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創新如何平衡
1. 如何平衡互聯網金融創新與監管
一、對互聯網金融功能和風險特徵的基本判斷 盡管互聯網與金融的結合可以創造價值,但研究討論中有三點需要把握。 第一,互聯網金融並沒有改變金融的功能和本質。P2P、余額寶等創新的是業務技術、交易渠道和方式,但其功能仍然主要是資金融通、發現價格、支付清算等,並未超越現有金融體系的范疇。就此而言,互聯網金融可能並不會像有些人預言的那樣徹底顛覆現有的金融體系。其發展只是又一次充分印證了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莫頓的「金融功能論」:金融功能比金融機構更為穩定。 第二,互聯網與金融之間並非沒有沖突。互聯網強調便捷、強調快,金融業強調規范;互聯網強調創新,金融業強調穩健。互聯網金融畢竟是在開展金融活動,其運營管理不能沒有風險管控這樣的金融基因。 第三,未來互聯網金融的成長具有不確定性,應當避免過度樂觀的預期。有不少意見就認為,互聯網金融本身並沒有太多的新意,甚至是一個偽命題,只不過是傳統金融在互聯網技術上的延伸,與電報、電話、計算機在金融業的應用相比,並沒有革命性變化。 互聯網金融能否可持續發展,進而沿著什麼樣的路徑、以多快的方式影響或改變現有的金融體系,還需要邊走邊看。1975年,美國《商業周刊》基於當時美國電子支付的蓬勃發展就曾經預言,電子支付方式「不久將改變貨幣的定義」,並將在數年後顛覆貨幣本身。但38年後的今天,我們並沒有觀察到貨幣定義和屬性的巨大變化。也許等十年、二十年以後,我們才能真正判斷互聯網金融究竟是個可持續的業務模式還是一個曇花一現的概念;互聯網金融究竟是個有自生能力的新興業態還是必須依附傳統金融才能生存;抑或是二者最終相互融合,實現了基因重組。 從風險角度看,互聯網金融參與者眾多,帶有明顯的公眾性,很容易觸及法律紅線,甚至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盡管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鏈上的部分業態和部分環節受到了監管(如第三方支付),但從整體上看,還處於無門檻、無標准、無監管的「三無」狀態。這一方面是由於P2P等業務具有民商法的合法性基礎,公法未必適合或沒有必要介入;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業務同時混集了多種業務屬性,難以清晰界定其監管歸屬。如何一方面呵護互聯網金融的創新和普惠精神,另一方面有效維護金融穩定和金融秩序,是互聯網金融監管模式選擇面臨的一大難題。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國際經驗 一是各國普遍重視將互聯網金融納入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強化法律規范,強調行業自律。各國都強調,互聯網金融平台必須嚴格遵守已有的各類法律法規,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信息保密法、消費信貸法、第三方支付法規等。這是金融交易運行的最重要制度基礎。 二是各國針對本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的不同情況,採取了強度不等的外部監管措施。澳大利亞、英國等大多數國家採取輕監管方式,對互聯網金融的硬性監管要求少,佔用的監管資源也相對有限。而美國證監會面對金融危機中公眾對監管不作為的指責,認定Prosper出售的憑證屬於證券,須接受其監管。 三是監管手段主要是注冊登記和強制性信息披露,以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權益保護為重心。 四是涉及誰的監管職責就由相應的監管機構負責,往往沒有統一的主監管機構。美國第一網路銀行(SFNB)、貝寶支付(Paypal)等就曾分別由銀行和證券監管機構負責監管。 五是少數國家開始嘗試評估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框架,探討未來監管方向。如2011年7月,美國國會下屬的政府責任辦公室就P2P借貸的發展和不同監管體系的優缺點進行了評估,強調持續一致的消費者和投資者保護、靈活性、有效性等。 三、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原則 對於互聯網金融這個「新事物」,金融監管總體上應當體現開放性、包容性、適應性,同時堅持鼓勵和規范並重、培育和防險並舉,維護良好的競爭秩序、促進公平競爭,構建包括市場自律、司法干預和外部監管在內的三位一體的安全網,維護金融體系穩健運行。秉承這樣的理念,本文初步提出了互聯網金融監管的12個原則,試圖為今後該領域的討論提供一個基礎和出發點。這些原則也大體構成了金融創新監管的一個概念性框架。 原則1: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體現適當的風險容忍度 對於互聯網金融這樣一類新出現的金融業態,需要留有一定的試錯空間,過早的、過嚴的監管會抑制創新。美國經濟學家斯萊弗認為,任何制度安排都需要在「無序」和「專制」兩種社會成本之間權衡。如果P2P和眾籌的業務模式能堅持單筆金額小、人數少,就應該用私人秩序和司法來規范。P2P等無區域性、系統性影響地自然退出,是市場的一種自我淘汰機制,對整個互聯網金融的長期有序發展未必是壞事。另一方面,整個互聯網金融行業可以在摸索中尋找道路,但不能犯致命性錯誤,整體風險須在可控范圍內。因此,監管的良好目標應是:既避免過度監管,又防範重大風險。 原則2:實行動態比例監管 金融監管在中文和英文中都是一個很模糊的概念,需要進一步釐清。從松到嚴,金融監管可以分為市場自律、注冊、監督、審慎監管四個層次。除此之外,法律本身也具有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的監督約束作用,可以視為一種廣義的監管。違反法律的,可由司法機關負責處理。典型的例子是,香港小貸機構的監管就是由警務處負責。 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定期評估不同互聯網金融平台和產品對經濟社會的影響程度和風險水平,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監管的范圍、方式和強度,實行分類監管。對於影響小、風險低的,可以採取市場自律、注冊等監管方式;對於影響大、風險高的,則必須納入監管范圍,直至實行最嚴格的監管,從而構建靈活的(而不是僵化的)、富有針對性的與有效性的(而不是籠統與無效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評估應定期進行,監管方式需根據評估結果動態調整。 原則3:原則性監管與規則性監管相結合 在原則性監管模式下,監管當局對監管對象以引導為主,關注最終監管目標能否實現,一般不對監管對象做過多過細要求,較少介入或干預具體業務。而在規則性監管模式下,監管當局主要依據成文法規定,對金融企業各項業務內容和程序做出詳細規定,強制每個機構嚴格執行,屬於過程式控制制式監管。一方面,互聯網金融監管必須在明確監管目標的基礎上,實現「原則」先行。監管原則應充分體現互聯網金融運營模式的特點,給業界提供必要的創新空間,同時指導和約束運營者承擔對消費者的責任。另一方面,要在梳理互聯網金融主要風險點的基礎上,對互聯網金融中風險高發的業態和交易制定監管規則,事先予以規范。原則性監管與規則性監管的結合,有助於在維護互聯網金融的市場活力與做好風險控制之間實現良好平衡,促進其可持續發展。 原則4:防止監管套利,注重監管的一致性 監管套利是指金融機構利用監管標準的差異或模糊地帶,選擇按照相對寬松的標准展業,以此降低監管成本、獲取超額收益。互聯網金融提供的支付、放貸等服務與傳統金融業相仿,如果二者執行不同的監管標准,將易於引起不公平競爭。事實上已經有持牌金融機構提出:為什麼同樣都提供支付服務或者從事貸款業務,受到的監管卻不一樣?為確保監管有效性,維護公平競爭,在設計互聯網金融監管的規則時,應確保兩個「一致性」:一是不論是互聯網企業還是傳統的持牌金融機構,只要其從事的金融業務相同,原則上就應該受到同樣的監管;二是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線上、線下業務的監管應當具有一致性。 原則5:關注和防範系統性風險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對於系統性風險的影響具有雙重性,這應當是金融監管機構關注的焦點。一方面,通過增加金融服務供給、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推進實體經濟可持續發展等,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有助於降低系統性風險。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也可能會放大系統性風險。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可能會使非金融機構短時間內大量介入金融業務,降低金融機構的特許權價值,增加金融機構冒險經營的動機。互聯網金融的信息科技風險突出,其獨有的快速處理功能,在快捷提供金融服務的同時,也加快了相關風險積聚的速度,極易形成系統性風險。此外某些業務模式存在流動性風險隱患。例如,互聯網直銷基金1周7天、一天24小時都可以交易,但貨幣市場基金有固定交易時間,第三方支付機構需要承擔隔夜的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這類「小概率、大損失」的黑天鵝事件對於此類模式的成敗有重要影響。金融監管機構對此應當保持高度警惕,及時化解和干預。 原則6:全范圍的數據監測與分析 及時獲得足夠的信息尤其是數據信息是理解互聯網金融風險全貌的基礎和關鍵,是避免監管漏洞,防止出現監管「黑洞」的重要手段。客觀上,大數據為實施全范圍的數據監測與分析,加強對互聯網金融風險的識別、監測、計量和控制提供了手段。為此,監管機構需要基於行業良好實踐,提出數據監測、分析的指標定義、統計范圍、頻率等技術標准。如對P2P平台設計經營性指標和風險性指標的定期與實時報送和分析機制。在數據監測、分析機制的建設過程中,應注意保持足夠的靈活性,在定期評估的基礎上持續完善,以及時捕獲新風險。 原則7:嚴厲打擊金融違法犯罪行為 在精心呵護互聯網金融的創新精神和普惠性的同時,必須及時懲治各類金融違法犯罪行為。互聯網金融發展良莠不齊,少數互聯網企業運營中基本沒有建立數據的採集和分析體系,而是披著互聯網的外衣不持牌地做傳統金融,有些平台甚至挑戰了法律底線。如一部分P2P脫離了平台的居間功能,先以平台名義獲取資金再進行資金支配甚至挪作他用,投資人與借款人並不直接接觸,這已突破了傳統意義上P2P貸款的范疇。為此,必須不斷跟蹤研究互聯網金融模式的發展演變,劃清各種商業模式與違法犯罪行為的界限,依法嚴厲打擊金融違法犯罪行為,推動互聯網金融健康有序發展。 在打擊金融犯罪的同時,也應當考慮與時俱進地修改部分法律條款,支持互聯網金融發展。例如,美國《創業企業融資法》就是通過修訂法條,將需要向SEC注冊並公開披露財務信息的公司股東人數從499人提高到2000人,鼓勵小企業通過眾籌融資。 原則8:加強信息披露,強化市場約束 信息披露是指互聯網金融企業將其經營信息、財務信息、風險信息、管理信息等告知客戶、股東等。准確充分的信息披露框架,一是有助於提升互聯網金融行業整體和單家企業的運營管理透明度,從而讓市場參與者對互聯網金融業務及其內在風險進行有效評估,發揮好市場的外部監督作用。二是有助於增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信任度,奠定互聯網金融行業持續發展的基礎。三是有助於避免監管機構因信息缺失、無從了解行業經營和風險狀況,而出台過嚴的監管措施,抑制互聯網金融發展。加強信息披露的落腳點是以行業自律為依託,建立互聯網金融各細分行業的數據統計分析系統,並就信息披露的指標定義、內容、頻率、范圍等達成共識。當前,提升互聯網金融行業透明度的抓手是實現財務數據和風險信息的公開透明。 原則9:互聯網金融企業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應保持良好、順暢、有建設性的溝通 互聯網金融企業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良好、順暢、有建設性的溝通,是增進相互理解、消除誤會、達成共識的重要途徑。一方面,互聯網金融企業應主動與監管機構溝通,努力使雙方就業務模式、產品特性、風險識別等行業發展中難題達成理解。特別是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拿不準的環節,更要及時與相關部門溝通,力求避免法律風險。在此過程中,推進行業規則逐步健全。另一方面,建設性的溝通機制有助於推動監管當局按照激勵相容的原則設計監管規則,充分體認互聯網金融企業在運營和內部風險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促進監管要求與行業內部風險控制要求的一致性,降低合規成本。 原則10:加強消費者教育和消費者保護 強化消費者保護是金融監管的一項重要目標,也是許多國家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重點。要引導消費者釐清互聯網金融業務與傳統金融業務的區別,促進公眾了解互聯網金融產品的性質,提升風險意識。在此基礎上,切實維護放貸人、借款人、支付人、投資人等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當前重點是加強客戶信息保密,維護消費者信息安全,依法加大對侵害消費者各類權益行為的監管和打擊力度。例如,針對第三方支付中消費者面臨的交易欺詐、資金被盜、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等問題,應針對性地加強風險提示,及時採取強制性監管措施。 原則11:強化行業自律 相比於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的優勢在於:作用范圍和空間更大、效果更明顯、自覺性更強。今後一段時期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自律程度、行業發展的有序或無序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監管的態度和強度,從而也影響著整個互聯網金融行業未來的發展。為此,行業領頭的企業必須發揮主動性,盡快帶頭制定自律標准,建立行業內部自我約束機制,不應一味等待政府的強制性干預。近期陸續成立的互聯網金融協會應當在引導行業健康發展方面,盡快發揮影響力。特別是要在全行業樹立合法合規經營意識,強化整個行業對各類風險的管控能力,包括客戶資金和信息安全風險、IT風險、洗錢風險、流動性及兌付風險、法律風險,等等。 原則12:加強監管協調 互聯網金融橫跨多個行業和市場,交易方式廣泛、參與者眾多,有效控制風險的傳染和擴散,離不開有效的監管協調。一是可以通過已有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加強跨部門的互聯網金融運營、風險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溝通和協調監管立場。二是以打擊互聯網金融違法犯罪為重點,加強司法部門與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三是以維護金融穩定,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為目標,加強金融監管部門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協調與合作。 四、積極探索新金融監管範式 需要說明的是,以上各條原則各有側重,不同原則之間並非完全一致,這些原則的同時實現並不容易。事實上,互聯網金融監管中的挑戰,亦是全球監管者在金融創新領域中面臨的永恆難題:如何在改善金融效率和維護金融穩定之間恰當地平衡? 美國的次貸危機已然表明,只注重效率不注重穩定、「最少的監管就是最好的監管」等理念是行不通的。單純追求穩健而過度抑制創新,也遠非良好的監管選擇。一個現實問題是,金融監管的格局是基於已有的金融業務並遵從法律規定確立的。在這樣的框架下,當新的金融業態出現後,難以找到或客觀上並不存在明確的主監管機構,這常常使得只有當風險累積到一定程度後,相關監管問題才可能會被嚴肅地提上議事日程。 互聯網金融作為一個新興的金融業態,為探索金融創新的有效監管模式提供了一個不可多得的機遇。應當立足我國金融發展實際,把互聯網金融作為踐行良好金融創新監管理念的試驗田,積極探索未來新金融監管的範式。
2. 金融產品創新有哪些方法
1.借鑒產業政策,做好風險防範:目前,不同政策部門和不同專家、學者對金融產品創新的監管思路和發展問題上有不同的意見。其中,一種觀點認為,在發展新的金融產品時,必須要先建立規則,充分借鑒國際經驗。這種說法有一定的道理,但在實踐中存在一些問題。首先,國際范圍內的經驗和教訓並不相同,不同國家之間存在顯著差異。另外,在缺乏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建立規則往往需要花費很長時間,甚至規則始終不得出台,建好的規則的可操作性和健全性也有待進一步觀察。從方法論上看,一切必須先建規則才能實踐,有悖於人類通過實踐提高認識的客觀規律。因此,在現階段的金融產品創新過程中,可以更多地借鑒產業政策的有關做法,通過設立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的方法加以規范和解決。對於那些國際范圍內較為成熟的產品,具有較強風險控制能力的金融機構在開展創新業務時可採取負面清單的做法,也就是說「未經法律明確禁止的業務品種,均可以開發」。而對於那些不是十分成熟、有可能帶來系統性風險的金融產品,則採取正面清單的方式加以規范。
2.細分市場,尋找利基點:利基市場是指被競爭對手所忽視而又能帶來利潤的細分市場。在做好大眾化產品的開發和營銷的同時,區分細分市場,尋找特殊小群體客戶的需求,已成為開拓新產品的一條有效途徑。尤其是在個人金融市場的產品創新中,客戶在區域、年齡、職業、教育、收入等方面存在差異,因此會產生不同的需求。如國內一些銀行按客戶群體不同的年齡段開發了「學生投資理財計劃」「婚禮儲蓄」等。
3.金融機構之間互相合作:互相合作開發新產品的趨勢在國外已遍及各類金融機構,如商業銀行與證券公司、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信託銀行與證券公司、國內銀行與國外銀行之間都可以開發出組合式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方式。
4.明確金融產品的定位:在金融創新產品的過程中,要合理明確金融產品的定位,主要區分面向機構投資者和面向個人的產品。鑒於機構投資者一般擁有機構優勢,有較強的分析判斷和抗風險能力,因此面向機構投資者的產品在許可證上更為寬松,面向個人的金融產品在准入方面應更為謹慎,在信息披露和監管方面應更為嚴格。其中,針對高端客戶的金融創新產品和普遍服務的金融創新產品應有所區別。此外,對於一些包括衍生品在內的定價策略和風險控制更為復雜,面向復雜的金融機構的金融創新產品也需要在監管上加以區別對待。
5.滿足客戶需求,實現「利益最大化」:金融產品創新的一個重要原則是從客戶的需求和利益出發,使產品盡可能滿足客戶「利益最大化」的投資目標,在方便客戶、使客戶滿意的同時,為自身帶來良好效益。
3. 金融科技創新應用思考
2019年,中國人民銀行印發了《金融 科技 (FinTech)發展規劃(2019-2021年)》,明確提出了近三年以來金融 科技 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發展目標、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浙江省把數字化改革作為新發展階段全面深化改革的總抓手,全面推進「數字浙江」建設。2021年以來,浙商銀行深入貫徹中央與浙江省委的戰略部署,圍繞「兩最」總目標全面實施平台化服務戰略,在雲計算、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慧、物聯網等前沿技術與金融業務深度融合基礎上,進一步深化數字化思維和理念,提升數字化能力和方法,構建數字化體系與機制,積極打造「 科技 +金融+行業+客戶」綜合服務平台,更好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實現銀行經營提質增效。
一、金融 科技 創新基礎
近年來,隨著新興 科技 的快速發展,各類數字化技術不斷涌現,在政務、金融、產業鏈等各領域進行了大量應用,逐漸拉開了各行各業乃至全 社會 的數字化轉型大幕。銀行業作為中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經歷了近三十年來的電子化、信息化建設和迭代後,對 科技 手段的重要性與 科技 引領金融創新具有清晰的認知。
從20世紀80年代至今,我國銀行業在技術變革浪潮中持續推動金融 科技 發展與轉型升級,電子化取代了原有的手工操作、登記簿記賬模式,信息化實現了數據大集中、應用互聯互通以及線上業務辦理。當前,隨著區塊鏈、人工智慧、大數據等技術在金融行業的 探索 與應用,銀行業對數字化轉型發展也有了新的認識與理解。銀行通過金融 科技 深化服務實體經濟,在推動銀行自身數字化轉型發展的同時,還推動了各行各業的產業鏈轉型升級,為經濟 社會 全面數字化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
二、金融 科技 創新挑戰
盡管銀行業開始加快金融 科技 在金融業務中的應用,但在數字化轉型進程中還是存在來自內外部的制約與挑戰。
第一,技術成熟度制約業務場景落地。 數字化轉型浪潮得益於數字化技術的飛速進步,然而技術在各自領域的成熟度存在差異,每種技術均有各自發展時期特定的業務場景產物,技術的不確定性以及局限性制約了應用場景的落地。以人工智慧技術為例,其在圖像識別、生物識別技術已經進行了較多應用,但在語義識別、邏輯推理等領域仍處於技術發展上升期,尚未形成具有較好效果的示範應用。另外,如區塊鏈在供應鏈金融等領域進行了較多應用,但在跨鏈、鏈上鏈下一致性以及作為基礎設施構建更大范圍聯盟鏈等關鍵技術上仍然需要突破。因此,銀行數字化轉型需要將金融 科技 作為核心競爭力,通過技術創新創造場景、重塑流程。
第二,安全自主可控尚待內外部能力提升。 我國銀行應用的大部分操作系統、伺服器等基礎設施以及資料庫、技術平台等軟體較多依賴於國外相關技術廠商,自主創新與研發能力尚待提升。以區塊鏈技術為例,部分銀行及廠商基於Hyperledger Fabric等國外開源區塊鏈底層平台進行二次開發,最終應用於金融業務之中,雖然是開源產品並且實現了國密等符合國情與監管要求的特性,但仍可能存在安全後門、制裁使用等問題。對應領域的人才不足也使得國產化進程較為困難,國產基礎設施、軟體的能力、易用性、生態等也需要時間來檢驗。
第三,標准化體系建設需要創新與迭代。 區塊鏈、人工智慧、大數據等數字化技術通過產學研、迭代開發等機制快速推進,甚至在關鍵技術的攻關上採用了「揭榜掛帥」「賽馬」等方式加快突破,而標准化建設往往需要在技術與應用進入初步推廣期之後進行立項,標准制定的周期相對較長,可能無法跟隨新技術、新應用的變化,需盡快建立適合數字化轉型的標准化體系快速迭代建設機制,為金融 科技 應用提供規范指引。
第四,互聯網對銀行組織架構、管理模式帶來沖擊。 頭部互聯網公司在零售端產品、架構、運營等方面的理念與管理模式獨具特色,銀行在吸納融合互聯網典型機制的同時,也對自身的組織架構與管理模式形成了沖擊。一是在組織架構上,銀行因為特有的金融屬性需在審慎框架內進行有限嘗試,而互聯網公司可通過扁平化管理加快決策,其 科技 公司屬性允許進行試錯;二是在運行模式上,業務部門與信息 科技 部門相互獨立,以需求為驅動開展研發工作,難以支撐數字化轉型階段新技術應用的敏捷反應、快速決策、技術儲備,而互聯網公司通過以客戶為中心、以場景為切入點的理念在零售端布局產品占據了大量入口。銀行如何平衡兩者,推動產品創新與應用推廣,需要根據自身情況進行綜合考慮。
三、金融 科技 創新對策
銀行的數字化轉型不僅是新技術與金融場景的融合應用,更是對體制機制的重塑。以浙商銀行近年來的實踐為例,銀行數字化轉型之路有四大核心。
第一,加速 科技 前置,引領業務創新 。浙商銀行目前已成立研究院,綜合運用區塊鏈、人工智慧、大數據、物聯網等數字化技術落地金融應用,優化經營模式、改造業務流程,加強數據運用,提升各條線業務和系統的數字化、自動化、智能化水平。同時,浙商銀行與知名高校以及頭部高新技術企業共建聯合研究中心、金融 科技 實驗室,加強產學研合作, 探索 區塊鏈、物聯網、人工智慧等前沿數字技術,加強研究成果落地轉化,以 科技 引領業務創新。
第二,強化自主可控,加強技術攻堅 。浙商銀行堅持關鍵技術自主可控、核心應用自主研發,近年來在區塊鏈、知識圖譜等底層基礎技術與應用建設上完全自主可控,積極擁抱鴻蒙、鯤鵬、麒麟、泰山等國產軟硬體基礎設施生態,並通過多方安全計算、TEE等技術加強對敏感個人信息數據的保護。自主可控離不開關鍵技術的研究與創新,浙商銀行積極參與各項省部級重點課題項目、「揭榜掛帥」項目等,以最大限度激活企業 科技 人員的創新能力和創新效率,攻堅核心關鍵技術,助力打造國產自主可控的金融 科技 發展模式。
第三,以標准化建設引領,有序推進技術發展 。浙商銀行廣泛參與區塊鏈、人工智慧、物聯網等技術的標准制定。目前已參與《信息安全 區塊鏈和分布式記賬技術 參考架構》、《信息安全技術 區塊鏈信息服務安全規范》等國家標准制定,參與工信部電子標准院、北京金融 科技 產業聯盟等機構主導的具有行業、產業示範意義的標准制定,為金融 科技 技術的標准化建設添磚加瓦。同時,浙商銀行積極參與中國人民銀行企業標准「領跑者」活動,加強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向行內標準的轉化和引導,切實做到以標准為指引,推進產品實施,提升各項技術與應用的標准建設。
第四,轉變 科技 管理,創新協同機制。 浙商銀行全面構建適應於平台化服務等全行戰略發展要求的全新金融 科技 組織架構,實施以產品為中心的創新協同機制,推行一體化敏捷研發機制;實施「引進來、輸出去」工程,持續加大 科技 投入和高精尖人才引進力度,培養金融 科技 復合型人才,充實金融 科技 隊伍,通過金融 科技 產品輸出加強服務實體經濟,構建生態,形成標准;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持續申請區塊鏈、人工智慧金融 科技 基礎技術相關專利,截至2021年8月末,區塊鏈發明專利授權數9項,位居股份制行第一。
四、金融 科技 創新
一是區塊鏈和物聯網技術雙引擎驅動業務創新。浙商銀行於2017年在同業首創基於自主可控區塊鏈技術的供應鏈金融服務解決方案,將企業各類資產轉化為區塊鏈電子金融工具,幫助供應鏈核心企業及上下游企業盤活應收賬款,有效解決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與 社會 效益。同時,為解決物理世界與數字世界數據一致的問題,提升鏈上數據的真實性、時效性,浙商銀行通過採用物聯網技術,採集真實、實時的企業經營動態、動產質押數據,建立了「客觀信用體系」,通過邊緣端統一管控、原生數據上鏈、多維度交叉驗證等機制,提升銀行風險管控能力,構建良好的產業鏈供應鏈金融生態,目前已在金屬加工、養殖、倉儲等行業進行了試點與推廣。
二是人工智慧、大數據等技術綜合運用提升風控能力。浙商銀行大數據風控平台綜合應用了「人工智慧+大數據+知識圖譜」技術,廣泛引入外部相關數據、模型,填補了客戶准入、關聯關系、授信審批、貸後管理、預警管理、財務分析等系統支持能力的空白。浙商銀行充分整合利用內外部數據構建10億級企業畫像知識圖譜,結合自然語言處理、深度學習技術實現輿情分析預警自動化處理,根據大數據風控規則或模型形成預警信號或風控結論,進一步深化金融 科技 各項技術的綜合運用,實現了全行風險管控的數據化、移動化、智能化。
五、金融 科技 創新展望
第一、縱橫驅動,構建金融 科技 應用創新基石 。一是頂層縱向驅動,設立「金融 科技 管理委員會」,創新 科技 體制機制頂層設計,由「一部N中心」向「一部一公司一研究院」轉型,實現組織架構變革;二是業務橫向驅動,通過金融 科技 支持團隊派駐業務條線協同業務創新,由被動接受轉為主動提出,主動在業務模式中融入金融 科技 能力,提升數字化能力轉化率;三是 科技 橫向驅動,加強基礎設施平台建設,建立適應數字化轉型、實現快速迭代的研發機制,構建適應不同行業技術輸出和業務服務於一體的基礎性平台。
第二、對標同業,加強新技術綜合運用 。通過對標先進同業的產品服務體系、先進的金融 科技 手段,研究先進同業好的理念、好的做法、好的機制; 探索 5G、區塊鏈、物聯網、人工智慧、大數據等數字化技術的融合交叉解決方案,激發技術創新的活力,形成新一代金融應用技術,從而加速推動銀行業金融 科技 創新進程。
第三、場景切入,聚焦服務實體經濟 。圍繞企業生產經營痛點、難點,以客戶需求為導向、以場景服務為切入點,提供「 科技 金融 行業 客戶」綜合服務解決方案,加大對民營企業、小微企業、製造業、鄉村振興、「雙碳」、綠色產業等重點領域的支持力度,在有效服務實體經濟中推進自身金融 科技 的高質量發展。
文章轉載自《中國金融》2021年第22期
4. 金融創新的內容及方式都有哪些
1、金融工具創新
金融工具創新指金融業能為各種信用形式的演變和擴展而適時地創造新的多樣化的金融產品,如支付方式、期限性、安全性、流動性、利率、收益等方面具有新特徵的有價證券、匯票、金融期貨等交易對象。
2、金融市場創新
金融市場創新指金融業通過金融工具創新而積極擴展金融業務范圍,創造新的金融市場。歐洲證券市場源於20世紀70年代初期美國的證券公司首先在倫敦的歐洲債券市場,然後在世界各地設立分支機構進行國際證券交易,其他國家紛紛仿效。
3、金融制度創新
金融制度創新是指在金融組織或金融機構方面所進行的制度性變革。它既指各國金融當局調整金融政策、放鬆金融管制所導致的金融創新活動,如建立新的組織機構、實行新的管理方法來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也包括金融組織在金融機構制度方面所做的改革。
4、金融產品創新
金融產品的核心是滿足需求的功能,它包括金融工具和銀行服務。金融產品的形式是客戶所要求的產品種類、特色、方式、質量和信譽,使客戶方便、安全、盈利。在國際金融市場上,金融創新的大部分屬於金融產品的創新。
金融創新(英語:financial innovation),是變更現有的金融體制和增加新的金融工具,以獲取現有的金融體制和金融工具所無法取得的潛在利潤,它是一個為盈利動機推動、緩慢進行、持續不斷的發展過程。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體制的確立,金融發展將主要依靠社會經濟機體的內部力量——金融創新來推動。國有商業銀行的股份制改造,各種新型理財品種的推出,深圳中小企業板塊的建立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我國金融體系的完善。
5. 如何平衡金融創新與金融管制的關系
1、金融創新是指金融企業在其經營活動中轉換經營機制,提供差異化產品或服務的活動,即金融企業為了追求新的效率和利潤而推出的一系列新的管理制度、操作方式和工具。金融創新是市場經濟和金融業迅速發展的必然結果,它能夠實現金融資源的有效配置,促進金融市場的自由化、一體化,增加金融業的產值,促進第三產業的發展,從而擴大就業率。但與此同時,金融創新也存在重大風險。每次金融創新都意味著新的風險的產生,而且金融創新產品在轉移自身非系統性風險的同時也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宏觀系統性風險的積累。這些風險迅納的存在彰顯了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金融監管是金融主管部門依法對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實施的管制和約束,它對於實現金融風險控制、限制金融業惡性競爭、促進金融業穩定運行具有重要意義。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金融業一向是一個受管制最嚴的行業。金融機構為了自身的發展,同時也為繞開一些金融管制的制約,進而進行一系列的金融創新活動。金融創新是市場經濟和金融業發展的內在需求和必然結果,它一方面促進了經濟發展,另一方面也加大了金融風險。要深入分析這個問題,就必須探討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之間的關系。
2、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關系
金融監管刺激金融創新產生。金融監管既是金融創新的制約,也是金融創新的誘發因素。由於金融監管增加了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降低了金融機構的贏利能力,導致這些企業不得不「發掘」金融監管的「漏洞」。當金融法規的約束大到迴避它們便可以增加經營利潤時,金融機構便有了「發掘漏洞」和金融創新的動力。所以,從一定程度上來講,金融監管對金融創新具有一定的誘發作用。當然,金融創新的產生對金融業的發展有著重大意義,它沖破了傳統管制的羈絆,促進了金融市場的一體化和市場競爭,加強了金融資產之間的替代性,促進了企業通過金融市場融資,從而推動了經濟的發展。
金融創新促使金融監管不斷變革。金融創新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對金融監管體系提出了新的挑戰。一方面,由於我國傳統的貨幣政策的制定以及執行需要對資產的流量進行一個准確的測量,但測試工具的不準確往往導致貨幣政策難以發揮作用;另一方面,金融創新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金融監管的難度,加劇了金融活動的不確定性,增大了金融風險。但我們必須看到,正是由於金融創新的出現,金融監管也在不斷尋求更為有效的體制和運行方式,從而推動了金融監管體系的不斷變革。
事實上,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是對立統一的一對矛盾體。只有正確處理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關系,掌握好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平衡點,在監管中創新,在創新中監管,才能實現「監管——創新——再監管——再創新」的良性循環發展的路子。
3、處理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兩者關系的對策
形成「監管——創新——再監管——再創新」的良性動態循環博弈發展過程,需要正確處理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之間的關系,努力把握好兩者之間的平衡點,判模使兩者相互協調,健康發展,從而推動中國金融業健康有序發展。
不斷提升金融創新層次。當前,全球金融衍生產品已經發展到將近1200多種,金融衍生產品的增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金融市場的混亂,因此,我們要正確引導金融業從單純的開發產品向體制創新、市場結構創新等方面發展,不斷提升金融創新的層次。
加強金融創新過程的畝沖沒監管。監管機構的主要功能是給金融創新提供良好的發展環境,因此,我們應加強金融創新過程的監管,促進監管手段的豐富與創新。現代金融體系的監管更多地強調功能監管和事前監管,與之相適應,監管機構應當在監管手段和方法等方面不斷創新完善。同時,應深刻認識金融創新帶來的負面影響,並進行相關立法,保障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防範金融風險。
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金融創新步伐的加快,會在一定程度上導致金融業務不斷增多,監管混亂或重復監管等現象,監管效率低下將成為金融監管面臨的重要難題。因此,現階段迫切需要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協調機制。筆者建議,央行、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等機構可組建一個金融服務局,專門監測金融創新可能帶來的風險,並加大監管的透明度,提升監管效率。
約束金融機構道德風險。要推進復雜金融衍生產品的創新,就必須約束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在金融創新的過程中,一方面要對國有金融控股集團的高管們進行管制,一定程度上約束高管們的冒險投機行為;另一方面要對投資復雜金融衍生品進行嚴格的預算和約束,在預防道德風險的同時,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
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建立金融創新的風險預警機制,加強系統性風險評估。應採取不同指標進行金融風險預警,要建立一個風險評估體系,確定一個范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管理金融創新所產生的風險。此外,也可以從諸如投資戰略、投資信譽、投資領域等多個方面進行考慮,建立有效的風險預警機制。
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當前,以逃避金融監管為目的的金融創新活動規模不斷擴大,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迫在眉睫。我們需要金融創新來為經濟服務,但更需要加強金融監管,保證金融安全。因此,加強與相關國家金融監管信息的溝通和交流,實現數據交換和信息共享,是完善金融監管的重要內容。
6. 如何優化金融市場中的風險管理策略,從而實現更加穩定可持續的經濟發展
1.建立完善的風險監測與控制體系
金融機構需要建立完善的風險監測與控制體系,通過對金融市場中的各種風險進行含豎爛全面、准確的監測與分析,及時發現風險問題並採取有效的控制策略,從而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系統的風險水平。
2.強化金融監管
政府需要提高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力度,以確保金融市場持續穩定。監管機構應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測和有效規范,確保金融機構的行為符合市場規則和道德標准,同時制定更加完善的規章制度,規範金融機構的各項經營行為。
3.推動金融市場化
金融市場化能夠實現更為有效的風險分散,降低金融機構的集中度,進而增加金融體系的穩定性,促進經濟發展。政府應該加強金融市場改革,推動金融市場向市場化方向發展,擴大金融產品基礎,提高金融市場的公開透明度,增強金融市場的調節能力。
4.強化金融創新
金融創新能夠為經濟發展帶來新的動力,同時通過開發新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有效分散和平衡完善金融風險,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定性。政府應加強對金融創新的引導和監管,並積極推動金融創新,加快金融創新產品的研發和推廣。
5.建立金融應急機制
建立金融應急機制,加強危機應對能力,是防範金融危機的重要措施之一。政府應組建應急反應小組,加強各類金融談漏危機的研判和預纖森警能力,及時制定應對措施,積極遏制危機的蔓延,降低金融危機對實體經濟的沖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