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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股票交易

發布時間: 2021-07-05 19:19:39

① 挪用公款40萬炒股歸後還叛什麼罪《嚴重不》

挪用公款40萬元,應當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挪用公款「情節嚴重」,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或者數額雖未達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惡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等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②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時間不足三個月,但數額較大的,怎麼處理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
根據《刑法》第384條的規定,犯挪用公款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數額不退還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便用的從重處罰。
挪用公款潛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挪用公款索取、收取賄賂或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以挪用公款罪共犯處罰。

③ 用公款炒股構成什麼罪

出納員挪用公款,涉嫌犯罪的可能面臨兩種處罰,如果是公司屬國有性質,構成挪用公款罪。如果公司是非國有性質,則構成挪用公司資金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且符合下列情況的,會面臨刑事追究:1、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2、挪用公款數額在2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④ 同樣是公款同樣是單位要求的,存入銀行期間是合法使用,而存入我個人銀行賬戶期間,我用於炒股卻構成犯罪

挪用公款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你將你保管的公款用於炒股,屬於「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

⑤ 如何界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謀取個人利益

  1. 挪用公款歸個人用於非法活動、營利活動以外的用途,並且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如挪用公款用於建造私房、購置傢具和其他生活用品、辦理婚喪、支付醫療費或者償還家庭、個人債務等。這種情況既要求挪用公款要達到一定數額。也要求挪用公款要達到一定時間。

  2. 這里的數額較大也是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以15萬元至20萬元為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未還是指案發前(被司法機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發現前)未還。如果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益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雖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息的,從輕處罰。

  3. 在實踐中,也有這樣的情形,行為人多次挪用公款,用後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而每次挪用的間隔時間都不超過三個月,對此,應從第一次挪用公款的時間算起。連續累計至挪用行為終止。在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挪用公款的數額按最後未歸還的金額認定。

⑥ 12、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時間不足三個月,但數額較大的,( )。 A、給予組織處理 B、責令退還公款,可免予

如果不利用公款進行活動或者違法犯罪的,數額較大的,不超過三個月的不構成犯罪

⑦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非法活動幾萬至幾萬為數額巨大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或者非法活動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挪用公款「情節嚴重」,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或者數額雖未達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惡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等情形。

「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挪用公款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已於2001年9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119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10月26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處挪用公款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夥企業等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第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謀取個人利益,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單位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第三條 本解釋施行後,我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的有關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⑨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時間不足三個月,但數額較大的,應該怎麼處理

您好
根據您所說的情況,如果被發現而拒不退還則會涉嫌挪用公款罪,如果不足三月退還則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
參考內容:法律界網站法務通vv

⑩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標准如何認定

為依法懲處挪用公款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夥企業等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第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謀取個人利益,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單位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第三條 本解釋施行後,我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的有關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5月9日)
為依法懲處挪用公款犯罪,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對辦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給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第二條 對挪用公款罪,應區分三種不同情況予以認定:
(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二)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
(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於非法活動,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於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
第三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挪用公款「情節嚴重」,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或者數額雖未達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惡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挪用公款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本解釋規定的數額幅度,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數額標准,參照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准。
第四條 多次挪用公款不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並以後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實際數額認定。
第五條 「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因客觀原因在一審宣判前不能退還的。
第六條 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第八條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2002年4月28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一)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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