央銀行的職責歸財政部。
雙峰監管的好處在於:較好地解決了審慎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兩大監管目標之間的內在沖突,能夠保證各自監管領域內監管的一致性,同時避免不同監管部門之間的職能交叉。與分業監管相比,降低了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成本和難度,與統一監管相比,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監管機構之間的競爭和制約關系。弊端在於:可能存在監管上的「灰色區域」,也沒有考慮到不同金融機構之間的差異,難以有效針對不同金融機構的特點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四)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
除了統一或分業,金融監管體制的差別還體現在中央銀行是否參與金融監管。業界普遍認同的觀點是,中央銀行應該參與宏觀監管,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同時承擔最後貸款人職責。但在中央銀行是否應該參與單個金融機構的微觀監管,參與程度和方式問題上,依然存在較大爭議。這一爭議無論在統一監管模式還是分業監管模式下都存在。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2005年的評估報告中指出,如果建立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則該機構從中央銀行分離的可能性非常大。事實上,目前大多數實行統一監管體制的國家都分離了中央銀行的微觀監管職能。當然,仍有不少經合組織國家(OECD國家)的中央銀行參與金融監管,而在非OECD國家,絕大多數中央銀行仍然參與金融監管。
中央銀行參與微觀監管同樣存在利弊兩方面。其主要好處在於,一是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具有較強相關性,有利於信息交流和政策協調。二是有利於發揮最後貸款人職能。如果中央銀行不承擔監管職責,沒有掌握必要的監管信息,那麼在進行援助時就會進退兩難。
其主要弊端在於:第一,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之間存在利益沖突。一般說來,貨幣政策是逆經濟周期操作,而監管政策則有順經濟周期操作的性質,這是二者沖突的根源所在。第二,同時擔任銀行監管人和最後貸款人可能產生道德風險。作為銀行監管者,為了在可能的金融危機中不成為被指責的對象,在承擔最後貸款人職責時往往存在過度借貸傾向,從而引發道德風險問題,也具有通貨膨脹效應。
從各國情況看,中央銀行監管職能的整合與分離都只是相對而非絕對的,其區別僅僅在於運用正式還是非正式的監管權力。無論採用何種方式,金融監管者和負責金融穩定者都必須進行深度合作。事實上,中央銀行無論是壟斷金融監管職能還是完全脫離金融監管,都是不現實的。
三、關於金融監管體制的幾點結論和啟示
縱觀各國關於金融監管體制的理論探討和實踐選擇,可以得出以下一些初步結論:
第一,各種金融監管體制均有利弊,並不存在一個普遍適用的最優體制。理論上講,盡管金融監管體制對監管有效性有著重要意義,但它只是為有效監管提供良好環境,本身並不能確保監管的有效性。
第二,一國金融監管體制的選擇必須考慮本國國情和經濟、金融的發展狀況,同時充分考慮一國的金融發展歷史、文化和現有法律體系。金融監管體制的選擇與本國金融體系結構(銀行、保險和資本市場的各自發達程度和相對重要性)以及金融機構的特點(分業經營或綜合經營、金融集團的發育程度)高度相關。
第三,任何國家必須全面分析金融監管體制調整所帶來的成本收益,包括調整過程本身蘊涵的風險。在操作過程中需要審慎推進,避免對金融產業的發展產生不良影響。
盡管不存在普適性的最優模式,一般說來,良好的金融監管體制需要具備如下特點:
首先,能夠確保金融監管目標明確,運作獨立,覆蓋所有金融機構(包括金融集團)和功能領域,有效應對現有金融體系的各種風險,並能適應金融體系的不斷發展。
其次,能夠兼顧監管效率(以最低的成本達成目標)和監管有效性(能夠實現既定的監管目標)。也就是說,一方面,各監管機構之間分工明確,不存在過多交叉監管和重復監管;另一方面,不存在重大監管真空。
第三,金融調控和金融監管、以及不同金融監管機構之間能夠建立良好的監管協調機制。
最後,能夠有效避免監管機構自身的道德風險。
四、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發展歷程、現狀和存在問題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發展歷程和現狀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有自己獨特的發展路徑。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後,我國商業銀行開始出現跨行業經營的競爭局面,很多商業銀行設有自己的信託、投資和證券公司。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全國金融事業管理機關,負責全面管理金融機構與金融市場,包括管理股票和債券。同時,作為國家證券主管機關,負責證券發行、上市的審批。保險監管職能也一直由中國人民銀行承擔。這一時期,形成事實上綜合經營、統一監管格局。
1992年10月,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簡稱證券委)和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即證監會)。根據證券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國務院對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在證券經營機構監管方面的職責進行了明確分工,形成了由中國人民銀行和證監會共同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管的體制。
1995年,我國正式確立分業經營體制(此時國際上已開始從分業經營向綜合經營的轉變)。之後,分業監管體制不斷完善。1997年11月,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提出建立和健全「集中統一」的證券市場監管體制。1998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將證券市場監管職責全部移交證監會,真正形成了銀行與證券的分業監管。1998年11月,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成立,使保險監管從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體系中獨立出來。至此,人民銀行分離了證券、保險監管職能,但保留了銀行業監管職能。2003年3月,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將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分離出來,並與中央金融工委的相關職能進行整合,成立中國銀行(4.15,0.01,0.24%)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至此,我國正式完成了分業監管體制的構建,形成了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以下簡稱「三會」)共同負責金融微觀監管,人民銀行負責金融穩定的監管體制。
可以說,我國從統一監管走向分業監管是當時經濟與金融發展的歷史背景所決定的,符合我國國情。總的說來,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分工明確,這種專業化的監管體制與我國嚴格分業經營的現狀是基本相適應的。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體制也存在一些問題,迫切需要加以完善。這些問題既有現有體制和分業模式的固有弊端,也有由於金融市場不斷發展而產生的新挑戰。主要包括:
1、隨著金融業務不斷創新,業務交叉不斷增多,以及綜合經營試點的推進,嚴格分業監管的效率在逐漸降低,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並存,監管一致性問題也日漸突出,尤其體現在對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監管上。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別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三大金融業進行監管,不同機構需向不同監管部門申請業務許可,執行不同的監管標准,即使是同一業務,也需獲得不同部門的許可,重復監管現象突出。與此同時,銀行、信託、證券和保險業務的日漸趨同,削弱了分業監管的業務基礎,不可避免地造成監管的真空與沖突。在涉及審批權力的地帶呈現權力設置的重復和資源控制的重復,在涉及責任追究的地帶呈現監控真空和問題處置的真空。
2、金融業開放缺乏整體戰略,單純的分業監管無法對外資金融機構實施有效監管。主要外資金融機構都實行集團化綜合經營模式,盡管其在華機構也必須遵循我國的分業經營制度,但其同一主體可分別進入我國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在華機構通過與總部的前後台配合,以「前台分業,後台混業」模式實現實際上的綜合經營,在我國實現跨行業持股、跨行業經營和分銷產品的目的。目前的分業監管體制無法對上述外資金融集團實行有效監管,難以全面把握外資金融集團在我國的發展和風險現狀,也難以形成監管合力。
3、中央銀行的職責和作用仍有待進一步明確。中央銀行目前承擔了多種監管職責,主要包括:金融宏觀調控職責,負責制定貨幣政策和維護貨幣穩定;宏觀監管職責,負責金融體系穩定,監管權力覆蓋包括銀行、證券、保險在內的所有金融領域;最後貸款人職責,負責支付系統穩定。此外,央行實際上仍保留了部分微觀監管權,包括:負責銀行間同業拆借、銀行間債券和銀行間外匯市場的監管;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報送必要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資料;根據執行貨幣政策和維護金融穩定的需要,可以建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當銀行業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困難,可能引發金融風險時,經國務院批准,有權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
應該指出的是,由於我國體制上的原因,央行通過行使最後貸款人職責,事實上已經成為某些銀行的所有者,這與其宏觀監管職責是沖突的。
4、銀行監管和金融穩定職責之間需要進一步明確和合作。不可否認,這兩種職責之間關系密切。二者在職責分工明確並建立良好的溝通協調機制的前提下是可以分設的。但從目前我國情況看,一方面央行依然保留有部分微觀監管職能,沒有最終消除金融監管與貨幣政策傳導之間存在的內生性沖突,同時導致銀監會和央行存在一定的職責交叉之處,典型例子如兩家同時要求被監管機構上報同樣信息。另一方面,兩家並沒有建立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支持功能共享和定期溝通協調的機制,更重要的是,沒有明確當支付危機發生時監管合作模式的具體架構和程序,因此也迴避不了監管重復和監管弱化問題。
5、監管協調機制有待健全和加強,監管機構之間溝通不足、 信息共享程度低的問題較為突出。監管協調性差是分業監管體制的固有弊端,加之我國特有的行政體制和行政文化,導致三家監管部門之間以及監管機構和中央銀行等宏觀調控部門之間的協調難度大,效果差。這些部門均為獨立的正部級單位,自成系統,各司其職,條塊分割,易形成部門利益,造成監管真空和磨擦,給跨業違規以可乘之機。此外,當發現問題時,由誰牽頭,由誰做出最終決定等,都有一定難度。隨著金融創新和綜合經營的進一步發展,這些問題將更為突出,並嚴重影響監管效率的提高。
五、完善現有金融監管體制的政策建議
今年1月份召開的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已經明確提出要在繼續實行銀行、證券、保險業分業監管體制的前提下,完善金融監管體制機制。應該說,這一思路與我國目前的金融發展和監管現狀是相適應的:首先,雖然綜合經營已成為難以逆轉的全球化趨勢,但難以一蹴而就。不難想像,經歷較長時間嚴格分業經營的我國,在轉向完全的綜合經營之前,必然有一個較長的「准綜合經營」時期,這也意味著我國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實現統一監管。其次,經歷了多次機構改革,我國於2003年才最後形成目前的金融監管體制,短時間內恢復原體制既不現實也不可行。這種監管機構的「才分即合」 將帶來與機構變更相關的法律、文書的修訂和內部的整合,使得新機構至少在最初運轉的幾年難以較好地履行監管職責,必然產生一定的風險與效率損失。無論對整個社會還是金融業而言,體制性變革的風險往往是最大的風險,涉及資源重組、機構變革、社會觀念更新等諸多方面,需慎重行事。
因此,我國應結合國情和金融監管現狀,目前階段,應在繼續實行現有的分業監管體制前提下,盡快明確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安排,著力於完善金融監管的協調和合作機制。從長遠看,應在穩妥推進我國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的基礎上,根據市場發展需要,在對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和完善的前提下,逐步探索可能的統一監管體制。
基於上述考慮,我們認為,當務之急應該採取以下措施來加強和完善現有金融監管體制:
(一)明確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安排
我國在十六屆五中全會已經明確提出穩步推進綜合經營試點。業界普遍認為,根據我國金融發展實際,金融控股公司應成為我國金融機構實行綜合經營的理想組織形式選擇。難以對跨業經營的金融控股公司實施有效監管正是分業監管的主要弊端所在。因此,在目前繼續實行分業監管的前提下,必須對現有監管體制進行適當微調,盡快明確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制度安排,以適應現階段金融業務創新和金融控股公司發展的需要。
統一監管體制下,由於監管機構只有一個,基本不存在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權歸屬的爭議。分業監管體制下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從國際上看目前有以下安排:一是如前所述的美國「傘」式監管,由央行負責;二是主監管制或牽頭監管,法國做出了類似安排,即對金融控股公司內相關機構、業務的監管,按照業務性質實施分業監管,而對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團公司可依據其主要業務性質,歸屬相應的監管機構負責。我們建議考慮實行主監管制,這一制度事實上已經寫入「三會」簽署的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但需要國務院盡快對此加以正式明確。
可以說,主監管制與我國目前金融發展和監管現狀基本適應。理由如下:
1、從體制變遷角度講,是一種成本較低的制度安排。
我國2003年剛剛分離央行的銀行監管職能,央行原有的銀行微觀監管人員全部成建制轉移到銀監會,短時間內重新承擔微觀監管職能,在人員、系統建設等方面都需要再度投入資源。同時,機構內部管理的整合難度也不容忽視。而美國「傘」式監管一個不可忽視的前提是,美聯儲一直承擔著對聯邦注冊銀行的監管職責。
2、與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發育現狀相適應。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發育目前尚處於雛形階段,其業務交叉性和復雜程度還有一個逐步的發展過程。主監管制能夠應對監管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挑戰。大多數金融集團如中信集團、光大集團、平安集團等,往往是以某個金融機構(主要是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作為投資主體跨行業投資設立其他金融機構,集團還存在著具有明顯比較優勢的主業,投資新機構從事其他業務更多是基於范圍經濟和共享分銷渠道的考慮。除此之外的金融綜合經營,無論在規模還是業務融合程度上都很低。
3、「三會」有能力承擔各自領域的主監管責任。
經過較長時間的運作,「三會」在各自領域都積累了豐富的監管經驗和相當程度的監管技能,並逐步向國際標准接軌。以銀監會為例(我國金融體系中銀行業占金融資產90%以上的事實,決定了銀行將成為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參與者。如果按照主監管制設想,銀監會將承擔主要的監管責任),在繼承吸收央行原有監管經驗和技能的基礎上,銀監會在監管制度建設、監管理念確立、監管手段改進和提高監管有效性方面取得了實質性進展,能夠有效實施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流動性、貸款集中度和關聯交易的監管,已和多個國家、地區簽署了銀行監管合作備忘錄,開發建設了覆蓋所有銀行業機構的以風險為本的監管信息系統,有能力承擔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職責。
4、道德風險是央行承擔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職責的最主要風險。
央行也可以成為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者的潛在人選,而且央行承擔這一職責有其合理性,但同時也存在很大弊端,突出體現在:首先,對我國而言,造成了體制變革上的過大波動性和反復性;其次,將進一步加劇央行和銀監會之間的職能交叉;最後,也最值得關注的是,將加劇央行自身的道德風險。如前所述,央行事實上已經集中了很多金融監管職責,如果再加上監管金融控股公司的職責,容易導致以下風險:一是金融安全網的外溢;二是導致非銀行業務風險蔓延到銀行業務;三是打破目前業已形成的各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競爭和制約關系,造成央行監管權力過大,從而引起相應的責任機制問題。
(二)健全和強化分類監管體制下的監管協調機制
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要「健全部門間的協調配合機制」,無論是從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有效性的角度,還是從應對新型業務、交叉業務監管挑戰的角度,目前都迫切需要健全和強化分類監管體制下的監管協調機制。這一機制的建立可以考慮以下三個層面:
1、建立國務院層面的監管協調機制。
在對金融控股公司採取主監管制的前提下,考慮建立國務院層面的金融監管協調機構。該機構不履行日常監管職責,但作為最高層級的監管協調機構,負責對金融監管領域的重大問題,,並全面負責金融監管和金融改革與發展的戰略規劃制定。
2、建立金融調控和金融監管之間的協調和銜接。
財政、貨幣和金融監管政策之間應該具有協調和一致性。需要建立「三會」同財政部、人民銀行之間的協調機制,就金融突發事件處置、金融穩定與風險預警、金融服務局之間的諒解備忘錄》,為英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後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金融服務局之間分工協作建立了制度性框架。
3、強化「三會」的監管協調機制。
我國自銀監會成立以後,「三會」之間一直十分重視相互間的協調配合工作機;對全方位進入我國的外資金融機構,如何形成監管合力,避免監管真空;如何落實對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監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