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期間公司應當至少在每月前
『壹』 股票退市風險公告的期限有多久
名詞解釋編輯
中國A股市場中的一種制度。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降低市場風險,2003年4月2日和4月3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關於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加強退市風險警示等問題的通知〉,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對其股票交易實行「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簡稱「退市風險警示」。具體措施是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記,以區別於其它公司股票。在退市風險警示期間,股票報價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
2分類情形編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
(一)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連續為負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後連續為負值;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後為負值;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後低於1000萬元;
(四)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五)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六)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七)公司可能被解散;
(八)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九)因第12.14條股權分布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在規定的一個月內向本所提交解決股權分布問題的方案,並獲得本所同意;
(十)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1]
在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情形消除之後,上市公司應當向證券交易所申請撤銷該特別處理,並應按照交易所要求在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前一交易日做出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種停牌一天,自復牌之日起交易所撤銷其股票簡稱中的「*ST」。
『貳』 ST摘帽,證監會要多久回復
13.2.3上市公司出現第13.2.1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年度報告或者財務報告更正公告後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提交董事會的書面意見。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於年度報告或者財務報告更正公告披露當日停牌一天。披露日為非交易日的,於下一交易日停牌一天。自復牌之日起,本所對公司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13.2.4上市公司出現第13.2.1條第(三)項、第(四)項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停牌兩個月期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復牌。自復牌之日起,本所對公司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在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期間,公司應當至少發布三次風險提示公告。
13.2.5上市公司出現第13.2.1條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應當於當日立即向本所報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於本所知悉該事實後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關公告後下一交易日開市時復牌。自復牌之日起,本所對公司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有破產風險的公司在其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期間,除應當按照第11.8.5條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外,每月還應當至少披露一次公司破產程序的進展情況,提示破產風險。
有被解散風險的公司應當參照前款規定,披露解散和清算的進展情況,提示相關風險。
13.2.6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審計結果表明第13.2.1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已經消除的,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年度報告後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年度報告,同時可以向本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交易實行的退市風險警示。
13.2.7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因第13.2.1條第(三)項、第(四)項情形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兩個月內上述情形消除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交易實行的退市風險警示。
13.2.8上市公司在第13.2.1條第(五)項、第(六)項情形消除後,可以向本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交易實行的退市風險警示。
13.2.9上市公司向本所提交撤銷對其股票交易實行的退市風險警示申請後,應當在下一交易日作出公告。
本所根據公司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撤銷對其股票交易實行的退市風險警示。
13.2.10本所決定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銷退市風險警示之前一個交易日作出公告。
因此,ST摘帽是向交易所提出申請,並非證監會
『叄』 *ST股票的問題
13.1.1 上市公司出現財務狀況或其他狀況異常,導致其股票存在終止上市風險,或者投資者難以判斷公司前景,其投資權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本所對該公司股票交易實行特別處理。
13.1.2 本章所稱特別處理分為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以下簡稱「退市風險警示」)和其他特別處理。
13.1.3 退市風險警示的處理措施包括:
(一) 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於其他股票;
(二) 股票報價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
恢復上市首日股票報價的日漲跌幅不受前項有關5%的限制。
13.1.4 其他特別處理的處理措施包括:
(一) 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於其他股票;
(二) 股票報價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
第二節 退市風險警示
13.2.1 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一) 最近兩年連續虧損(以最近兩年年度報告披露的當年經審計凈利潤為依據);
(二) 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虛假記載,公司主動改正或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兩年連續虧損;
(三) 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四) 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五) 出現可能導致公司解散的情形或法院受理公司破產案件,可能依法宣告公司破產;
(六) 本所認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風險的情形。
13.2.2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之前一個交易日發布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以及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起始日;
(二)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主要原因;
(三)公司董事會關於爭取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意見及具體措施;
(四)股票可能被暫停或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
(五)實行退市風險警示期間公司接受投資者咨詢的主要方式;
(六)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13.2.3 上市公司出現13.2.1條第(一)、(二)項情形的,應當自董事會審議年度報告或財務報告更正公告後及時向本所報告, 並提交董事會的書面意見。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於年度報告或財務報告更正公告披露當日停牌一天。披露日為非交易日的,於下一交易日停牌一天。自復牌之日起,本所對公司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13.2.4 上市公司出現13.2.1條第(三)、(四)項情形的,本所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兩個月期滿的次一交易日起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復牌,同時對其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在實行退市風險警示期間,公司應當至少發布三次風險提示公告。
13.2.5 上市公司出現13.2.1條第(五)項情形的,應當於當日立即向本所報告並於次一交易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於本所知悉該情形之日起停牌。
本所自公司披露相關破產受理公告或可能被解散的公告及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公告的次一交易日起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復牌,同時對其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公司在其股票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期間,除應按照11.8.5條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外,每月還應至少披露一次公司破產程序或解散事宜的進展情況,提示破產或解散風險。
13.2.6 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審計結果表明13.2.1條第(一)、(二)項情形已消除的,公司應當自董事會審議年度報告後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同時可以向本所申請對其股票交易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13.2.7 上市公司股票因13.2.1條第(三)、(四)項情形被本所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在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兩個月內上述情形消除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對其股票交易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13.2.8 上市公司股票因13.2.1條第(五)項情形被本所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認為13.2.1條第(五)項情形已消除,可以向本所申請對其股票交易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13.2.9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請對其股票交易撤銷退市風險警示後,應當於次一交易日披露相關公告。
本所收到公司提交的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申請後,決定是否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13.2.10 本所決定撤消退市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銷退市風險警示之前一個交易日作出公告。
公告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一天,自復牌之日起本所對公司股票交易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13.2.11 本所決定不予撤消退市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所有關書面通知的次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司不公告的,本所以交易所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公告披露當日上午開市時起停牌一小時,上午十點三十分復牌。
第三節 其他特別處理
13.3.1 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行其他特別處理:
(一)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其股東權益為負值;
(二)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三) 按照13.2.6條申請並獲准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主營業務未正常運營,或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為負值;
(四) 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在三個月以內不能恢復正常;
(五) 公司主要銀行帳號被凍結;
(六) 公司董事會無法正常召開會議並形成董事會決議;
(七) 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第七十一條,要求本所對公司的股票交易實行特別提示;
(八) 中國證監會或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13.3.2 上市公司出現13.3.1條第(一)至(三)項情形的,應當自董事會審議年度報告後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提交董事會書面意見。
13.3.3 上市公司出現13.3.1條第(四)至(六)項情形的,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及時向本所報告。
13.3.4 上市公司出現13.3.1條第(七)項情形的,本所根據中國證監會要求對公司股票交易實行其他特別處理;出現該條其他各項情形的,本所決定是否對該公司股票交易實行其他特別處理。
13.3.5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所的要求在其股票交易被實行其他特別處理之前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告內容參照13.2.2條的規定。
公告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一天,自復牌之日起本所對公司股票交易實行其他特別處理。
13.3.6 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狀況恢復正常,審計結果表明13.3.1條第(一)、(二)項情形已消除,並且滿足以下條件的,公司應當自董事會審議年度報告後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同時可以向本所申請對其股票交易撤銷其他特別處理:
(一) 主營業務正常運營;
(二) 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為正值。
13.3.7 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審計結果表明13.3.1條第(三)項情形已消除的,公司應當自董事會審議年度報告後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同時可以向本所申請對其股票交易撤銷其他特別處理。
13.3.8 上市公司認為13.3.1條第(四)至(六)項情形已消除,可以向本所申請對其股票交易撤銷其他特別處理。
13.3.9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請對其股票交易撤銷其他特別處理後,應當於次一交易日披露相關公告。
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撤銷其他特別處理申請後,決定是否撤銷其他特別處理。
公司股票交易因第13.3.1條第(七)項規定被實行其他特別處理的,本所根據中國證監會有關要求,對其股票交易撤銷其他特別處理
13.3.10 本所決定撤消其他特別處理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銷其他特別處理之前一個交易日作出公告。
公告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一天,自復牌之日起本所對公司股票交易撤銷其他特別處理。
13.3.11 本所決定不予以撤消其他特別處理的,上市公司應當收到本所有關書面通知的次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司不公告的,本所以交易所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披露當日上午開市時起停牌一小時,上午十點三十分復牌。
本所就13.3.1條第(一)至(三)項情形作出不予撤銷特別處理的,上市公司在報送下一個年度報告時方可按照13.3.6條和13.3.7條的規定向本所再次申請對其股票交易撤銷其他特別處理。
參考資料:新上市規則
剛被*ST的已經虧兩年了,應該還能交易一年,第三年還虧就退市,如果*ST很長時間了快一年了,年報不能扭虧,將退市。
『肆』 在不具備上市條件的情況下,該公司的證券是否依然處於上市交易情況
要是交易所不同意,該公司拿不出更合理的方案,只能退市。
『伍』 有關創業板退市制度的內容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 [2009-06-05]
『陸』 剛掛上*ST的股票多長時間會退市
ST股票只是代表「特別處理」,僅起到一種警示作用;臨近退市才會標注*ST(退市預警),所以關注退市的話只要看*ST,具體退市流程是:股票被標記*ST後,如果財務報表出現連續3年虧損,一般下一個月就會做出退市處理(退市時間也會因股而異)。
如果一家上市公司連續出現兩年虧損或者是凈資產低於股票面值的時候,這只股票就會在簡稱之前加上ST,用來提醒投資者注意這只股票出現了風險,這只股票的漲跌幅度發生變化,每日漲跌幅不能超過5%。在股市中,這種行為也通常被稱為帶帽,在題材概念中也有ST板塊概念。
對於股票進行ST處理其實並不是對於上市公司的一種處罰,而僅僅是通過比較明顯的標志來標明這只股票目前的客觀狀態以提醒投資者理性投資,如果上市公司經過兩年虧損在第三年轉虧為盈後,將會摘帽,改為正常的交易股票,漲跌幅恢復10%。如果在第三年的時候公司沒有實現業績的改善還是虧損,股票的名稱前將在原來ST的基礎之上,再在之前加上「*」號的標志,這時候股票表示為存在退市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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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一般加sT股票會跌幾天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其股東權益為負值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被注冊會計師楚劇否定意見的審計報道,或者被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而且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情形嚴重的
(3)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出公司對外擔保余額超過1億元且占凈資產值的100%以上(主營業務為擔保公司除外)
(4)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出公司違法違規為其控股股東級其他關聯方提供的資金余額超過2000萬元或者占凈資產50%以上
(5)公司受到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後,在24個月內再次受到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6)連續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
(7)連續120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通過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成交量低於300萬股
在公司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期間,公司應當至少在每月前5個交易日內披露工作進展.
當然如果扭虧
或者
有機會被並購重組
就是重大利好
就不會退市了
不過會更名
『捌』 關於ST股票的問題
13.1.1 上市公司出現財務狀況或其他狀況異常,導致其股票存在終止上市風險,或者投資者難以判斷公司前景,其投資權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本所對該公司股票交易實行特別處理。
13.1.2 本章所稱特別處理分為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以下簡稱「退市風險警示」)和其他特別處理。
13.1.3 退市風險警示的處理措施包括:
(一) 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於其他股票;
(二) 股票報價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
恢復上市首日股票報價的日漲跌幅不受前項有關5%的限制。
13.1.4 其他特別處理的處理措施包括:
(一) 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於其他股票;
(二) 股票報價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
第二節 退市風險警示
13.2.1 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一) 最近兩年連續虧損(以最近兩年年度報告披露的當年經審計凈利潤為依據);
(二) 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虛假記載,公司主動改正或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兩年連續虧損;
(三) 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四) 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五) 出現可能導致公司解散的情形或法院受理公司破產案件,可能依法宣告公司破產;
(六) 本所認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風險的情形。
13.2.2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之前一個交易日發布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以及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起始日;
(二)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主要原因;
(三)公司董事會關於爭取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意見及具體措施;
(四)股票可能被暫停或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
(五)實行退市風險警示期間公司接受投資者咨詢的主要方式;
(六)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13.2.3 上市公司出現13.2.1條第(一)、(二)項情形的,應當自董事會審議年度報告或財務報告更正公告後及時向本所報告, 並提交董事會的書面意見。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於年度報告或財務報告更正公告披露當日停牌一天。披露日為非交易日的,於下一交易日停牌一天。自復牌之日起,本所對公司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13.2.4 上市公司出現13.2.1條第(三)、(四)項情形的,本所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兩個月期滿的次一交易日起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復牌,同時對其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在實行退市風險警示期間,公司應當至少發布三次風險提示公告。
13.2.5 上市公司出現13.2.1條第(五)項情形的,應當於當日立即向本所報告並於次一交易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於本所知悉該情形之日起停牌。
本所自公司披露相關破產受理公告或可能被解散的公告及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公告的次一交易日起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復牌,同時對其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公司在其股票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期間,除應按照11.8.5條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外,每月還應至少披露一次公司破產程序或解散事宜的進展情況,提示破產或解散風險。
13.2.6 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審計結果表明13.2.1條第(一)、(二)項情形已消除的,公司應當自董事會審議年度報告後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同時可以向本所申請對其股票交易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13.2.7 上市公司股票因13.2.1條第(三)、(四)項情形被本所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在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兩個月內上述情形消除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對其股票交易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13.2.8 上市公司股票因13.2.1條第(五)項情形被本所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認為13.2.1條第(五)項情形已消除,可以向本所申請對其股票交易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13.2.9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請對其股票交易撤銷退市風險警示後,應當於次一交易日披露相關公告。
本所收到公司提交的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申請後,決定是否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13.2.10 本所決定撤消退市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銷退市風險警示之前一個交易日作出公告。
公告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一天,自復牌之日起本所對公司股票交易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13.2.11 本所決定不予撤消退市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所有關書面通知的次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司不公告的,本所以交易所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公告披露當日上午開市時起停牌一小時,上午十點三十分復牌。
第三節 其他特別處理
13.3.1 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行其他特別處理:
(一)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其股東權益為負值;
(二)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三) 按照13.2.6條申請並獲准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主營業務未正常運營,或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為負值;
(四) 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在三個月以內不能恢復正常;
(五) 公司主要銀行帳號被凍結;
(六) 公司董事會無法正常召開會議並形成董事會決議;
(七) 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第七十一條,要求本所對公司的股票交易實行特別提示;
(八) 中國證監會或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13.3.2 上市公司出現13.3.1條第(一)至(三)項情形的,應當自董事會審議年度報告後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提交董事會書面意見。
13.3.3 上市公司出現13.3.1條第(四)至(六)項情形的,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及時向本所報告。
13.3.4 上市公司出現13.3.1條第(七)項情形的,本所根據中國證監會要求對公司股票交易實行其他特別處理;出現該條其他各項情形的,本所決定是否對該公司股票交易實行其他特別處理。
13.3.5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所的要求在其股票交易被實行其他特別處理之前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告內容參照13.2.2條的規定。
公告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一天,自復牌之日起本所對公司股票交易實行其他特別處理。
13.3.6 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狀況恢復正常,審計結果表明13.3.1條第(一)、(二)項情形已消除,並且滿足以下條件的,公司應當自董事會審議年度報告後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同時可以向本所申請對其股票交易撤銷其他特別處理:
(一) 主營業務正常運營;
(二) 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為正值。
13.3.7 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審計結果表明13.3.1條第(三)項情形已消除的,公司應當自董事會審議年度報告後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同時可以向本所申請對其股票交易撤銷其他特別處理。
13.3.8 上市公司認為13.3.1條第(四)至(六)項情形已消除,可以向本所申請對其股票交易撤銷其他特別處理。
13.3.9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請對其股票交易撤銷其他特別處理後,應當於次一交易日披露相關公告。
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撤銷其他特別處理申請後,決定是否撤銷其他特別處理。
公司股票交易因第13.3.1條第(七)項規定被實行其他特別處理的,本所根據中國證監會有關要求,對其股票交易撤銷其他特別處理
13.3.10 本所決定撤消其他特別處理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銷其他特別處理之前一個交易日作出公告。
公告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一天,自復牌之日起本所對公司股票交易撤銷其他特別處理。
13.3.11 本所決定不予以撤消其他特別處理的,上市公司應當收到本所有關書面通知的次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司不公告的,本所以交易所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披露當日上午開市時起停牌一小時,上午十點三十分復牌。
本所就13.3.1條第(一)至(三)項情形作出不予撤銷特別處理的,上市公司在報送下一個年度報告時方可按照13.3.6條和13.3.7條的規定向本所再次申請對其股票交易撤銷其他特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