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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調取被告股票交易情況

發布時間: 2021-06-22 03:58:26

Ⅰ 怎麼調查被告的私人財產怎麼辦啊

調查被告的私人財產可以以被執行人所在地域為中心,對其進行拉網式排查:
1 、在當地房管局、土地管理局核查其名下的房地產;
2 、在當地人民銀行調查其所開基本賬戶;在商業銀行調查其所開的存款賬戶和其它賬戶。現在各大商業銀行實行全國聯網,只要提供姓名、身份證,便可知道被執行人在同一銀行在全國各地的開戶情況。
3 、通過上海、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的證券登記公司,可以查清被執行人在全國任何一家證券公司證券營業部的開戶和賬上現金和股票數目情況。
4 、掌握其投資實業公司情況。可在被執行人有可能投資興辦實業公司的城市工商管理部門,用其名稱「海選」其有無投資興辦的實業公司。現在全國許多地方的工商部門提供對外收費查詢,只要提供投資人名稱和證件號碼,便可很快查到其名下的企業。但目前只能查到法人代表名下的企業,查股東還要作一些努力。
5 、在當地車管部門調查被執行人名下車輛。
6 、通過被執行人企業的財務和當地稅務、工商和政府其它職能部門,調查其財務報表、企業盈利情況、企業資產明細等相關資料。
總之,在其有可能存放資產的地方,都要摸一遍。需要特別強調的是,銀行及相關職能部門對公民個人資料是保密的,一般不對外查詢提供,對此,可確定一個范圍,提交人民法院執行部門去核查。或採用其它辦法獲取。

Ⅱ 知道被告有股票的賬戶,我如何可以查到

你自己去是沒用人,人家肯定不給你查,但是如果你帶上法院強制執行人員,可以凍結賬戶等。不過很多時候強制人員要等很久,可以帶律師去,一般律師都有辦法。

Ⅲ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怎麼調查被告人的財產情況

可以轉變一下思路:不要坐等法院向申請執行人提出要求,使申請人陷入被動,也讓法院有了不推進執行工作的借口;作為申請執行人,完全有權利要求執行部門主動開展工作。 一般來說,申請強制執行後,執行部門首先要做的就是查詢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狀況,其次是被執行人的房產情況;如果執行部門連以上工作都沒做,那麼督促它做;如果經查詢,被執行人名下沒有存款和房產,那麼可以要求法官約談被執行人或者去被執行人家裡了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比如他的工作單位,收入情況,有沒有到期的債權,有沒有轉移財產、隱匿財產等等。一旦發現有財產不執行,就可以申請法院拘留被執行人。 以上方法需要毅力、決心和溝通技巧,但只要堅持,我相信一定會取得成效。祝你好運!

Ⅳ 離婚原告律師可以申請法院查被告的股票交割單嗎

若涉及夫妻共有財產,律師無法查明的,可申請法院予以調查。

Ⅳ 法院調取被告人的財務信息需要什麼流程

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 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六、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採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風險代理收費等方式。
常規收費
常規收費是參照訴訟程序的級別進行,訴訟程序為「二審終審」制,即訴訟分一審階段、二審階段,首次提起訴訟即為一審,一審判決或裁定後,如一方當事人不服,即可提起二審,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一般情況不得再提起訴訟。但是現實中,判決之後還有執行程序的提起,即判決後如果對方不履行判決確定的內容,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方當事人的財產以使判決內容得以實現(即平時所說的查封、扣押財產)。相對應的,律師收費也就有一審收費、二審收費、執行程序收費三個階段。需說明的是,《廣東省律師服務政府指導價》並未提供執行階段的收費指導,所以現實中一般為協商收費,或者算入一審、二審收費中,相當於免收執行階段的費用。本站「訴訟費計算器 律師費計算器」正是採用常規收費模式進行計算的。
包干收費
包干收費是指收取一次費用後將案件負責到底,即只收取一次費用而負責一審、二審、執行三個階段。收費標准在常規收費中一審收費的基礎上適當調高。
風險收費
風險收費是指在執行到判決、調解、和解的款項之前,只收取較少的費用,待勝訴或執行到款項後再收取較高的費用。收費標准為前期費用大約為2000-10000,勝訴後為勝訴或執行到金額的10-30%。
以上收費方式由律師和委託人根據具體情況協商確定。
總之,律師收費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師費用都是由律師與委託人在一定范圍之內協商確定的。具體某一個案子如何收費以及收取多少律師費,都應該與律師個人協商確定。

Ⅵ 我是被告,能否申請法院調取由被告保管的證據

從純法律的角度上來說:

1. 你可以申請證據保全。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有可能毀損、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對證據進行保護,以保證其證明力的一項措施。

證據保全的條件有以下幾個:第一,待保全的事實材料應當與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有關,即應當是能夠證明案件有關事實的材料;第二,待保全的事實材料存在毀損、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可能性;第三,就時間而言,在需要進行保全的時刻,待保全的證據還未到可將該證據提交到法院的時刻或當事人無法將該證據提交法院。

你如果申請證據保全的話,應當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證據保全的理由、保全的對象及待保全證據所在之處等。對於你提出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審查,並盡快決定是否同意申請,同時人民法院可能需要你提供相應的擔保。

2. 證據保全屬於一種非常態的執行,一旦法院同意你的證據保全申請,會有專門的執行法官、法警去執行的。如果你提供的信息正確(主要是放證據的地方),而對方不願協助,可以對他們實行強制措施的;

3. 有復印件比沒有復印件要好!根據我國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5條的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也就是說,你如果能證明(可以錄音、錄像的方式,還可以證人證言)你與原告之間確實簽訂過一份補充協議而且原告確實持有這一份補充協議,那麼如果原告不願出示這份補充協議的話,你的那份復印件的補充協議就能推定為有效!

Ⅶ 法院和公安局是否可以調取個人交易記錄,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調取

法院和公安局在辦案過程中根據案情需要,依法可以調取個人交易記錄。
比如公安機關辦理詐騙和毒品交易案件,法院辦理財產糾紛案件的時候,可以調幾個人的交易記錄

Ⅷ 我的股票交易記錄,被原告私自調取,未經法院,這樣做違法嗎我該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我現在只有原

如果原告取得證據的途徑非法,你可以在訴訟中主張該證據無效。是否非法取得,得看具體情況。
至於你要追究證券公司或原告等相關人非法泄露、取得你交易記錄一事,得另案處理了。

Ⅸ 由律師申請調查令可以查被告人跟第三方銀行交易流水嗎

可以,但是一般是由律師向法院申請,由法院來調取,其次你還必須證明流水對於案件判決有重大影響才行。

Ⅹ 什麼情況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根據《民事證據規則》的規定,下列情形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第十五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

第十六條 除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拓展資料:

申請法院調查取證須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三)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不予准許的,應當向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在收到通知書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復議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

上述三條規定了當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條件、時限及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因此當事人在進行訴訟中應特別注意,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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