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是否交營業稅
A. 企業股票交易的營業稅
1、根據舊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五條第(五)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是指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而新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由此可見,營業稅的納稅人由原來的金融機構擴大到所有發生應稅行為的主體;2、再根據財稅[2009]111號文,「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下同)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由此可見,股票交易的營業稅只有當主體是個人時才可以免,所以企業交易股票是不能免稅的。
B. 公司買賣股票需要交營業稅嗎
根據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的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根據實施細則第十八條 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
再對比舊的實施細則第三條 條例第五條第(五)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是指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 條例第五條第(五)項所稱期貨,是指非貨物期貨。貨物期貨不徵收營業稅。
由原來強調是金融機構從事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到現在部論身份,只要從事了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就應繳交營業稅。
C. 非金融機構買賣股票的收入是否繳納營業稅
對非金融機構買賣股票的收入徵收營業稅。依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D. 股票的買賣業務是否要交營業稅
股票買賣不叫營業稅,叫印花稅
E. 公司買賣股票需要交營業稅嗎
咨詢熱線ZI XUN RE XIAN
您好,南京某企業生意不斷擴大,今年2月份成功上市,那麼請問企業買賣股票是否要繳納營業稅呢?
專業解答
公司買賣股票應繳納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有以下情形除外:其中第(四)項規定,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下同)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
F. 企業買賣股票是否要繳納營業稅
咨詢熱線ZI XUN RE XIAN
您好,南京某企業生意不斷擴大,今年2月份成功上市,那麼請問企業買賣股票是否要繳納營業稅呢?
專業解答
公司買賣股票應繳納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有以下情形除外:其中第(四)項規定,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下同)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
G. 個人買賣股票的收入是否需繳納營業稅
【問題】
個人買賣股票的收入是否需繳納營業稅?
【解答】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因此,個人買賣股票收入暫免繳納營業稅。
H. 非金融企業股票買賣是否交營業稅
交營業稅
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下同)從事股票、債券買賣業務以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
I. 私營企業買賣股票等需要繳納營業稅嗎
根據二00吧年一一月5日國務院第三四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的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根據實施細則第十八條 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 再對比舊的實施細則第三條 條例第五條第(五)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是指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 條例第五條第(五)項所稱期貨,是指非貨物期貨。貨物期貨不徵收營業稅。 由原來強調是金融機構從事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到現在部論身份,只要從事了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就應繳交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