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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深證股票交易規則

發布時間: 2021-07-10 08:55:32

『壹』 股票交易規則

一、股票交易時間

目前,A股市場交易時間為非法定節假日的周一到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所有節假日或者周末,A股都會休市。

二、集合競價與連續競價

股票買賣按照價格有限、時間優先的原則排序。上午9:15—9:25進行集合競價,這個時間段可以開始報價,9:20前的報價可以撤銷,9:20後的報價不能撤銷,系統收集所有人的買賣報價後,統一按照價格和時間原則集中撮合,成交額最大的交易,對應價格即為開盤價。

9:30—11:30,13:00—15:00為連續競價時間,系統對有效委託進行逐筆處理,遵循價格優先和時間優先原則。

三、股票交易單位

股票交易單位為「股」,平時看到的股價就是每股價格,買股票至少要買1手或其整數倍,1手=100股。如果申購新股,至少要申購1000股。賣出股票則沒有太多限制,最低1股也能賣出。

四、股價每日波動

每個交易日,單只普通股票(除上市首日、復牌等特殊情況)的股價較上一交易日收盤價的漲跌幅度不得超過10%;ST開頭的股票,漲跌幅不得超過5%;新股上市首日,最高漲幅限制為44%。

(1)2020年深證股票交易規則擴展閱讀:

一、股票交易是股票的買賣。股票交易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通過證券交易所買賣股票,稱為場內交易;另一種是不通過證券交易所買賣股票,稱為場外交易。

二、股票分析數據

1、技術分析

技術分析是以預測市場價格變化的未來趨勢為目的,通過分析歷史圖表對市場價格的運動進行分析的一種方法。股票技術分析是證券投資市場中普遍應用的一種分析方法。

2、基本分析

基本分析法通過對決定股票內在價值和影響股票價格的宏觀經濟形勢、行業狀況、公司經營狀況等進行分析,評估股票的投資價值和合理價值,與股票市場價進行比較,相應形成買賣的建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股票交易規則

『貳』 2020年股市新規有哪些

股市開市和收市時間就是股票的交易開始和結束時間,一般我國股市交易時間為每周一到周五上午時段9:30-11:30,下午時段13:00-15:00。周六、周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不交易。也就是說股票的開市時間為上午9:30,收市時間為15:00。

滬深市場股票交易日為:周一至周五(法定節日除外),其中9:15—9:25集合競價,9:30—11:30前市,連續競價,13:00—15:00後市,連續競價;14:57—15:00為收盤集合競價。

中國香港股票周一至周五:早市9:30-12:00,午市13:00-16:00,周六,周日及香港公眾假期休市。美國交易時間夏令是21:30開盤—4:00收市,冬令則22:30開盤—5:00結束。

(2)2020年深證股票交易規則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投資時光看準概念、板塊和市盈率是遠遠不夠的,用戶要對選擇的股票有足夠的了解,只有前景好的企業才能給你帶來穩固,長期的收入。

牛市中基本閉著眼睛買的股票都會漲,但別忘了收益越大風險也越大。物極必反的道理人們都懂,牛市到了頂峰也就是股票大跌即將來臨的時候。此時一定要擦亮眼睛,該收手時就收手,切勿讓貪念沖昏了頭腦。

人有人品,股有股品。企業經營得體,誠信穩健,積極分紅,則值得青睞。相反經營不善,只想利用股票扭虧為盈或者彌補債務的企業則不值得信賴。

『叄』 深交所修改《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具體有哪些變化

深交所修改《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修改的地方有,①處於暫時停牌期間或停牌至收市的證券,深交所不會再接受其協議大宗交易申報。原規則是對處於臨時停牌期間或者停牌至收市的證券,深交所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申報。後修改規則增加了一個日期,修改之後是“當天全天停牌、處於臨時停牌期間或停牌至收市的證券,深交所不接受其協議大宗交易申報”,②調整申報時間。將交易主機接受競價交易申報的時間從每個交易日9:25至9:30期間修改為每個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一:深交所修改《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在2020年12月經過中國證監會的批准,對《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20年修訂)》作出部分修改。修改《深圳交易所交易規則》是為了強化退市制度的改革,促進資源配置進一步優化,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從而形成“有進有出、優勝劣汰"的市場化、常態化退出機制。

『肆』 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三大規則

證券交易所是市場的組織者和監管者,對市場運行進行一線監管是交易所的核心職責。交易規則、上市規則和會員管理規則三大規則,共同構成了交易所一線監管的基石。

交易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13年11月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交易市場
第一節 交易場所
第二節 交易參與人
第三節 交易品種與方式
第四節 交易時間
第三章 證券買賣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委託
第三節 申報
第四節 競價
第五節 成交
第六節 大宗交易
第七節 融資融券交易
第八節 債券回購交易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項
第一節 轉託管
第二節 開盤價與收盤價
第三節 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
第四節 除權與除息
第五節 退市整理期間交易事項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即時行情
第三節 證券指數
第四節 證券交易公開信息
第六章 證券交易監督
第七章 交易異常情況處理
第八章 交易糾紛
第九章 交易費用
第十章 附則

上市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及一般規定
第三章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節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聲明與承諾
第二節 董事會秘書
第四章 保薦人
第五章 股票和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
第一節 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
第二節 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與上市
第三節 有限售條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第六章 定期報告
第七章 臨時報告的一般規定
第八章 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
第一節 董事會和監事會決議
第二節 股東大會決議
第九章 應披露的交易
第十章 關聯交易
第一節 關聯交易及關聯人
第二節 關聯交易的程序與披露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節 重大訴訟和仲裁
第二節 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
第三節 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和盈利預測
第四節 利潤分配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
第五節 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和澄清
第六節 回購股份
第七節 可轉換公司債券涉及的重大事項
第八節 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
第九節 股權激勵
第十節 破產
第十一節 其他
第十二章 停牌和復牌
第十三章 風險警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退市風險警示
第三節 其他風險警示
第十四章 暫停、恢復、終止和重新上市
第一節 暫停上市
第二節 恢復上市
第三節 終止上市
第四節 重新上市
第十五章 申請復核
第十六章 境內外上市事務
第十七章 監管措施和違規處分
第十八章 釋 義
第十九章 附 則

創業板上市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及一般規定
第三章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第一節 聲明與承諾
第二節 董事會秘書
第四章 保薦機構
第五章 股票和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
第一節 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
第二節 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與上市
第三節 有限售條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第六章 定期報告
第七章 臨時報告的一般規定
第八章 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
第一節 董事會和監事會決議
第二節 股東大會決議
第九章 應披露的交易
第十章 關聯交易
第一節 關聯交易及關聯人
第二節 關聯交易的程序與披露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節 重大訴訟和仲裁
第二節 募集資金管理
第三節 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和盈利預測
第四節 利潤分配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
第五節 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和澄清
第六節 回購股份
第七節 可轉換公司債券涉及的重大事項
第八節 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
第九節 股權激勵
第十節 破產
第十一節 其他
第十二章 停牌和復牌
第十三章 暫停、恢復、終止上市
第一節 暫停上市
第二節 恢復上市
第三節 終止上市
第十四章 申請復核
第十五章 境內外上市事務
第十六章 監管措施和違規處分
第十七章 釋義
第十八章 附則


會員管理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員資格管理
第三章 席位、交易單元與交易許可權管理
第四章 證券交易及相關業務管理
第一節 證券交易業務管理
第二節 交易及相關系統管理
第三節 證券交易信息管理
第四節 其他證券業務管理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一節 會員代表
第二節 報告與公告
第三節 會員收費
第四節 糾紛解決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紀律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章附則

『伍』 深圳股票交易所制定的規則是算是法律嗎求指教

不是法律,法律從狹義上來說,僅指全國人民大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條文叫法律,其他的都不叫法律。比如,國務院的是行政法規,各部委的叫行政規章,各地人大的地方法規等等。
你說那個深圳股票交易所制定的規則是屬於行業的一種規范指引,他的制定、修改、廢除都跟法律有著極大的區別

『陸』 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新版)的第三章 證券買賣

3.1.1會員接受投資者的買賣委託後,應當確認投資者具備相應證券或資金,並按照委託的內容向本所申報,承擔相應的交易、交收責任。
會員接受投資者買賣委託達成交易的,投資者應當向會員交付其委託會員賣出的證券或其委託會員買入證券的款項,會員應當向投資者交付賣出證券所得款項或買入的證券。
3.1.2 會員通過報盤系統向本所交易主機發送買賣申報指令,並按本規則達成交易,交易記錄由本所發送至會員。
3.1.3 會員應當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委託和申報記錄。
3.1.4 投資者買入的證券,在交收前不得賣出,但實行回轉交易的除外。
證券的回轉交易,是指投資者買入的證券,經確認成交後,在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賣出。
債券競價交易實行當日回轉交易,B股實行次交易日起回轉交易。
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實行回轉交易的證券品種和回轉方式。
3.1.5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實行主交易商制度,具體規定由本所另行制定,報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3.2.1 投資者買賣證券,應當以實名方式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並與會員簽訂證券交易委託協議。協議生效後,投資者為該會員經紀業務的客戶。
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按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
3.2.2投資者可以通過書面或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託方式委託會員買賣證券。
投資者通過自助委託方式參與證券買賣的,會員應當與其簽訂自助委託協議。
3.2.3投資者通過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方式進行自助委託的,應當按相關規定操作。
會員應當記錄投資者委託的電話號碼、網卡地址、IP地址等信息。
3.2.4 除本所另有規定外,投資者的委託指令應當包括:
(一)證券賬戶號碼;
(二)證券代碼;
(三)買賣方向;
(四)委託數量;
(五)委託價格;
(六)本所及會員要求的其他內容。
3.2.5 投資者可以採用限價委託或市價委託的方式委託會員買賣證券。
限價委託,是指投資者委託會員按其限定的價格買賣證券,會員必須按限定的價格或低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買入證券;按限定的價格或高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賣出證券。
市價委託,是指投資者委託會員按市場價格買賣證券。
3.2.6 投資者可以撤銷委託的未成交部分。
3.2.7被撤銷或失效的委託,會員應當在確認後及時向投資者返還相應的資金或證券。 3.3.1 本所接受會員競價交易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 11:30 、13:00至15:00。
每個交易日9:20至9:25、14:57至15:00,本所交易主機不接受參與競價交易的撤銷申報;在其他接受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
每個交易日9:25至9:30,交易主機只接受申報,但不對買賣申報或撤銷申報作處理。
本所可以調整接受會員申報的時間。
3.3.2 會員應當按照接受投資者委託的時間先後順序及時向本所申報。
買賣申報和撤銷申報經本所交易主機確認後方為有效。
3.3.3 本所接受會員的限價申報和市價申報。
3.3.4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接受下列類型的市價申報:
(一)對手方最優價格申報;
(二)本方最優價格申報;
(三)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
(四)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
(五)全額成交或撤銷申報;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類型。
對手方最優價格申報,以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對手方隊列的最優價格為其申報價格。
本方最優價格申報,以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本方隊列的最優價格為其申報價格。
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與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對手方最優五個價位的申報隊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即時成交並撤銷申報,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與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對手方所有申報隊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全額成交或撤銷申報,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如與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對手方所有申報隊列依次成交能夠使其完全成交的,則依次成交,否則申報全部自動撤銷。
3.3.5 市價申報只適用於有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連續競價期間的交易。其他交易時間,交易主機不接受市價申報。
3.3.6 本方最優價格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本方無申報的,申報自動撤銷。
其他市價申報類型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對手方無申報的,申報自動撤銷。
3.3.7 限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交易單元代碼、證券營業部識別碼、買賣方向、數量、價格等內容。
市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申報類型、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交易單元代碼、證券營業部識別碼、買賣方向、數量等內容。
申報指令應當按本所規定的格式傳送。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申報的內容。
3.3.8 通過競價交易買入股票或基金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
賣出股票或基金時,余額不足100股(份)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3.3.9 通過競價交易買入債券以10張或其整數倍進行申報。買入、賣出債券質押式回購以10張或其整數倍進行申報。
賣出債券時,余額不足10張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債券以人民幣100元面額為1張,債券質押式回購以100元標准券為1張。
3.3.10 股票(基金)競價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得超過100萬股(份),債券和債券質押式回購競價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得超過10萬張。
3.3.11 股票交易的計價單位為「每股價格」,基金交易的計價單位為「每份基金價格」,債券交易的計價單位為「每百元面值的價格」,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計價單位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
3.3.12 債券交易可以採取凈價交易或全價交易的方式。
凈價交易,是指買賣債券時以不含有應計利息的價格申報並成交。
全價交易,是指買賣債券時以含有應計利息的價格申報並成交。
3.3.13 A股交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基金、債券、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人民幣;B股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港元。
3.3.14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證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和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
3.3.15 本所對股票、基金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10%, ST和*ST等被實施特別處理的股票價格漲跌幅限制比例為5%。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證券的漲跌幅限制比例。
3.3.16 漲跌幅限制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跌幅限制價格=前收盤價×(1±漲跌幅限制比例)。
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漲跌幅限制價格與前收盤價之差的絕對值低於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的,以前收盤價增減一個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漲跌幅限制價格。
3.3.17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的;
(二)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的;
(三)證監會或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3.3.18 申報當日有效。每筆競價交易的申報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時,未成交部分繼續參加當日競價,但第3.3.4條第(三)、(四)、(五)項市價申報類型除外。 3.4.1 證券競價交易採用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方式。
集合競價,是指對一段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
連續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
3.4.2 買賣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其有效競價范圍與漲跌幅限制范圍一致,在價格漲跌幅限制以內的申報為有效申報,超過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3.4.3 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按下列方法確定有效競價范圍:
(一)股票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的900%以內,連續競價、盤中臨時停牌復牌集合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
(二)債券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發行價的上下30%,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前收盤價的上下10%,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
(三)債券質押式回購非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前收盤價的上下100%,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0%。債券質押式回購上市首日的有效競價范圍設置,由本所另行規定。
有效競價范圍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有效競價范圍上限或下限與最近成交價之差的絕對值低於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的,以最近成交價增減一個該證券的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有效競價范圍。
3.4.4 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超過有效競價范圍的申報不能即時參加競價,暫存於交易主機;當成交價波動使其進入有效競價范圍時,交易主機自動取出申報,參加競價。
3.4.5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在集合競價期間沒有產生成交的,繼續交易時,按下列方式調整有效競價范圍:
(一)有效競價范圍內的最高買入申報價高於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或最近成交價,以最高買入申報價為基準調整有效競價范圍;
(二)有效競價范圍內的最低賣出申報價低於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或最近成交價,以最低賣出申報價為基準調整有效競價范圍。
3.4.6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證券的有效競價范圍。 3.5.1 證券競價交易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
價格優先的原則為:較高價格買入申報優先於較低價格買入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價格賣出申報。
時間優先的原則為: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先於後申報者。先後順序按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3.5.2 集合競價時,成交價的確定原則為:
(一)可實現最大成交量;
(二)高於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於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
(三)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兩個以上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取在該價格以上的買入申報累計數量與在該價格以下的賣出申報累計數量之差最小的價格為成交價;買賣申報累計數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況的,開盤集合競價時取最接近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為成交價,盤中、收盤集合競價時取最接近最近成交價的價格為成交價。
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
3.5.3 連續競價時,成交價的確定原則為:
(一)最高買入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相同,以該價格為成交價;
(二)買入申報價格高於集中申報簿當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以集中申報簿當時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三)賣出申報價格低於集中申報簿當時最高買入申報價格時,以集中申報簿當時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3.5.4買賣申報經交易主機撮合成交後,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規則各項規定達成的交易於成立時生效,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履行清算交收義務。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統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嚴重後果的交易,本所可以採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
對顯失公平的交易,經本所認定,可以採取適當措施。
違反本規則,嚴重破壞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交易,本所有權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規交易者承擔。
3.5.5 依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其成交結果以交易主機記錄的成交數據為准。
3.5.6 會員間的清算交收業務由本所指定的登記結算機構負責辦理。 3.6.1 在本所進行的證券買賣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採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5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
(二)B股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5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萬元港幣;
(三)基金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300萬份,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
(四)債券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5千張,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
(五)債券質押式回購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5千張,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
(六)多隻A股合計單向買入或賣出的交易金額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且其中單只A股的交易數量不低於20萬股。
(七)多隻基金合計單向買入或賣出的交易金額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且其中單只基金的交易數量不低於100萬份。
(八)多隻債券合計單向買入或賣出的交易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且其中單只債券的交易數量不低於2千張。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額。
3.6.2 本所接受大宗交易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3.6.3 有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該證券當日漲跌幅限制價格範圍內確定。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的上下30%之間自行協商確定。
3.6.4 會員應當保證大宗交易參與者實際擁有與交易申報相對應的證券或資金。
3.6.5 股票、基金大宗交易不納入本所即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結束後計入當日該證券成交總量。
3.6.6 每個交易日大宗交易結束後,本所公布大宗交易的證券名稱、成交量、成交價以及買賣雙方所在會員證券營業部或交易單元的名稱。
3.6.7 大宗交易通過本所綜合協議交易平台進行,具體規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3.7.1融資融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向會員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證券或借入證券並賣出的行為。
3.7.2 會員參與本所融資融券交易,應當向本所申請融資融券交易許可權,並通過融資融券專用交易單元進行。
3.7.3 投資者進行融資融券交易,應當按照規定開立信用證券賬戶。信用證券賬戶的開立和注銷,根據會員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3.7.4 本所對融資融券交易的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交易業務流程;
(二)可用於融資買入和融券賣出的證券;
(三)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種類和最高折算率;
(四)融資融券的最長期限;
(五)初始保證金比例及最低維持擔保比例;
(六)信息披露與報告制度;
(七)市場風險控制措施;
(八)其他事項。
3.7.5 會員向投資者融資、融券前,應當與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向其講解融資融券業務規則和合同內容,並要求其簽署風險揭示書。
3.7.6 融資融券交易活動出現異常,已經或者可能危及市場穩定的,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暫停全部或部分證券的融資融券交易,並予以公告。
3.7.7 融資融券交易的具體規定,由本所另行制定,報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3.8.1 債券回購交易採取質押式回購交易等方式。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是指債券持有人在將債券質押並將相應債券以標准券折算比率計算出的標准券數量為融資額度向交易對手方進行質押融資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回購期滿後返還資金和解除質押的交易。其中,質押債券取得資金的交易參與人為「融資方」;其對手方為「融券方」。
3.8.2 會員應當與參與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投資者簽訂債券回購委託協議,並設立標准券明細賬。
標准券,是指可用於回購質押的債券品種按標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於融資的額度。標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債券現券品種所能折成的標准券金額與債券面值之比。
標准券及標准券折算比率的具體規定,由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制定。
3.8.3 債券回購交易申報中,融資方按「買入」方向進行申報,融券方按「賣出」方向進行申報。
3.8.4 本所債券回購按回購期限設立不同品種,並向市場公布。
3.8.5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實行一次交易、兩次結算。回購交易達成後,初次結算的結算價格為100元,回購到期二次結算的結算價格為購回價,購回價是指每百元資金的本金和利息之和。
購回價的具體計算方法,由本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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