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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票交易如何交個稅

發布時間: 2022-01-20 09:30:15

⑴ 「新三板」限售股轉讓要交個稅嗎

為了促進股票市場的穩健發展,我國針對上市公司實施了特殊的稅收政策,《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規定:「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而針對限售股,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證監會聯合發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一、新三板公司是上市公司么?

「新三板」全稱為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根據《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的規定,對其「依法納入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可見,國務院明確將新三板公司界定為「非上市公眾公司」,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也明確指出,「新三板」(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二、新三板限售股轉讓稅收政策適用

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針對新三板交易中的涉稅事項,如果有明確規定的,適用具體的文件規定;如果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市場建設中涉及稅收政策的,原則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資者的稅收政策處理」。

如果參照上市公司的稅收政策,關於限售股的規定,有兩個比較具體的文件,《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以及《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明確7種法定情形屬於上市公司限售股范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事實上,將新三板界定為非上市公司後,更加符合邏輯的做法是應該直接適用有關股權轉讓的一般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的規定,對以下7種情形均征稅:(1)出售股權;(2)公司回購股權;(3)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並向投資者發售;(4)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5)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6)以股權抵償債務;(7)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同時,該文件的第三十條明確:「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別規定的股權轉讓,不適用本辦法」。由於,新三板限售股並無特別規定,從稅收政策適用上來看,新三板轉讓限售股適用67號文是沒有問題的。

三、新三板限售股范圍

四、納稅地點及稅務風險

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同時明確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對於「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凈資產核定法、類比法等進行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因此通過協議轉讓進行的「一分錢」轉讓等「稅務籌劃」也面臨潛在的納稅調整風險。

總結:

目前,國家針對新三板交易,已經出台了印花稅、個人股息紅利的稅收政策,對於其他稅種等事項並未予以明確;按照國務院出台的文件精神,可以參考對滬深兩市投資者已經出台的有關稅收政策。需要指出的是,近年來,股權轉讓引發的稅務爭議越來越多,華稅建議,新三板交易雙方需要在交易前明確應該履行的納稅義務,同時,交易雙方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可以進行一定稅務籌劃,以降低交易稅負。

⑵ 新三板交易涉及哪些稅

小編初步整理的新三板交易稅如下,更多新三板相關知識,參考第一路演:

一、企業法人的納稅

(一)企業所得稅

對於企業法人而言,轉讓新三板的股票屬於財產轉讓范疇,按照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營業稅

我國現行稅法規定股票買賣業務屬於金融商品轉讓,屬於營業稅的金融保險業稅目,稅率為5%。

(三)印花稅

在新三板買賣、繼承、贈予股票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二、個人投資者的納稅

(一)個人所得稅

當前,對個人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實行免徵個人所得稅政策。

(二)營業稅

當前,對個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

(三)印花稅

在新三板買賣、繼承、贈予股票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與企業法人的政策一致。

(四)股息紅利

股息紅利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個有持股在1個月以內的,按股息紅利的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在1個月以上至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這些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⑶ 新三板股票如何交易,個稅怎麼交

自己公司在新三板上掛牌了,完全可以持有的,為什麼要轉讓呢。還有你有新三板賬戶?

⑷ 新三板個稅政策

「新三板」市場原指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進入代辦股份系統進行轉讓試點,因為掛牌企業均為高科技企業而不同於原轉讓系統內的退市企業及原STAQ、NET系統掛牌公司,故形象地稱為「新三板」。新三板的意義主要是針對公司的,會給該企業,公司帶來很大的好處。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於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局限於天津濱海、武漢東湖以及上海張江等試點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國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交易平台,主要針對的是中小微型企業。

通知規定,個人持有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⑸ 個人轉讓(買賣)股票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第040號)「經國務院同意,決定今明兩年(即1994、1995年)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關於股票轉讓所得1996年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經報國務院同意,1996年對股票轉讓所得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61號)「為了配合企業改制,促進股票市場的穩健發展,經報國務院批准,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之規定,自1994年起,個人買賣股票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等文件規定,個人買賣股票及開放式基金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但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應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買賣其他有價證券所得應征個人所得稅。

⑹ 新三板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

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於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報主管稅務機關。
應納稅所得額=股權轉讓收入-股權原值-合理費用

⑺ 新三板投資者買賣股票要交多少稅

1、印花稅:只要賣股票就要交
印花稅是一種很古老的稅種。最開始買賣股票時,買賣雙方是要簽立書據的,政府在上面蓋個印,為它的效力背書。當然政府不會白乾,收取的費用就是印花稅。現在買賣過程完全是電子交易,書據省掉了,但印花稅還是要交。
對個人投資者來說,無論在A股、B股還是新三板買賣股票,都要繳納印花稅,稅率為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只在賣股票時交。
如果是企業,進行股權轉讓時需要徵收萬分之五的印花稅,比個人投資者要低。
舉個例子,如果你花1000萬買新三板股票,2000萬售出,那麼這個過程中需要繳納2萬元印花稅;如果是一家企業的話,只需要繳納1萬元印花稅。
看到這里,可能個人投資者會大喊坑爹。但是先別急,企業也有自己的苦。雖然印花稅交的少,但營業稅和所得稅在前面等著呢。
2、企業增值稅+所得稅:投資虧了可以抵稅,賺了才用交
如果一家企業在二級市場上追漲殺跌虧了錢,那麼恭喜你,這個稅就免了。虧損可以抵扣稅負,在其他的業務之前列支費用。
如果企業在二級市場上買賣股票或參與定增盈利了,那就要光榮的納稅了。首先繳納增值稅,稅率是買賣差價的3%。其次要交企業所得稅,基本稅率是25%。
舉個例子:如果一家企業從二級市場上花1000萬買入新三板股票,最終以2000萬賣出,除了前文所說的萬分之五的印花稅之外,還需要交兩筆稅:一筆是買賣差價3%的增值稅,50萬。另一筆是扣除印花稅之後的所得稅,(2000-1000)*(1-0.03)*0.25=242.5萬。
如果企業在限售股解禁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轉讓給其他企業或個人,所取得的收入,計入企業當年度應稅收入計算納稅。
還有由持股平台類企業代持限售股的情況。比如新三板上有員工持股平台形成的新三板持股平台類股東,這種情況下怎麼交稅呢?企業轉讓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買賣差價*股數),要交企業所得稅。同時,這家公司向個人分紅時,個人要交個人所得稅。如果不能確定股票原來價值的,企業所得稅一律按15%來算。所以,公司員工通過員工持股平台代持員工激勵股票,要交兩道稅。轉讓過程中,先繳納企業所得稅,分紅時員工還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為了合理避稅,有的人就開動腦筋了。比如搞個合夥制企業來炒股。合夥企業一般針對股東個人按累進稅制徵收個人所得稅,但有的地方為了鼓勵合夥企業的發展,會降低稅率。藉助合夥企業,可以將個人的納稅地點由被投資企業所在地變為合夥企業所在地,這樣就可以享受減稅政策了。當然各地政策會有不同。
比如新疆對股權投資合夥企業執行優惠政策,新注冊公司制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實際稅率為12%,自然人股東個人所得稅實際稅率16%。自然人合夥人實際稅負16%。
所以把公司注冊在喀什、霍爾果斯其實跟注冊在維爾京、開曼是一個意思。
3、個人所得稅:新三板集郵黨要交的稅
個人所得稅這個稅種看起來就像為集郵黨量身打造的。
無論企業還是個人,在市場上高拋低吸賺的錢都免徵個人所得稅,國家的政策看起來在鼓勵炒股。
但個人轉讓IPO限售股取得的收入,要按照「財產轉讓所得」,按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IPO集郵黨躺槍了。
舉個例子:
今年,鍾立君等4名股民把地方稅務局告上了法庭。原告2007年以前在三板市場買入粵傳媒,後來粵傳媒在中小板上市,上市後原告分7次出售了粵傳媒股票,被收了21.5萬的個人所得稅,4人認為在二級市場減持應該免徵個人所得稅,因此把地方稅務局給告了。
國稅總局給4人的答復是:「你們4名股民在原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購買粵傳媒股票,然後在證券二級市場減持。此種行為與個人在證劵二級市場上買賣股票有所不同,不符合財稅[2009]167號第八條的免稅條件規定,即」對個人從上海證劵交易所、深圳證劵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稅「。由此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70號)第一條規定,對」個人持有的從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轉到主板市場(或中小板、創業板市場)的限售股「應徵收個人所得稅。」
判例中,個人投資者在新三板流通市場上買的股票,轉板後被視為限售股了。
目前新三板市場上集郵的各位一定要注意,如果哪天公司轉去中小創,減持套利時,一定要過限售期,不然是要交20%個人所得稅的。
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收10%個人所得稅;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這個規定既適用於A股市場,也適用於新三板市場。
因為免徵個人所得稅,所以進行股權轉讓的企業利用這個政策,開展了轟轟烈烈的1分錢交易,企業該交的企業所得稅,營業稅,還有個人所得稅,統統免除了。太會發揮創造力了,有沒有。

⑻ 新三板轉讓股權如何繳個稅

Hi你好。我不是很清楚,因為我沒接觸過這一方面,再加上這個補填納稅的話,應該他那個公司那裡有說明的。

⑼ 新三板股票交易可否交納個人所得稅

是的,要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的,不能准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

納稅人同時持有限售股及該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轉讓所得,按照限售股優先原則,即:轉讓股票視同為先轉讓限售股,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舉例:

錢某在某上市公司任職,任職期間該公司授予錢某限售股3萬股,該批限售股已於2012年年初解禁,錢某在8月份之前陸續買進該公司股票2萬股,股票平均買價為5.4元/股,但限售股授予價格不明確。2012年8月錢某以8元/股的價格賣出公司股票4萬股。在不考慮股票買賣過程中其他相關稅費的情況下,錢某轉讓4萬股股票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元。

『解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0000×8×(1-15%)×20%=40800(元)

⑽ 新三板股權轉讓如何交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一、自然人轉讓所投資企業股權(份)(以下簡稱股權轉讓)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並確定計稅依據。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採用本公告列舉的方法核定。
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可視為計稅依據明顯偏低:
1.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2.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
3.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的;
4.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的;
5.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條第一項所稱正當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
2.因國家政策調整的原因而低價轉讓股權;
3.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4.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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