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交易所股票交易規則
① 深交所股票異動規則
② 深交所交易規則2022
③ 深圳股票上市首日規則
1、深圳證券證券交易所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規則:
(1)股票上市首日,投資者的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格的144%,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64%。超過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申報為無效申報。其中有效申報價格區間按四捨五入至0.01元的原則計算。
(2)股票上市首日集合競價階段的有效競價區間為發行價的20%。
(3)在股票上市首日連續競價階段,當盤中成交價格與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10%或超過10%時,將在盤中暫停30分鍾。在此期間,投資者可以申報或取消申報,恢復交易時,接受的申報將在電話拍賣中恢復。
(4)新股上市第一天14:57到15:00採用收盤看漲拍賣,收盤價通過看漲拍賣生成。不允許在其中的收盤通知拍賣階段取消申報。
拓展資料:
在A股市場上,股票買賣遵循以下的交易規則:
1、T+1交易方式,即當天買入的股票,需要下一個交易日賣出。
2、買入最小單位為1手,即100股,且必須每次買入的數量必須是100股的整數倍,賣出可以不整100股賣出,但是不足100股的部分,必須一次性賣出。
3、遵循「時間優先,價格優先」的原則,即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滿足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滿足於較高賣出申報;同價位申報,先申報者優先滿足。
除此之外,在a股市場上,投資者只能進行做多操作,不能進行做空操作;其委託交易時,其委託價格必須在個股的當天漲跌幅限制內,否則無效;委託單在當日的交易時間內有效,收盤之後,其委託單無效。
漲跌幅限制
新股上市及重組成功上市股票首日無漲跌幅限制,一般情況下漲跌幅限制為前一交易日收市價上下10%,即一個交易日最大振幅為20%。
ST股票及*ST股票漲跌幅限制為前一交易日收市價上下5%,即一個交易日最大振幅為10%。股票漲(跌)幅價格=股票前一日收盤價格×10%(或5%)。
權證漲跌幅限制權證漲(跌)幅價格=標的證券前日漲(跌)幅價格×125%×行權比例。
具體交易時間規定:
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法定假期除外。
集合競價:上午9:15——9:25,其中9:15——9:20可以撤單,9:20——9:25不能撤單,9:25以成交量最大的價格為開盤價。
連續競價: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成交順序:
價格優先——較高價格買進申報優先於較低價格買進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價格賣出申報;
時間優先——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先於後申報者。先後順序按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④ 深交所異常交易細則
股票連續10個交易日內出現3次同向異常波動;連續10個交易日,日收盤價偏離度累計達到+100%(-50%);連續30個交易日,日收盤價偏離度累計達到+200%(-70%)。異常交易波動和顯著異常波動的區別主要是股價波動的幅度。對於000開始的深市:連續漲停觸發同向五變。為落實《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要求,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相關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可轉債市場高質量發展,7月29日,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式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細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和《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指引第十五條》。
在早期階段,交易規則和自律准則向市場公開徵求意見。總體來看,市場各方普遍認同上述規則的制度框架和主要內容,同時提出了一些具體意見和建議。深交所進行了認真研究,吸收了一些意見。
交易規則根據可轉債的特點,在支持可轉債合理定價機制的基礎上,優化交易機制,加強交易監管,強化風險防控,有利於防止過度投機,促進可轉債市場健康長遠發展。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完善價格穩定機制。可轉債上市首日,設置全天高於發行價57.3%和43.3%的有效申報價格區間,保持現行20%和30%的盤中臨時停盤機制安排;從上市次日起,設置20%的漲跌幅限制。
二是加強對異常交易的監管。明確可轉債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明確可轉債異常交易行為的類型及相關監管措施,明確深交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異常波動公告或停牌核查,或根據可轉債異常波動情況實施強制盤中停牌。
三是加強風險預警。在可轉債最後交易日的證券簡稱前加「Z」標志,充分提醒投資者風險,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
四是銜接債券交易規則。調整交易方式、申報數量單位等文字表述。,如將「競價交易」改為「撮合交易」,將可轉債超過漲跌幅限制的申報處理方式由「臨時交易主機」改為「無效申報」。
自律監管指引堅持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結合日常監管實踐,進一步完善可轉債上市掛牌、轉股、贖回、回售等業務規范和信息披露行為,有利於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利益。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將定向可轉債納入規范范圍。規定了定向可轉債的上市、轉股、贖回、回售、還本付息、回購和注銷。
二是加強可轉債的信息披露。明確公司應在可轉債預期贖回條件和轉股價格修正條件觸發日前五個交易日進行預披露,並應在滿足相關條件時考慮和披露是否行使贖回權或修正轉股價格;未按規定審核披露的,視為本次未行使贖回權或修改轉股價格。不行使贖回權的,至少3個月內不得再次行使,以穩定市場預期。
三是優化贖回和回售的實施期限。規定可轉債觸發日與贖回日之間的間隔不少於15個交易日、不超過30個交易日,並預留3個交易日供投資者在停止交易後轉股,幫助投資者減少不必要的損失;規定可轉債回售條件觸發日至報告期首日的間隔時間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並督促公司及時實施回售,保護投資者回售權利。
此外,自律指引在嚴格短期交易監管、嚴格中介責任、加強風險提示等方面做出了相應的制度安排。同時,深交所修訂了可轉債相關業務指引和公告格式,增加了可轉債交易異常波動、嚴重異常波動等公告格式,提高了可轉債業務辦理的可操作性和相關信息披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修訂了相關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加強風險揭示。
為推動上述制度安排的落實,深交所將採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強異常交易監管。根據交易規則制定和完善內部控制標准。加強對交易行為的研究分析,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監控指標。對引發異常波動或者嚴重異常波動的,應當採取嚴格的監管措施。執行強制停課的相關要求。二是壓實會員和客戶的管理責任。督促會員加強可轉債交易的前端監控。會員未履行職責的,深交所將及時採取相關措施,必要時進行非現場檢查或現場檢查。三是加強監管信息公開。通過官網、微信、微博等渠道及時披露重點監控可轉債名單。
上述制度安排不涉及一級市場融資政策的調整,不影響可轉債市場融資功能的正常發揮,不削弱對實體經濟特別是中小民營上市公司的服務支持。
深交所表示,下一步將繼續堅持市場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夯實制度基礎,維護交易秩序,加強日常監管,堅決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繼續推動可轉債市場高質量發展,充分發揮可轉債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⑤ 深圳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按國家有關政策法令,並根據《深圳市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制定本規則。第二條除本規則其他章節另有規定外,下列詞彙具有如下意義:
(1)證券,是指下列有價證券:
國家發行的各類債券。
地方人民政府發行的各類債券。
金融機構發行的各類金融債券。
全國各地公開發行的企業債券、股票及其相關聯的各種權利受益憑證。
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
(2)上市,是指證券在本所集中交易市場掛牌買賣。
(3)上市公告書,是指有關上市申請獲准後需刊發的招股章程、通告文件、協議計劃及任何同等文件的匯編文件。
(4)發行人,是指依法發行有價證券法人。
(5)最近時期,是指以有關證券的上市公告書刊發日期為計算基點,發行人設立超過三年的為最近三年度,發行人設立不到三年的為自設立以來的時期。
(6)最近期間,是指自最近會計年度結束以來的期間。
(7)主要業務,是指就一家公司及其附屬公司而言,其所運用的資產、或其產生的營業額、或其形成的損益占該公司上述相應項目總額的10%及10%以上的業務。
(8)股份,是指普通股及優先股份額。
(9)可轉讓股本證券,是指可轉換或可交換股份的股份憑證及附有可認購或購買股份的不可分離期權、認股權證或類似權利的股份憑證。
(10)股本證券,是指股份、可轉換股本證券及可認購或購買股份或可轉換股本證券的期權、認股權證或類似權利證書。
(11)可轉換債務證券,是指可轉換或可交換股本證券的債務證券及附有可認購或購買股本證券的不可分離期權、認股權證或類似權利的債務證券。
(12)專家,是指注冊會計師、工程師等作出的報告具有權威性的專業人士。
(13)專業機構,是指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所等作出的報告具有權威性的專業機構。
(14)注冊會計師,是指中國注冊會計師。
(15)集中交易,是指在本所設立的集中交易市場內,採用公開競價方式進行的證券交易。
(16)主管機關,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
(17)證券商,是指屬本所會員的證券經營機構。
(18)受託買賣,是指證券商按委託人的要求在本所集中交易市場買賣證券。
(19)委託人,是指委託證券商買賣證券的自然人和法人。
(20)清算交割,是指證券商之間在本所集中交易市場成交後的清算交割。
(21)停牌,是指在本所上市的證券暫停交易。
(22)復牌,是指在本所上市的證券停牌後恢復交易。
(23)終止上市,是指在本所上市的證券終止在本所的交易。
(24)上櫃股票,是指未達上市標准,但在證券商櫃台或本所市場專櫃掛牌買賣的股票。第三條證券在本所上市、集中交易、清算交割等業務,除遵照《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第二章證券上市第一節上市的申請第四條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由本所審查後,報主管機關批准。
凡屬上市股票在本所的集中交易必須符合《暫行辦法》、主管機關的規定,以及本規則和本所的公告。第五條申請股票上市的公司須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1)上市申請書。
(2)上市公告書。
(3)批准發行股票的文件。
(4)公司章程。
(5)申請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6)公司登記注冊的證明文件。
(7)股權結構及分布。
(8)經注冊會計師簽證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9)本所會員的書面推薦證明。
(10)股份登記事項的說明。
(11)經營狀況公告事項的說明。第六條國債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發行的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批准豁免的證券在本所上市,免於申請、上市審查及收費等一應事項。第七條金融債券上市,可由發行人或委託其在深圳的分支機構向本所提出申請,並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1)上市申請書。
(2)上市公告書。
(3)批准發行金融債券的文件。
(4)金融債券發行章程。
(5)金融債券實際發行數額的證明。
(6)記名金融債券過戶事項的說明。
⑥ 深交所股票上市首日交易規則
一、股票上市首日全日投資者的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的144%且不得低於發行價的64%,超過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申報為無效申報。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的原則取至元。
二、股票上市首日開盤
集合競價
階段有效競價范圍為發行價的上下20%。
超過開盤有效競價范圍,但未超過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申報不能參加開盤集合競價,暫存於交易主機,當連續競價成交價波動使其進入有效競價范圍時,交易主機自動取出申報,參加連續競價。集合競價階段未產生開盤價的,以當日第一筆成交價作為開盤價。
三、股票上市首日
連續競價
階段出現盤中成交價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10%的,本所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臨時停牌時間為30分鍾。
臨時停牌期間,投資者可以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復牌集合競價。盤中臨時停牌具體時間以本所公告為准,臨時停牌時間跨越的,於復牌並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復牌集合競價。
四、股票上市首日至採用收盤集合競價,收盤價通過集合競價的方式產生。收盤集合競價階段不允許撤銷申報。
五、股票上市首日連續競價、盤中臨時停牌復牌集合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成交價的上下10%,但不得超過全日有效申報價格範圍。
六、股票上市首日不接受市價申報。
⑦ 深圳證券交易所B股交易、清算業務規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人民幣特種股票(簡稱B股)上市的管理,確保其交易、清算正常進行,根據《深圳市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深圳市人民幣特種股票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業務規則》(簡稱《業務規則》)特製定本規則(簡稱《B股業務規則》)。第二條凡B股在本所上市,其交易、清算均須遵守本規則。第二章上市申請第三條公司申請B股上市,須由本所審查後報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簡稱主管機關)批准。第四條上市審查根據《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及《業務規則》進行。第五條B股申請上市,申請人除須遞交人民幣股票申請上市所必須提供的文件外,還須同時向本所遞交以下文件:
(1)主管機關批准同意發行B股的文件;
(2)申請B股上市的報告;
(3)B股招股說明書和上市公告書;
(4)B股承銷協議及其附件;
(5)各有關方面同主管機關特許的清算銀行簽署的清算協議及附件;
(6)B股發行人歷年外匯收支報表和未來一年外匯收支預測;
(7)B股發行情況報告;
(8)B股發行所籌外匯資金使用計劃同使用情況報告;
(9)其它必要的資料。第六條第五條所提及的資料,須同時送主管機關、本所各一份。第七條本所在收到資料後的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或其他意見。第八條本所作出准予上市的審查意見,連同上市審查表及申請人資料一起送主管機關審批。主管機關批准後,申請人須到本所簽訂上市合同,經公證後,由本所向申請人發出上市通知書。第九條上市通知書和上市合同一式兩份,送往主管機關備案存檔。第十條上市公告書須由本所審查,經主管機關確認後,至少在B股上市交易前三天予以公布。第三章集中交易第十一條本所正式會員在被主管機關批准為特許境內證券經營機構後,方可與主管機關認可的境外證券經營機構簽訂代理合同。
主管機關批準的特許證券經營機構可派出市代表參加本所B股集中交易市場的買賣。第十二條B股的轉讓僅限於在境外投資者之間進行。第十三條特許境內證券經營機構須依《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可直接接受境外投資人員買賣B股的委託或由其代理機構在境外接受買賣B股的委託。第十四條特許證券經營機構必須依據委託人或其代理人的委託指令填制委託書。委託書應按本所規定的統一格式印製,買方聯為紅色,賣方聯為藍色。
委託書應記載委託人姓名、國籍、股東帳號、委託時間、證券種類、股數、限價、有效期限、營業員簽章、委託人簽章或密碼、委託方式(電話、電報、書信、當面委託),並應附註下列各款事項:
(1)未填明「有效期限」者視為當日有效;
(2)委託方式應予標明;
(3)書面或電報委託者應附函電。
特許證券經營機構在具備錄音電話等必備的通信設施的條件下,接受B股的電話委託買賣。委託人或其代理人以電話委託買賣成交後應補辦簽章或確認書。第十五條特許證券經營機構接受委託時,應在每一委託書上依序打上接收時間和序號。承辦時,應依據委託書所載委託事項及其序號執行。第十六條特許境內證券經營機構不得受理下列任何一種買賣:
(1)替客戶全權選擇證券種類的委託買賣;
(2)替客戶全權決定買賣數量的委託買賣;
(3)替客戶全權決定買賣價格的委託買賣;
(4)替客戶全權決定買入或賣出的委託買賣;
(5)替客戶分期付款方式的委託買賣;
(6)對委託人作贏利保證、分享利益或虧損補償保證的買賣。第十七條B股交易嚴禁買空賣空。第十八條特許證券經營機構辦理受託買賣B股手續後,應盡快將客戶委託指令輸入本所集中市場電腦系統。買賣一經成交,則不可撤銷。代客買賣B股的特許證券經營機構應於當日製作買賣報告書,於成交後的第一個營業日通知委託人,並依本所發出的成交資料於T+3在特許清算銀行辦理清算交割手續。本所發出的成交資料經核實無誤後不可撤銷。第十九條買賣報告書應按本所規定的統一格式印製。買入報告書為紅色,賣出報告書為藍色。買賣報告書應記載委託人姓名、國籍、股東代碼、成交日期、時間、股票種類、股數、單價、價金、手續費、印花稅、匯率、場內成交單號碼等事項。
⑧ 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