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憑證罪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 2023-08-08 01:44:30
『壹』 金融憑證詐騙罪如何認定,哪些行為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
首先,金融憑證詐騙罪(刑法第194條第2款),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其次,票據詐騙罪(刑法第194條第1款),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明知是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據,或簽發空頭支票、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據事實,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票據詐騙罪在主觀上須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如果行為人出於過失而使用金融票據,如不知是偽造、變造或作廢的金融票據、誤簽空頭支票、對票據事項因過失而導致記載錯誤等,不構成犯罪。 根據刑法第200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票據詐騙罪的主體。
再次,金融憑證詐騙罪是偽造、變造除匯票、本票、支票以外的金融憑證進行詐騙,而票據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只限於匯票、本票、支票,但手段可以是除偽造、變造以外的方式。
最後,金融憑證詐騙罪與票據詐騙罪的法定刑是一樣的,沒有輕重之分
收付款憑證是會計人員做的 本票匯票是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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