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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什麼是經濟產物
自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要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的貧富分化現象已經產生,並且貧富差距也越來越大,這已經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在社會主義的中國,為什麼會產生貧富分化?我們該如何看待貧富分化這一現象?本文試著就上述問題逐一做出探討。
市場經濟稅收支付轉移 界定
一、貧富分化現象的產生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
我國自1992年提出要建立市場經濟至今,可以說已經進入了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市場經濟作為一種效率經濟,它通過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的作用,使得原材料、勞動力、人力資本、貨幣資本等社會資源源源不斷的流向效益好的地區、行業和個人,從而達到社會資源的最優化配置,促進優勝劣汰,進而促進社會生產力的不斷提高和社會生產水平的不斷發展。
然而社會總資源是相對一定的,它過多的流向效益好的地區、行業和個人,必然使更多的效益不大好的地區、行業和個人得不到其發展所需要的充足的社會資源,由於得不到其發展所需要的充足的社會資源,使其效益更加相對不大好,如此周而復始,形成兩個截然不同的增強環路,如圖一所表示,必然導致地區、行業和個人之間的貧富分化,而且貧富差距又逐步拉大之勢。
所以說,貧富分化的產生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發展社會生產力的必然出現的副產品,而且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生產力的不斷提高,貧富的相對差距會越拉越大。這恰好驗證了辯證唯物主義的一句話:任何事物都有兩面性。市場經濟當然也不例外。
二、貧富分化的拉大並不意味著窮人越來越窮
我們已經知道貧富分化的產生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結果,他表示貧富兩個階層擁有的財富的差距會越拉越大,但它並不意味著窮人會越來越窮。可以想像,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生產力的提高,人們製造出來的財富也會越來越多,可供人們使用的資源也會相對增多,水漲船高,人們的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會越來越高。我國改革開放前後,貧富分化的程度與人民生活水平關系的對比就很能說明問題。還有一個活生生的例子,就是美國。市場經濟最為成熟的美國是世界公認的貧富分化最嚴重貧富差距最大的國度,但在被許多自詡為貧富分化越來越小或致力於消除貧富分化的國度里視為高檔消費品的汽車等,在美國大眾眼裡只是一件兩三年一換的生活必需品而已。
三、中國貧富分化現象產生原因及解決之道
前面已述,貧富分化現象的產生是市場經濟作為效率經濟而存在的產物,是附市場經濟而生的,只要存在市場經濟,就不可能沒有貧富分化。所以,合理的貧富分化是必須的,它反映了市場經濟的效率原則。
而且中國目前還處於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市場經濟還不成熟,體制和法制建設還不完善,因而出現了其它的一些不合理的人為地貧富分化的現象。主要表現在:
1、市場經濟的體制與法制建設還不完善。導致假冒偽劣商品泛濫,地方保護主義嚴重,人為地極大的阻礙了市場作為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的發揮,使得一些信用差、品質差、道德差的個人與企業大發橫財,而一些信用高、品質好、道德高的個人與企業則深受其害,嚴重影響了市場經濟的公平與效率原則,導致了人為地貧富分化。
2、個人所得稅及其徵收方法的不合理。本來作為國民收入再分配的手段之一,個人所得稅的出台的初衷,是為了縮小貧富分化現象,體現作為社會主義社會的公平原則。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所得稅及其徵收辦法越來越不適應經濟的發展。首先,其800元的起征額,這一規定已經違背了個人所得稅出台的初衷。其次,其由所在單位代繳的辦法只是約束了工薪階層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行為。而對作為高收入的民營企業主而言,則沒有建立起有效的約束機制。高收入人群繳納所得稅與否和多少,往往是靠覺悟而非約束機制來決定。這就造成了高收入人群紛紛逃稅漏稅的現象。據有關資料顯示,中國目前所徵收的所得稅款中,工薪階層所交納的稅款佔70%以上,這嚴重違反了經濟學原理的20/80原則。這就使得個人所得稅法成了「劫貧濟富」的工具,人為地拉大了貧富之間的差距。
3、法律上對民營企業主公私財產界定的混亂。眾所周知,企業所得稅率要遠遠小於個人所得稅率,而對民營企業主而言,企業及全部或大部分為其所有,由於法律上還沒有對其公司財產界定的規定,往往使人很難分辨出哪一些是其個人資產哪一部分是其企業資產,因而使很多所謂的民營企業家鑽了法律的空子。他們往往用公司的錢來購買家庭或個人所需的汽車洋房等高檔奢侈品,伺機大量偷、逃個人所得稅款。因此出現了一些民營企業主一邊每月只拿著一兩千元乃至數百的低薪,一邊卻開著凱迪拉克,住著這西式洋房,並且還為此津津樂道的怪現象。
誠然,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必然產物,貧富不斷分化的現象的產生是合理的,但從長遠來看,隨著貧富的不斷分化,財富越來越多的集中在越來越少的人手中,將會使越來越多的人喪失購買力,從而使整個社會的購買力銳減,進而減弱經濟的發展後勁,影響經濟的良性發展,甚至會引發大規模的經濟恐慌,導致經濟發展水平的整體倒退;而且,從政治上來看,持久的非合理的過於分化的貧富差距會引發很多的政治矛盾和社會危機,進而威脅到統治者的統治地位,因而,作為統治階級的工具,國家政權有責任也有義務把貧富分化控制在一個動態的合理的可以承受的范圍之內。
但是一直到現在為止,如何真正有效的解決貧富分化的問題,全世界范圍內還沒有定論。從西方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國家的解決路程來看,在分配領域,由於是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著主導性的作用,國家宏觀調控在這一塊所起的作用不很明顯。所以,要想對貧富分化現象進行有效的調節,只能在再分配領域通過稅收和支付轉移兩大杠桿予以實現。結合我國的具體實際,筆者以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加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制建設,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打破貿易壁壘和地方保護主義以及其他一切不符合市場原則的行為,保護一切符合市場規律和原則的行為,以保證市場經濟的公平和效率原則使各項經濟活動能夠在市場經濟的軌道下健康運轉,讓一切以身弒法的個人和行為撞得頭破血流。
2、改革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徵收辦法。作為在國民收入再分配中其調節貧富差距的強烈手段之一,個人所得稅法的存在是合理的也是必須的,但必須加以改革和改進。首先,因提高其徵收最低額度800元的起征點,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已經顯得太低,違背了出台此法的初衷。因此,筆者建議適度提高最低徵收額度。其次,個人所得稅的徵收重點應該放在高收入人群上,應通過建立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檔案、繳費檔案和信用檔案的方式,建立起對高收入人群的有效的約束和監督機制,從而從最大限度上避免其逃稅、漏稅行為。
3、從法律上界定民營企業主公司財產和個人財產。通過財產界定避免一系列看似合法但極不合理的現象的蔓延,使得高收入人群特別是民營企業主們能夠按照規定足額繳納其應繳的個人所得稅款。
4、建議開征消費稅和遺產稅。作為在分配的強力手段,遺產稅和消費稅的徵收,在西方資本主義已經非常普遍,而且事實也證明是一個很好的解決之道。通過對高檔消費品(亦即奢侈品)徵收消費稅和對繼承超過一定額度的財產徵收遺產稅,一方面可以調節過高的收入,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高收入人群特別是民營企業主把通過直接注資或設立風險投資的形式把自有資金更多的投入到第一、二、三產業中去,從而形成有效市場,進而促使社會生產力的不斷發展和生產水平的不斷提高,使社會經濟的發展性循環。達到一個良性循環。另外,遺產稅的開征,還可以避免「一代創業,富及幾代」的怪現象,更加體現社會的公平性原則。
5、加大對相對低收入人群的支付轉移。通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會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福利的投入,逐步完善社會福利制度,加大對相對低收入人群的生活保障能力,這樣,從經濟上可以切實提高低收入人群的生活質量,縮小貧富分化的差距,從政治上講,可以消除很多不安定的社會因素,利於國家的穩定,為市場經濟的良性循環提供保障。
需要說明的是,任何政策的出台都不是單方面的。以上幾點建議並不是刻意為了縮小貧富差距而縮小貧富差距,更不是為了劫富濟貧。作為國民收入的再分配的手段,它應該時間古井可能的減少不合理的拉大貧富差距的因素與促進社會發展的良性循環的。我們所要做的只是盡可能的擠掉其水分,使貧富差距更加合理。而且我們也有理由相信,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法治社會的到來,中國的貧富分化將會越來越大.
『貳』 以小組形式討論「有限責任制度對公司的意義」一題。在學期中任意時間完成,截止
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什麼是現代企業?我認為現代企業主要是指公司形式。公司作為現代企業的原因在於:一方面,公司是現代社會化大生產和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也是社會經濟組織經過長期的演化的結果。另一方面,公司因其具有合理的財產和利益機制,法人運行機制,內部管理機制,權力制衡機制,從而使其成為了現代市場經濟社會的最活躍、最重要的企業形態。因此,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建立和完善公司制度。
公司作為現代企業的基本形態,以有限責任作為其責任形式。從歷史上看,有限寅任制的產生曾為公司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重要的作用奠定了基礎,它象一股神奇的魔力,推動了投資的增長和資本的積累。在公司法中,有限責任制度也居於核心地位,並被一些學者稱為公司法的"傳統的奠基石(traditional cornerstone)"[1],公司法的許多規則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有限責任制度決定的。所以,按照一般的理解,現代企業制度的主要內容乃是有限責任制度,[2]鑒於有限責任制度的重要性,下面特就此談幾點看法。
一、有限責任的概念
責任是債務人不履行其應為的行為所發生的法律後果。責任是以債務為前提的,無債務即無寅任,存在著債務才有可能發生責任問題。一般來說,任伺債務人均應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因此,債務人的責任都是無限的[3]、獨立的。正如王澤鑒先生所指出的:"此項以財產負其責任,在現行法上,已與債務互相結合,一般言之,並屬無限財產責任。申言之,負有債務者,於不履行時,即應以其全部財產負其責任,有債務即有責任"[4]。可見,無限清償責任應為民事責任的基本形態,有限責任應為例外。
在民法上,有限責任有兩種形式,一是民法上的一般的有限責任,此種責任是指根據法律或債的規定,債權人僅以其全部財產的一部分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債權人也僅就債務人的部分財產請求和強制執行,這就是所謂"有限制'的責任,此種責任又稱為物的有限責任。在此種責任中,債權人只能就特定的財產執行,即使其債權未因此而獲得全部清償,對於其他財產也不能執行。不過,此種有限責任的適用范圍,必須由當事人自行約定,法律只是在例外的情況下(如在繼承法規定繼承人僅以被繼承的財產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負責)才作出規定。另屍類有限責任就是指公司或法人的有限責任,此種有限責任不同於民法上的一般的有限責任。在這里"有限"的含義不是指作為債務人的公司僅以其部分資產對其債務清償責任:也不是說,公司的債權人只能就公司的部分資產請求清償債務,而是指公司首先應其全部資產承擔清賠債務的責任,債權人也有權就公司的全部財產要求清償債務,在公司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盡管會出現責任在范圍上小於憤務的范圍的情況,但公司的債權人仍是不得請求公司的股東承擔超過其出資義務的責任,公司也不得將其債務轉換到其股東身上。所以,按照流行的觀點,"有限責任是指股東對其公司或公司的債權人沒有義務支付超出其股份的價值的義務,"[5],有限責任意味著"每個成員對其認購的股份的全部價值,在要求支付時應負出資的義務,"[6]。由此可見,"有限"的含義在很大程度並不是針對公司而官的,而是針對股東而言的,它不是意味著清償債務的財產的有限性、特定性,而意味著責任的不可轉換性,股東責任的受限制性,這就和民法上的一般的有限責任的含義E別開采。所以,王澤鑒先生指出,"此項計算上的有限責任,非屬真正的責任限制,而是關於債務內容之限制,對於此種約定或法定'定額有限責任',債務人仍須以全部財產負其責任"。[7]
公司應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負責,這是由民事責任的,般原則和公司的獨立人格所決定的。一方面,由於在民法上,任何債務人均應以自己的全部資產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因此,在公司作為債務人時,亦應和自然人一樣以自己的全部財產負責。另一方面,公司作為相對於自然人而言的獨立民事主體,它與自然人一樣具有自己在法律上的獨立人格,作為-個獨立主體,它具有自己的獨立財產,此種財產與公司成員及創立人的財產是分開的,所以,公司只能以自己的獨立財產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 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不承擔超出其出資義務的責任。所以,按照許多學者的觀點,公司的人格與其成員的人格的分離,乃是有限責任產生的條件[8],不理解公司的獨立人格,也就不能理解公司的有限責任。
公司韻獨立人格和有限責任形成為公司的面紗,"(Theveilofincorporation),,,它把公司與其股東分開,並保護股東免受債權人的直接追索,那麼,股東的責任是什麼?顯然,股東應負出資的義務。換言之,如果是以金錢出資,股東的責任體現在他應支付其認購的股份的價金,如果是以實物出資,股東的責任在於交付實物上。在這里,股東所負有的出資義務在法律性質上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對此,在學說上有各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股東的寅任是對債權人所負有的責任,因為只有在股東履行了出資義務以後,公司才可能有足夠的資產清償債務,麗債權人的權利才能得到保障[9]。第二種觀點認為,股東通過對公司負出資義務,從面對債權人負有間接責任(Ihdirestliability)。換官之,股東的出資是對公司的直接責任,但這種責任和債權人之間具有一定的聯系,它對債權人來說是一種間接責任。[10]第三種觀點認為,股東對債權人不負責任,債權人只是公司的債權人,而不是股東的債權人,股東和債權人之間沒有什麼關系,股東未履行其出資義務(如遲延支付價款等),只鮑由公司提出請求,而債權人不能直接對股東提出請求[11]。我國《有限公司規范意見》和《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第1條均規定:'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可見我國立法均認為有限責任是對股東而言的,股東並不是不承擔寅任,只是不對公司的債權人直接負責,而是對公司負賞。
我們認為,就股東繳納出資從而認購股份來說,股東將直接和公司發生聯系而不是直接與債權人發生聯系,只是在特殊情況,股東將對債權人直接負責。例如,根據我國《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的規定,公司在清算時,若公司違反法定程序分田財產,債權人有權要求股東返還。所以,就出資的義務履行采說,股東顯然應對公司負責。只有在股東繳納了出資以後,才能形成公司的資產,並使公司具有獨立財產,並能對公司的債權人負責。然而,由於出資本身不僅僅使股東與公司之間發生債的關系,而且將會與公司之間發生財產所有關系,股東繳納出資將會使其對公司享有管理的權利,甚至在其出資的數額上達到一定規模時,股東會享有對公司的控制的權力,這就有可能使股東通過行使控制權力而對公司施加不正當影響,從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同時,由於公司的人格畢竟是法律擬制的結果,在眾多的公司背後站立的仍然是各個股東,在很多情況下,股東極有可能利用公司的人格從事各種違法和規遵法律的行為,並會造成債權人的損害。所以,從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債權人利益出發,在特殊情況下,應排除有限責任的障礙,使股東直接對債權人負責。對這個問題我將在後面詳述。
還應當指出,有限責任是法定的責任而不是約定的責任,這就使它不同於免責條款。免責條款有兩類:一類是限制責任條款,另一類是完全排除責任條敢,無論是哪一種形式,都是對當事人未來可能發生的責任,通過約定方式加以限制或排除。免責條款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發生,不能在公司與不特定的第三人之間發生,不管公司與某個特定的人之間訂立了何種免責條款,都對第三人不產生效力[12]。
二、對有限責任存在的價值的探討
有限責任制度自產生以來,就逐漸形成為促進經濟發展的有力的法律工具。美國學者伯納德·施瓦茨在評價公司制度對美國經濟發展的作用時曾談到,"正是公司制度使人們能夠聚集起來對這個大陸進行經濟征服所需要的財富和智慧。"[13]公司的產生為社會化大生產提供了適當的企業組織形式,並在更廣泛和更深層領域中促進了市場經濟的發展,從而使資本主義在短時期內創造出了比以前所有社會都大得多的生產力。然而,公司乃是以有限責任為其顯著特徵的,公司制度正是通過有限責任等制度發揮作用的。因此,美國前哥倫比亞大學校長巴特勒(N.N.Butler)在1911年曾指出:"有限責任公司是當代最偉大的發明,其產生的意義甚至超過了蒸汽機和電的發明"[14]。前哈佛大學校長伊洛勒(CharlesW。Eliot)也認為"有限責任是基於商業的目的而產生的最有限的法律上的發明"[15]。許多學者認為,有限責任改變了整個經濟史。那麼,有限責任的功能是什麼呢?按照許多學者的觀點,它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價值:
1.減少和移轉風險。市場競爭充滿了風險,風險總是與投資的利潤相伴隨的。正如戴爾芒德(Diamond)所指出的,'希望獲得的利潤越大,則風險也越大,只有在投資的預期利益超過預期的風險時,才能促使投資者投資,雨預測和減少風險,就要靠限制責任的辦法實現"。[16]"如果對股東的責任沒有限制,而單個的股東又不能完全控制公司,那麼當公司欠下大筆債務時,有可能招到眾多的單個股東破產。所以,有限責任是減少風險的最佳形式。還有一些學者認為,有限責任的價值是移轉風險。一方面,有限責任促使投資分散,無論投資多麼復雜,股東都不會受到追索。另一方面,有限責任促使股東將其投資自由轉讓,因為有限責任的存在,股東才會作出更多的投資,而因為風險減少和限制,才有可能使投資自由移轉。假如風險是無限的,公司的責任與個人的責任難以分開,則股份不能隨意轉讓,證券市場也難以形成。所以,有限責任'對投資者的廣泛參與投資形成了有效的刺激"[17]。
2.鼓勵投資。有限責任的最大優點在於通過使股東負有限責任,從而有利於鼓勵投資。社會經濟的發展需要靠投資推動,但鼓勵投資應通過良好的法律形式實現,"只有當立法者為資本設計出有限責任與一種特殊形式,投資者才能通過此形式而自由地擴大其權力"。[18]有限責任不僅減輕了投資風險,使投資者不會承擔巨大的風險,同時有限寅任使股東的投資風險能夠預先確定,即投資者能夠預先知道其投資的最大風險僅限於其出資的損失,這就給予投資者一種保障,從有限責任制度的發展歷史來看,這一制度在歷史上的作用主要是通過鼓勵投資的作用來實現的。
3.促使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投資者(股東)是公司的最終所有者,但投資者不一定實際參與管理,經營,投資者是否應實際參與管理和經營,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責任形式的影響,在負無限責任的情況下,投資者為遣免承擔不可預測的巨大風險,必然要求實際參與公司的管理,從而難以促成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寓。所以,按照許多國家的法律規定,無限公司的股東應參與公司的管理。但在有限責任情況下,由於風險的事先確定性和有限性,因此,股東沒有必要實際參與管理從而控制公司。所以,伊斯特布魯克和費斯凱爾(Easterbrook & Fischel)認為有限責任導致了投資與經營管理的分離,促進了勞動的合理分工。他們認為,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因為有限責任吸引更多的股東,而股東的增多必然使許多履東無機會參與管理,使經營管理權專門交給一部分人來行使。反過來說,正是因為在一個公司中,許多股東不能實際參與管理,因此要由股東對公司的全部債務負責,對股東來說也是不公平,所以,有限責任制度極大地促使了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19]
4.增進了市場交易。新酉蘭著名公司法學者費勒(Faraar)指出,有限責任和股份的自由轉讓是聯系在一起的,由於投資風險的有限性,增強了股份在市場上的可轉讓性,從而增進了證券市插上的股份交易,促使資源實現優化配置。[20]由於有限責任促使投資增加、股權分散、股份可以轉讓,因此導致了這樣一種結果:即"股東之間並沒有什麼人身關系,他們可能彼此互不相識,他們也不會承擔超出其股份利益的義務,他們所希望的是利潤的最大化,在出售股票時。盡可能從公司中得到一切"[21],所以,有限責任促進了證券市場的發展。
還有一些學者認為,有限責任減少了交易費用。例如,有限責任制度避免了債權人直接針對單個股東提起訴訟的情況,這樣債權人只是在公司不履行其義務時,直接對公司提起訴訟,而不必對每個股東提起費用高昂的,程序繁瑣的訴訟。有限責任所具有的上述功能使這一制度在歷史上發揮出巨大的作用。並且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這一制度必然會釋放出新的能量,發揮出更大的作用。
三、對有限責任的價值的再探討
關於有限責任存在的價值,尚有待於人們作出新的評價和認識。然而有限責任自產生以來,雖然在歷史上它起到了鼓勵投資、促進資本積聚、促使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等作用,但它的上述價值一直受到許多學者的挑戰。他們認為這些價值可能是存在的,但並不具有重要意義,或者說可以為其他方式所代替。一些學者甚至認為這些價值本身也是值得懷疑的。具體來看:第一,有限責任雖具有減輕和轉移風險的作用,但這種作用可為保險所替代,例如在美國,困擾公司和股東的最大責任乃是產品責任,但這種責任現在可通過責任保險方法來限制或避免。而在有限責任制減輕投資者風險的同時,使許多人因其承擔風險有限而熱衷於冒險,造成投資不謹慎,風險投資過度的現象。第二,有限責任制雖有利於鼓勵投資,但由於集資主要是靠證券市場中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實現的,而在許多國家,現行的有限公司絕大多數為中小型公司,其規模,經營風險和損失有其局限性,可見,有限責任對資本的集聚作用有限。第三,有限責任雖有利於促進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但是,有一些學者認為,即使在承擔有限責任的情況下,投資者也應參與管理,因為管理決策將直接影響到公司的利潤和股東投資的回報問題,[22]所以,有限責任的存在價值是有限的。
許多學者不僅對有限責任制的價值提出懷疑,而且對有限責任制提出了許多批評,認為該制度具有明顯的缺陷,具體來說有如下幾點:
1、對債權人不公正。債權人通常無權介入公司的管理過程,甚至對公司的內部管理一無所知,而一旦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虧損,蒙受損失最大的還是債權人。如果股東負有限責任,則對債權人來說是不公平的。從法律上看,股東是公司的最終所有者,他享有管理公司的權利,不管實際情況如何,至少在理淪上,股東是有權管理公司的。然而,股東卻僅以其出資負責,這顯然與其享有的權利是不相稱的。也有些學者認為,既然股東已經意識到其投資是有風險的,那麼他為什麼要將其經營風險轉移給外部的債權人?還有學者認為,股東獲得股息、紅利等會超出其全部投資顫,而債權人卻可能因為有限責任而變得兩手空空,所以,有限責任制注重了對股東的保護,卻忽略了對債權人的保護。
2.為股東特別是董事濫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機會。公司的運作是靠人來實現的,每一個公司背後站立的都是個人,在某些情況下,董事可能利用公司的人格從事各種欺詐行為,並為自己謀取非法所得,而即使出現此種情況,由於有限責任的存在,阻礙了債權人要求董事負責的請求。還有一些董事常利用公司的人格從事各種隱匿財產、逃避清償債務的責任等行為。在集團公司中也可能出現此種情況:集團公司中的附屬公司可能並沒有財產,面只是被母公司用來作為欺詐他人、規避法律的工具。而有限責任的存在,阻止了債權人對董事直接提出的請求。
3.對侵權責任的規避。許多學者將合同之債中的債權人稱為自願的債權人(Voluntay creditor),而將侵權之債中的債權人稱為非自願的債權人(Involuntary creditor)。在現實生活中,任何不特定的當事人均可能因為公司的侵權行為面遭受損害,成為非自願的債權人。特別是現在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已日益普遍,公司的侵權行為的受害人也在增加。但是,由於有限責任的存在,使得這些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和死亡的情況下,常常不可能獲得過多的賠償。因此一些學者認為有限責任對侵權行為的受害人的保護是不夠的,它只是保護了投資者,而不利於保護廣大的消費者。[23]也有一些學者認為有限責任制度阻礙了侵權行為制度的作用的發揮[24]。不過,一些美國學者如Halpen、Trebiicock、Turnbull等人認為,在考慮是否對侵權行為制度有損害時,應看公司的侵權行為侵害的是何種利益。若侵害的是個人人身利益,則受害人應具有充分賠償的請求權,但如果侵害的是商業利益,則受害人的補償問題還可以通過保險的方法來解決,而不必涉及有限責任制度。[25]不過,這些學者也建議,為保護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法律應對公司提出最低資本數額要求、實行強制性保險、增加無過失責任,等等,通過上述措施以彌補有限責任制度的不足。[26]
在公司內部,若公司的雇員因公司的行為受到損害時,因有限責任的存在,使得僱主難以對股東提出請求,尤其是在公司因經營不善而宣告破產的情況下,工人因不能對股東提出請求,其利益很難得到保障。為了彌補這一缺陷,美國一些州(如紐約,威斯康星州等)的法律規定股東應對工人未支付的工資負責,[27]加拿大的法律也有類似的規定。
正因為有限責任制度被一些學者認為具有上述缺陷,因此這些學者在肯定有限責任制度在歷史上曾經起到過的作用的同時,認為有限責任制度巳不適應現代市插經濟社會的發晨需要,'有限責任與自由市場行為是不協調的'。[28]據此,許多學者主張應改變責任形式,塑造新的公司類型。這些學者提出了三種主張,
一種觀點認為,公司應選擇無限責任形式,使股東個人對公司的債權人直接負責。此種觀點認為,無限責任在市場競爭中應扮演重要作用。無限責任制度有力地保護了債權人,鼓勵了謹慎的投資和市場行為,並且與民事責任的基本規則是協調一致的。因此應鼓勵無限責任公司的發展。[29]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採取雙重責任並存的模式,即在一個公司中使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股東同時並存,負有限責任者則不參與管理,無限責任的股東直接管理公司。在這方面,可以借鑒美國有限合夥制度。[30]在有限合夥中,一般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並存,既可保護有限合夥人的責任負擔,又能對債權人有所保障。
第三種觀點認為,應採取按比例分擔責任(Pro Rata Liability)制度。即股東各依其投資比例對債權人直接負責。美國加里福尼亞州自1853年開始就採用這一制度,一直沿用到1931年。最初,法律要求股東直接對公司的債權人負責,但最高限顛為股東在公司中的股份。以後這一制度得到了發展,股東可根據其股份比例直接對各債權人負責。這一制度雖然巳停止使用,但許多美國學者認為,試制度既可避免無限責任和有限責任的缺點,亦可發揮有限責任的優點,應在實踐中採用。[31]
上述各種觀點均認為有限責任制度已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應用其他的責任形式取代它。誠然,有限責任制度具有明顯的缺陷,但是否應廢除呢?我認為,有限責任制度在歷史上曾經發揮過的籌集資金,分散風險、促進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等作用是不可否認的,而現在這一制度繼續在發揮這些作用。為什麼時至今日,有限責任制度要招到許多批評,主要有如下幾方面的原因:
1、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目標有所改變。市場經濟發展到了一定階段以後,必然會對交易安全,投資安全,市場秩序等提出更高的要求。根據許多學者的觀點,現在法律的目標不是鼓勵過度的風險投資和聚集資本,而是如何完善投資環境、創建公平競爭的市場。因此,需要加強對債權人的保護,而有限責任制度恰好在保護債權人方面是薄弱的,這是該制度的缺陷。但這一缺陷是可以通過一些配套措施的完善從而加以彌補,而不能因噎廢食,據此廢除有限責任制度。
2,公司的一些侵權責任,特別是產品責任的發展,使公司與廣大消費者之間可能會直接發生損害賠償的債的關系,尤其是在產品致受害人遭受人身傷害和死亡的情況下,對受害人的賠償數額可能是巨大的。因此,一些公司特別是那些為廣大消費者提供產品的公司,勢必要承擔未來可能要支付巨額賠償的風險;而有限責任因其本身的內涵必須要限制責任,這樣可能會對消費者不利。然而,就來來的不可預測的損害賠償的風險來說,也不是每個公司所能承受的,即使存在有限責任制度,一且公司因產晶致人損害要承擔全部賠償,則成千上萬的公司將面臨著可能會破產的風險,有限責任制度並不能避免此種風險,所以,解決產品責任等同題,必須通過責任保險等保險措施,使損害結果分散並由社會大眾分擔。保險制度和限制責任的有限責任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保險制度在發揮作用的同時,不能影響有限責任的存在價值。正如美國學者阿洛爾所指出的,'保險雖然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不能完全代替有限責任"。[32]
3.證券市場的發展造成一種假象,似乎集資途徑主要靠公司在證券市場上掛牌上市,對於非上市公司來說,集資的規模是有限的,所以,有限責任制度作為刺激積資的手段主要在上市公司中發揮作用。我認為,這種看法是不妥當的。誠然,公司掛牌上市可以向社會公眾芬集到更高的資本,但上市公司在公司中僅占很小的比例,絕大多數公司仍然是有限責任公司,而這些公司若不採取有限責任制度,則很難吸引投資,不斷發展
『叄』 上市公司增發股票,對散戶來說是好事還是壞事
上市公司增發股票,對普通散戶來說是好是壞?得看它是以什麼樣的方式增發來判斷,增發一般分為非公開定向增發和公開增發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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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有限責任制度對公司的意義
有限責任是一種企業責任形式,體現在公司的組織形式上,一般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來說,有限責任是指投資人對自己投資行為承擔責任的限度。例如他以10萬元的資產從事企業投資,如為有限責任股東,當企業經營不善發生虧損,其虧損額高於他投入企業的資本額時,他僅以投入的資本額承擔責任,多餘部分依法予以免除。
有限責任的功能是和價值包括以下幾點,南京商法通公司法律分析:
1.減少和移轉風險。市場競爭充滿了風險,風險總是與投資的利潤相伴隨的。正如Diamond所指出的,'希望獲得的利潤越大,則風險也越大,只有在投資的預期利益超過預期的風險時,才能促使投資者投資,預測和減少風險,就要靠限制責任的辦法實現"。如果對股東的責任沒有限制,而單個的股東又不能完全控制公司,那麼當公司欠下大筆債務時,有可能招到眾多的單個股東破產。所以,有限責任是減少風險的最佳形式。還有一些學者認為,有限責任的價值是移轉風險。一方面,有限責任促使投資分散,無論投資多麼復雜,股東都不會受到追索。另一方面,有限責任促使股東將其投資自由轉讓,因為有限責任的存在,股東才會作出更多的投資,而因為風險減少和限制,才有可能使投資自由移轉。假如風險是無限的,公司的責任與個人的責任難以分開,則股份不能隨意轉讓,證券市場也難以形成。所以,有限責任'對投資者的廣泛參與投資形成了有效的刺激。
2.鼓勵投資。有限責任的最大優點在於通過使股東負有限責任,從而有利於鼓勵投資。社會經濟的發展需要靠投資推動,但鼓勵投資應通過良好的法律形式實現,"只有當立法者為資本設計出有限責任與一種特殊形式,投資者才能通過此形式而自由地擴大其權力"。有限責任不僅減輕了投資風險,使投資者不會承擔巨大的風險,同時有限責任使股東的投資風險能夠預先確定,即投資者能夠預先知道其投資的最大風險僅限於其出資的損失,這就給予投資者一種保障,從有限責任制度的發展歷史來看,這一制度在歷史上的作用主要是通過鼓勵投資的作用來實現的。
3.促使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因為有限責任吸引更多的股東,而股東的增多必然使許多股東無機會參與管理,使經營管理權專門交給一部分人來行使。反過來說,正是因為在一個公司中,許多股東不能實際參與管理,因此要由股東對公司的全部債務負責,對股東來說也是不公平,所以,有限責任制度極大地促使了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
4.增進了市場交易,有限責任促進了證券市場的發展.
有限責任減少了交易費用。例如,有限責任制度避免了債權人直接針對單個股東提起訴訟的情況,這樣債權人只是在公司不履行其義務時,直接對公司提起訴訟,而不必對每個股東提起費用高昂的,程序繁瑣的訴訟。
有限責任制度從歷史的發展來看,從對經濟的貢獻來看,其積極意義要遠遠大於消極意義,其所體現的積極意義使這一制度在歷史上發揮出巨大的作用。並且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這一制度還將會釋放出新的能量,發揮出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