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股票交易中的競價規則是
❶ 根據現行證券交易規則,競價交易的方式是
證劵交易規則:為了維護證劵交易市場而頒布的具有法律依據的規則。主要包含:集中競價交易規則、大宗交易制度和金融期貨交易規則三方面。
集中競價交易規則中國目前的基本法制中缺少關於商事交易行為特殊性的一般規定,按照多數國家法律的規定,證券交易如同票據交易一樣,並不適用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成立的一般規則,而應當適用反映商事交易迅捷與安全要求的無因性原則與抽象性原則。但我國目前大量的證券交易具體規則是由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其內容較為繁雜。下面僅依交易程序,對證券交易的集中競價規則做一簡單介紹。1.開設交易帳戶依現行法規,每個投資人慾從事證券交易,須首先向證券登記公司申請開設證券帳戶,憑該證券帳戶可以從事二級市場證券交易,也可以從事一級市場網上認購;其次須向具體的證券公司(交易所會員)申請開設資金帳戶,存入交易資金,其限額由證券公司自行規定。依據上述開戶合同,證券登記公司將為每一投資人提供證券託管、登記和交割服務;而證券公司將為投資人提供代理買賣、代理清算和資金出納服務。立法對於投資人的開戶設有身份確認程序規則。2.委託買賣依現行法規,每個投資人買賣證券均須委託具有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進行;即投資人(委託人)的交易指令先報送於證券公司(或交易系統);證券公司通過其場內交易員或交易系統將委託人的交易指令輸入計算機終端;各證券公司計算機終端發出的交易指令將統一輸入證交所的計算機主機,由其撮合成交;成交後由各證券公司代理委託人辦理清算、交割、過戶手續。依目前的實踐,投資人委託交易的指令可以採取書面報單、當面報單、電話報單和計算機報單多種形式。每一交易指令或報單均應包含以下內容:⑴股東帳戶及密碼;⑵委託序號和時間(指委託合同號,以明確委託時間);⑶買賣區分(0為買,1為賣); ⑷證券代碼(通常為4位數);⑸委託數量(手數); ⑹委託價格(市價或限價);⑺委託有效期(推定當日有效);⑻其他內容,如委託人資金帳號、身份證號碼等。從目前的法規來看,證券委託買賣規則實際上受到民事代理法與合同約定的支配;此過程中極易造成糾紛,而交易所和交易會員對於委託指令的內容推定也處於不統一和不公開狀態。3.場內競價委託人的交易指令通過證券商的代理按時間序號輸入交易所計算機主機後,將通過場內競價撮合成交。交易所場內競價的方式分為集合競價與連續競價兩種。集合競價主要適用於證券上市開盤價和每日開盤價。依此競價方式,證交所在每一營業日正式開市前的規定時間內(9:15--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也是按集合競價決定的,其收盤集合競價時間為每個交易日14:57-15:00)。計算機主機撮合系統將只存貯交易指令而不撮合成交;在正式開市時,主機撮合系統將對所有輸入的買賣盤價格和數量進行處理,以產生開盤價格。其撮合成交原則為:⑴可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格;(2)高於該價格的買入申請與低於該價格的賣出申請全部成交的價格;⑶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價格。兩個以上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仍有兩個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中間價為成交價格;深圳證券交易所取距離前收盤價最近的價格為成交價。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集合競價結束後,交易所將開始當日的正式交易,交易系統將進入連續競價,直至當日收市。連續競價是買賣雙方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競價原則連續報買報賣的過程。依此原則,每一時點的報買價如高於或等於報賣價時,即按價格順序撮合成交;在每一同等成交價格點上,如買賣報單有時間差異的,即按時間順序使先報者成交;凡不能成交者將等待機會成交,部分成交者將使剩餘部分等待成交。4.清算與過戶證券交易清算是指證券買賣雙方通過證券經紀商在證交所進行的證券買賣成交後,通過交易清算系統進行交易資金支付與收訖的過程。根據中國目前實行的交易清算制度,證券商在代理投資人進行了證券交易的當日,應於收市後首先與交易所辦理清算業務,依差額交收規則由各證券商對買賣證券的金額差價予以清償;然後每個證券商對其代理的每一投資人買賣證券的價款金額進行清抵。但是由於當日信用結算慣例的存在,每一投資人在其買賣證券得到成交回報的當時,其帳戶內的資金則已即時結算;其中,賣出證券者已得到資金,並可用該資金另報買其他證券,而買入證券者則已減去其帳戶內資金,不得再透支購買證券。這一規則實際上形成了資金清算上的T+0制度。證券交易過戶是指證券買賣雙方通過證券經紀商在證交所進行的證券買賣成交後,再通過證券登記機構進行證券權利的移轉與過戶登記的過程。根據中國目前實行的登記過戶制度,投資人在所買賣證券成交後的下一個營業日,證券登記公司方為其辦理完畢過戶手續,並應提供交割單,如該日逢法定假日,則過戶日應順延至下一工作日。這就是證券過戶上的T+1規則。依此規則, 在某一營業日買入的證券只能在下一營業日賣出。根據現行法規,我國目前對B 股交易採取不完全等同於A股的清算過戶規則。其中,B股買賣的資金清算採取T+1規則;B 股交易的證券過戶採取T+3規則。
❷ 證券交易所內證券交易的競價原則是什麼
價格優先,時間優先
❸ 什麼是股票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規則
股票交易競價規則
股票交易最基本的原則是"價格優先,時間優先",通俗點說就是誰出價高誰就可以優先買到,誰出價低就可以優先賣出,如果大家出價一樣,那麼就只能是誰的委託到達交易系統先誰就先啦.....
「公平、公正、公開」是證券市場的最基本的行為准則。
體現在交易市場上,交易所的電腦交易系統則按照「價格優先」和「時間優先」的原則對買賣委託進行撮合以確保「三公」准則得以具體體現。
在撮合過程中,成交順序為:較高買進委託優先於較低買進委託;較低賣出委託優先於較高賣出委託;同價位委託,按委託順序成交。
不論投資者姓甚名誰、大戶小戶,一律按價格和時間順序撮合成交。
股票競價規則:
競價方式:證券交易一般採用電腦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方式。 集合競價是指對一段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 連續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 競價時間:集合競價:上午9:15~9:25
連續競價: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開市價:當日該證券第一筆成交價;證券的開盤價通過集合競價方式產生,不能產生開盤價的,以連續競價方式產生。 收市價:證券的收盤價為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分鍾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什麼是集合競價?集合競價有哪幾個步驟? 每一交易日中,任一證券的競價分為集合競價與連續競價兩部分,集合競價是指對所有有效委託進行集中處理,深、滬兩市的集合競價時間為交易日上午9:15至9:25。集合競價分四步完成:
第一步:確定有效委託在有漲跌幅限制的情況下,有效委託是這樣確定的:根據該只證券上一交易日收盤價以及確定的漲跌幅度來計算當日的最高限價、最低限價。有效價格範圍就是該只證券最高限價、最低限價之間的所有價位。限價超出此范圍的委託為無效委託,系統作自動撤單處理。
第二步:選取成交價位。首先,在有效價格範圍內選取使所有委託產生最大成交量的價位。如有兩個以上這樣的價位,則依以下規則選取成交價位:
(1) 高於選取價格的所有買委託和低於選取價格的所有賣委託能夠全部成交。
(2) 與選取價格相同的委託的一方必須全部成交。如滿足以上條件的價位仍有多個,則選取離昨市價最近的價位。
第三步:集中撮合處理所有的買委託按照委託限價由高到低的順序排列,限價相同者按照進入系統的時間先後排列;所有賣委託按委託限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排列,限價相同者按照進入系統的時間先後排列。依序逐筆將排在前面的買委託與賣委託配對成交,即按照「價格優先,同等價格下時間優先」的成交順序依次成交,直至成交條件不滿足為止,即不存在限價高於等於成交價的叫買委託、或不存在限價低於等於成交價的叫賣委託。所有成交都以同一成交價成交。 第四步:行情揭示
(1) 如該只證券的成交量為零,則將成交價位揭示為開盤價、最近成交價、最高價、最低價,並揭示出成交量、成交金額。
(2) 剩餘有效委託中,實際的最高叫買價揭示為叫買揭示價,若最高叫買價不存在,則叫買揭示價揭示為空;實際的最低叫賣價揭示為叫賣揭示價,若最低叫賣價不存在,則叫賣揭示價揭示為空。集合競價中未能成交的委託,自動進入連續競價。
❹ 請詳細解釋一下股票交易規則中的競價成交的含義
目前,我國的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採用的競價方式有兩種,即集合競價相連續競價。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的電腦撮合系統在每個交易日的上午9:15至9:25這段時間內,只接受有效委託而不進行撮合處理;在臨開盤的一瞬間產生一個開盤參考價,繼而以此開盤參考價為成交價對所有有效委託中能成交的委託進行撮合成交,不能成交的委託排隊等待成交。這個處理過程,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集合競價。其中,開盤參考價的產生必須符合以下原則:(1)以此價格成交,能夠得到最大成交量。(2)高於參考價的買人申報和低於參考價的賣出申報必須全部成交。(3)與參考價相同價位的申報,其中買人申報和賣出申報必須有一方能全部成交。 集合競價的成交價即開盤價是按以下步驟確定的:(1)電腦撮合系統對所有的買人有效申報按照委託限價由高到低的順序排列,限價相同的按進入系統的時間先後排列;所有的賣出申報按照委託限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排列,限價相同的按進入系統的時間先後排列。(2)按照上述的三條原則產生開盤參考價。(3)繼而以該參考價為成交價逐步對排在前面的買入申報和賣出申報進行撮合成交,一直到不能成交為止。(4)未能成交的委託申報排隊等待成交。 電腦撮合系統經過集合競價處理後,即進入連續競價階段。在集合競價這段時間以後進入電腦撮合系統的委託以及在集合競價中未成交的委託將按以下步驟來確定成交價:(1)對新進入系統的買人申報,若能成交,則與賣出申報隊列順序成交;若不能成交,則進入買入申報隊伍等待成交。(2)新進入的賣出申報,若能成交,則與買人申報隊列順序成交;若不能成交,則進入賣出申報隊列等待成交。這樣循環,直到收市。 從以上我們可以看出,無論是集合競價,還是連續競價,競價成交是遵循著「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來進行的。具體可理解為:高價買入申報優先於低價買入申報,低價賣出申報優先於高價賣出申報;同等價位的買人或賣出申報,以先進入交易所電腦撮合系統的申報優先。
❺ 股票的競價交易原則、方式和結果是什麼
你好,目前證券交易所一般採用兩種競價方式,即在每日開盤時採用集合競價方式,在日常交易中採用連續競價方式。集合競價交易所主機在每一營業日9:15-9:25期間進行,在此期間電腦自動撮合系統只貯存委託而不撮合。在9:25一瞬間,系統根據輸入的所有買賣盤而產生一開盤參考價,繼而將能夠成交的委託以此參考價為成交價全部撮合成交。這一處理過程稱為集合競價。
集合競價股票成交價格決定的原則:
a、 在有效價格範圍內選取使所有有效委託產生最大成交量的價位。
b、 高於決定價格的買進申報與低於決定股票價格的賣出申報須全部滿足;
c、 與決定價格相同的一方(買方或賣方)須全部成交。 如滿足以上條件的價位仍有多個,則可選取其中間價或離昨收盤價最近的價位。 連續競價 集合競價結束後,隨即進入連續競價,直至收市。連續競價階段的特點是,每一筆買賣委託輸入電腦自動撮合系統後,當即判斷並進行不同的處理,能成交者予以成交;不能成交者等待機會成交;部分成交者則讓剩餘部分繼續等待。
連續競價
1.連續競價時的申報方法為:無論買入或賣出,按現行規定,股票(含A、B股)、基金類證券在一個交易日內的交易價格相對上一交易日收市價格的漲跌幅度不得超過10%,ST股票的漲跌幅度不得超過5%。但新股在上市當日無此限制。國債連續競價的價位為在前一筆成交價的基礎上漲跌幅度不超過10%。
2.連續競價時,成交價格的決定原則為:
(1)最高買進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價位相同;
(2)買入申報價格高於市場即時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取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位;賣出申報價格低於市場即時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時,取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位。
❻ 股票交易 集合競價 規則
股票集合競價分四步完成:
第一步:確定有效委託在有漲跌幅限制的情況下,有效委託是這樣確定的:根據該只證券上一交易日收盤價以及確定的漲跌幅度來計算當日的最高限價、最低限價。有效價格範圍就是該只證券最高限價、最低限價之間的所有價位。限價超出此范圍的委託為無效委託,系統作自動撤單處理。
第二步:選取成交價位。首先,在有效價格範圍內選取使所有委託產生最大成交量的價位。如有兩個以上這樣的價位,則依以下規則選取成交價位:
(1) 高於選取價格的所有買委託和低於選取價格的所有賣委託能夠全部成交。
(2) 與選取價格相同的委託的一方必須全部成交。如滿足以上條件的價位仍有多個,則選取離昨市價最近的價位。
第三步:集中撮合處理所有的買委託按照委託限價由高到低的順序排列,限價相同者按照進入系統的時間先後排列;所有賣委託按委託限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排列,限價相同者按照進入系統的時間先後排列。
依序逐筆將排在前面的買委託與賣委託配對成交,即按照「價格優先,同等價格下時間優先」的成交順序依次成交,直至成交條件不滿足為止,即不存在限價高於等於成交價的叫買委託、或不存在限價低於等於成交價的叫賣委託。所有成交都以同一成交價成交。
第四步:行情揭示
(1) 如該只證券的成交量不為零,則將成交價位揭示為開盤價、最 近成交價、最高價、最低價,並揭示出成交量、成交金額。
(2) 剩餘有效委託中,實際的最高叫買價揭示為叫買揭示價,若最高叫買價不存在,則叫買揭示價揭示為空;實際的最低叫賣價揭示為叫賣揭示價,若最低叫賣價不存在,則叫賣揭示價揭示為空。集合競價中未能成交的委託,自動進入連續競價。
(6)我國股票交易中的競價規則是擴展閱讀:
滿足條件
股票集合定價由電腦交易處理系統對全部申報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排序,並在此基礎上,找出一個基準價格,使它同時能滿足以下3個條件:
1、成交量最大。
2、高於基準價格的買入申報和低於基準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滿足(成交)。
3、與基準價格相同的買賣雙方中有一方申報全部滿足(成交)。
該基準價格即被確定為成交價格,集合競價方式產生成交價格的全部過程,完全由電腦交易系統進行程序化處理,將處理後所產生的成交價格顯示出來。這里需要說明的是:
第一,集合競價方式下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體現在電腦主機將所有的買入和賣出申報按價格由高到低排出序列,同一價格下的申報原則按電腦主機接受的先後順序排序;
第二,集合競價過程中,若產生一個以上的基準價格,即有一個以上的價格同時滿足集合競價的3個條件時,滬市選取這幾個基準價格的中間價格為成交價格,深市則選取離前收盤價最近的價格為成交價格。
❼ 股票交易的報價規則和競價機制有哪些
股票交易規則:
(1)交易時間:在規定的時間內開始和結束交易。
集合競價:上午9:15~9:25
連續競價: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2)交易單位:T+1交割制度: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方式
漲跌幅限制,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為5%
交割方式,委託買賣的數量為一手或一手的整數倍
(3)報價方式:採用電腦報價方式:漲跌幅比例10%,接受市價申報和限價申報。
我國股市成交優先原則:
1.價格優先原則:
價格優先原則是指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滿足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滿足於較高賣出申報;同價位申報,先申報者優先滿足。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和板牌競價時,除上述的的優先原則外,市價買賣優先滿足於限價買賣。
2、成交時間優先順序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在口頭唱報競價,按中介經紀人聽到的順序排列;在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時,按計算機主機接受的時間順序排列;在板牌競價時,按中介經紀人看到的順序排列。在無法區分先後時,由中介經紀人組織抽簽決定。
3、成交的決定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在口頭唱報競價時,最高買進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的價位相同,即為成交。在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時,除前項規定外,如買(賣)方的申報價格高(低)於賣(買)方的申報價格,採用雙方申報價格的平均中間價位;如買賣雙方只有市價申報而無限價申報,採用當日最近一次成交價或當時顯示價格的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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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股票交易競價規則
若某新股上市第一天,在集合競價階段,我申報的價格為30元,申報數量5000股,最後確定的成交價格為25元,那麼我的成交價格是不是也是25元?
-----這要看集合競價的成交量是否大於5000股,大於則全部成交在25元,
-----如果小於5000股,那就是你委託多少錢就成交多少錢,集合競價的成交量都是你的,剩餘的繼續掛單,轉入連續競價。
❾ 股票競價時間交易規則
一。交易原則:價格優先,時間優先。
成交順序:價格優先--較高價格買進申報優先於較低價格買進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價格賣出申報。
時間優先:買賣方向,價格相同,先申報者優先於後申報者。先後順序按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二。 競價規則:證券經營機構受理投資者的買賣委託後,應即刻將信息按時間先後順序傳送到交易所主機,公開申報競價。股票申報競價時,可依有關規定採用集合競價或連續競價方式進行,交易所的撮合大機將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自動撮合成交。
目前,滬、深兩家交易所均存在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方式。上午9:15--9:25為集合競價時間,其餘交易時間均為連續競價時間。在集合競價期間內,交易所的自動撮合系統只儲存而不撮合,當申報競價時間一結束,撮合系統將根據集合競價原則,產生該股票的當日開盤價。滬、深新股掛牌交易的第一天不受漲跌幅10%的限制,但深市新股上市當日集合競價時,其委託競價不能超過新股發行價的上下15元,否則,該競價在集合競價中作無效處理,只可參與隨後的連續競價。
集合競價結束後,就進入連續競價時間,即9:30-11:30和13:00--15:00。投資者的買賣指令進入交易所主機後,撮合系統將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自動撮合,同一價位時,以時間先後順序依次撮合。在撮合成交時,股票成交價格的決定原則為:⒈成交價格的范圍必須在昨收盤價的上下10%以內;⒉最高買入申報與最高賣出申報相同的價位;⒊如買(賣)方的申報價格高(低)於賣(買)方的申報價格時,採用雙方申報價格的平均價位。交易所主機撮合成交的,主機將成交信息即刻回報到券商處,供投資者查詢。未成交的或部分成交的,投資者有權撤消自己的委託或繼續等待成交,一般委託有效期為一天。
另外,深市股票的收盤價不是該股票當日的最後一筆的成交價,而是該股票當日有成交的最後一分鍾的成交金額除以成交量而得。
❿ 根據我國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集合競價確定成交價的原則有哪3個
你好,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3.5.2條規定,集合競價時,成交價的確定原則為:
(一)可實現最大成交量;
(二)高於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於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
(三)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兩個以上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取在該價格以上的買入申報累計數量與在該價格以下的賣出申報累計數量之差最小的價格為成交價;買賣申報累計數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況的,開盤集合競價時取最接近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的價格為成交價,盤中、收盤集合競價時最接近最近成交價的價格為成交價。
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