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賭協議股票交易稅務認定
A. 對賭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分析:實踐中俗稱的「對賭協議」,又稱估值調整協議,是指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股權性融資協議時,為解決交易雙方對目標公司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以及代理成本而設計的包含了股權回購、金錢補償等對未來目標公司的估值進行調整的協議。對於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訂立的「對賭協議」,如無其他無效事由,認定有效並支持實際履行。但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訂立的「對賭協議」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實際履行,存在爭議。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訂立的「對賭協議」在不存在法定無效事由的情況下,目標公司僅以存在股權回購或者金錢補償約定為由,主張「對賭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資方主張實際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是否審查是否符合公司法關於「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及股份回購的強制性規定,判決是否支持其訴訟請求。具體可以參考《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B. 原股東簽訂的對賭協議,對新收購方有效力嗎
對賭協議(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最初被翻譯為「對賭協議」,或因符合國有文化很形象,一直沿用至今。但其直譯意思是「估值調整機制」卻更能體現其本質含義,所以我們日常聽到的對賭協議,所涉及問題其實和賭博無關。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通過條款的設計,對賭協議可以有效保護投資人利益。在國外投行對國內企業的投資中,對賭協議已經應用。對賭協議就是收購方(包括投資方)與出讓方(包括融資方)在達成並購(或者融資)協議時,對於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進行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融資方可以行使一種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投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所以,對賭協議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
近年來,估值調整機制(ValuationAdjustmentMechanism俗稱對賭協議,以下簡稱VAM)作為股權投資中平衡風險和收益的有效工具得到廣泛應用,常見於創投資本和成長資本等不以取得被投資公司控股權為目的投資案例中。投融資雙方未來根據目標企業運營業績,按照約定對資產或者股權進行對價調整,但是在會計和稅務處理上,對價調整的依據、對價調整收入和成本費用的確認、是否應繳稅、如何稅前扣除等問題還缺乏確定性規范。本文通過一則案例,對VAM的補償款如何進行會計和稅務處理提出一些觀點和看法。某上市A公司以172834.792萬元價格受讓B公司持有C公司65%股權和D公司持有C公司30%的股權,股權交易價格以評估機構評估的公允價值確定。B公司、D公司均與A公司構成關聯關系,但並非控股股東。為保護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東的權益,對C公司做了盈利預測,轉讓方B公司、D公司的控股股東E公司與A公司簽訂「對賭協議」。雙方約定,未來三年(2013年~2015年),C公司凈利潤如果無法達到預測的8169萬元、9452萬元和11630萬元,E公司將按權益比例,以現金補償方式補足凈利潤差額部分。C公司2013年實際凈利潤為-3503萬元,與E公司承諾的缺口為11672萬元。
C. 什麼是對賭協議對賭協議有法律效力嗎算是賭博的一種嗎
對賭協議是指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股權性融資協議時,為解決交易雙方對目標公司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以及代理成本而設計的包含了股權回購、金錢補償等對未來目標公司的估值進行調整的協議。
對賭協議有法律效力,不是賭博的一種。個人之間對賭不存在惡意磋商、欺瞞或者無其他法定無效情形的,那麼對賭協議是有效的。對賭協議相當於兩個人簽訂的合同,只要合同內容不存在違法現象,那麼合同就是具有法律效益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D. 一起來聊聊對賭協議內容的含義
對賭協議裡面有著非常多的專業名詞,一不小心就會掉進坑裡面了。鹹蛋兄妹在這里給小夥伴普及一下小知識。
1、財務業績
財務業績是指以(財務數據)所表達的業績,涉及對包括償債能力、資產周轉能力、盈利能力、成長能力等方面財務指標的評價。
這是對賭協議的核心要義,是指被投公司在約定期間能否實現承諾的財務業績。因為業績是估值的直接依據,被投公司想獲得高估值,就必須以高業績作為保障,通常是以「凈利潤」作為對賭標的。
2、業績賠償
業務賠償的方式一般有兩種:一種是賠股份,另一種是賠錢,一般投資者絕大部分會選擇要求企業賠錢。
那麼賠錢的計算方式是什麼呢?
T1年度補償款金額=投資方投資總額*(1-公司T1年度實際凈利潤/公司T1年度承諾凈利潤)
T2年度補償款金額=(投資方投資總額-投資方T1年度已經實際獲得的補償款金額)*【1-公司T2年度實際凈利潤/公司T1年度承諾凈利潤*(1+公司承諾T2年度同比增長率)】
T3年度補償款金額=(投資方投資總額-投資方T1年度和T2年度已經實際獲得的補償款合計金額)*【1-公司T3年度實際凈利潤/公司T2年度承諾凈利潤*(1+公司承諾T3年度同比增長率)】
在財務業績對賭時,企業需要設定合理的業績增長幅度;最好將對賭協議設為重復博弈結構,降低當事人在博弈中的不確定性。不少PE、VC與公司方的糾紛起因就是大股東對將來形勢的誤判,承諾值過高。
重復博弈(repeated game)是指同樣結構的博弈重復許多次,其中的每次博弈稱為「階段博弈」(stage games)。重復博弈是動態博弈中的重要內容,它可以是完全信息的重復博弈,也可以是不完全信息的重復博弈。重復博弈是指同樣結構的博弈重復許多次。當博弈只進行一次時,每個參與人都只關心一次性的支付;如果博弈是重復多次的,參與人可能會為了長遠利益而犧牲眼前的利益,從而選擇不同的均衡策略。因此,重復博弈的次數會影響到博弈均衡的結果。
在重復博弈中,每次博弈的條件、規則和內容都是相同的,但由於有一個長期利益的存在,因此各博弈方在當前階段的博弈中要考慮到不能引起其它博弈方在後面階段的對抗、報復或惡性競爭,即不能象在一次性靜態博弈中那樣毫不顧及其它博弈方的利益。有時,一方做出一種合作的姿態,可能使其它博弈方在今後階段採取合作的態度,從而實現共同的長期利益。
3、上市時間
關於「上市時間」的約定即賭的是被投公司在約定時間內能否上市。「上市時間」的約定一般是股份回購的約定,「比如約定好兩到三年上市,如果不能上市,就回購我的股份,或者賠一筆錢,通常以回購的方式。但現在對這種方式大家都比較謹慎了,因為通常不是公司大股東能決定的。」
公司一旦進入上市程序,對賭協議中監管層認為影響公司股權穩定和經營業績等方面的協議須要解除。但是,「解除對賭協議對PE、VC來說不保險,公司現在只是報了材料,萬一不能通過證監會審核怎麼辦?所以,很多PE、VC又會想辦法,表面上遞一份材料給證監會表示對賭解除,私底下又會跟公司再簽一份"有條件恢復"協議,比如說將來沒有成功上市,那之前對賭協議要繼續完成。」
4、非財務業績
在對賭協議中,對賭標的不能制定的太具體了,要有一定的彈性空間,否則公司會為達成業績做一些短視行為。
內容包括:顧客滿意度;產品和服務的質量;戰略目標,如完成一項並購或項目的關鍵部分,公司重組和管理層交接;公司潛在發展能力,如員工滿意度和保持力、員工培訓、團隊精神,管理有效性或公共責任;創新能力,如研發投資及其結果、新產品開發能力;技術目標;市場份額。
5、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就是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關聯交易是公司運作中經常出現的而又易於發生不公平結果的交易。關聯交易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主為存在,從有利的方面講,交易雙方因存在關聯關系,可以節約大量商業談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並可 運用行政的力量保證商業合同的優先執行,從而提高交易效率。從不利的方面講,由於關聯交易方可以運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進行,從而有可能使交易的價格、方式等在非競爭的條件下出現不公正情況,形成對股東或部分股東權益的侵犯,也易導致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
該條款是指被投公司在約定期間若發生不符合章程規定的關聯交易,公司或大股東須按關聯交易額的一定比例向投資方賠償損失。
對賭協議中該條款,若公司發生不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關聯交易,大股東須按關聯交易額的10%向PE、VC賠償損失。
不過,「關聯交易限制主要是防止利益輸送,但是對賭協議中的業績補償行為,也是利益輸送的一種。這一條款與業績補償是相矛盾的。
6、債權和債務
該條款的規定指若公司未向投資方披露對外擔保、債務等,在實際發生賠付後,投資方有權要求公司或大股東賠償。該條款是基本條款,基本每個投資協議都有。目的就是防止被投公司拿投資人的錢去還債。
債權債務賠償公式=公司承擔債務和責任的實際賠償總額*投資方的持股比例
7、競業限制
競業禁止,指對與特定營業具有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定人員所為的競爭性特定行為的禁止。也就是說,權利人有權要求與其具有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定人不為針對自己的競爭性行為。這里的義務主體是特定的人,即與特定營業具有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定人。特定民事法律關系,一般由合同契約決定。
該條例規定公司上市或被並購前,大股東不得通過其他公司或通過其關聯方,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從事與公司業務相競爭的業務。
「競業限制」是100%要簽訂的條款。除了創始人不能在公司外以其他任何方式從事與公司業務相競爭的業務外,還有另外兩種情況:一是投資方會要求創始人幾年不能離職,如果離職了,幾年內不能做同業的事情,這是對中高管的限制;二是投資方要考察被投公司創始人之前是否有未到期的競業禁止條款。
8、股權轉讓限制
對賭協議中該條款是指對約定任一方的股權轉讓設置一定條件,僅當條件達到時方可進行股權轉讓。「如果大股東要賣股份,這是很敏感的事情,要麼不看好公司,或者轉移某些利益,這是很嚴重的事情。當然也有可能是公司要被收購。還有一種情況是公司要被收購了,出價很高,投資人和創始人都很滿意」
這應注意的是,在投資協議中的股許可權制約定對於被限制方而言僅為合同義務,被限制方擅自轉讓其股權後承擔的是違約責任,並不能避免被投公司股東變更的事實。
因此,通常會將股許可權制條款寫入公司章程,使其具有對抗第三方的效力。實踐中,亦有案例通過原股東向投資人質押其股權的方式實現對原股東的股權轉讓限制。
9、引進新投資者限制
對賭協議中該條款為的是,將來新投資者認購公司股份的每股價格不能低於投資方認購時的價格,若低於之前認購價格,投資方的認購價格將自動調整為新投資者認購價格,溢價部分折成公司相應股份。
10、反稀釋權
反稀釋條款也稱反股權攤薄協議,是用於優先股協議中的一個條款,是指在目標公司進行後續項目融資或者定向增發過程中,私募投資人避免自己的股份貶值及份額被過分稀釋而採取的措施。 以保證證券持有人享有的轉換之特權不受股票之再分類、拆股、股票紅利或相似的未增加公司資本而增加發行在外的股票數量的做法的影響。
對賭協議中該條款是為了在投資方之後進入的新投資者的等額投資所擁有的權益不得超過投資方,投資方的股權比例不會因為新投資者進入而降低。在簽訂涉及股權變動的條款時,應審慎分析法律法規對股份變動的限制性規定。
11、優先分紅權
優先分紅權,是指在公司宣告分派股息時,優先股股東享有的優先取得投資額一定比例的股息的權利。
對賭協議中該條款是為了公司或大股東簽訂此條約後,每年公司的凈利潤要按PE、VC投資金額的一定比例,優先於其他股東分給PE、VC紅利。
12、優先購股權
股東優先購買權是股東享有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其他股東擬轉讓股權的權利。該優先購買權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特有的一種法定權利。
對賭協議中該條款是為了公司上市前若要增發股份,PE、VC優先於其他股東認購增發的股份。
13、優先清算權
優先清算權是指PE在目標企業清算或結束業務時,具有的優先於其他普通股股東獲得分配的權利。典型的優先清算權分為3種,即無參與權的優先股、有充分參與權的優先股和附上限的優先股參與權。
對賭協議中該條款是為了公司進行清算時,投資人有權優先於其他股東分配剩餘財產。K公司的PE、VC機構就要求,若自己的優先清償權因任何原因無法實際履行的,有權要求A公司大股東以現金補償差價。此外,K公司被並購,且並購前的公司股東直接或間接持有並購後公司的表決權合計少於50%;或者,公司全部或超過其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被轉讓給第三方,這兩種情況都被視為K公司清算、解散或結束營業。
上述三種「優先」權,均是將PE、VC所享有的權利放在了公司大股東之前,目的是為了讓PE、VC的利益得到可靠的保障。
14、共同售股權
共同出售條款,又稱依託權,是指被投資企業上市之前,若原股東向第三方轉讓股份, 投資人根據原股東與第三方達成的價格與條件,按照原股東和投資人在目標企業中目前的股份比例向第三方轉讓股份。共同出售權是一種保護小股東利益的有效機制,是私募股權投資涉及的部分特殊條款之一,股東之間可以做出特別約定。
對賭協議中該條款是為了公司原股東向第三方出售其股權時,PE、VC以同等條件根據其與原股東的股權比例向該第三方出售其股權,否則原股東不得向該第三方出售其股權。
此條款除了限制了公司原股東的自由,也為PE、VC增加了一條退出路徑。
15、領售權
領售權就是指VC強制公司原有股東參與投資者發起的公司出售行為的權利,VC有權強制公司的原有股東(主要是指創始人和管理團隊)和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轉讓股份,原有股東必須依VC與第三方達成的轉讓價格和條件,參與到VC與第三方的股權交易中來。通常是在有人願意收購,而某些原有股東不願意出售時運用,這個條款使得VC可以強制出售。
對賭協議中該條款是為了投資方在其賣出其持有公司的股權時,要求原股東一同賣出股權。領售權尤其需要警惕,很有可能導致公司大股東的控股權旁落他人。
16、一票否決權
投資方要求在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對特定決議事項享有一票否決權。這一權利只能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實施,《公司法》第4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則要求股東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也就是「同股同權」。
17、管理層對賭
對賭協議中該條款是為了在某一對賭目標達不到時由投資方獲得被投公司的多數席位,增加其對公司經營管理的控制權。
18、回購承諾
對賭協議中該條款是為了公司在約定期間若違反約定相關內容,投資方要求公司回購股份。
19、股份回購公式
回購約定要注意的有兩方面。
1)回購主體的選擇。最高法在投資案中確立的PE投資對賭原則:對賭條款涉及回購安排的,約定由被投公司承擔回購義務的對賭條款應被認定為無效,但約定由被投公司原股東承擔回購義務的對賭條款應被認定為有效。另外,即使約定由原股東進行回購,也應基於公平原則對回購所依據的收益率進行合理約定,否則對賭條款的法律效力亦會受到影響。
2)回購意味著PE、VC的投資基本上是無風險的。投資機構不僅有之前業績承諾的保底,還有回購機制,穩賺不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4條第二項: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20、違約責任
對賭協議中該條款是為了任一方違約的,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占實際投資額一定比例的違約金,並賠償因其違約而造成的損失。
最後,鹹蛋兄妹想說的是:既然認同並簽訂了對賭協議,公司就應該願賭服輸。履行對賭協議的條款。
財經欄目《鹹蛋說》是由鹹蛋兄妹詹佳瑞與鄭泳梁打造的國內首檔電台財經秀。
欄目核心:專注不一定嚴肅,權威是一種態度。
鹹蛋兄妹為多家(擬)上市企業、私募機構提供服務,成功主導企業掛牌上市、投融資、PPP項目、不良資產處理等,特別在財稅管理、企業管理、私募基金管理等方面有豐富的經驗。
鹹蛋兄妹在主導項目運作方面具有獨到優勢,擁有大批會所、律所、券商和私募資源,可以為企業提供一站式資本運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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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履行對賭協議,大股東無償受讓股權是否需繳稅
肯定要繳稅。稅務總局出了最新政策,因為新的投資人的投資導致原股東的股權升值的浮盈部分也要納稅。你這個案例裡面的原股東不僅原有股權升值了,另外還以零成本獲得了500萬股,稅很重哦。
F. 個人和公司簽訂對賭協議,對企業稅務有沒有什麼影響
你好,個人可以和公司股東簽訂對賭協議,和公司簽訂對賭協議一般是無效的。
G. 對賭協議應具備何種必備條款如何區分對賭協議及股權轉讓協議
您好,對賭協議是是對公司管理者將來經營的公司業績的約定,而股權轉讓協議是基於股東權利的轉移而發生的權利和義務的約定。
對賭協議是投資公司在向目標公司投資時為合理控制風險而擬定的估值調整條款。在對賭協議中,當事人應當將對賭的意思表示明確而清晰的規定在合同中,詳細規定經營目標,股權回購的條件等事項。若《股權轉讓協議》既沒有設定經營目標,也沒有約定股權回購責任,應當認定為附未來事實條件的股權轉讓,而非對賭協議。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H. 如何區分對賭協議和股權轉讓協議
您好!
根據最高法院一帶一路典型案例:未明確約定經營目標、回購責任的股權回購條款不應認定對賭協議
對賭協議是投資公司在向目標公司投資時為合理控制風險而擬定的估值調整條款。在對賭協議中,當事人應當將對賭的意思表示明確而清晰的規定在合同中,詳細規定經營目標,股權回購的條件等事項。若《股權轉讓協議》既沒有設定經營目標,也沒有約定股權回購責任,應當認定為附未來事實條件的股權轉讓,而非對賭協議。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I. 什麼是對賭協議
什麼是對賭協議?
本案被業內認為是與目標公司對賭合同效力裁判的新突破,符合商事領域內契約自由、鼓勵交易的精神,對類似案件裁判將產生一定的示範作用。
對賭協議的風險規避
在對賭協議成為趨勢的現狀下,我們需要做的是最大程度上去規避對賭協議帶來的風險。
簽訂之初,投資方與被投資方對彼此要足夠了解,確認雙方有資格進行對賭,並正確認識對賭協議的利弊;
簽訂時,要仔細研究對賭協議,謹慎設計條款,設定合理的達成條件及保底條款;
簽訂後,若出現不利局面,雙方可申請調整對賭協議,使之更加公平。
J. 對賭協議如何進行會計和稅務處理
對賭協議作為股權投資中平衡風險和收益的有效工具,已得到廣泛的應用,但在其會計和稅收處理中,對價調整的依據、對價調整收入的確認、成本費用的確認,特別是稅前扣除等存在諸多誤區。 對賭協議是指收購方(投資方)與出讓方(融資方)在達成並購(或者融資)協議時,在信息不對稱、未來盈利不確定的情況下進行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投資方可以行使一種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融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 雙方約定的這種機制被稱為「估值調整機制」,即「VAM」。包含這種機制的條款一般被稱為「對賭條款」,包含「對賭條款」的協議被稱為「對賭協議」。 對賭協議中,調整對價的方式有兩種。 第一,股權或股份補償式。投資者在對賭協議中主要會涉及到現金支付或股權支付。如公司與投資者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或投資協議,並同時約定,如果將來某幾年A公司業績的復合增長率低於既定的百分率,對賭協議的對方向投資者賠償一定數額的公司股權。 單向調整還是雙向調整,取決於投資協議的雙方在簽署投資協議時對目標公司股權估值模型及其參數選擇的積極、居間或消極謹慎而確定的PE或PB倍數。 第二,貨幣補充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