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交割過戶
⑴ 我查看股票交易系統中的交割單,其中有過戶費,手續費還有個其他雜費(收5元)。請問這個其他雜費是什麼
其他雜費原來是有的,現在取消了。
過戶費按每10手一元收取。
交易費(也就是手續費)看券商(券商收取)是如何給你的,在萬分之4到千分之3之間,可以協商的,最少可談到千分之1.5之下。雙向的。
印花稅賣出時才有,千分之一。
如果還在收取你的其他雜費,可以要求券商停止收取,這又是在糊弄人。
⑵ 股票交易過戶費怎麼收
在A股市場中,證券交易過戶費是按照投資者成交金額的0.002%雙向收取的,這筆收入屬於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收入,由證券經營機構在投資者清算交割的時候代為扣除收取。只有上海交易所會單獨收取過戶費,而深圳交易所的過戶費是包含在交易經手費中的。
而股票買賣交易中還會產生印花稅、交易規費(證管費和證券交易經手費)、傭金等交易費用。其中交易規費、過戶費和傭金都是雙向收取的。而印花稅是單邊收取的,投資者買入時不需要收取印花稅,在投資者賣出時收取0.1%。
因為,在交易規費中的證管費是按照投資者成交金額的0.002%雙向收取的。而證券交易經手費是按照投資者成交金額的0.00487%雙向收取。所以,交易規費是按照投資者成交金額的0.00687%雙向收取。
交易傭金是由券商收取的,最高不超過成交金額的0.3%雙向收取。傭金最低5元起,單筆交易傭金不滿5元按5元收取。而券商對資金量較大、交易量較多的投資者會給予降低傭金率的優惠。如果投資者資金量大、交易頻繁的可以通過所在券商申請降低傭金。
【拓展資料】
過戶費是指委託買賣的股票、基金成交後,由買賣雙方為變更股權登記所支付的費用。簡單來說就是證券公司受理委託人的買賣交易申請後,將股票過戶到投資者名下,而收取的過戶費用。過戶費是雙向收取的,除印花稅單邊收取外,其他交易手續費一般都是雙邊收取。
股票過戶費是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所規定的,說的是在股票進行交易時,需要向證券交易所支付用來更改股票持有人信息的費用。在股票交易時,還需要支付一些其他的費用,比如傭金和印花稅。這些費用的收取,每個證券交易所都會有不同的標准,但是基本上都不會相差懸殊太大,具體情況可以直接咨詢交易所的工作人員。
一、過戶費是指委託買賣的股票、基金成交後買賣雙為變更股權登記所支付的費用。這筆收入屬於證券登記清算機構的收入,由證券經營機構在同投資者清算交割時代為扣收。 目前我國上海證交所雙向收取成交面額0.3‰的過戶費,深圳證交所不單獨收取過戶費,其過戶費包含在交易經手費中。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收取,證券公司代收 買賣上海A股股票,按成交數量的0.3‰收取,買賣深圳A股,不單獨收取過戶費 。 對於B股,這項費用稱為"結算費」。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為成交金額的千分之0.5。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亦為成交金額的千分之0.5,最高為500港元。 基金交易目前不收取過戶費。
二、過戶費怎麼算
按相關規定則需要繳納以下費用:
1.增值稅。稅率5.55%,由賣方繳納。
2.個人所得稅。稅率交易總額1%或兩次交易差的20%,由賣方繳納。
3.印花稅。稅率1%,買賣雙方各半,不過至今國家暫免徵收。
4.契稅。基準稅率3%,優惠稅率1.5% 和1%,由買方繳納。
5.測繪費。1.36元/平米,總額=1.36元/平米*實際測繪面積。
6.二手房交易手續費總額。住宅6元/平米*實際測繪面積,非住宅10元/平米。
7.登記費。工本費80元,共有權證:20元
⑶ 為什麼我股票交易後,再交割單上,又時候有過戶費有時候沒有
有過戶費的是因為你買的是上海股票,也就是6開頭的,0開頭的就沒有過戶費。
⑷ 簡述交割過戶的含義
交割是結算過程中,投資者與證券商之間的資金結算,交易雙方過戶交易貨幣的所有權的實際交付行為。滬深兩市除B股外的上市交易證券,都實行T+1交割制度。T+1制度是指當日買入的股票不能在當日賣出,資金收付與證券交割只能在成交日的下一個營業日進行交割過戶,不能在當日從賬戶中提取現金。
在資金使用上,當天賣股票後,資金回到投資者賬戶上,當天即可以用來買股票,但是,當天賣股票,資金回到投資者帳上,投資者如果想馬上提取現金是不可能的,必須等到第二天才能將現金提出。實際上,資金同樣是T+1到賬。
(4)股票交易交割過戶擴展閱讀:
交割過戶的主體:
對於交割,只有法人也就是企業,才有資格進行保值、交割,對於一般個人,只能選擇投機。選擇保值的企業法人,允許進入交割月,進入交割月後可以選擇平倉,也可以交割或提取現貨。
以玉米0901為例,允許到09年1月份時,選擇平倉、或交割、或提取現貨。當然也可以在09年1月份之前平倉,但交割或提取現貨只能到交割月時進行,不能提前進行。選擇「投機」的個人投資者,以「玉米0901」為例,則必須在09年1月份之前平倉,「投機」者沒有資格等到期時提取現貨。
⑸ 股票交易查詢交割單上的過戶費為.12,是什麼意思
上交所交易過程會產生過戶費,為每千股0.6元。如果你寫的是12元的話,那你應該是成交了2w股的交易
⑹ 怎樣根據股票成交過戶交割單做會計分錄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投資收益
貸: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1、「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核算企業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債券投資、股票投資、基金投資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
(1)企業持有的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也在「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核算。「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
借方——登記交易性金融資產取得成本、資產負債表日其公允價值高於賬面余額的差額
貸方——登記資產負債表日其公允價值低於賬面余額的差額 、企業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結轉的成本
(2)關於該賬戶的明細科目——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性金融資產的類別和品種,分別設置「成本」、「公允價值變動」等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2、「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核算企業交易性金融資產等公允價值變動而形成的應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或損失。
3、「投資收益」科目核算企業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等期間取得的投資收益以及處置交易性金融資產等實現的投資收益或投資損失。
(6)股票交易交割過戶擴展閱讀: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持有的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債券投資、股票投資、基金投資、權證投資等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衍生金融資產不在本科目核算。
企業(證券)的代理承銷證券,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單獨設置「1331 代理承銷證券」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交易性金融資產的類別和品種,分別「成本」、「公允價值變動」進行明細核算。
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借記本科目(成本),按發生的交易費用,借記「投資收益」科目,對於價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息,借記「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債券利息,借記「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收到現金股利或利息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
(三)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借記本科目(公允價值變動),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科目;公允價值低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四)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成本,貸記本科目(成本),按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貸記或借記本科目(公允價值變動),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 科目。
同時,按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借記或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
⑺ 股票過戶給兒子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股票母親可以過戶給兒子。
一般說來,上市交易的委託買賣交易的交割手續完成後,股票的原持有者需在股票背面的背書欄中蓋章或簽名,以證明該股票它成為可轉讓過戶股票。
而股票購買者在賣出者轉讓背書後,則應攜帶身份證明、印鑒、證券交易所的成交單及其他有關證明,向股票發行公司或委託的代理機構提出辦理過戶申請,並填寫股票過戶申請書。
在委託的代理機構審驗所有過戶手續齊全後,發行公司就可以把原股票的戶頭注銷,為新股東立戶。
股票過戶後,記名股票的委託交易過程就算完畢。
這時,新股東就完全正式享有股東所有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⑻ 什麼是股票清算股票清算交割與過戶
(1)應付價款者,將交割款項如數開具劃帳憑證至證券交易所在人民銀行營業部的帳戶,由交易所清算部送去營業部劃帳。
(2)應付價款者,由交易所清算部如數開具劃帳憑證,送營業部辦理劃撥手續。
證券商送客戶買賣確認書
證券商的出市代表在交易所成交後,應立即通知其證券商,填寫買進(賣出)確認書。
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買賣一經成交,出市代表應盡快通知其營業處所,以製作買賣報告書,於成立後的第二個營業日通知委託人(或以某種形式公告),並於該日下午辦理交割手續。買賣報告書應按交易所規定的統一格式制備。買進者以紅色印製,賣出者以蘭色印製。買賣報告書應記載委託人委託人姓名、股東代號、成交日期、證券種類、股數或面額、單價、傭金、手續費、代繳稅款、應收或應付金額、場內成交單號碼等事項。
7.交割相關規定
(1)在交割日的規定時間內,買方應將價款,賣方應將證券送至清算部。
(2)賣方將證券交付買方時,意味著權利的相應轉移。
(3)證券商不得因客戶的違約而不進行交割。
(4)證券商違背義務時,證券交易所可在交割當日收盤前一定時間內指定其他證券商代為賣出或買進。價格上發生的差額以及經紀人傭金及其他費用,應由違背交割義務的證券商負擔。若交割日收盤前無法了結交易,則應由證券交易所從證券商中選定3-5人為評價人,評定該證券的價格,作為清算的依據。
(5)若證券商違背交割義務時,其經受的已成交但尚未交割的各種其他買賣,可由證券交易所指定其他證券商代為了結。
(6)違背交割義務的證券商所應負的款項,證券交易所可以從其營業保證金與其應付款項沖消;沖消後若尚有餘額,將其償還;若有不足,證券交易所可向違約證券商追償。
(7)證券商在違背交割義務的案件尚未了結前,不得進入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也不得接受客戶的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