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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轉成理財怎麼辦

發布時間: 2023-06-20 06:54:21

⑴ 存款變理財定期能取出嗎怎麼取出

有的人去銀行存錢的時候,會遇到有人推銷說哪個哪個賺錢多,就會被吸引冊高到,從而有可能本來是准備去存存款的,但是最後存了銀行定期理財,也是有這種情況的,那麼存款變理財定期能取出嗎?怎麼取出?為大家准備了相關內容,以供參考。
如果是因為自己去銀行准備存定期存款,但因為別人的推銷,從而購買銀行定期理財的情況,如果後面後悔不想購買理財了,想取出,那麼是可以取出的。
但是要等理財開放的時候或者到期的時候才可以取出,所以要看銀行定期理財的期限是多久,如果是一年,那麼一年後才可以取出,如果是半年,那麼半年後才可以取出。
如果需要取出,是可以去銀行櫃員讓幫忙取出,如果有下載銀行的APP,那麼是可以手機進行操作,先登錄,然後找到定尺凳期理財,點擊贖回到銀行卡,這樣就會直接到銀行卡活期上面。
一般來說,如果對理財不了解,一般是不建議購買理財產品的,因為理財是有風險的,投資者在購買的時候,一定要慎重,當理財行情不好的時候,是會有可能虧損到本金的,如果不能承受其州困尺風險,那麼是可以多考慮銀行存款的,銀行存款是保本、保息的,是不會有任何的損失。

⑵ 存錢變成理財了怎麼辦

投資者可這樣處理:一般銀保產品都有15日的猶豫期,在猶豫期內,投資者可直接退保。如果過了猶豫期,一般很難退出,但投資者可以撥打銀保監會的電話進行投訴。
拓展資料
基金(Fund)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指為了某種目的而設立的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如信託投資基金、公積金、退休基金等。
狹義上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資金,平常所說的基金主要是指證券投資基金。
證券投資基金的收益來自未來,收益表現與投資標的基礎市場的表現密不可分,具有一定風險。
分類
基金
根據不同標准,可以將證券投資基金劃分為不同的種類:
(1)根據基金單位是否可增加或贖回,可分為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這要看情況),通過銀行、券商、基金公司申購和贖回,基金規模不固定;封閉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續期,一般在證券交易場所上市交易,投資者通過二級市場買賣基金單位。
(2)根據組織形態的不同,可分為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基金。基金通過發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資基金公司的形式設立,通常稱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投資人三方通過基金契約設立,通常稱為契約型基金。中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均為契約型基金。
(3)根據投資風險與收益的不同,可分為成長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
(4)根據投資對象的不同,可分為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期貨基金等。
操作技巧
第一:先觀後市再操作
基金投資的收益來自未來,比如要贖回股票型基金,就可先看一下股票市場未來發展是牛市還是熊市。再決定是否贖回,在時機上做一個選擇。如果是牛市,那就可以再持用一段時間,使收益最大化。如果是熊市就是提前贖回,落袋為安。
第二:轉換成其他產品
把高風險的基金產品轉換成低風險的基金產品,也是一種贖回,比如:把股票型基金轉換成貨幣基金。這樣做可以降低成本,轉換費一般低於贖回費,而貨幣基金風險低,相當於現金,收益又比活期利息高。因此,轉換也是一種贖回的思路。
第三:定期定額贖回
與定期投資一樣,定期定額贖回,可以做了日常的現金管理,又可以平抑市場的波動。定期定額贖回是配合定期定額投資的一種贖回方法。
買賣指南
准備過程
投資人購買基金前,需要認真閱讀有關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契約及開戶程序、交易規則等文件,各基金銷售網點應備有上述文件,以備投資人隨時查閱。
個人投資者要攜帶代理行借記卡,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軍人證或武警證),機構投資者則需要帶上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或登記注冊證書原件以及上述文件加蓋公章的復印件、授權委託書、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攜帶好准備資料,客戶在銀行的櫃台網點填寫基金業務申請表格,填寫完畢後領取業務回執,個人投資者還要領取基金交易卡,在辦理基金業務當日兩天以後可以到櫃台領取業務確認書。在領取了業務確認書後,單位或者個人就可以從事基金的購買和贖回。

⑶ 銀行存款變成理財怎麼辦

銀行存款不可能自己變成「理財」,因為辦理時有相應的手續,需要簽字確認的,「變成」購買理財產品更不可能,因為多年以前在銀行購買理財產品就需要要通過銀行的「風險評估」,回答一系列問題,否則不能購買;所以,銀行將已經辦理的存款「變成(購買)理財(產品)」、或者「變成購買保險」基本上都是本人聽信別人的「誘導」,在高利息的迷惑下操作的結果。銀行不可能去製作假憑證,假冒簽名。若內部某些人違法,可以直接起訴告他。

⑷ 客戶在銀行存款被銀行員工引誘成了理財產品怎麼辦

客戶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不能把問題都推到銀行員工身上,難道自己就沒有思考沒有分析判斷嗎?
買了理財產品,如果你不滿意,想退出,那要等允許贖回的時候再操作,沒有別的辦法。
你當時咋不知道冷靜思考呢?已經購買那就是你自己要承擔後果。這個的話,你可以去投訴辦理這項業務的櫃員。但是如果他是在徵得你的同意之下,你自己辦理的,那可能就只能自認倒霉了。

你可以去告那個銀行員工,可是銀行不會給你任何好處的。
以後別再去這家銀行了,而且要把存款從這家銀行轉走,以示懲戒。

⑸ 銀行未經儲戶同意擅自將存款改為理財,是否違法呢

未經儲戶同意,銀行擅自將存款改為理財?這家銀行的工作人員也太 搞笑 了吧?!如果是真的,當然違反了《儲蓄管理條例》和《合同法》,侵犯了儲戶的選擇權。

不過,我覺得這種事情發生的可能性幾乎等於0。為什麼這么說?我們來看看存款與理財二者辦理手續上有哪些不同:

首先,購買理財需要進行「雙錄」,而存款則不需要進行雙錄。根據銀監部門的規定,如今購買理財必須要經過錄音錄像這一程序。因此,如果存款變理財,客戶沒有理由還會配合進行錄音錄像。

最後,購買理財必須要進行風險評測,而存款則不需要。所有客戶在購買理財之前,必須要進行風險承受能力的評測,存款就沒有這個程序。如果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銀行替客戶購買了理財,那麼其風險評測也勢必需要造假。

由上述程序我們可以知道,如果銀行要擅自把客戶的存款變成理財,最少需要在三個方面進行造假,並且,因為這些造假都是有據可查,銀行這么做可以說是「傻到家」了!——銀行有必要這么做嗎?

因此,如果有客戶這么說,很大的概率是因為客戶存款被忽悠成買了理財。但是需要區別的是:盡管二者都損害了客戶利益,但是「銀行擅自把客戶存款變理財」,與「忽悠客戶同意把存款變理財」,在法律責任上是完全不同的。

我是空谷寒潭,與您分享我的觀點。

您沒說銀行是怎麼把存款變成理財的,我是有點蒙圈,是銀行當著客戶的面把存款給存成了理財呢,還是銀行等客戶走了以後,再把存款給變成理財的呢?

不管哪一種方式,我覺得這波操作我還真是技術不行,沒有掌握到。當著客戶的面,把存款變成理財,那就是忽悠,忽悠客戶把存存款變成了買理財。不過,要是這樣的話,銀行是怎麼做到的呢?

存款的手續和賣理財它不是一個手續,就連地方都不一樣。在我們行,賣理財有專門的工作室,是不能和櫃台存款放在一起的,因為還要寫購買理財的協議書,還要進行風險問卷的調查,看客戶有沒有風險承受能力,根據風險承受能力的大小決定這理財是賣還是不賣。

這么多不一樣的地方,客戶難道還能說自己一點不知情嗎?要是真的還是不知情,那得糊塗到什麼份上了。不僅如此,還要進行雙錄,也就是錄音錄像,為的是什麼,為的就是要確認這理財是強賣的還是自願的。

要是在客戶走了以後,銀行把已經存成的存款變成了理財,那銀行可真是厲害了。存款賬務都已經生成了,客戶也把回單帶走了,銀行這邊生生把存款調整成了理財,這是無論如何不能發生的事。要是銀行能夠這樣做,監管部門早就把它罰關門了。

存款變理財,尤其是變成保險理財,嚴重違反了監管部門的監管規定,是監管部門「零容忍」行為,同時侵犯了儲戶的合法權益,違規又違法!

銀行「擅自"將存款改為理財,出乎知情還是不知情呢?是不是有造假嫌疑呢?造假已經屬於違法犯罪行為!

一旦在儲戶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更改,造成理財產品」飛單「,屬於欺詐違法行為,銀行和相關銷售人員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存款和理財還是有本質差距的。雖然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高於定期存款利率,但是存款保本保息,安全性有保障;理財不允許剛性兌付,投資有風險,二者不可混淆。

尤其是對於抗風險能力弱的群體來講,存款變理財,有本金損失風險,侵犯了用戶的知情權。

如果出現存款被擅自改為理財或者保險理財的情況,儲戶一定要為了自身合法權益據理力爭。銀行方面沒有起到告知義務,儲戶也不該忍氣吞聲。

發生這種情況,要找銀行進行理論,爭取把本金退回,避免造成風險。如果協議不成,完全可以向當地監管部門進行投訴,監管部門對於銀行誤導銷售行為,都有相應嚴厲的處罰措施的。

同時,建議儲戶在辦理存款業務時,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因為高息誘惑,忽略了理財的風險。

提問者的朋友,其實在提問之前,自己已經有答案,在這里提問估計只是想得到大家再次肯定的回答而已。

因為提問者在題目中使用了「未經同意」、「擅自」兩個詞語。見到這兩個詞,即使什麼也不懂的人也會說銀行這么做是違法的。

事實也確實如此。銀行要動儲戶的存款只有兩個路徑,一是經過儲戶的同意授權;二是經過法院等部門判決,進行凍結。

法院等部門是不會去授權銀行動用儲戶存款購買理財產品的。銀行要拿儲戶的錢購買理財產品,那隻有經過儲戶的同意,所以未經儲戶同意擅自將存款改為理財,一定是違法的。

可現實中銀行未經儲戶同意擅自購買理財產品的接近於零。更多的是在儲戶前往銀行櫃台辦理業務時,被忽悠著自己把理存款變成了理財產品。這個過程,銀行是拿到了儲戶的授權的。

後期儲戶發現自己「被理財」了,但業務是自己在櫃台直接辦理的,銀行有自己的簽字和手印,所以進行維權非常的困難。

我們在新聞中看到的案例,都是被曝光後,得到解決。我們身邊還有許多一直沒有解決或者是虧本退出的。

要防止自己的存款變成理財產品,一定要自己睜大眼睛,在簽字和按手印之前多看兩眼。辦理業務結束之後,要看自己拿到的是存款憑證,還是其它的東西。一定要細心!!!

這個事情可大可小,說大了屬於欺詐,說小了也是誤導儲戶。

根據2009年銀行業協會發布的《中國銀行業櫃面服務規范》,指出銀行個人客戶經理要遵照監管部門相關規定做好金融產品的銷售工作,做到誠信、專業、嚴謹、周到。

銷售基金、理財產品、保險產品時,要做好客戶風險評估,充分揭示風險,嚴禁誤導客戶和誇大產品收益率。

不管怎樣,如果我們去購買理財產品,肯定要在理財產品的購買協議上簽字。如果不簽字是無法生效的。

包括我們存款也是這樣,銀行給我們一張存款回單。回單上會明確寫明是否是存款?利率有多少?存款的起止時間等等很多信息。

如果我們選擇的是存單,存單上會有更詳細的內容。

如果我們購買的是銀行理財產品,給我們的回單,內容是完全另外一種樣子。我們只要看一下產品名稱就可以分辨的清清楚楚。如果我們拒不簽字,購買產品的行為就是無效,銀行櫃員也會很難堪。

甚至我們可以向他們的支行甚至總行投訴,或者向人民銀行投訴也可以。銀行網點如果也惹起投訴,查證屬實,相關人員的獎金就這么沒了。說實話,銷售一筆理財產品也掙不了多少錢。銀行人員沒有必要拿著獎金開玩笑。

如果是銀行保險,我們會有15天的猶豫期,猶豫期內可以全額退款。保險的保單上的內容也是清清楚楚,跟存款的差異還是非常大的。

所以,我們只要跟櫃員說的清清楚楚,自己要存款就可以了。相關櫃員不會給我們變成理財或者保險的。如果引起投訴,真的工作不保。本來工作待遇不低,為了幾百元的提成,工作不要了嗎?

這個操作我覺得不現實,如果真的將存款改為理財產品,銀行確實是違法了。但是銀行沒有必要冒著這個風險去違規操作。

因為銀行定期存款產品的攬儲成本是明顯低於理財產品的,很多銀行網點年終考核的業績重點是全年存款任務的增長,而且從利息收益上看,定期存款創造的收益是高於理財產品的。

很多銀行在向客戶推銷產品時,是將本行定期存款放在首位,理財產品只是存款產品的一種補充,為了吸引對風險收益有偏好的部分客戶。

所以,從動機上看,銀行沒有必要冒著違規操作,被客戶投訴的風險將客戶的存款改為理財產品。

一、理財產品購買之前,需要客戶實名制進行風險評估並簽約。

一個實名制要求就徹底將這個可能性打破。

銀行並不能代客戶進行風險評估,並在系統內簽約。

二、理財產品購買需要從客戶賬戶上扣劃資金。

銀行理財產品存在募集期,而且到期後本息自動歸集到簽約賬戶上。

銀行要想將客戶的存款改為理財,需要從客戶的賬戶上扣劃理財資金,需要客戶的身份證原件和銀行卡,並輸入賬戶密碼,未經客戶同意這顯然做不到。

三、在理財購買階段,需要櫃面授權辦理。

授權辦理理財業務,又要涉及到實名制要求,即使是通過手機銀行購買,也需要客戶手機銀行的用戶名、登錄密碼、交易密碼以及動態驗證密碼,這么多密碼保護著客戶的賬戶,銀行並沒有許可權操作。


還有一點,就是理財產品的購買需要簽訂較多的紙質協議,如風險評估書、產品協議、風險揭示書等,這些資料作為客戶憑證是作為檔案永久保存的。

一旦客戶對此有異議,申請調閱檔案時,通過筆跡鑒定屬於違法代簽,造假者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所以,銀行方面無論從收益率、操作風險以及所冒的法律風險上看,都沒有必要和可能性將客戶的存款改為理財產品。


答題江湖,講究一個:先問是不是,再問為什麼


首先,我是贊同大多數答主的觀點: 銀行沒必要冒著被銀保監會重拳出擊的風險擅自將你的存款變成理財,應該是銀行在櫃面上,以高利率等方式,給你忽悠了。


接著咱說法律風險,沒有協議就擅自將儲戶購買理財,那就是盜取客戶資金,這是違法的,銀行要承擔責任!儲戶可以通過當地法院起訴並投訴至銀保監會,夠網點和櫃台喝不知道幾百壺了。


最後,咱再說下,為什麼銀行要慫恿儲戶買理財產品呢?而不是慫恿儲戶做定期存款?


從"某種意義"上說,理財產品可以說是變相實現"存款利率市場化"的產物。


理財產品起點比一般存款高(5萬起),期限可長可短,預計年化收益率4-6,高於同期存款利率。


但是,存款利率浮動區間很有限,上限是基準利率上浮10%,中小銀行都上浮到頂了,沒差距,儲戶一般還是根據習慣(比如工資卡、鄰近有網點等等)來選擇存款銀行。


理財產品營銷時則會強調期限靈活收益率高,相對少提收益率和利率,吸引客戶為了方便做理財再到該行開立銀行賬戶。


資金到了,平時作為理財資金游離於表外,季末月末等重要時點前銀行設計發行理財產品會掐好時點,使其成為募集期或兌付期,這資金又暫時地成為存款,美化存款數據,畢竟銀行各大網點都是以拉了多少存款為考核目標的。


各中小行做理財,目的並不是把自有定期存款客戶轉化成理財客戶,而是以此將他行定期存款客戶和理財客戶吸引來。


大型銀行也做理財,能夠防止客戶流失,收益率差不太多時客戶何必麻煩地再跑去別的銀行呢?

如果真是沒有經客戶同意就把存款變成理財,自然是違法的。問題是銀行賣理財都要進行雙錄的,也就是在銷售理財過程中和客戶的交談要錄音錄像。你說銀行沒有經過儲戶同意,銀行怕是不認的。

如果大家看過《奪命金》這部電影的話,應該對下面這個場景有印象。銀行女職員在變相鼓動一名老太太買高風險理財,最後賠了不少錢。

在這個銀行女職員銷售的過程中是有錄音的,如果老太太有疑問,銀行女職員就會關掉錄音電話,解釋完了之後,重新進行錄制。

在實際的銷售過程中,監管機構也確實要求銀行要將銷售過程錄制下來。客戶在回答過程中只能像電影里的老太太一樣回答「清楚明白」。回答其他的內容都符合要求,需要重新錄制,否則就有可能涉嫌違規銷售。

監管機構之所以這樣要求銀行,一方面是為了保護投資者,讓投資者能夠對理財達到完全清楚,徹底了解之後再進行購買,避免被銀行忽悠。

另一方面也是在保護銀行,防止理財出現合理風險,客戶也來銀行鬧,說之前不了解產品,沒有意識到風險。有錄音錄像證明他知道,銀行也能自我保護。

現在題主面臨的問題就是你說銀行沒有經過你的同意,如果銀行拿出當時的錄音錄像,你該怎麼解釋呢?當然了,如果銀行壓根就沒有錄音錄像,你完全可以進行投訴或是起訴。

現在的銀行理財和存款其實還是比較好區分的,如果實在覺得兩種產品區分不了,那就採用下面幾個方法來避免。


任何違背投資者意願的行為都具有欺騙性,肯定是不合法行為,包括未經儲戶同意將存款改為理財的行為。

在法律依據上有明確規定。我們知道,儲蓄管理條例是一部針對保護儲戶存款權益的專業法規,由最高行政機構頒布,並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實施,其中一大核心原則就是「存款自願 取款自由」。很顯然,沒有根據儲戶意願存款的行為就是直接違反「儲蓄管理條例」,銀行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

其次,2018年9月26日銀保監會頒布實施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簡稱理財新規,明確指出 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地履行受人之託、代人理財職責。銀行將存款改為理財,至少未盡到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之職責。因此,銀行的行為至少屬於違規行為,交易行為本身無效,如果儲戶因理財業務受到損失,銀行有責任和義務賠償,或者全額退還。同時,當事銀行以及當事工作人員還應該因違規行為而受到相應監管處罰。

最近披露的建設銀行全額賠償基金損失的案例,也許很多人都知道。2015年6月,基民王翔經建設銀行理 財經 理推薦,在建行恩濟支行購買了96.6萬基金,結果在2018年贖回時虧損本金57.65萬,只剩下38.95萬,一氣之下將建行訴諸法庭。結果法院最終判決建行全額賠償損失本金57.65萬,並按照同期定期利率給付利息,建行敗訴,一時震動了整個金融界。本案焦點之一,銀行對王翔風險測評為穩健型投資者,但審理認為該只基金風險等級並不匹配,導致建行最終敗訴。

結合存款改理財案例,無非有兩種情況,一是將存款改為銀行理財產品,但不太現實,因為購買理財產品與存款程序有很多不同,不僅有風險測評,而且還需要儲戶填寫風險提示以及簽名等手續,經過這么多程序,如果還不知情,有點說不過去。

最常見的是將存款誤導銷售成銀保產品,即代理保險。因為銀保產品與存款在外觀特徵上有很多相似之處,比如固定期限,起存金額、所謂的利率(實際上是預期收益率)等等,再加上銷售人員的巧舌如簧,誇大收益,隱藏風險,儲戶很容易上船。

但是,無論銀行怎麼改,儲戶要想完全得到全額賠償,關鍵還是需要舉證充分,能夠被法院以及監管機構採信。如果舉證不充分或有瑕疵,空口無憑,要想扳倒銀行還是比較困難的。

(1)廣告宣傳階段

《銀行理財產品宣傳示範文本》:

宣傳材料應以通俗、醒目的文字揭示產品風險,必須包含「理財產品與存款存在明顯區別,具有一定的風險」等類似表述。

客戶抄錄內容需要在協議書、產品說明書、產品適合度評估表等文件中設置醒目的專欄,由客戶親筆抄錄,不得少抄、漏抄及他人代為抄寫。

(2)尋找客戶階段

不應主動介紹,如果主動了解,應書面確認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

第二十三條 對於市場風險較大的投資產品,特別是與衍生交易相關的投資產品,商業銀行不應主動向無相關交易經驗或經評估不適宜購買該產品的客戶推介或銷售該產品。客戶主動要求了解或購買有關產品時,商業銀行應向客戶當面說明有關產品的投資風險和風險管理的基本知識,並以書面形式確認是客戶主動要求了解和購買產品。

(3) 簽訂合同之前需要進行 風險評估階段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財務規劃、投資顧問、推介投資產品服務,應首先調查了解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的,以及對相關風險的認知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是否適合購買所推介的產品,並將有關評估意見告知客戶,雙方簽字。

(4)簽訂合同之時

風險提示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提供個人理財顧問服務業務時,要向客戶進行風險提示。風險提示應設計客戶確認欄和簽字欄。客戶確認欄應載明以下語句,並要求客戶抄錄後簽名:「本人已經閱讀上述風險提示,充分了解並清楚知曉本產品的風險,願意承擔相關風險」

全程錄像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經營機構通過營業網點向普通投資者進行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告知、警示,應當全過程錄音或者錄像;通過互聯網等非現場方式進行的,經營機構應當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資者通過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電子方式進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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