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進行股票交易是挪用公款罪
① 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上述行為構成挪用公款,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並且數額較大的。這里的數額較大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作為挪用人或者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資本,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將挪用的公款用於生產、經營、買房出租,作為個人參與企業經營活動的入股資金,存人銀行或者借給他人而個人取利等。
如果行為人挪用公款後,為私利以個人名義將挪用的公款借給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使用的,不管這些單位是合將其挪用的公款用於營利活動,都應視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而不能認為屬於挪歸公用,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以挪用公款l5萬至20萬元為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
對於這種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的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法律既沒有要求挪用公款要達到多長時間,也不要求行為人營利的目的要真正達到。但如果行為人在案發前已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分別情節,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1)挪用公款進行股票交易是挪用公款罪擴展閱讀:
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挪用公款立案標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l.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 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 個月未還的。
② 挪用公款罪的認定與處罰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2條第2款
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
第3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挪用公款「情節嚴重」,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或者數額雖未達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惡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等情形。
③ 挪用公款罪怎麼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具體規定,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給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第二條 對挪用公款罪,應區分三種不同情況予以認定:
(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二)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
另外根據該司法解釋第三條之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挪用公款「情節嚴重」,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或者數額雖未達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惡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挪用公款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本解釋規定的數額幅度,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④ 挪用公款進入股市帳戶未交易是否構成
挪用公款
挪用公款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中文名
挪用公款
外文名
The crime of embezzlement of public funds
客體要件
主要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
主 體
國家工作人員
要 件
行為人實施了挪用公款的行為
快速
導航
客觀要件三個要件三種情況主體要件主觀要件特點認定刑事責任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款的使用權,同時行為人挪用公款後必然佔有,有的還因此獲得收益。而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種相互聯系又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權能,因此對所有權權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對所有權的侵犯。所有權被侵犯並不意味著所有權轉移。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取得所有權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因此,從這一法律意義上講,任何財產犯罪實際上都不可能真正取得所有權,挪用公款罪與貪污一樣都侵犯了財產所有權,不同之處只是在於所有權被侵犯的程度不同而已。同時,正因為挪用公款罪直接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權,而這是違反國家財經管理制度中的公款使用制度的,因而它又侵犯了國家財經管理制度。但是,由於挪用公款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國家公共財產所有權,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客體包括:一是國有財產的所有權;二是勞動群眾集體財產的所有權;三是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專項基金的財產的所有權;四是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運輸中的私人財產的所有權;五是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非國有單位資金的所有權;六是非國有金融機構中客戶資金的所有權,其中,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對象,既包括當然的公共資金款項,也包括擬定的公共資金款項
⑤ 挪用公款怎樣定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l998年5月9日施行)的規定,對挪用公款案量刑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給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3、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人挪用公款的數額。
4、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
⑥ 挪用公款用於股票交易 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挪用公款罪
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其中包含三個要件:
一、行為人實施了挪用公款的行為。即行為人未經合法批准而擅自將公款移作他用。
二、行為人利用了職務之便。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經手公款的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
三、行為人挪用的公款是歸個人使用的。所謂歸個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給、借給他人使用。
⑦ 挪用公款怎麼定罪
挪用公款是根據其挪用公款的性質來定罪的,最高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7)挪用公款進行股票交易是挪用公款罪擴展閱讀:
《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對挪用公款罪,應區分三種不同情況予以認定:
(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二)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
(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於非法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於非法活動,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於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
⑧ 挪用公款犯罪認定中的幾個法律問題
您好: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國家工作人員。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本罪侵害的客體為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及其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的行為。
(一)國家工作人員
刑法所稱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包括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在鄉(鎮)以上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在司法實踐中也應當視為國家機關。從事公務是指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履行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責;其公務主要表現為與職權相聯系的公共事務以及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的職務活動。
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應具備在特定條件下行使國家管理職能和依照法律規定從事公務這兩個特徵。具體包括依法履行職責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懂行審判職責的人民陪審員;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農村和城市基層組織人員;其他由法律授權從事公務的人員等。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立法解釋,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救災、搶險、防汛等款物的管理;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等七項行政管理工作的,屬於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所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所形成的便利條件;利用職務上有隸屬或制約關系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應當認為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通過不屬於自己主管的下級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也應當認定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三)挪用公款及公款范圍
挪用公款是指未履行合法手續,或者違反財經紀律,擅自使公款脫離本單位的行為。至於公款的內容,有關法律及司法解釋沒有具體說明,刑法第91條只對公共財產作了具體規定,公共財產是指:(1)國有財產;(2)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3)用於扶貧或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有財產,以公共財產論。筆者以為,屬於公共財產的貨幣資金、包括財物所有權憑證如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及金融憑證等,應當屬於挪用公款罪的「公款」。
(四)挪用公款的幾種情形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根據全國人大有關立法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1)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3)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這里的非法活動既包括犯罪活動,也包括不構成犯罪的違法活動。應當注意的是,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給他人使用;挪用公款歸私有公司或私有企業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2、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
(1)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
(2)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3)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於非法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於非法活動,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於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
(4)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
(5)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數額標准,參照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准。
(四)不構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根據刑法規定,挪用公款罪的方式包括三種,即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或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為歸還的。故行為人挪用公款給國有企事業等單位使用,一般不能夠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給個人使用,使用者沒有進行非法活動,並且沒有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一般也不能夠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給個人使用,使用者沒有進行非法活動,雖然達到了數額較大標准,但是在三個月以內歸還的,也不宜以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
⑨ 關於挪用公款罪等刑法學中的幾個問題,求解答!!急切……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1不構成挪用公款罪
2構成。數額較大且從事了營利活動。
3迷信犯
4通風報信行為
5ABCD 有效性是必須的。答案是錯誤的。
6公款,包括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其他保障國家機構正常運轉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