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江金融中心有哪些國家政策
㈠ 針對互聯網金融的國家政策有哪些
《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為鼓勵金融創新,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明確監管責任,規范市場秩序,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按照「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的政策措施,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台、產品和服務創新,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堅持簡政放權和落實、完善財稅政策,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和配套服務體系建設。
《指導意見》按照「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確立了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互聯網金融主要業態的監管職責分工,落實了監管責任,明確了業務邊界。
《指導意見》堅持以市場為導向發展互聯網金融,遵循服務好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在互聯網行業管理,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網路與信息安全,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以及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下一步,各相關部門將按照《指導意見》的職責分工,認真貫徹落實《指導意見》的各項要求;互聯網金融行業從業機構應按照《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依法合規開展各項經營活動。(完)
中國人民銀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財政部 工商總局 法制辦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近年來,互聯網技術、信息通信技術不斷取得突破,推動互聯網與金融快速融合,促進了金融創新,提高了金融資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遵循「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從金融業健康發展全局出發,進一步推進金融改革創新和對外開放,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以下統稱從業機構)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互聯網與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勢所趨,將對投資模式、業務、組織和服務等方面產生更加深刻的影響。互聯網金融對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和擴大就業發揮了現有金融機構難以替代的積極作用,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有利於提升投資服務質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進金融創新發展,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構建多層次金融體系。作為新生事物,互聯網金融既需要市場驅動,鼓勵創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進發展。
(一)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台、產品和服務創新,激發市場活力。鼓勵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託和消費金融等金融機構依託互聯網技術,實現傳統金融業務與服務轉型升級,積極開發基於互聯網技術的新產品和新服務。支持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建設創新型互聯網平台開展網路銀行、網路證券、網路保險、網路基金銷售和網路消費金融等業務。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設立互聯網支付機構、網路借貸平台、股權眾籌融資平台、網路投資產品銷售平台,建立服務實體經濟的多層次投資服務體系,更好地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進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廣度和深度。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自建和完善線上投資服務體系,有效拓展電商供應鏈業務。鼓勵從業機構積極開展產品、服務、技術和管理創新,提升從業機構核心競爭力。
(二)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實現優勢互補。支持各類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聯網金融生態環境和產業鏈。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創新,為第三方支付機構和網路借款平台等提供資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務。支持小微投資服務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業務合作,實現商業模式創新。支持證券、基金、信託、消費金融、期貨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拓寬投資產品銷售渠道,創新財富管理模式。鼓勵保險公司與互聯網企業合作,提升互聯網金融企業風險抵禦能力。
(三)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改善融資環境。支持社會資本發起設立互聯網金融產業投資基金,推動從業機構與創業投資機構、產業投資基金深度合作。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從業機構在主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對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予以支持。針對互聯網企業特點,創新投資模式和服務。
(四)堅持簡政放權,提供優質服務。各金融監管部門要積極支持金融機構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互聯網企業開展相關金融業務實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電信主管部門、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要積極支持互聯網金融業務,電信主管部門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立法研究,適時出台相關管理規章,營造有利於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良好制度環境。加大對從業機構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鼓勵省級人民政府加大對互聯網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設立專業化互聯網金融研究機構,鼓勵建設互聯網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研究。
(五)落實和完善有關財稅政策。按照稅收公平原則,對於業務規模較小、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符合我國現行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收政策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結合金融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改革,統籌完善互聯網金融稅收政策。落實從業機構新技術、新產品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六)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培育互聯網金融配套服務體系。支持大數據存儲、網路與信息安全維護等技術領域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從業機構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動符合條件的相關從業機構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允許有條件的從業機構依法申請徵信業務許可。支持具備資質的信用中介組織開展互聯網企業信用評級,增強市場信息透明度。鼓勵會計、審計、法律、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為互聯網企業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二、分類指導,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責任
互聯網金融本質仍屬於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是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同時,互聯網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興業態,要制定適度寬松的監管政策,為互聯網金融創新留有餘地和空間。通過鼓勵創新和加強監管相互支撐,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科學合理界定各業態的業務邊界及准入條件,落實監管責任,明確風險底線,保護合法經營,堅決打擊違法和違規行為。
(七)互聯網支付。互聯網支付是指通過計算機、手機等設備,依託互聯網發起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服務。互聯網支付應始終堅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從事互聯網支付,應遵守現行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與其他機構開展合作的,應清晰界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和客戶權益保障機制。要向客戶充分披露服務信息,清晰地提示業務風險,不得誇大支付服務中介的性質和職能。互聯網支付業務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
(八)網路借貸。網路借貸包括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和網路小額借款。個體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路借貸平台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個體網路借貸要堅持平台功能,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個體網路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網路小額借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借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借款。網路小額借款應遵守現有小額借款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路借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網路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九)股權眾籌融資。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股權眾籌融資必須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平台(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進行。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前提下,對業務模式進行創新探索,發揮股權眾籌融資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有機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務創新創業企業。股權眾籌融資方應為小微企業,應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向投資人如實披露企業的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務、資金使用等關鍵信息,不得誤導或欺詐投資者。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股權眾籌融資活動風險,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小額投資。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互聯網基金銷售。基金銷售機構與其他機構通過互聯網合作銷售基金等投資產品的,要切實履行風險披露義務,不得通過違規承諾收益方式吸引客戶;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範資產配置中的期限錯配和流動性風險;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合作機構通過其他活動為投資人提供收益的,應當對收益構成、先決條件、適用情形等進行全面、真實、准確表述和列示,不得與基金產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機構在開展基金互聯網銷售支付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人民銀行、證監會關於客戶備付金及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相關監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只能用於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不得用於墊付基金和其他投資產品的資金贖回。互聯網基金銷售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一)互聯網保險。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穩定性原則,加強風險管理,完善內控系統,確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應當堅持服務互聯網經濟活動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針對性的保險服務。保險公司應建立對所屬電子商務公司等非保險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牆。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進行不實陳述、片面或誇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預期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互聯網保險業務由保監會負責監管。
(十二)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業務的,要嚴格遵循監管規定,加強風險管理,確保交易合法合規,並保守客戶信息。信託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產品銷售及開展其他信託業務的,要遵守合格投資者等監管規定,審慎甄別客戶身份和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不能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信託公司與消費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產品文件簽署制度,保證交易過程合法合規,安全規范。互聯網信託業務、互聯網消費金融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三、健全制度,規范互聯網金融市場秩序
發展互聯網金融要以市場為導向,遵循服務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要細化管理制度,為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十三)互聯網行業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除應按規定履行相關金融監管程序外,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兩部門按職責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四)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規定外,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客戶資金存管賬戶應接受獨立審計並向客戶公開審計結果。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五)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從業機構應當對客戶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時向投資者公布其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相關信息,以便投資者充分了解從業機構運作狀況,促使從業機構穩健經營和控制風險。從業機構應當向各參與方詳細說明交易模式、參與方的權利和義務,並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聯網金融的合格投資者制度,提升投資者保護水平。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監管。
(十六)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制定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教育規劃,及時發布維權提示。加強互聯網投資模式合同內容、免責條款規定等與消費者利益相關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監督處理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構建在線爭議解決、現場接待受理、監管部門受理投訴、第三方調解以及仲裁、訴訟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細化完善互聯網金融個人信息保護的原則、標准和操作流程。嚴禁網路銷售投資產品過程中的不實宣傳、強制捆綁銷售。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會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
(十七)網路與信息安全。從業機構應當切實提升技術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戶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客戶個人信息。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別負責對相關從業機構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進行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和技術安全標准。
(十八)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從業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識別客戶身份,主動監測並報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從業機構有義務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有關協助查詢、凍結的規章制度,協助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及時查詢、凍結涉案財產,配合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做好取證和執行工作。堅決打擊涉及非法集資等互聯網金融犯罪,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金融機構在和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代理時應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簽訂包括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協議,並確保不因合作、代理關系而降低反洗錢和金融犯罪執行標准。人民銀行牽頭負責對從業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進行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打擊互聯網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牽頭負責。
(十九)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行業自律機制在規范從業機構市場行為和保護行業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組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協會要按業務類型,制訂經營管理規則和行業標准,推動機構之間的業務交流和信息共享。協會要明確自律懲戒機制,提高行業規則和標準的約束力。強化守法、誠信、自律意識,樹立從業機構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正面形象,營造誠信規范發展的良好氛圍。
(二十)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各監管部門要相互協作、形成合力,充分發揮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當密切關注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及相關風險,對監管政策進行跟蹤評估,適時提出調整建議,不斷總結監管經驗。財政部負責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財務監管政策。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和完善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監測體系,相關部門按照監管職責分工負責相關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和監測工作,並實現統計數據和信息共享。
㈡ 26條重量級政策"落戶"大灣區 帶來哪些影響
《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實施一年多後,5月14日,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發布《關於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從促進粵港澳大灣區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促進金融市場和金融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提升粵港澳大灣區金融服務創新水平、切實防範跨境金融風險五個方面提出26條具體措施。5月15日,《意見》發布和工作部署會議在廣州召開。
「《意見》的發布顯示了我國改革開放的步伐並未因疫情的影響而放緩,彰顯了我國進一步深化改革開放的鮮明態度和決心。」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潘功勝在發布會上指出,《意見》將有力提升粵港澳大灣區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注入經濟增長新動能,為建設富有活力和國際競爭力的一流灣區和世界級城市群提供堅實的金融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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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領性文件帶來哪些影響
總體來看,《意見》是在前期一系列政策基礎上進一步的創新與突破。興業研究報告指出,《意見》中部分措施在此前《關於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19〕28號)、《關於外匯管理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和深圳先行示範區發展的通知》(粵匯發〔2020〕15號) 等政策中已經落地,包括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試點、簡化外債注銷登記、簡化資本項下境內資金支付程序、擴大跨境資產轉讓業務試點、支持非投資性企業開展股權投資試點(由上海自貿區推廣到全國) 等。
交通銀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何飛也談到,《意見》是對《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相關金融內容的進一步細化,同時又在新的形勢下增加了粵港澳建設進程中需要金融支持的新內容,是政策集成創新的典範,具有重要意義。
他續稱,《意見》的出台有三方面重大意義:
一是表明了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堅定不移支持重大區域發展的決心。
二是提升跨區域金融服務水平是當前深入推進重大區域發展戰略的關鍵保障。
三是表明了國家堅定不移推動金融開放取得更大成效的信心。
《意見》立足於通過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提升粵港澳大灣區在國家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中的支持引領作用,特別是通過對港澳加大開放助力打造高質量開放新標桿和新樣板。
另外中銀證券全球首席經濟學家管濤撰文指出,深圳作為粵港澳大灣區的核心城市之一,《意見》的出台進一步推進了金融開放創新試點,為深圳更好抓住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契機,推進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指明了方向,開拓了空間。同時,也為深圳在更高的起點和層次上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建設,豐富「一國兩制」事業發展新實踐,創造了有利條件。
在今年2月,《關於進一步加快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和金融支持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的意見》已落地。時隔三個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再次發布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至此,兩大重點區域都有明晰且強大的政策框架與細則,為下一步區域發展指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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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理財通、人民幣跨境使用、
銀證保對外開放……
作為粵港澳大灣區金融支持綱領性文件,《意見》都有哪些亮點呢?
《意見》圍繞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提出多項舉措,在傳統貿易、貿易新業態和保險業務跨境收支等方面簡化匯兌管理,大力提升本外幣兌換和使用便利度。在資本項目開放方面,推動建立跨境理財通機制,開展跨境貸款、跨境資產轉讓和本外幣合一跨境資金池業務,支持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開展跨境投資試點。
其中,「探索建立跨境理財通機制」具體指的是「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居民通過港澳銀行購買港澳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以及港澳居民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銀行購買內地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興業研究指出,關於理財通的討論自2019年起就已經在香港金管局和內地相關部門之間發起,《意見》發布後,相關規則的制定有望加速,待管理細則出台後,關注額度管理、資金匯兌等方面的安排。
何飛表示,完善貿易新業態外匯管理、推進資本項目便利化改革、建立與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相適應的賬戶管理體系等舉措,具有很強的創新性。特別是建立本外幣合一銀行賬戶體系,或將對現有銀行賬戶格局形成深遠影響。
值得關注的還有金融業開放方面。《意見》提出進一步擴大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對外開放,在大灣區率先落地各項金融業對外開放措施,重點支持港澳銀行、證券期貨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拓展發展空間。
對此何飛談到,支持境外銀行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同時設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商業銀行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發起設立不設外資持股比例上限的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和理財公司等政策,是協同推進擴大開放和區域發展的重要舉措。
資金融通方面,《意見》提出「支持港澳私募基金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創新型企業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創新型企業赴港澳融資、上市」,以及「研究探索在廣東自貿區內設立粵港澳大灣區國際商業銀行」。興業研究的報告指出,通過整合粵港澳地區金融優勢力量,充分發揮金交會等金融交流平台優勢,建立國際商業銀行不僅能夠支持大灣區內基礎設施和科技創新建設,還能夠對區外形成溢出,有望成為類亞投行的綜合投融資機構。
管濤指出,《意見》的一個重要方面在於金融改革開放先行先試,例如逐步擴大大灣區內人民幣跨境使用規模和范圍,其中包含了,推動人民幣在大灣區跨境便利流通和兌換;支持設立人民幣海外投貸基金;支持三地開展跨境融資、跨境擔保、跨境資產轉讓、再保險業務等業務時使用人民幣計價結算;強化香港全球離岸人民幣業務樞紐地位,支持香港開發更多離岸人民幣、大宗商品及其他風險管理工具。
在上述內容中,推動離岸人民幣市場發展備受關注。對於此,香港監管局近期發布《發展人民幣資產市場 提升香港人民幣樞紐地位》,提出爭取開通債券通南向通和ETF通,研究建立人民幣巨型基金,推出以港交所RXY指數為基礎的期貨、期權和ETF產品,允許CMU以系統內的債券作為抵押品,在債券回購產品中設計包括對沖人民幣匯率波動的條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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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項創新已落地大灣區
事實上在《意見》制定過程中,部分開放創新工作已經穩步推進並落地。
潘功勝在上述會議上指出,在民生金融方面,人民銀行根據各方意見,已經制定推出近期大灣區內社會訴求較為強烈的幾項金融政策。包括,採用遠程方式,為港澳居民代理見證遠程開立內地銀行結算賬戶試點,並逐步擴大機構使用范圍和規模;便利港澳居民在內地使用移動電子支付;港澳版銀聯「雲閃付」、微信和支付寶(香港)電子錢包等項目均已投產。在投融資便利化方面,更高水平的貿易投融資便利化和貿易新業態外匯管理等舉措已在廣東進行初步嘗試。2019年以來,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廣東自貿區率先開展貨物貿易收支便利化、資本項目本外幣收入支付便利化試點。同時,部分重大創新政策也在穩妥有序推進,包括探索建立與大灣區發展相適應的本外幣合一銀行賬戶體系、「跨境理財通」機制等重大措施,正在進一步完善,將在條件成熟時陸續推出。
更多先行先試在粵港澳大灣區「開花結果」,如,對廣東自貿區南沙、橫琴片區保險支公司及以下機構的設立、遷址和撤銷事項實現由審批制改為備案管理;再如,港澳保險代理公司在內地設立獨資保險代理公司所需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年限由10年降低至3年;又如,粵港澳大灣區國際商業銀行、保險服務中心等重點機構或平台籌設,國內首單在澳門本地登記發行、託管清算並上市交易的公司債券(簡稱「蓮花債」)開創內地企業赴澳門發債先河等等,大灣區多層次金融體系建設正有條不紊持續推進。
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方面也有大幅度突破。2019年,大灣區內地9市與港澳地區發生人民幣跨境收付2.32萬億元,同比增長17.3%,占本外幣跨境收支的45.4%,比全國高出5.8個百分點,人民幣已持續成為粵港澳跨境收支第二大結算貨幣,香港成為全球最大的人民幣離岸業務中心,澳門人民幣清算行已初步建立起覆蓋葡語國家的人民幣清算網路。在跨境人民幣融資業務方面,截至2019年末,大灣區內地9市企業通過全口徑跨境融資業務融入資金839.84億元。在跨境人民幣資金集中運營業務方面,截至2019年末,大灣區內地9市共設立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580個,累計辦理資金池收付1.42萬億元。在便利港澳股權投資基金在大灣區內地投資方面,廣東粵澳合作發展基金以QFLP方式引入的200億元澳門財政儲備資金已全部匯入,有力推動了廣東基礎設施和重點項目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