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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易所股票交易規則

發布時間: 2022-03-23 05:43:40

『壹』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第五章 交易信息

5.1.1 本所每個交易日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證券指數、證券交易公開信息等交易信息。
5.1.2 本所及時編制反映市場成交情況的各類日報表、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並予以發布。
5.1.3本所市場產生的交易信息歸本所所有。未經本所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使用和傳播。
經本所許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機構和個人,未經本所同意,不得將本所交易信息提供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或予以傳播。
5.1.4 證券交易信息的管理辦法由本所另行規定。 5.2.1 每個交易日9:15至9:25開盤集合競價期間,即時行情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格、虛擬開盤參考價格、虛擬匹配量和虛擬未匹配量。
5.2.2 連續競價期間,即時行情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格、最新成交價格、當日最高成交價格、當日最低成交價格、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實時最高五個買入申報價格和數量、實時最低五個賣出申報價格和數量。
5.2.3 首次上市證券上市首日,其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格為其發行價,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5.2.4即時行情通過通信系統傳輸至各交易參與人,交易參與人應在本所許可的范圍內使用。
5.2.5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本所可以調整即時行情發布的方式和內容。 5.3.1 本所編制綜合指數、成份指數、分類指數等證券指數,以反映證券交易總體價格或某類證券價格的變動和走勢,隨即時行情發布。
5.3.2 證券指數的編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
5.3.3 證券指數設置和編制的具體方法由本所另行規定。 5.4.1 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閉式基金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布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一)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達到±7%的各前3隻股票(基金);
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的計算公式為: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單只股票(基金)漲跌幅-對應分類指數漲跌幅。
(二)日價格振幅達到15%的前3隻股票(基金);
價格振幅的計算公式為:價格振幅=(當日最高價格-當日最低價格)/當日最低價格×100%。
(三)日換手率達到20%的前3隻股票(基金);
換手率的計算公式為:換手率=成交股數(份額)/流通股數(份額)×100%。
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價格振幅或換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額和成交量選取。
對應分類指數包括本所編制的上證A股指數、上證B股指數和上證基金指數等。
對第3.4.13條規定的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閉式基金,本所公布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5.4.2 股票、封閉式基金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異常波動,本所分別公告該股票、封閉式基金交易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5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一)連續3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的;
(二)連續3個交易日內日均換手率與前5個交易日的日均換手率的比值達到30倍,並且該股票、封閉式基金連續3個交易日內的累計換手率達到20%的;
(三)本所或證監會認定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異常波動指標自公告之日起重新計算。
對第3.4.13條規定的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閉式基金不納入異常波動指標的計算。
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漲跌幅偏離值的累計比例。
5.4.3 本所根據第4.2.3條對證券實施特別停牌的,根據需要可以公布以下信息:
(一)成交金額最大的五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數量和買入、賣出金額;
(二)股份統計信息;
(三)本所認為應披露的其他信息。
5.4.4 證券交易公開信息涉及機構的,公布名稱為「機構專用」。
5.4.5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本所可以調整證券交易公開信息的內容。

『貳』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第十章 紀律處分

10.1 會員、其他交易參與人違反本規則的,本所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單處或並處: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暫停或者限制交易許可權;
(四)取消交易參與人資格;
(五)取消會員資格。
10.2 會員、其他交易參與人對前條(二)、(三)、(四)、(五)項處分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處分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本所理事會申請復核。復核期間不停止相關處分的執行。

『叄』 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你好
我國《證券法》規定,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可以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

(1)證券交易所交易原則

①價格優先原則。價格較高的買入申報優先於價格較低的買入申報,價格較低的賣出申報優先於價格較高的賣出申報。

②時間優先原則。同價位申報,依照申報時序決定優先順序,即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先於後申報者。先後順序按證券交易所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2)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1)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市場交易規則。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市場的主要交易規則有:

①交易時間。交易所有嚴格的交易時間,在規定的時間內開始和結束集中交易,以示公正。滬、深證券交易所規定,採用競價交易方式的,每個交易日的'9:15~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上海證券交易所9:30~11:30、l3:00~15:00為連續競價時間;深圳證券交易所9:30~ll:30、13:00~14:57為連續競價時間,l4:57~15:00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15:00~15:30為大宗交易時間。

②交易單位。交易單位是交易所規定每次申報和成交的交易數量單位,以提高交易效率。一個交易單位俗稱「一手」,委託買賣的數量通常為一手或 ..........
望採納祝你好運

『肆』 滬深證劵交易所的交易規則有哪些

集中競價交易規則
中國的基本法制中缺少關於商事交易行為特殊性的一般規定,按照多數國家法律的規定,證券交易如同票據交易一樣,並不適用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成立的一般規則,而應當適用反映商事交易迅捷與安全要求的無因性原則與抽象性原則。下面僅依交易程序,對證券交易的集中競價規則做一簡單介紹。

開設交易帳戶
依現行法規,每個投資人慾從事證券交易,須首先向證券登記公司申請開設證券帳戶,憑該證券帳戶可以從事二級市場證券交易,也可以從事一級市場網上認購;其次須向具體的證券公司(交易所會員)申請開設資金帳戶,存入交易資金,其限額由證券公司自行規定。依據上述開戶合同,證券登記公司將為每一投資人提供證券託管、登記和交割服務;而證券公司將為投資人提供代理買賣、代理清算和資金出納服務。立法對於投資人的開戶設有身份確認程序規則。

委託買賣
依現行法規,每個投資人買賣證券均須委託具有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進行;即投資人(委託人)的交易指令先報送於證券公司(或交易系統);證券公司通過其場內交易員或交易系統將委託人的交易指令輸入計算機終端;各證券公司計算機終端發出的交易指令將統一輸入證交所的計算機主機,由其撮合成交;成交後由各證券公司代理委託人辦理清算、交割、過戶手續。
每一交易指令或報單均應包含以下內容:⑴股東帳戶及密碼;⑵委託序號和時間(指委託合同號,以明確委託時間);⑶買賣區分(0為買,1為賣); ⑷證券代碼(通常為4位數);⑸委託數量(手數); ⑹委託價格(市價或限價);⑺委託有效期(推定當日有效);⑻其他內容,如委託人資金帳號、身份證號碼等。此過程中極易造成糾紛,而交易所和交易會員對於委託指令的內容推定也處於不統一和不公開狀態。

場內競價
委託人的交易指令通過證券商的代理按時間序號輸入交易所計算機主機後,將通過場內競價撮合成交。交易所場內競價的方式分為集合競價與連續競價兩種。
集合競價主要適用於證券上市開盤價和每日開盤價。依此競價方式,證交所在每一營業日正式開市前的規定時間內(9:15--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也是按集合競價決定的,其收盤集合競價時間為每個交易日14:57-15:00)。計算機主機撮合系統將只存貯交易指令而不撮合成交;在正式開市時,主機撮合系統將對所有輸入的買賣盤價格和數量進行處理,以產生開盤價格。其撮合成交原則為:⑴可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格;(2)高於該價格的買入申請與低於該價格的賣出申請全部成交的價格;⑶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價格。兩個以上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仍有兩個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中間價為成交價格;深圳證券交易所取距離前收盤價最近的價格為成交價。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
集合競價結束後,交易所將開始當日的正式交易,交易系統將進入連續競價,直至當日收市。連續競價是買賣雙方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競價原則連續報買報賣的過程。依此原則,每一時點的報買價如高於或等於報賣價時,即按價格順序撮合成交;在每一同等成交價格點上,如買賣報單有時間差異的,即按時間順序使先報者成交;凡不能成交者將等待機會成交,部分成交者將使剩餘部分等待成交。

清算與過戶
證券交易清算是指證券買賣雙方通過證券經紀商在證交所進行的證券買賣成交後,通過交易清算系統進行交易資金支付與收訖的過程。根據中國實行的交易清算制度,證券商在代理投資人進行了證券交易的當日,應於收市後首先與交易所辦理清算業務,依差額交收規則由各證券商對買賣證券的金額差價予以清償;然後每個證券商對其代理的每一投資人買賣證券的價款金額進行清抵。但是由於當日信用結算慣例的存在,每一投資人在其買賣證券得到成交回報的當時,其帳戶內的資金則已即時結算;其中,賣出證券者已得到資金,並可用該資金另報買其他證券,而買入證券者則已減去其帳戶內資金,不得再透支購買證券。這一規則實際上形成了資金清算上的T+0制度。
證券交易過戶是指證券買賣雙方通過證券經紀商在證交所進行的證券買賣成交後,再通過證券登記機構進行證券權利的移轉與過戶登記的過程。根據中國實行的登記過戶制度,投資人在所買賣證券成交後的下一個營業日,證券登記公司方為其辦理完畢過戶手續,並應提供交割單,如該日逢法定假日,則過戶日應順延至下一工作日。這就是證券過戶上的T+1規則。依此規則, 在某一營業日買入的證券只能在下一營業日賣出。
根據現行法規,我國對B 股交易採取不完全等同於A股的清算過戶規則。其中,B股買賣的資金清算採取T+1規則;B 股交易的證券過戶採取T+3規則。

大宗交易制度
中國的基本法制中缺少關於商事交易行為特殊性的一般規定。實際上,大陸法各國關於證券交易各類制度受到其商法一般規則的約束,這就是在法定條款限制下的意思自治制度。
從世界各國的證券交易制度來看,不同交易所所共同實施的交易制度有這樣三種:一是直接競價交易制度,二是大宗交易的制度,三是協議轉讓制度;這三種制度分別適用於不同的證券交易者,它們共同起到為不同類型的交易提供法律工具的作用。按照多數國家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大宗交易通常採取證券商報價制度;依照這一制度,凡交易量達到一定數額的證券交易者(我國滬深兩地的證券交易所規定為50萬股或以上),可以通過其證券經紀商的場內報單人在大宗交易市場報價買賣,而不須進入直接競價交易市場,其交易量應當統計在交易所當日的總成交量中。有的國家的證券交易所實際上還允許各證券經紀商自行儲存和買賣其客戶所報買或報賣的證券,故也有學者將這一制度徑稱為「做市商」制度。其實,證券商報價制度是由美國NASTAQ市場率先採用的大手數證券交易制度,後為紐約交易所和各其他交易所採用為大宗交易的基本制度。應當說,大宗交易制度對於區分不同類型的交易者和交易類型顯然具有重大的作用,它不僅區分了散戶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不同類型的交易(零售與批發),使得各交易規則更趨向於合理;而且有效地避免了機構投資人在直接競價交易市場中大買大賣,引起市場不必要的波動和對散戶不必要的誤導。
我國滬深兩地的證券交易所均規定有大宗交易制度,並且兩地的證券交易所均設有大宗交易櫃台。根據我國的證券交易規則,凡交易量達到或超過50萬股的股票交易均可以向大宗交易櫃台申請進行大宗交易,大宗交易櫃台在接到申請後將貯存其交易報單而不立即撮合,在交易所當日直接競價交易結束時,再根據當日該股交易的平均交易價統一撮合成交;這就是說,我國對於大宗交易實際採取的是集合競價制度。我們認為,我國對大宗交易採取的這一制度是十分有害的。首先,這一交易制度所採取的集中存貯大宗交易報單的做法實際上否定了證券交易人報單中的報價因素,它使得大宗交易報單僅具有形式性意義和抽象性意義,使得大宗交易報單僅具有報買數量或報賣數量的意義,而不具有具體報價的意義。其次,這一制度實際上否定了大宗交易者意思自治的權利,而將與之無關的集中競價交易平均價格強加於當事人,否定了證券交易買賣中極端復雜的交易條件。總的來說,我國所採用的大宗交易制度實際上是僅有大宗交易形式而無大宗交易內容的制度;它僅僅反映了我國國資管理部門單一追求國股高成交價的意志,並且為實現這一意志不惜犧牲市場經濟中最基本的交易原則。

金融期貨交易規則編輯
在我國《證券法》第42條規定了證券交易雙邊市場原則後,我國的相關制度和市場建設有了突飛猛機猛進的發展。2006年9月8日,我國成立了旨在從事證券期貨與金融期貨交易的上海金融期貨交易所;2005年4月8日,由滬深兩地證券交易所共同編制推出了證券期貨的基本交易工具「滬深300統一指數」;2007年3月6日我國又頒布了旨在掃除雙邊市場交易障礙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應當說,我國未來擬進行的證券期貨交易已經是呼之欲出了,我國未來將不斷推出的證券期權交易、利率期貨交易、匯率期貨交易的基本形態已經成形,我國已經開始了從單邊證券市場向雙邊證券市場的戰略改革之路。

基本規則
根據我國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我國期貨市場的基本經驗,我國對於即將推行的證券期貨交易,將實行以下基本規則:

保證金交易規則
依據該規則,我國對於證券期貨交易實行8%的保證金交易規則,即證券期貨交易者可以以面值8%的保證金買賣一面值的證券期貨商品;法律允許期貨經紀商在該8%的基礎上另加收保證金,按照期貨市場慣例,該保證金比例不應超過15%。可見,保證金交易規則是雙重的;一方面,金融期貨交易所將向所有從事證券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人實行並收取交易額8%的交易保證金,另一方面,期貨經紀人將向其客戶收取交易額8%或者更高的交易保證金。

當日無負債結算規則
依據該規則,金融期貨交易所應當在當日收市時,及時將結算結果通知其所有的期貨交易會員並與之完成無負債結算,期貨交易會員應當根據期貨交易結算結果再與客戶進行結算,並應當將結算結果按照與客戶約定的方式及時通知客戶。凡客戶已經穿倉的,將按合同構成對期貨交易會員的負債,期貨交易會員有權要求該客戶補充交易保證金,並以自有資金對交易所承擔責任。

強制平倉規則
依據該規則,期貨交易所交易會員的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會員未在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期貨交易所應當將該會員的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的有關費用和發生的損失由該會員承擔。客戶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客戶未在期貨公司規定的時間內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期貨公司應當將該客戶的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的有關費用和發生的損失由該客戶承擔。

逐日盯市規則
與上述規則相聯系,我國在期貨交易合同法實踐中還採取逐日盯市規則。依此規則,期貨經紀人有權要求其全部客戶在其期貨公司周遍設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固定的辦公人員、固定的聯系電話;在每日結算時,只要該期貨公司按照該固定的聯系方式與客戶進行了聯系,即構成合法地通知;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時,該期貨公司有權按照合同的條款推定客戶當事人的意思。
(5)漲跌停板規則與熔斷機制
(6)限額持倉與大戶持倉報告規則
(7)風險准備金規則
(8)強制減倉處置規則

結算會員規則
我國對於期貨交易實行分級結算制度。依此制度,從事證券期貨交易的當事人僅為金融期貨交易所的交易會員,任何當事人慾從事證券期貨交易必須通過經合法批準的期貨經紀人進行,客戶與期貨經紀人之間的關系為特定的經紀合同關系。另一方面,根據我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規定,與金融期貨交易所進行每日結算者必須為其結算會員,不具備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的期貨公司必須通過結算會員與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金融期貨交易所的結算會員分為一般結算會員與特別結算會員兩種,一般結算會員將以其自有資金並且自擔風險代表其全部客戶與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而特別結算會員與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時所能代表的客戶較為有限;金融期貨交易所的全部結算會員必須按規定向金融期貨交易所交納風險准備金,並對其全部客戶的交易向金融期貨交易所負有結算擔保責任。

風險控制規則
根據我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規定,當我國期貨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時,期貨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決定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
(1)提高保證金比例;
(2)調整漲跌停板幅度;
(3)限制會員或者客戶的最大持倉量;
(4)暫時停止交易;
(5)強制減倉;
(6)採取其他緊急措施。

『伍』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制度是什麼

1、T+1交割,T+1交收:交易雙方在交易次日完成與交易有關的證券、款項收付,即買方收到證券、賣方收到款項。我國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對A股均實行T+1交收。

2、漲跌幅限制:證券交易所為了抑制過度投機行為,防止市場出現過分的暴漲暴跌,而在每天的交易中規定當日的證券交易價格在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基礎上下波動的幅度。如今,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實行10%的漲跌幅限制。(ST股和未完成股改的S股漲跌幅限制為5%)

3、中國的股票開盤時間是周一到周五,早上從9:30--11:30,下午是:13:00--15:00,中國所有地方都一樣,以北京時間為准。每天早晨從9:15分到9:25分是集合競價時間。所謂集合競價就是在當天還沒有成交價的時候,你可根據前一天的收盤價和對當日股市的預測來輸入股票價格。

而在這段時間里輸入計算機主機的所有價格都是平等的,在結束時間統一交易,按最大成交量的原則來定出股票的價位,這個價位就被稱為集合競價的價位,而這個過程被稱為集合競價。

集合競價規則參看集合競價條目。匹配原則是買方價高優先,賣方價低優先,同樣價格則先參與競價的優先,但整個交易過程不是分布進行匹配,而是是競價結束集中匹配完成。集合競價時間為9:15-9:25,可以掛單,9:25之後就不能掛單了。要等到9:30才能自由交易。

(5)上海交易所股票交易規則擴展閱讀:

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原則:

1、價格優先原則:

價格優先原則是指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滿足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滿足於較高賣出申報;同價位申報,先申報者優先滿足。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和板牌競價時,除上述的的優先原則外,市價買賣優先滿足於限價買賣。

2、成交時間優先順序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在口頭唱報競價,按中介經紀人聽到的順序排列;在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時,按計算機主機接受的時間順序排列;在板牌競價時,按中介經紀人看到的順序排列。在無法區分先後時,由中介經紀人組織抽簽決定。

3、成交的決定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在口頭唱報競價時,最高買進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的價位相同,即為成交。在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時,除前項規定外,如買(賣)方的申報價格高(低)於賣(買)方的申報價格,採用雙方申報價格的平均中間價位;如買賣雙方只有市價申報而無限價申報,採用當日最近一次成交價或當時顯示價格的價位。

『陸』 中外股票交易規則區別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紐約證券交易所為例

國內股市交易規則(深滬兩市):

1、交易原則:價格優先、時間優先。

2、成交順序:較高買進委託優先於較低買進委託;較低賣出委託優先於較高賣出委託;同價位委託,按委託順序成交。

3、交易品種:A股、B股、國債現貨、企業債券、國債回購、基金。

4、報價單位:A股、B股以股東為報價單位,基金以基金單位為報價單位,債券以「100元面額」為報價單位;國債回購以「資金年收益率」為報價單位。

5、價格變化檔位:A股、債券、基金為0.01元;深市B股為0.01港元,國債回購為0.01%;滬市A股、債券、基金為0.01元,B股為0.002美元。

6、委託買賣單位與零股交易:A股、B股、基金的委託買單位為「股」(基金按「基金單位」),但為了提高交易系統的效率,必以100股(滬市B股為1000股)或基整數倍進行委託買賣。如有低於100股(或B股1000股)的零股需要交易,必須一次性委託賣出。同時,也不能委託買進零股,債券、可轉換債券的委託單位為1000元面值(手)。

7、交易時間: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法定公眾假期除外。

8、競 價:集合競價:上午9:15-9:25,下午2:57-3:00;

9、連續競價:上午9:30-11:30 下午1:00-2:57;

10、開市 價:某隻證券當日第一筆成交價(第一筆成交價有可能在連續競價中產生);

11、收市 價:深市為有成交的最後一分鍾內所有成交價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滬市為當日最後一筆成交價為收市價。

12、漲跌幅限制:自1996年12月16日起,證券交易所對交易的股票(含A股、B股)、基金類證券實行交易價格漲跌幅限制。在一個交易日內,除上市首日證券外,每隻證券的交易幅度不得超過10%,實施特別處理的股票(ST股票)漲跌幅度限制為5%
美股
一、交易代碼
交易代碼則為上市公司英文縮寫,例如:微軟(microsoft)的股票交易代碼為msft。
二、交易單位
交易單位沒有限制,以1股為單位。
三、漲跌幅度
無漲跌幅度限制,原有股價漲跌單位為1/16美元,現今多改為小數點制(最低為1美分)。
四、開戶手續
買賣美國股票只需要開立一個證券戶頭,此證券戶頭同時擁有銀行戶頭的功能,若您將錢存進此戶頭但未購買股票,券商會付給您利息,但要扣10%的稅,如果想免稅可選擇自動轉存短期基金,由券商代為操作獲利。
五、交易手續費
買賣美國股票的手續費,不以「交易金額」的比率計算,而以「交易筆數」為基準,而且因券商的不同而有異。例如:在知名網路券商e*trade開戶交易,每筆交易手續費為14.99~19.99美元,若在擁有中文網站並有中文客戶服務的嘉信理財charles schwab交易,每筆手續費為29.95美元。
此外,還有一種收費模式是以「交易數量」為基礎進行計算的,不同券商的收費標准也有區別。例如知名美國網路券商盈透證券的交易費按照每股0.005美元收取,所以當投資者在一筆交易中買賣1000股時,盈透證券收費0.005×1000=5美元。

『柒』 證券交易所主要的交易規則包括

目前交易股票主要關注的就是成交的原則,以及使用賬戶和app還有電腦端的軟體怎麼使用。包括怎麼下單以及就是交易時間。

『捌』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18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1.1 為規范證券市場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1.2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證券)的交易,適用本規則。本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1.3 證券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1.4 證券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及本所相關業務規則,遵循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1.5 證券交易採用無紙化的集中交易或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交易市場

第一節 交易場所

2.1.1 本所為證券交易提供交易場所及設施。交易場所及設施由交易主機、交易大廳、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報盤系統及相關的通信系統等組成。

2.1.2 本所設置交易大廳。本所會員(以下簡稱會員)可以通過其派駐交易大廳的交易員進行申報。

除經本所特許外,僅限下列人員進入交易大廳:

(一)登記在冊交易員;

(二)場內監管人員。

第二節 交易參與人與交易權

2.2.1 會員及本所認可的機構進入本所市場進行證券交易的,須向本所申請取得交易權,成為本所交易參與人。

交易參與人應當通過在本所開設的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進行證券交易,並遵守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關於證券交易業務的相關規定。

2.2.2 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是指交易參與人據此可以參與本所證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關交易權利,並接受本所相關交易業務管理的基本單位。

2.2.3 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和交易許可權等管理細則由本所另行規定,報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第三節 交易品種

2.3 下列證券可以在本所市場掛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債券;

(四)債券回購;

(五)權證;

(六)經證監會批準的其他交易品種。

第四節 交易時間

2.4.1 本所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

國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場休市。

2.4.2 採用競價交易方式的,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每個交易日的9:15至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至11:30、13:00至14:57為連續競價時間,14:57至15:00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

基金、債券、債券回購交易,每個交易日的9:15至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至11:30、13:00至15:00為連續競價時間。

開市期間停牌並復牌的證券除外。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交易時間。

2.4.3 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交易時間不作順延。

第三章 證券買賣

第一節 一般規定

3.1.1 會員接受投資者的買賣委託後,應當按照委託的內容向本所申報,並承擔相應的交易、交收責任。

會員接受投資者買賣委託達成交易的,投資者應當向會員交付其委託會員賣出的證券或其委託會員買入證券的款項,會員應當向投資者交付賣出證券所得款項或買入的證券。

3.1.2 交易參與人通過其相關的報盤系統、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和報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機發送買賣申報指令,並按本規則達成交易,交易結果及其他交易記錄由本所發送至交易參與人。

3.1.3 交易參與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委託和申報記錄。

3.1.4 投資者買入的證券,在交收前不得賣出,但實行回轉交易的除外。

證券的回轉交易是指投資者買入的證券,經確認成交後,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賣出。

3.1.5 下列品種實行當日回轉交易:

(一)債券;

(二)債券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

(四)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五)跨境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六)跨境上市開放式基金;

(七)權證;

(八)經證監會同意的其他品種。

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和跨境上市開放式基金僅限於所跟蹤指數成份證券或投資標的實施當日回轉交易的開放式基金。

B股實行次交易日起回轉交易。

3.1.6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實行一級交易商制度,具體辦法由本所另行規定,報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第二節 指定交易

3.2.1 本所市場證券交易實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境外投資者從事B股交易除外。

3.2.2 全面指定交易是指參與本所市場證券買賣的投資者必須事先指定一家會員作為其買賣證券的受託人,通過該會員參與本所市場證券買賣。

3.2.3 投資者應當與指定交易的會員簽訂指定交易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指定交易協議一經簽訂,會員即可根據投資者的申請向本所交易主機申報辦理指定交易手續。

3.2.4 本所在開市期間接受指定交易申報指令,該指令被交易主機接受後即刻生效。

3.2.5 投資者變更指定交易的,應當向已指定的會員提出撤銷申請,由該會員申報撤銷指令。對於符合撤銷指定條件的,會員不得限制、阻撓或拖延其辦理撤銷指定手續。

3.2.6 指定交易撤銷後即可重新申辦指定交易。

3.2.7 指定交易的其他事項按照本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節 委託

3.3.1 投資者買賣證券,應當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並與會員簽訂證券交易委託協議。協議生效後,投資者即成為該會員經紀業務的客戶(以下簡稱客戶)。

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按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

3.3.2 客戶可以通過書面或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託方式委託會員買賣證券。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託應當按相關規定操作。

3.3.3 客戶通過自助委託方式參與證券買賣的,會員應當與其簽訂自助委託協議。

3.3.4 除本所另有規定外,客戶的委託指令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證券賬戶號碼;

(二)證券代碼;

(三)買賣方向;

(四)委託數量;

(五)委託價格;

(六)本所及會員要求的其他內容。

3.3.5 客戶可以採用限價委託或市價委託的方式委託會員買賣證券。

限價委託是指客戶委託會員按其限定的價格買賣證券,會員必須按限定的價格或低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買入證券;按限定的價格或高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賣出證券。

市價委託是指客戶委託會員按市場價格買賣證券。

3.3.6 客戶可以撤銷委託的未成交部分。

3.3.7 被撤銷和失效的委託,會員應當在確認後及時向客戶返還相應的資金或證券。

3.3.8 會員向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節 申報

3.4.1 本所接受交易參與人競價交易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 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

每個交易日9:20至9:25的開盤集合競價階段、14:57至15:00的收盤集合競價階段,本所交易主機不接受撤單申報;其他接受交易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撤銷指令經本所交易主機確認方為有效。

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接受申報時間。

3.4.2 會員應當按照客戶委託的時間先後順序及時向本所申報。

3.4.3 本所接受交易參與人的限價申報和市價申報。

3.4.4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價申報:

(一)最優5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即該申報在對手方實時最優5個價位內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逐次成交,剩餘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二)最優5檔即時成交剩餘轉限價申報,即該申報在對手方實時5個最優價位內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逐次成交,剩餘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報最新成交價轉為限價申報;如該申報無成交的,按本方最優報價轉為限價申報;如無本方申報的,該申報撤銷。

(三)本所規定的其他方式。

3.4.5 市價申報只適用於有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連續競價期間的交易,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3.4.6 限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號、營業部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數量、價格等內容。

市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申報類型、證券賬號、營業部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數量等內容。

申報指令按本所規定的格式傳送。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申報的內容及方式。

3.4.7通過競價交易買入股票、基金、權證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

賣出股票、基金、權證時,余額不足100股(份)的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3.4.8 競價交易中,債券交易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手或其整數倍,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手或其整數倍,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0手或其整數倍。

債券交易和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以人民幣1000元面值債券為1手,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以人民幣1000元標准券為1手。但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3.4.9 股票、基金、權證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100萬股(份),債券交易和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10萬手,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5萬手。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證券的單筆申報最大數量。

3.4.10 不同證券的交易採用不同的計價單位。股票為「每股價格」,基金為「每份基金價格」,權證為「每份權證價格」,債券為「每百元面值債券的價格」,債券質押式回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債券買斷式回購為「每百元面值債券的到期購回價格」。但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3.4.11A股、債券交易和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基金、權證交易為0.001元人民幣,B股交易為0.001美元,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為0.005元。

3.4.12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各類證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和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

3.4.13 本所對股票、基金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

股票、基金漲跌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跌幅價格=前收盤價×(1±漲跌幅比例)。

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個交易日無價格漲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閉式基金;

(二)增發上市的股票;

(三)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的股票;

(四)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證券的漲跌幅比例。

3.4.14買賣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在價格漲跌幅限制以內的申報為有效申報,超過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3.4.15除本所另有規定外,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集合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股票開盤集合競價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90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的50%;

(二)基金、債券開盤集合競價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最高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15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的70%;

(三)股票收盤集合競價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不高於最新成交價格的110%且不低於最新成交價格的90%。

當日無交易的,前收盤價格視為最新成交價格。

開盤集合競價階段的債券回購交易申報無價格限制。

3.4.16 除本所另有規定外,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連續競價階段、開市期間停牌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股票連續競價階段、開市期間停牌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不高於最新成交價格的110%且不低於最新成交價格的90%;

(二)基金、債券、債券回購連續競價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不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的110%且不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的90%;同時不高於上述最高申報價與最低申報價平均數的130%且不低於該平均數的70%;即時揭示中無買入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最新成交價格中較低者視為前項最高買入價格;即時揭示中無賣出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最新成交價格中較高者視為前項最低賣出價格。

當日無交易的,前收盤價格視為最新成交價格。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申報價格限制的規定。

3.4.17申報當日有效。每筆參與競價交易的申報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時,未成交的部分繼續參加當日競價,本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節 競價

3.5.1 證券競價交易採用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方式。

集合競價是指在規定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

連續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

3.5.2 當前競價交易階段未成交的買賣申報,自動進入當日後續競價交易階段。

第六節 成交

3.6.1 證券競價交易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

成交時價格優先的原則為:較高價格買入申報優先於較低價格買入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價格賣出申報。

成交時時間優先的原則為: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先於後申報者。先後順序按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3.6.2集合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

(一)可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格;

(二)高於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於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的價格;

(三)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價格。

兩個以上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仍有兩個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中間價為成交價格。

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

3.6.3連續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

(一)最高買入申報價格與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相同,以該價格為成交價格;

(二)買入申報價格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三)賣出申報價格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3.6.4 按成交原則達成的價格不在最小價格變動單位范圍內的,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相應的最小價格變動單位。

3.6.5買賣申報經交易主機撮合成交後,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規則各項規定達成的交易於成立時生效,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履行清算交收義務。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統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嚴重後果的交易,本所可以採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

對顯失公平的交易,經本所認定並經本所理事會同意,可以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證監會報告。

違反本規則,嚴重破壞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交易,本所有權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規交易者承擔。

3.6.6 依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其成交結果以本所交易主機記錄的成交數據為准。

3.6.7證券交易的清算交收業務,應當按照本所指定的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

第七節 大宗交易

3.7.1 在本所進行的證券買賣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採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3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二)B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3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萬元美元;

(三)基金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200萬份,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0萬元;

(四)債券及債券回購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1000手,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額。

3.7.2 本所接受下列大宗交易申報:

(一)意向申報;

(二)成交申報;

(三)固定價格申報;

(四)本所認可的其他大宗交易申報。

3.7.3本所每個交易日接受大宗交易申報的時間分別為:

(一)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意向申報;

(二)9:30至11:30、13:00至15:3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報;

(三)15:00至15:30接受固定價格申報。

交易日的15:00仍處於停牌狀態的證券,本所當日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的申報。

3.7.4 每個交易日9:30至15:30時段確認的成交,於當日進行清算交收。

每個交易日16:00至17:00時段確認的成交,於次一交易日進行清算交收。

3.7.5 意向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號、證券代碼、買賣方向等。

意向申報應當真實有效。申報方價格不明確的,視為至少願以規定的最低價格買入或最高價格賣出;數量不明確的,視為至少願以大宗交易單筆買賣最低申報數量成交。

3.7.6 當意向申報被會員接受(包括其他會員報出比意向申報更優的價格)時,申報方應當至少與一個接受意向申報的會員進行成交申報。

3.7.7 買賣雙方就大宗交易達成一致後,應當委託會員通過交易業務單元向本所交易系統提出成交申報,申報指令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證券代碼;

(二)證券賬號;

(三)買賣方向;

(四)成交價格;

(五)成交數量;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內容。

成交申報的證券代碼、成交價格和成交數量必須一致。

3.7.8 買賣雙方達成協議後,向本所交易系統提出成交申報,申報的交易價格和數量必須一致。

除本所另有規定外,大宗交易的成交申報、成交結果一經本所確認,不得撤銷或變更。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履行清算交收義務。

3.7.9 提出固定價格申報的,買賣雙方可按當日競價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者當日全天成交量加權平均價格進行申報。

固定價格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號、證券代碼、買賣方向、交易類型、交易數量等。

在接受固定價格申報期間內,固定價格申報可以撤銷;申報時間結束後,本所根據時間優先的原則對固定價格申報進行匹配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3.7.10 有價格漲跌幅證券的成交申報價格,由買方和賣方在當日價格漲跌幅限制范圍內確定。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的成交申報價格,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格的上下3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格之間自行協商確定。

每個交易日16:00至17:00接受的申報,適用於當日其他交易時段接受的漲跌幅價格。

3.7.11 會員應當保證大宗交易參與者實際擁有與其申報相對應的證券或者資金。

持有或者租用本所交易業務單元的機構參與大宗交易,應當通過持有或者租用的交易業務單元提出申報,並確保擁有與申報相對應的證券或者資金。

3.7.12 本所債券大宗交易實行一級交易商制度。

經本所認可的會員,可以擔任一級交易商,通過本所大宗交易系統進行債券雙邊報價業務。

3.7.13 大宗交易不納入本所即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結束後計入該證券成交總量。

3.7.14 本所在每個交易日結束後通過本交易所網站公布以下交易信息:

(一)股票和基金的成交申報大宗交易,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成交量、成交價格以及買賣雙方所在會員證券營業部的名稱;

(二)債券和債券回購的成交申報大宗交易,內容包括:證券名稱、成交價和成交量;

(三)單只證券的固定價格申報的成交量、成交金額,及該證券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五家會員證券營業部的名稱和各自的買入、賣出金額。

3.7.15 大宗交易涉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買賣雙方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八節 債券回購交易

3.8.1 債券回購交易包括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和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等。

3.8.2 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是指債券持有人將債券賣給購買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賣方再以約定價格從買方購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交易。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是指債券持有人在將債券質押的同時,將相應債券以標准券折算比率計算出的標准券數量為融資額度而進行的質押融資,交易雙方約定在回購期滿後返還資金和解除質押的交易。

3.8.3 債券回購交易的期限按日歷時間計算。如到期日為非交易日,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結算。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項

第一節 開盤價與收盤價

4.1.1 證券的開盤價為當日該證券的第一筆成交價格。

4.1.2 證券的開盤價通過集合競價方式產生,不能產生開盤價的,以連續競價方式產生。

4.1.3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證券的收盤價通過集合競價的方式產生。收盤集合競價不能產生收盤價或未進行收盤集合競價的,以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分鍾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為收盤價。

基金、債券、債券買斷式回購的收盤價為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分鍾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

債券質押式回購的收盤價為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小時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

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第二節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

4.2.1 本所對上市證券實行掛牌交易。

4.2.2 證券上市期屆滿或依法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本所終止其上市交易,並予以摘牌。

4.2.3 本所可以對涉嫌違法違規交易的證券實施特別停牌並予以公告,相關當事人應按照本所的要求提交書面報告。

特別停牌及復牌的時間和方式由本所決定。

4.2.4 證券停牌時,本所發布的行情中包括該證券的信息;證券摘牌後,行情中無該證券的信息。

4.2.5 證券開市期間停牌的,停牌前的申報參加當日該證券復牌後的交易;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停牌及集合競價期間不揭示集合競價虛擬參考價格、虛擬匹配量、虛擬未匹配量。

『玖』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15修訂

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增加第四章第五節「指數熔斷」的通知

上證發〔2015〕94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防範市場大幅波動風險,進一步完善證券交易機制,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權益,推動證券市場的長期穩定健康發展,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決定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四章中增加第五節「指數熔斷」,就指數熔斷相關事宜做出專門規定(詳見附件),並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請各市場參與人認真做好指數熔斷相關業務和技術系統准備,確保市場平穩運行。

本所2013年發布的《關於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及相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3〕9號)中規定的暫不實施事項,仍按其相關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15修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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